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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6:10:30  浏览:86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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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商务部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


《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 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经贸交流与合作的水平,根据于2003年10月17日签署的《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及附件的规定,双方决定,就内地在货物贸易领域和服务贸易领域对澳门扩大开放签署本协议。



  一、货物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对本协议附件1中列明的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本协议附件1是《安排》附件1表1《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的补充。



  (二)根据《安排》附件2《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制定的本协议附件1中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载于本协议附件2。本协议附件2是《安排》附件2表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的补充。



  二、服务贸易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安排》附件4《关于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的具体承诺》的基础上,在法律、会计、医疗、视听、建筑、分销、银行、证券、运输、货运代理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扩大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地域和营业范围。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二)自2005年1月1日起,内地在专利代理、商标代理、机场服务、文化娱乐、信息技术、职业介绍、人才中介和专业资格考试等领域对澳门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开放和放宽市场准入的条件。具体内容载于本协议附件3。



  (三)本协议附件3中的建筑领域的承诺和分销领域的部分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具体见本协议附件3建筑及相关工程服务和分销服务的具体承诺。本协议附件3中澳门银行内地分行从事代理保险业务的承诺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四)本协议附件3是《安排》附件4表1《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两者条款产生抵触时,以本协议附件3为准。



  (五)本协议附件3中的"服务提供者",应符合《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有关规定。



  三、对《安排》附件的补充和修正



  (一)将《安排》附件1《关于货物贸易零关税的实施》第五条第(三)款第2项修改为:对拟生产的货物,根据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内地将有关货物清单补充列入《安排》附件1表1,将有关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补充列入《安排》附件2表1。申请企业正式投产后,经澳门经济局核查,由澳门经济局通知商务部,经双方共同确认后,内地即根据澳门经济局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准予有关货物按照《安排》零关税进口。



  (二)在《安排》附件5《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第三条第(一)2款第(2)项下增加以下内容:提供航空运输地面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已获得澳门从事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业务的专门牌照,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5年以上(含5年),提供机场管理服务的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果是航空公司的关联企业,还应适用内地有关法规、规章。



  四、附件



  本协议的附件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五、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正式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两份。



  本协议于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在澳门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副部长      澳门特别行政区经济财政司司长




  附件一:第二批内地对原产澳门的进口货物实施零关税的产品清单(已生产产品、拟生产产品)



  附件二:第二批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澳门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附件三:内地向澳门开放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的补充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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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并从中窃取财物案件定性问题的批复

1989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一、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少量财物,或者窃取汇票、汇款支票,骗取汇兑款数额不大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二、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财物数额较大的,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依照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邮电工作人员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并从中窃取汇票或汇款支票,冒名骗取汇兑款数额较大的,应依照刑法关于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和诈骗罪的规定,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审查结果报告

(2008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查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以及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上届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初步审查的基础上,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又进行了审查。国务院根据审查意见对报告作了修改。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7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中共中央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决议,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努力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总体是好的。经济平稳快速增长,质量效益继续提高,农业稳定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持续增强,节能减排工作取得新进展,改革开放继续推进,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群众得到更多实惠,我国的综合国力继续提升。今年年初,我国部分地区遭受了严重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广大军民在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万众一心,顽强拼搏,取得重大的阶段性胜利。同时,经济社会发展仍面临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的风险不容忽视,防止通货膨胀任务相当艰巨,农业基础依然薄弱,投资率持续偏高,货币信贷投放过多,国际收支不平衡,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在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安全生产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预防应对重大灾害的能力有待提高。

  二、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体现了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指导思想明确,主要目标和总体安排是可行的。

  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200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批准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三、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完成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要把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为过热、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从紧的货币政策,密切关注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把握好调控的节奏、重点和力度。要把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与深化改革结合起来,创新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从严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和新开工项目,增强消费需求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加强流动性管理,控制货币信贷总量和投放节奏,优化信贷结构。加快发展债券市场,促进股市稳定健康发展。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切实处理好稳定物价与理顺价格的关系,防止物价过快上涨。努力增加粮油肉等重要商品的供给,对受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影响较大的低收入群众给予关注。继续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二)增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要求,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巩固完善强化支农惠农政策,继续大幅度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整合支农资金投入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占用耕地,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得到落实。加大对粮食主产区和种粮农民的扶持力度,落实支持畜牧业和油料发展的政策,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农业生产方式变革,确保农业生产稳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加大扶贫开发工作力度,积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继续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积极化解乡村债务。

  (三)大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大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和关系长远发展方面的投入,让经济发展成果更多体现到改善民生上。采取综合措施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遏制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继续优先发展教育,加大投入力度,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农村办学条件,着力促进教育公平。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实现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转续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着力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稳步实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城乡医疗服务体系,全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一步完善保障产品质量安全的长效机制。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全力办好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残奥运。

  (四)加大节能减排攻坚力度,加强环境保护。要增强全社会的生态文明观念,切实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把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检验经济发展成效的重要标准,务求取得更大实效。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法律和问责制,做好节能减排的统计、监测和考核工作。在推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基础上,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领域节能环保工作,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出台和实施有利于节能减排的价格、财税、金融等激励政策,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加快制定和实施强制性能效标准和环保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采取综合措施,建立淘汰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按照规划加强先进生产能力建设。

  (五)努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继续抓好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和配套政策措施的落实,提高全社会研发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加快重点领域科技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落实有利于创新的财税、金融、消费和政府采购政策,培育和发展创业风险投资。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克服分散、重复、浪费现象,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着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完善支持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政策。落实区域布局规划和政策,进一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六)继续推进改革开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坚持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矛盾和问题,务求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有利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切实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加快垄断行业改革。深化财政、税收、金融、价格、投资体制改革。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努力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加快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进出口结构,着力提高利用外资质量,把“引进来”和“走出去”更好地结合起来。拓展对外开放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高对外开放质量和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