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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放式建设北海市工业园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3:10:42  浏览:99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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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放式建设北海市工业园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放式建设北海市工业园区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政办〔2005〕163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开放式建设北海市工业园区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开放式建设北海市工业园区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工业园区的开发建设和促进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三个市辖区的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式建设北海市工业园区,是指以市工业园区为载体,充分利用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的招商资源,通过市工业园区和市辖区之间的合作,联合开发,加快项目引进和建设,推动园区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条 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服务、共同受益的原则,由市辖区引进项目到市工业园区发展,并由市工业园对该引进项目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由市工业园区规划1500亩用地作为综合产业用地,用于市辖区引进项目,其中,首期用地面积为500亩,余下用地根据开发进度分期提供。市工业园区引进的项目亦可安排至前述用地范围内,并作为市工业园区的招商项目。





第五条 按照市工业园区的现有优惠政策,市辖区开展对外招商引资活动。如特殊项目需要在现有优惠政策基础上予以进一步扶持的,在确保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具体扶持方式由引进项目的市辖区与市工业园区协商后确定。





第六条 市辖区引进并落户在市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入园企业与市工业园区签订入园合同,相关事宜依合同约定执行。在入园合同正式生效后,由市工业园区、引进项目的市辖区和入园企业签订“项目引进认定书”,确定引进项目的市辖区为项目引进方。





第七条 市辖区引进并落户在市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市工业园区提供代办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等服务,市辖区予以必要协助。





第八条 由市工业园区招商二局牵头,市辖区招商局参加,每半月召开一次招商联席会议,通报项目情况,协调相关工作;如有重要事宜,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2005至2009年市对市辖区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的通知》(北政发[2005] 9号)文件规定,属各市辖区新办企业所创造的税收收入,市与市辖区实行总额分成:市本级分成30%,市辖区分成70%。


在此基础上,对于市辖区引进到市工业园区的项目,属市辖区分成的70%税收收入,由引进该项目的市辖区和市工业园区再按照“七三”比例分成,即市辖区分成49%,市工业园区分成21%,并由市财政实行一次性分配。





第十条 对于市工业园区与市辖区在引进项目过程中共同承诺给予所引进项目的优惠政策,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引进该项目的市辖区承担70%,市工业园区承担30%。





第十一条 市辖区引进的项目所产生的税收,按照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报给市财政确认的数额来认定。市辖区引进的项目,计入该市辖区完成的招商项目数量。





第十二条 市辖区引进项目所对应的经济指标,按照“引进该项目的市辖区60%、市工业园区40%”的比例进行分配。属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求市工业园区和三个市辖区独立上报的相关数据,市工业园区和三个市辖区在上报数据时,可不受上述分配比例限制。


市辖区引进的项目的经济指标,由市工业园区统计后及时将统计结果提供给相应市辖区,各方再按照上述比例及方式上报数据。





第十三条 对于因特殊需要,选址在本办法所述三类用地范围以外的市辖区引进项目,相关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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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政办[2005]10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精神,省卫生厅制订的《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暂行规定
福建省卫生厅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为了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络,加强边远山区、海岛农村居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健全乡村医生队伍,切实解决边远山区、海岛村缺少医疗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等问题,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推进我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2003年8月5日《条例》公布后,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但具有中等及以上医学专业学历或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中专水平证书人员,进入没有符合《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乡村医生或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边远山区、海岛行政村,允许申请执业注册。

  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卫生区域规划需要,将没有乡村医生或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边远山区、海岛行政村,在全县(市、区)范围内公示,并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申请到没有乡村医生或没有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边远山区、海岛行政村执业注册的人员,应当持有村委会出具的拟聘任证明和有关学历或培训证书等,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程序,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考核,合格者给予办理执业注册,发给《福建省乡村医生临时执业证书》,执业期限5年。

  《福建省乡村医生临时执业证书》仅限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内有效。

  《福建省乡村医生临时执业证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四、取得《福建省乡村医生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执业期满后,申请再注册或申请变更执业地点的,只能在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已确定的边远山区、海岛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内。

  五、取得《福建省乡村医生临时执业证书》的人员应按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和管理。

  六、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不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进入行政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职成[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对进一步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紧迫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1.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事业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改革不断深化,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在新的形势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职业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广大人民群众渴望让子女“上好学”,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有了更高期盼。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手抓规模扩大,一手抓质量提高,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推动中等职业教育实现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协调发展。

  2.教育教学改革是职业教育改革的核心,是实现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环节。2000年教育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深化,探索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思想观念、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等方面还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培养的要求。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二、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进一步更新教育教学思想和观念

  3.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重点,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办学,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能力;深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更新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养,全面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

  4. 树立正确的人才观和质量观。要切实转变教学观念,正确处理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职业能力培养的关系,正确处理学生文化基础知识学习与职业技能训练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学生职业生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培养他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必要的文化知识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坚持育人为本,把德育工作放在首位

  5.抓质量首先要抓德育。要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的要求,遵循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增强新形势下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到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要切实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努力拓展新形势下德育工作的有效途径,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大力加强德育工作队伍建设。

  6. 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大力加强公民道德教育,注重学生文明行为习惯、良好道德品质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养成。突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学生爱岗敬业的优良品质。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做好职业学校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把思想道德教育融入学生专业学习的各个学科,渗透到教学、实习和社会服务各个环节。

  7.加强和改进德育课教学。德育课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主导渠道,是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的主阵地。德育课教学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突出育人特色,进一步体现职业教育的特点,把传授知识与陶冶情操、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结合起来。要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设置与教学安排的意见》,确保德育课课时,使用国家规划教材。要加强德育课教学研究,改革德育考核办法,及时总结和交流教学经验,促进德育课教学质量的提高。

  四、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大力推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

  8.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中等职业学校基本的教学制度。当前的重点是要建立行业、企业、学校共同参与的机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的制度,努力形成以学校为主体,企业和学校共同教育、管理和训练学生的教学模式。

  9.明确实习任务,规范实习管理。要认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实习期间,要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身心健康。学校要与企业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处理好学生“工”与“学”的关系,保证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与其所学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基本一致。在确保学生实习总量的前提下,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集中或分阶段安排实习时间。

  五、优化专业设置和结构,推进专业建设规范化

  10.适应市场需求,灵活设置专业。要面向就业市场,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的实际,建立符合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需求、与区域经济结构相适应的专业结构。积极发展面向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就业前景良好的专业,教育部将制订和发布新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要进一步拓展“职业院校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相关专业领域,扩大工程的覆盖面。 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的需要,开发相关专业。

  11.完善专业设置管理,推进专业建设规范化。建立中等职业学校专业人才培养与需求预测服务机制,制订和实行专业设置标准,完善专业设置管理,及时更新专业目录,引导和规范专业建设。加强国家重点建设专业和示范专业点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特色鲜明、办学水平和就业率高的专业点进行重点建设,优先支持在工学结合等方面优势突出的专业点。确定一批精品专业点、特色专业点,形成国家、省、学校三级重点专业建设体系。

  六、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增强学生就业和创业能力

  12.深化课程改革,努力形成就业导向的课程体系。推动中等职业学校教学从学科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为导向,调整课程结构,合理确定各类课程的学时比例,规范教学。积极推进多种模式的课程改革,促进课程内容综合化、模块化,提高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水平。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要按照培养学生基本科学文化素养、服务学生专业学习和终身发展的功能来定位。

  13.加强学生职业技能培养。要高度重视实践和实训教学环节,突出“做中学、做中教”的职业教育教学特色。加大专业技能课程的比重,专业技能课程(含顶岗实习)的学时一般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二。要按照相应职业岗位(群)的能力要求,采用基础平台加专门化方向的专业课程结构,设置专业技能课程。课程内容要紧密联系生产劳动实际和社会实践,突出应用性和实践性。进一步推进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工作。广泛开展职业院校技能竞赛活动,使技能竞赛成为促进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和职业教育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14.加强创业教育。要在职业生涯教育和职业指导中加强创业教育,突出对学生创业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实践能力的培养。有条件的学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实训相关课程。要通过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宣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业事迹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教育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要加强创业教育师资的培养和配备,提高创业教育水平。

  七、进一步完善教学管理,积极进行制度创新

  15.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需要,深化教学管理、教学组织和学籍管理等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弹性学习制度,继续推动以学分制为核心的教学制度改革,建立“学分银行”,鼓励工学交替,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为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提供制度保障。要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注册、学籍管理、考试考核、转专业、转校、毕业和培训证书发放等方面的自主权,建立更加灵活的学籍管理和教学管理制度。

  16.加快建立就业导向的教学质量评价检查制度。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的教学质量评价观,改进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建立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人才培养与评价的标准和制度,建立和完善定期评价检查制度。要把教学质量、教学改革成效作为对中等职业学校评价检查的重要内容,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规范教学,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八、加强教学保障条件建设,建立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17.提高师资队伍整体素质,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和继续教育制度,促进教师深入生产实践,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进一步优化教师的素质结构,提高“双师型”教师的比例。要积极开展新课程改革培训,促进教师更新观念,强化教师对现代课程理念、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和应用。教师要重视研究学生智能结构、水平差异与个性需求,适应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角色的转变。探索建立激励机制,鼓励职教教师积极投身教学改革,表彰在教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18.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保证教学资源基本质量。建立健全教材编写、选用与审定机制,加强精品课程和教材开发,教育部将组织评选1000门精品课程和2000种左右精品教材。充分发挥全国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审定委员会的作用,建立健全教材课堂准入制度。德育课、文化基础课等必修课教材统一由国家规划并组织编写,专业技能课程教材实行国家与地方(区域)规划相结合。部分大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和重点建设专业核心课程的教材由国家统一组织编写。积极开发实训课程与实际操作指导教材。大力推动仿真、多媒体课件等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积极组织各类选修课程的开发。

  19.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改善实习实训基地条件。积极推进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满足实习实训教学的需要。要加强校企合作,充分利用企业的资源优势,共建实训基地。各地要统筹规划,紧密结合地区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优先建设重点专业、示范专业实训基地,集中力量建设好紧缺人才培养专业实训基地,努力推进资源共建共享。

  20.加强领导,确保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强化教学管理和制度建设,加大并优先保证教学投入。要把教学质量作为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和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要重视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充分发挥教研工作在教学改革工作中的作用。要建立和完善市(地)级以上职业教育教科研机构,有条件的县要建立职业教育教研机构或配备专职的教研人员。探索和建立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