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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3:29:59  浏览:92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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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转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的通知


药管人[200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发布后,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开展注册工作中,对一些具体情况和问题,经常来
电来函询问。现将我局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就有关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
执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二OOO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执业药师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自《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2000]156号)及《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发布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执行过
程中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取得执业药师资格,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工作,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药
学技术人员,经执业单位同意,注册机构均予以办理注册手续。机关、院校、科研单位、
药品检验机构不属于执业单位,不予注册。

  二、已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原所属药品生产企业和未划归地方管理的部队所属药品生产
企业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由执业单位开具证明,按属地管理原则,到
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

  三、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中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药学技术人员,到药品生产企
业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注册。

  四、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所提交的执业单位证明材料须是目前的执业单位。

  五、医疗机构的执业药师申请注册时,应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其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

  六、执业药师在同一执业地区变更执业单位或范围的,须到原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变
更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并提交有关材料。
  执业药师变更执业地区的,须到原注册机构办理注册变更手续,填写"执业药师变更注册
登记表"。到新执业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办理注册手续,填写"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
表",同时须提供原注册机构盖章同意的"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登记表"。执业药师注册机构须
在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上一次注册的注册机构及注册证书号等有关情
况。收回原《执业药师注册证》正本及副本,发给新的《执业药师注册证》。
  变更执业范围、执业地区、执业单位,注册有效期不变更。

  七、执业药师办理首次、再次或变更注册手续时,注册机构应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
书》上注明并加盖注册专用章。

  八、在执业药师首次或再次注册工作中,凡未按规定完成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的,不予注
册。
  在2000年度注册中,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取得执业药师资格的人员未能完成规定学时的
继续教育而不能注册。本着事实求是及为基层服务的原则,受局人事教育司委托,我中心
将举办2000年执业药师继续教育培训班,取得《结业证》》后,可予以注册。

  九、《执业药师注册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再次注册手续的,注册机构应定期公告,其
《执业药师注册证》自行失效。

  十、国家规定不宜从事执业药师业务的其他情形主要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
神病发病期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执业药师业务工作的。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执业药师考试管理中心
   二000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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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


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部函〔2001〕51号
【主题词】 劳动 政策 检查 通知
【正文】
关于开展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计委、物价局、监察厅(局)、建设厅(建
委)、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妇联:

  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再就业政策,
促进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劳动保障部等9部门决定自2001年第二季度起,开展落实
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1998〕10号)提出的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各项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
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政策落实总体情况。地方制定的贯彻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税费减免、资金信贷
等项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享受政策总的人员对象范围及数量。

  (二)税收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国家规定的免税项目落实情况;享受到营业税、所得税
减免政策的下岗职工人数;政策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三)工商行政管理政策落实情况。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到三年内免收工
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的人数及免收金额;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享受到开业一年内减免工
商管理行政性收费的人数及减免金额;政策落实中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等。

  (四)各种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已制定并公布的减免行政性收费涉及的
部门、项目名称和标准及执行情况;仍存在的主要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涉及的部门。

  (五)小额贷款政策落实情况。已开办下岗职工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数量、贷款余额及受
益人数,具体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相应措施。

  (六)场地安排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各地制定的对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或兴办社区服
务小企业的场地安排办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等。

  (七)就业服务政策落实情况。下岗职工享受减免费培训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
服务项目的人数及比例;政策不落实的主要问题和原因等。

  以上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数据,应提供全省情况,如全省情况确实难以统计,则要提供1-2
个城市的全面情况。

  二、检查方式

  (一)核查文件。检查和汇总各地在促进再就业,特别是推动社区就业工作方面制定的
政策文件和具体操作办法。

  (二)举行座谈。举行已再就业的下岗职工以及区或街道有关工作人员座谈会,了解政
策的落实情况和下岗职工对优惠政策的知晓程度,以及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等。

  (三)实地检查。深入街道居委会,税务、工商行政管理、城建等基层经办机构,下岗
职工个人或组织起来兴办的社区就业实体和服务网点等,实地查看下岗职工享受政策和各部
门执行政策的情况,逐项核实各种税费的名称、标准和金额及涉及的部门,查找问题,研究
解决办法。

  (四)推广实施再就业人员优惠证(卡)制度。结合优惠政策检查,推广一些地方将再
就业政策印在卡上,发到下岗职工手中的办法,让下岗职工充分了解政策,将各有关单位遵
守和落实各项政策的情况置于群众监督之下,更好地把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五)新闻访查。邀请有关新闻媒介的记者,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直接
反映存在的问题,宣传好的经验做法。

  (六)开展宣传周活动。通过新闻媒介、印发宣传品、组织专题咨询日等多种形式,广
泛宣传国家和本地促进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让下岗职工充分了解和运用政策,并帮助监督政
策落实。

  三、工作步骤与要求

  (一)各地要把检查工作作为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措施,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各部门之间
的配合。各级劳动保障、发展计划(物价)、监察、城建、银行、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
部门以及工会、妇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检查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按照
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工作顺利
进行。检查工作要把重点放在街道和下岗职工等基层调查上,将直接检查与听取汇报相结合,
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经验,要及时总结推广,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
正。

  (二)检查工作采取分系统自查、重点检查和互查相结合。各地劳动保障、城建、银行、
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系统部署,对本地区和本部门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自
查,认真分析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在各部门检查过程中,各级联
合检查小组要对重点地区和下岗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落实政策情况进行重点检查,评估分析
自查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各地可根据情况组织开展地区间的互查。检查
过程中,各省劳动保障部门要定期编写检查工作动态或简报,并及时上报劳动保障部。各地
还可报请各级人大、政协把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政策问题列入其专项检查或视察活动。

  (三)检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联合检查小组要向省人民政府汇报检查结果,并形成本次
检查工作情况的总报告,于2001年6月30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监
察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全国总工会、全国
妇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监察部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全国总工会
全国妇联

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5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工作,我们制定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提高建筑能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是指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等机关的办公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是指除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本办法所称“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支出,包括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进行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和建筑能效公示等补助支出,其中,搭建建筑能耗监测平台补助支出,包括安装分项计量装置、数据联网等补助支出;

  (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支出;

  (三)财政部批准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四条 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与审核

  根据财政部、建设部的统一部署,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中央财政对建立能耗监测平台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在起步阶段,中央财政对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等工作,予以适当经费补助。地方财政应对当地建立建筑节能监管体系予以适当支持。

  (一)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申请。申请地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并参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 1 )编写工作方案,填写《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资金申请表》(详见附 2 ),按照有关通知要求向财政部报送上述资金申请材料。中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向财政部申请。

  (二)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的审核。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中央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负责审核。根据需要安装的分项计量装置数量等,核定监测平台建设补助金额;根据建筑能耗统计、建筑能源审计、建筑能效公示的工作任务,核定相应经费补助金额。

  第五条 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申请与审核

  在建立起有效的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节能量可以计量基础上,中央财政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的节能改造,予以贷款贴息补助。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贴息 50% ;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贷款,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必须在建筑节能监管范围之内;建筑节能改造贷款必须是用于建筑节能改造直接支出而发生的贷款。

  (一)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申请。地方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由项目单位凭借贷款银行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地方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交的贷款合同复印件等贴息材料审核并进行汇总,在当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签署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向财政部申请中央节能项目改造贴息资金,在当年9月底前报财政部驻北京专员办事处签署相关贷款材料的审核意见后,于当年10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审批。

  (二)建筑节能改造贴息资金的审核。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对各地上报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确定予以财政贴息的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中央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贴息由财政部负责审核确认。财政部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实际贷款金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限与负担比例,核定中央财政具体贴息补助金额。项目实际贷款期少于3年(含3年),按项目实际贷款期计算财政贴息;项目实际贷款期超过3年的,按3年计算财政贴息。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分项计量装置、监测平台设备及其他设备的购置,要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财政部、建设部将对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筑节能改造的实际效果予以考核,实际考核的节能量将作为核定各地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贴息范围、贴息期限等条件,做好对项目单位报送的建筑节能改造贷款贴息材料真实性的审核。对弄虚作假,冒领补贴或者截留、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号)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 1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编写提纲

  为了规范、指导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编写,特制定本提纲。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概况及基本信息

  包括各类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和总栋数、全年总能耗量、全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量。

  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方案

  1、能耗监测平台的建设

  (1)人员组织及培训计划

  (2)监测对象范围和数量

  (3)分项计量装置及远程传输装置安装计划

  (4)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建设计划

  2、能耗统计的工作方案

  包括能耗统计机构、统计方式、工作计划等。

  3、能源审计的工作方案

  (1)审计对象的确定:包括审计对象确定原则,审计总栋数,各审计对象的建筑名称、类别,单位建筑面积能耗等。

  (2)审计内容:包括审计对象建筑基本信息,用能管理制度,空调、采暖、通风系统概况,能耗信息等。

  4、能效公示的工作方案

  (1)公示对象范围

  (2)公示内容

  (3)公示方式

  (4)公示时间

  三、技术支撑单位

  包括技术支撑单位名称、人员组成情况等。

  (1)数据采集中心技术支撑单位

  (2)能源审计技术支撑单位

  四、监管体系建设资金预算计划

  包括监管体系建设预算总额及分项预算,资金预算的计算方法,及地方财政准备补助的资金额度。

  五、节能目标及技术经济分析

  1、节能预测分析

  2、经济效益分析

  3、环境影响分析



  附 2 :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资金申请表

  单位:面积 万平方米,资金 万元

工作内容
工作量
资金测算

栋数
面积

一、监测平台


  

  1. 热计量装置
  
  
  

  2. 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3. 远程传输装置
  
  
  

  4. 数据存储和分析系统
  
  
  

二、能源统计
  
  
  

  1. 单一业主建筑
  
  
  

  2. 多业主建筑
  
  
  

三、能源审计
  
  
  

  1. 高耗能建筑
  
  
  

  2. 标杆建筑
  
  
  

四、能效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