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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9:09  浏览:95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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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通知

财会[2001]1053号


  现将修订后的《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协字[1999]11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国家实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为规范考试组织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执业资格考试,其组织领导机构为财政部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会)。全国考委会下设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全国考办),全国考办设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组织成立的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委会)是当地注册会计师考试组织领导机构,地方考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办)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三条 全国考委会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组织工作原则,制定考试工作方针、政策及规则,审定《考试大纲》,确定考试命题原则,处理考试组织工作的重大问题,指导地方考委会工作。全国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指导地方考办工作。

  地方考委会贯彻、实施全国考委会的决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考试工作。地方考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三)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度,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第六条 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考虑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每科考试具体时间,在各年度全国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发布的各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八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九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规定,由地方考办向考生收取的报名费中应包含上交全国考办的每人每科10元人民币的考务费,用于全国考办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考试工作研究等项工作。

  第十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全国考委会印发的各年度《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以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二条 全国考办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其相关参考资料,由地方考办征订、发行。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复核后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4次考试中有效。

  第十四条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合格成绩后,应及时到地方考办办理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

  在两个以上地区参加考试的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合格成绩后,可向取得合格成绩的地方考办申请办理全科合格证书,并应提供在其他地区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证明资料。

  第十五条 报名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的人员及考试组织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全国考委会制定的相关规则、守则等,违者按《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纪、作弊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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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08〕53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

  为强化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管理,改善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切实防范化解保费资金风险,提高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应收保费管理

  各公司应从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应收保费管理对促进公司转变增长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改善经营效益、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利益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分管负责人、管理部门及责任人,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和监控,切实防止应收保费大量积累形成风险,确保每一笔应收保费的管理责任落实到实处。

  二、要着力建立应收保费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公司要从保险单证管理入手,健全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制度和控制机制,通过制度规范、系统管控、绩效考核和稽核监督,提高应收保费控制能力。一是加强保险单证集中统一管理,严格单证印刷、使用、回销的监控。二是健全完善应收保费管理办法,明确应收保费的确认标准、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落实应收保费管控部门、管控措施;将应收保费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与费用划拨、手续费结算、薪酬发放等挂钩,充分运用经济杠杆强化应收保费的管理。三是规范应收保费核销、保单补录时限管理,严格禁止利用非正常批单退费、注销保单等形式冲减应收保费。四是加强信息系统建设,业务和财务系统要实现无缝链接,确保应收保费业务和财务数据一致且准确、完整;充分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对各销售渠道应收保费余额、增速、账龄、应收率等指标的实时监控、动态预警和自动限制,为应收保费的管控、监督和绩效考核提供有力支持。五是加强应收保费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账龄合理性等方面的稽核审计。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稽核审计人员因工作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问题,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要给予相应的处罚。六是加强应收保费分析监测,在上报我会的季度分析报告中,要对应收保费的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拟采取的措施等进行专项分析。

  三、要抓紧做好应收保费的清收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保险公司应严格落实本通知精神。一是加强应收保费的清理和催收,坚决纠正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核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从严处理违规机构和责任人。同时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相关的实施方案和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应收保费管理的长效机制。2008年8月29日前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我会。二是各公司要在2008年对应收保费的管理进行内部专项审计,2008年11月28日前将专项审计报告上报我会。

  四、要切实加强应收保费的监管

  各保监局应积极创新监管方式,切实加大应收保费的监管力度。一是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见费出单”等多种方式,从源头上控制和防范应收保费风险以及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二是切实加强应收保费的实时动态监管,及时掌握辖区内产险业和各公司的应收保费状况,对指标异常的公司及时发出风险预警,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管控”。三是将应收保费管控情况作为评价公司内控是否健全的重要方面。对内控不健全,造成应收保费管控不力或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应在机构设立等行政许可方面依法予以控制。四是对应收保费指标异常和管控不力的机构,要重点开展经常性的现场检查工作,依法从严处理违法违规经营的机构和责任人。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上级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管控责任。处罚情况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为进一步贯彻《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整顿音像市场经营秩序并推动其健康发展,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正在组织对全国音像市场进行集中治理。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以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高度重视这次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并切实加强领导。
二、这次集中治理的主要任务是打击非法音像制品和“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整顿经营秩序,促进音像市场健康发展。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要认真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并妥善解决集中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公安、工商行政管理
、海关、铁道、交通、邮电、民航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给予积极配合。地方各级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文化部、广播影视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执法力度,把集中治理工作抓出成效。
三、要加强对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的宣传报导,宣传音像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我国在“扫黄”、“打非”等方面取得的成绩,揭露各种非法音像制品和违法经营活动的危害,报导大案要案的查处情况和重点地区的治理情况,推动集中治理工作广泛深入地开展。要注意动员群众积
极参加音像市场集中治理工作,鼓励群众举报“制黄”、“贩黄”、走私、盗版等违法经营活动,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四、音像市场管理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集中治理与加强日常管理结合起来,严格依法办事,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尤其要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努力提高管理工作的水平。






199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