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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4:00:52  浏览:86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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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浙江省监察厅


浙江省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企业改革和经济发展,保持企业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加强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在企业管理中的民主参与和监督作用,根据监察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国有企业实行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建立职代会的国有企业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公司制企业。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建立职代会的集体企业,参照适用本办法。

在浙中央及各部委直属的国有企业,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

第四条企业应当加强对业务招待费使用的管理,坚持必须、合理、节俭的原则,从严控制。反对铺张浪费,不准乱提滥支。私人消费不得以业务招待费名义报销。

第五条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每半年一次亲自向职代会(职工大会)据实作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其年中一次也可在职代会联席会议上进行报告),并形成书面材料。职工代表应向职工传达报告内容。对职工或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企业厂长(经理)应作出实事求是的解释。

第六条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报告应含以下内容:

1、按政策规定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可列支数;

2、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实际支出数;

3、业务招待费支出项目和金额;

4、企业领导班子各成员列支数;

5、业务招待费支出情况、超支或节约情况、与上年度同期的对比及原因分析;

6、今后的打算或整改措施;

7、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第七条企业党组织应对本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厂长(经理)按期向职代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财务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企业业务招待费开支情况的财务监督;企业监察、审计、工会等部门应当在报告前联合对企业业务招待

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职代会报告开支是否符合制度,使用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等检查结果。

第八条企业应当在每年年终分别向企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级工会书面报告当年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企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级工会应加强对本实施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本实施办法执行的企业和个人,应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第十条企业主管部门和各企业可结合本行业、本地区及本企业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监察厅
199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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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九月十三日

温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组织)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扎实推进“质量立市、品牌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及《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品牌立市战略的若干意见》(温委发〔2005〕105号)等规定,借鉴国内外质量奖评审工作经验,设立温州市市长质量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在工业(含农产品加工业)、工程建设、服务等领域处于领先地位,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一般每年获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和市质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企业管理专家和质量专家组成。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评审组,评审办设在市质监局,市质监局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评审组由具备资质的评审员组成。

  第五条 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监督工作,确保评审结果公开、公正和公平。

  (四)提请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审办负责市长质量奖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员资质标准和管理制度等;组织评审员选拔、培训、考核,建立评审员库及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根据评审需要,按行业组建若干评审组。

  (二)制定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市长质量奖申请;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资料进行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三)向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负责公示期间社会各界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四)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考核、监督评审员履行职责情况。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 评审组由3名(含)以上评审员(包括行业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主要职责:制定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质量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从事质量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有丰富的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经验,熟悉企业质量工作情况。

  (三)接受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掌握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方法和技巧, 熟悉《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国家标准,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服务和运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并取得卓越经营绩效,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国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四)在提高企业或组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国内同行业或市内前列。

  (五)近3年在市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未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无因企业或组织责任导致的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的重大投诉。

  (六)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

  (七)无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政策的。

  (二)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的产品未获得相关证照的。

  (三)近3年国家、省、市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或有重大质量、设备、安全、环保事故及重大质量投诉的。

  (四)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审标准

  第十一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标准采用《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04)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2004)。评审标准包括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七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要求和相应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二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的可操作性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制造业、供应业和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审实施细则,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评审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若当年申报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每年由评审办发出申报市长质量奖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当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第十五条 凡符合市长质量奖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价报告,填写《温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有关内容需经相关部门验证确认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县(市、区)质监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评审办。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一)资料审查。评审办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后,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对未获现场评审资格的,评审办应书面通知企业或组织。

  (二)现场评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和评审实施细则,对资料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并由企业或组织确认。现场评审的时间一般为2-4天,评审结束后,评审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现场评审报告提交评审办,并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三)综合审查。评审办综合各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现场评审报告等提交评委会。评委会审议会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初选名单公示。评委会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对初选授奖的企业或组织进行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期间反馈的意见,由评审办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

  (五)审定批准。经初选名单公示和异议处理后,评委会确定拟授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十七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企业或组织50万元。

  第十八条 市长质量奖奖励经费和评审工作经费每年由市财政分别纳入质量与品牌奖励资金和市质量立市办的经费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采用质量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并不断创新;积极配合评审办宣传和推广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方法,与其他企业或组织开展经验交流,并在每年2月底前向评审办书面报告上年度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模式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或组织形象宣传中使用该称号,并注明获奖年份,但不得用于其产品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情节严重,经评审办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予公告:

  (一)质量管理水平明显下降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和市级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严重不合格的。

  (四)顾客、员工、合作伙伴和社会对其有重大投诉且情况属实的。

  (五)经济效益下滑, 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

  第二十三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审人员必须做到:

  (一)严格遵守评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公正地参与评审工作。

  (二)不得参加与评审员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的评审工作。

  (三)禁止向申报企业提供有偿和无偿的咨询服务。

  (四)禁止收受申报企业任何礼物、佣金或有价证券。

  (五)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泄漏有关申报企业的信息,不得泄漏有关评审的信息。

  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由评委会给予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3年,期满经复评合格继续有效(复评视同重新申报),并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但不再重复颁发奖金,不占当年授奖名额。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5年内不予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授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市长质量奖标志、奖杯和证书,违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南宁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2005]16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南宁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宁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促进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保证我市电子政务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的安全保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入南宁市电子政务网的计算机网络及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条 南宁市电子政务网属于非涉密的政务外网,各联网单位不得将涉密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接入本网,不得在市电子政务网上传输、处理或存储涉密信息。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利用市电子政务网查阅、复制、制造和传播非法信息。
  第五条 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会同市保密局、市公安局组成南宁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策略和工作规范;建立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风险评估体系;督促联网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监督、检查网络安全保护管理以及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技术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的安全监管;市国家安全局、市保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做好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市电子政务网安全的活动:
  (一)对接入市电子政务网络设备的参数配置进行修改;
  (二)对市电子政务网功能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三)对市电子政务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增加、删除或者修改。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制作、传播、安装计算机病毒及木马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市电子政务网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全市统一管理电子政务网络的国际互联网出口,接入电子政务网的计算机、设备和网络,不得再通过其他线路联接国际互联网或其他外部网络。
  第十条 各单位在建设电子政务网络的同时,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信息与网络安全系统。
  第十一条 各单位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分配,建立登记制度。用户的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及时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同意并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计算机系统必须使用正版软件,安装防毒软件并及时更新。发现计算机病毒或“黑客”袭击时,应立即断开网络连接,停止使用,并做好记录,及时向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各单位从事信息及网络安全的工作人员应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培训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后才能从事相关工作,工作人员名单应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进行备案,如有人事变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对联网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日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报告。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市电子政务系统的重要文件、数据、操作系统及应用系统定期进行备份。
  第十六条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要建立数据信息的存取访问控制机制,按数据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划分访问和存储等级,设立访问和存储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网络、设备、数据和应用系统等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制定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制定灾难恢复策略和预案,并报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三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接受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工作小组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如实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部门查处通过市电子政务网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覆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每月进行安全性能检测,向电子政务信息及网络安全工作小组汇报网络安全情况;
  (二)负责本单位电子政务网络设备和线路维护,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电子政务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单位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建立计算机联网保密管理制度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在市电子政务网上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负责所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五)发现有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公安局、保密局、信息办报告。
  第二十条 各单位保密委员会应加强对本单位联网系统的保密检查,一旦发现泄密问题,应立即组织查处,督促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建设的审批按照《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中保办发〔1998〕6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