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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45:27  浏览:8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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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43号
科技 资金 管理 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自主创新,促进专利技术和产品开发,加快专利成果转化,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设立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专利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每年安排专利资金300万元,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三条 市专利资金主要用于:
(一)国内外专利申请的补助;
(二)专利实施的奖励;
(三)专利宣传、培训、评审等工作经费及专利执法环境建设;
(四)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单位创建及奖励;
(五)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第四条 凡金华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户籍在市区的个人在本市从事专利申请、实施、管理等的,均可申请补助、奖励。一件专利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补助。
第五条 补助、奖励的标准:
(一)专利申请补助。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获得授权后每件专利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5万元、2000元和1000元;获得国外专利授权的,补助标准加倍,每件专利限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其中发明专利在省补助两个国家(或地区)之后再补助第三和第四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
(二)专利实施奖励。对实施新专利技术(产品)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企业,予以奖励。每年评选特等奖2名,各奖励20万元;评选一等奖3名,各奖励10万元;评选二等奖5名,各奖励5万元;评选三等奖8名,各奖励2万元(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三)专利示范企业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被认定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被认定为市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专利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条 申请市专利资金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金华市专利申请与实施奖励申请表》;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实施奖励的,还应提供专项审计报告及会计报表。
第七条 市专利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到市知识产权局办理申请手续。
(二)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科技局、财政局审核。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并与市财政局共同提出专利资金补助、奖励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财政局联合发文。获补助、奖励者接通知后,到市财政局办理拨付手续。
(四)专利申请补助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常年办理,一年分二次补助。
第八条 市科技局、财政局对市专利资金的申请、使用实施监督检查。专利资金申请人、使用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凭证。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奖励的,一经查实,取消补助、奖励资格;已获补助、奖励的,资金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金华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04〕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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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铁路职工教育体系的几点意见

铁道部


建立铁路职工教育体系的几点意见
铁道部

意见
一、建立铁路职工教育体系的意义和目的
实现铁路的技术现代化和管理现代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归根结底要有高水平的职工队伍。按照中央的部署,加快铁路现代化的进程,必须尽快形成一支在数量上能够基本满足需要,质量上能够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比较合理的干部队伍和专业技
术人员队伍;形成一支以中级技术工人为主体,技术等级结构比较合理,具有较高政治、文化、技术素质的工人队伍。建设这样两支队伍,一方面要由普通全日制学校输送毕业生,更为重要的是提高现有职工队伍的素质,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对铁路的指示:“认真搞好职工培训”。因此,
今后一个时期铁路职工教育的任务,一是要普遍提高干部、工人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二是要从现有职工中培养造就大批专业技术干部和管理干部。
铁路职工教育经过三十多年努力有了一定的基础,近几年来又有了迅速的发展,但由于对各类人员缺乏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要求,在培训与使用的结合上缺乏政策和制度的保证,学制不健全,办学基地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使铁路职工教育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因此,建立健全铁路职
工教育体系,实现正规化、制度化,已成为搞好铁路职工教育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铁路职工教育体系的主要内容
铁路职工教育体系包括学制学历、办学基地、管理体制及教学体系等四方面内容。
(一)学制、学历
如何从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这一根本前提出发,适应铁路部门各类人员的需要,建立起多种层次、多种规格、灵活多样、互相衔接的一整套职工教育的学制、学历,应该是建立职工教育体系的基本环节。
铁路职工教育的学制、学历,主要有三类:
第一、职务培训
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按照不同岗位、不同年龄,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和要求,以期收到切实的效果”,指明了职工教育的基本任务和方向。在铁路部门实行职务培训,主要是指任职(上岗)、转职和晋职的培训,即根据不同的职务(岗位)制定职务
标准,根据职务标准确定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从而确定培训期(学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任用、定职或晋级。
职务培训的内容,不论干部和工人,基本应包括以下方面:
(1)适应岗位工作需要的文化和基础理论知识;
(2)专业理论知识;
(3)与岗位有关的现代化管理知识与技能;
(4)辨证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
实行职务培训,可以根据不同岗位,不同深度的要求,划分培训层次。例如,党政干部按职务(处级以上、科级、股级以下),专业技术干部按技术职称,行车主要工种按职名,大致划分高级、中级、初级的层次,通用技术工种比照现行技术等级划分为高级(七级以上)、中级(四至
六级)、初级(三级以下),等等。
培训内容和学制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岗位的需要确定。例如,处级以上干部的文化起点应为高中毕业或中专毕业以上的程度,即使具有大专学历,也需要学习本岗位应具有的管理知识,进管理干部院校培训半年。技术工人的培训,文化起点应为初中毕业程度。由于原来制定的各等级
应知、应会标准已不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应按部颁初、中、高级技术理论教学计划和操作大纲组织培训。为了实现工人队伍素质的良性循环,初级工和新工人要打好基础。中级、高级工的培训是累进型的,不同工种的培训期根据其技术密集程度确定。
职务培训的结业证、合格证,做为职工定职、晋级的重要依据。相对于“社会学历”而言,可以看作是一种“企业学历”。
第二、继续教育
这类教育重点是对具有一定专业学历和技术职称的各级技术、经济干部和业务管理人员,进行知识更新的教育。对于高、中级科技人员,要定期、脱产进行,并按规定形成制度,使这部分骨干适应世界新技术革命发展的形势。
在技术工人中围绕生产进行的安全教育,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规程的培训,也属于这个范畴。这方面的培训,对于提高经济效益有明显的作用,应当加以重视。
从广义上讲,继续教育也是职务(岗位)培训的一部分。
第三、系统的专业教育和文化教育
鉴于我国全日制教育的普及水平还比较低,铁路企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应从职工队伍的建设,特别是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出发,继续办好在职高等、中等专业、技术教育和文化基础教育。做到既要坚持标准,达到相当于全日制同类教育的教学水平,又要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
方法以及学籍管理等各方面,从职工教育的特点和铁路企业实际出发,切实防止照搬全日制做法。
这一类教育,可以看作是铁路企业实行职务培训的一种基础和补充教育。
(二)办学基地
办学基地,即各级各类职工学校或培训中心,要和培训学制的结构相适应,采取部、局、分局、基层站段四级办学的方式。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包括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培训部)所承担的分级培训任务见附图二。干部培训在部、局两级党校、干部院校、职工大中专、全日制大中专学校
的培训部和局级职工学校进行;工人培训除择优作为后备干部的培训对象外,一般在局、分局、站段三级职工学校(或教育室)进行。各个层次都可以采取脱产与业余、系统教育与短期培训、集中教学与单科积累相结合的方法,多种形式办学。
各级办学基地都应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如领导班子、师资队伍、校舍和图书设备、教学管理制度等,以保证培训的质量。
(三)管理体制
铁路职工教育实行四级办学,四级管理。各级各类职工学校要实行“三定”:定任务、定规模、定编制。
铁道部举办管理干部学院和面向全路的培训中心,并在全日制普通铁路高等院校设立培训部(主要任务是搞好函授教育、继续教育和承担师资培训);各铁路局和基建、物资、通号等系统办学基地的分工、配置和专业设置,应根据培训的任务量归口统筹规划建设;工业系统各厂的培训
中心,应统一安排多层次、多规格的职工培训。较大的基层站段经过批准可以建立职工学校,亦可与教育室合为一套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级职工学校的领导和管理,明确培训任务分工,规定相应权限,如学校级别、颁发证书等级、教师任用权及经费使用权等。
(四)教学体系
随着铁路职工教育学制学历的健全和完善,教学体系应逐步健全起来,教学体系主要包括六个部分:培养目标与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与教材,教师进修与培训,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新技术应用开发。
根据我国铁路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从职工队伍素质的现状出发,铁路职工教育要采用和创建多层次、多学科、多对象、多种形式、多种规格的教学结构,实行“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面向生产和按照成人特点组织教学。要大力进行职工教育的教材建设,开展理论研究,
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为此,在铁道部太原运输管理干部学院设立职工教育理论研究室,各局(厂、院)可在一、二所条件较好的职工院校设立职工教育教学研究室,开展此项工作。
三、当前需要做好的几项工作
铁路职工教育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发展过程,它与干部制度、劳动人事制度有密切的关系,与铁路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息息相关。全路在行车主要工种的职务培训方面有好的传统,中共中央〔1981〕8号文件下达以来,铁路职工教育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因
此,初步形成和建立铁路职工教育体系已具有现实性、可行性。当前,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调整规划,逐项落实
铁道部修订《八十年代铁路教育发展规划》,编制“七五”职工教育规划,建立运输、公安、物资、基建、行政管理等几所管理干部学院,面向全路的继续教育中心或技术培训中心。
各局、厂、院要在原有规划的基础上,从职务培训的原则出发,对各级各类培训对象进行定量分析或建立定量模型,进而确定办学基地的形式、规模与分工、专业设置的配套,并且分年度编制计划,逐年落实,逐步实现。具体要求如下:
1、在编制培训规划时,应分为近期(一九九○年以前)和远期两个阶段作出安排,其中处、科级干部(包括预备干部)的职务培训量分专业类型编制;工人培训,一九九○年技术工人的中级工一般可占50%左右,高级工占10%左右。职工中接受各种在职高等教育、中等专业教育
的人数年平均占职工总数的0.5%左右。总之,要根据本单位培训干部和后备专业人才、熟练技工的需要确定指标。
2、部属单位的各级培训基地的建设规划一九八五年六月底报部;各级职工学校一九八六年底前实行“三定”。
(二)逐步实行职务培训制度
建立职务培训制度,使培训与任职、晋升真正结合起来,是职工教育基本的要求,是正规化培训的主要形式,因此必须下决心抓紧抓好。铁道部负责制定有关制度和“立法”,一九八五年先安排以下几项:
1、建立全路新工人培训管理制度,由教育和劳动人事部门负责。
2、在进一步完善和总结推广机车乘务员实行职务培训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行车主要工种和工班长的职务培训制度,由教育、劳动人事,车、机、工、电、辆等部门共同制订。
3、结合岗位责任制,制订处、科级干部的职务标准和培训要求,由人事部门牵头,各业务部门参加。
各局应根据铁道部的有关要求与规定,结合自已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并可扩大试行范围。
铁道部的统一规定未下达前,允许各单位进行试点。
(三)落实办学条件
各铁路局和基建、工业、物资、通号等部门,应逐步增加职工教育基础性投资,改善校舍与教学设备等办学条件。铁道部每年拨出专款,用于面向全路的干部教育基地建设和重点补助沿线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职工教育基地的建设。
师资队伍的建设是办好职工教育的中心环节,目前职教专职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队伍不稳定的状况,要采取切实的措施尽快改变。
1、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在职工教育战线落实得不够好,专职教师中的骨干向外流动的现象,应当引起各级党委、劳动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一九八五年上半年各单位应进行一次专门检查,并根据国家规定精神解决好职工教育专职教师的待遇问题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好专职教师的进修、培训,利用多种形式提高师资的教学业务水平,应于八五年提出专项规划。
3、允许各级职工学校在定员编制范围内招聘教师。
4、各级职工学校经批准,可以试行教师的超工作量教学津贴。
5、各级职工学校计划外办班,可以收取少量学费,由学校自行支配,用于福利、奖励和教学设备建设。
(四)提高办学效益
职工教育是企业整个生产过程的一部分,在生产力三要素中,属于劳动力的再生产。职工教育是把潜在生产力变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要手段。因此,扩大培训规模,多出人才,保证教学质量,为各种岗位培养合格的劳动者,就是企业办学的目的,也是职工教育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的体现

各级主管教育部门和职工学校,还应注意办学中的经济效益问题,包括:在编制、定员的基础上实行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日常经费使用标准,降低单员培训成本;适当组织勤工俭学,开源节流;实行择优培训的原则;采取各种提高教学质量的措施等。
各局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若干考核指标(如年培训量、校舍利用率、直接用于教学的经费比例、教职员与学员的比例、培训合格率等),对各级职工学校进行定期检查和评比;对培训成绩突出的学校和办学单位可给适当奖励。(附图略)



1985年3月1日

泰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泰政发〔2008〕15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强化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具有高温高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点,危险化学品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以及中毒、污染等次生灾害。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之一。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牢固树立“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为建设美好新泰州创造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
要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共同把关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研究解决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和矛盾。要适应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政策性强、专业性强的需要,逐步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业人员。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各级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的内容,加强考核,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
安监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审查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发放,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许可证的预先核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公安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公路运输通行证发放,对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全面监督,指导和监督剧毒化学品从业单位治安防范工作,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备案登记工作。
环保部门要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建立环境安全预警机制,抓好危险化学品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危险废物处置工作,提高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应急监测控制能力。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制定全市化工行业发展指导目录,牵头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选址和立项审批,完善化工行业发展规划,加快推进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结构调整。
消防部门要严格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消防审核验收,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周密完善的消防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
铁路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和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
交通(港口)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经营资质、运输工具和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内河(不含长江)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
质监部门要做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对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盛装危险化学品包装容器的计量、质量的检验检测以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取证工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部门要依据行政许可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卫生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事故伤员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测和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好新、改、扩建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
规划部门审批危险化学品项目时应征求市经贸、安监部门的意见,严格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规划许可,加强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的规划控制。
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监管。
三、依法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任何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2.强化安全基础管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完善企业全员安全责任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安全评价,建立危险化学品危害信息申报制度,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危险源各项监控措施;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与当地政府的联动机制。
3.加大安全投入。化工企业要积极实施安全技术改造,大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工艺安全可靠性和自动化控制水平,增强事故防范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对现有企业存在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性较高工艺生产装置的,要彻底改变传统的手动操作,加装报警连锁装置、紧急泄压装置、紧急停车系统,要采用DCS等先进的自动控制系统,实现温度、压力等关键工艺参数的自动控制,并在2010年前完成自动化技术改造。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要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和标准,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同时认真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369号),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严把危险化学品市场准入关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和确保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市场准入,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得进入市场。
1.加快全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布局和企业结构调整。各市、区和市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编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规划,同时加快制定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各地要组织对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进行安全条件和区域环评论证,制定规划区内详细的消防、污控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预留充足的安全防护距离,确保整个区域安全;要加快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搬迁工作进度,强制淘汰生产工艺、方式落后,对周边群众和环境构成严重威胁的易燃易爆和剧毒危险化学品企业。高港永安洲化工集中区、泰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要择优引进科技含量高、产业链较长、关联度较大的医药化工、石油化工和精细化工重大项目。
2.进一步提高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标准。从现在起,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在市政府批准的化工集中区域内建设。各类化工控制点只能进行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危险化学品改、扩建项目。现有不在规划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只能进行为消除安全隐患,不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改建项目。对我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行总量控制和动态平衡。凡需经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同意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决定的,当地政府必须向泰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交发改、经贸、安监、环保等部门审查意见。全市不再审批产业政策禁止、淘汰和限制类危险化学品项目,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液氯、光气、合成氨等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新建单个剧毒化学品项目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和单个其它危险化学品项目不低于5000万元(含设备、土建、环保及公用工程等,不含土地费用)。泰州市区范围内(除高港、泰州经济开发区滨江工业园外),不再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原有企业也不再批准“新、扩”建设项目;市区范围内,不再审批设立氰化物类、液氯(包括氯气)和光气类剧毒危险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
3.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各地要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源头管理。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未经安全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也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认真做好试开车的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安全设施未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4.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对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安监部门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安监部门可直接帮助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安监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切实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1.强化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要按照企业危险程度、安全管理难度等,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并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分别实施不同频次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督检查覆盖到辖区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2.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积极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纳入企业安全管理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从现在开始,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基本实现安全标准化。生产工艺中涉及硝化、氟化、氯化、氨化、磺化、氧化、重氮化、加氢、过氧化、裂解、聚合等高危工艺的红色监管企业必须在1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三级,在2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氯碱、石化等规模、危险性较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力争通过国家安全标准化一级验收;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在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必须在投产、竣工验收后半年内达到安全标准化二级以上(含二级)。
3.全面推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告知、承诺制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各级安监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告知、承诺制,告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和管理义务,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保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每年向当地安监部门作出具备法律效力的安全生产承诺,明确承诺企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承诺如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影响事故,一律停产整顿,直至关闭。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要承诺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开展危化品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泰州市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
4.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培训考核。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考核,使企业主要负责人全面了解《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重点要对氯碱、合成氨、涉及有毒气体和剧毒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使用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法定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全面实施专家检查制度。各级安监部门要积极推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专家检查制度,定期对企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专家检查以采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为重点,帮助企业查找在生产工艺、单元操作、重点反应装置、应急救援预案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检查督导机制。
6.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的专业学历层次。各地要充分依托大、专院校、职业高中等教育机构,培养化工企业急需的重点岗位操作工和安全管理人员,逐步缓解化工企业技术工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短缺的状况。要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
7.切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把隐患排查和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建立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要落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消除“死角”和潜在的事故隐患,切实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8.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逐个排查,集中整治,入园进区,改造提升,淘汰落后”的总要求,继续扎实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生产企业。对已列入关闭名单的化工生产企业,要及时办理证、照注销、吊销手续。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向省局建议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9.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各地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使用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从构成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和剧毒化学品的使用入手,全面查清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基本情况和安全生产现状,加大对液氯、液氨和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的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内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10.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加强对液氯、液氨、剧毒溶剂等重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整治与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资质和运输相关人员考核、资格认定。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及其车载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实施全程监控。
11.加大各类事故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要对发生的化工、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查处力度,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和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六、积极推进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
1.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的综合协调作用,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危行业企业分布、企业重点危险源、应急队伍、救援基地、应急物资、道路交通等基本情况,加强与企业联系,组织建立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关联单位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合力,协调有序地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加强应急救援基础工作建设。各地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突出针对性、实战性、实用性。要督促检查辖区内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制定并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逐级备案。要全面开展化学品登记,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中推广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分级建立危险化学品信息数据库。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3.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各地要加快推进重大危险源普查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档案,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和资料申报登记制度,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周边环境变化情况、压力容器及附件检测检验情况、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情况、应急器材维护更新和保养情况等,实现重大危险源的分级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4.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应急队伍体系。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依托区域内的大型化工和石化企业,加快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化工集中园区都要建立或配备专门的消防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也要建立自身的应急救援队伍。要充分发挥专家对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工作的指导作用,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5.加强应急救援实战演练。各地要建立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考核制度,定期开展近似实战条件下的区域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通过实战演练考核本地区应急救援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