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3:37:34  浏览:98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的通知

国务院


国发[1979]第26号
1979年2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保护耕牛和调整屠宰政策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
  建国以来,为了保证农业生产有足够的畜力,国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耕牛的政策,对耕牛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农业机械化的发展,牛的用途将逐步向食用转化。据一些地区反映,目前对牛的屠宰限制过严,牛的收购价格太低,影响了社队养牛的积极性。为了作到既要保护好耕牛,又要大力发展肉牛,对牛的屠宰、收购价格等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鉴于我国农业机械化水平还不高,目前耕牛仍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动力,因此必须继续贯彻保护和发展耕牛的政策,恢复落实行之有效的饲养管理、良种繁育和奖惩办法,保证在实现农业机械化的过程中有足够的畜力。
  二、加强良种繁育,鼓励发展优良种牛,提高耕畜质量,对优良种牛应优质优价。
  三、老残耕牛、种牛的淘汰标准应当放宽,各地可视农业机械化程度和耕牛余缺调剂情况,由各省、市、自治区自行规定。
  四、凡菜牛、杂种牛等肉用牛,除种用公牛、繁殖母牛外,不限年龄,育肥后可以出售屠宰。牛的出售、屠宰,由生产队或大队决定。
  五、提高活牛收购价格(另有方案)。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逐头过秤,分级定价,不许压级压价,不许看群估价。目前条件还不具备的地方,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做到。
  以上规定,请各地研究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联合公报

中国 南非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非共和国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联合公报

  (2007年9月26日,北京)

  一、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曾庆红邀请,南非共和国副总统普姆齐莱·姆兰博-努卡于2007年9月23日至26日对中国进行正式访问,并与曾庆红副主席共同主持了中国和南非国家双边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此期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会见了努卡副总统。

  二、在胡锦涛主席同努卡副总统会见和中南国家双边委员会会议中,中南双方对建交以来,特别是2004年召开双边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两国在各领域友好合作取得的积极进展表示满意。双方同意继续保持两国政府、议会、政党的密切交往,增进政治互信;同时抓紧落实两国领导人互访成果,深化务实合作,不断充实中南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

  三、双方强调平衡推进双边战略经济合作的重要性,以实现可持续的互利共赢。为此,以南非丰富的资源和中国强劲的经济增长为基础,双方致力于建立“增长和发展伙伴关系”,以建立一个结构合理、稳定的框架,发挥双方经济互补性,促进高附加值产品贸易和投资。在这方面,双方同意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包括利用中非发展基金,鼓励两国企业在矿能资源、基础设施建设、机械、服装、家电制造、农产品加工、旅游、金融等领域开展贸易和投资合作。

  四、双方认为应共同努力以促进两国共同增长和发展。中方将继续支持《南非加速和共享增长倡议》和《优先获得技能联合计划》。尤其是双方将在减贫、人力资源培训、适用技术应用、农村发展、增加就业等领域加强经验交流和合作。双方还将探讨增强采矿、建筑技术等方面能力的途径。

  五、为庆祝两国建交10周年,双方同意自2007年第四季度起至2008年底,各自或联合举办文艺演出、电影周、艺术展、商品展、文物展、体育比赛、新闻和学术团组互访以及青年、妇女交流等一系列庆祝活动。双方愿就此保持沟通,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办好上述庆祝活动,以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谊。

  六、双方对落实中非合作论坛北京峰会成果,特别是中方宣布的对非务实合作8项政策措施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愿加强协调合作,本着互利共赢、友好协商、高效务实的原则,继续共同推进峰会成果的落实工作。

  七、双方就地区和国际形势、非洲发展、八国集团同发展中国家领导人对话等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了意见,一致认为应加强联合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中的作用,支持非洲联盟等地区组织为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所作的努力。双方同意加强战略对话和磋商,共同促进国际关系民主化,维护发展中国家的正当权益。

  八、南方重申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包括“法理台独”在内的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中方注意到南非在第62届联大上与其他国家一道反对台湾“加入联合国”,并对此表示赞赏。

  九、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期间,双方还举行了外交、经贸、教育分委会会议,就各自领域的交流合作进行了深入探讨。双方决心加强各分委会机制,并在双边委员会框架下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此同时,双方还成功进行了有关领域的对口磋商。

  十、南非环境和旅游事务部与中国国家旅游局官员全面回顾了关于旅游目的地国谅解备忘录的执行情况,并与中国国家海洋局就加强海岸带综合管理与海洋环境保护的必要性达成共识。

  十一、在科技领域,双方一致同意保持现有的科技合作模式和合作计划,同时,将合作领域从交通、农业、信息技术、先进材料、可再生能源扩展到古生物学、考古学和由双边科技合作联委会确定的其他领域。双方将对诸如远程医疗这样的旗舰项目继续给予关注和支持。南方邀请中方参加2008年国际科技创新展。

  十二、在卫生领域,双方主管部门共同商定优先开展传统医药领域的合作,并就引导和加强未来合作起草了意向声明。

  十三、双方关于领事和移民问题的会议一致同意,将领事和移民事务列入双边委员会磋商框架。双方还讨论了商签外交护照免签协议问题。

  十四、双方续签了教育合作协议,其中中国政府将把南非学生来华奖学金名额从每两年5名增加到每年3名。此外,中国政府还将向南非提供一定数额的单方奖学金。

  十五、双方回顾了农业发展和农产品贸易领域合作协议执行以来取得的进展,认为南非水产养殖能力建设取得了进展,两国农产品贸易有所增长。

  十六、南非水利和林业部与中国水利部、国家林业局分别举行了对口会谈。与水利部就于2008年6月前成立中南水资源分委会以及根据2005年签署的政府间水资源合作谅解备忘录精神,加强在农村供水、能力建设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事宜达成共识;与国家林业局就2008年开始进行森林防火、造林及森林资源清查、城市绿化、能力建设方面合作达成一致。

  十七、南非公职和行政事务部与中国人事部进行了多轮磋商,并签署了有关合作协议。

  十八、双方对中南国家双边委员会的工作表示满意,一致认为应更好地发挥其对双边合作的指导、协调和推动作用。双方商定双边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南非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两国外交途径商定。

  十九、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结束时,双方签署了教育合作协议、关于人力资源开发和公共行政管理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以及中南两国政府关于在矿产和能源领域开展合作的协议。

  二十、南方对中方为在北京举行的双边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作出的周到安排表示感谢。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省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要围绕“投准、用活、管好”,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财政周转金管理,使其为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湖北省省级财政周转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财政周转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周转金要“控制规模、限定投向、健全制度、加强监督”和“一管两抓”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周转金管理原则
1、财政周转金是由财政部门管理、按照有偿原则周转使用的财政资金。
2、财政周转金的使用、管理,必须贯彻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和财经纪律,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坚持按拾遗补缺、注重效益的方针选择项目。省级财政周转金,按省委、省政府决定的投向安排资金。
3、财政周转金不得用于计划外基本建设,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性支出,不得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投机性项目,不得借给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4、财政周转金的规模要从严控制。当年新增周转金本金总额一般不得超过本级当年预算内可用财力的15%。省财政厅在年初要编制省级财政周转金年度收支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年终编制财政周转金年度报表,向省政府写出专题报告。
5、财政周转金实行统一制度,统一计划,统一开户,统一核算。
6、财政周转金的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和集体审批。财政部门要加强核算管理,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清楚、内容真实、结算准确。
二、周转金来源
省级财政周转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中,按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可改为有偿使用的资金。
2、从财政部借入的财政周转金。
3、财政周转金的占用费、存款利息收入。
4、其他有偿使用的财政资金。
三、周转金投入及回收
1、按现行财政体制,省一般只对地市州(含直管市)级财政部门投放周转金,不越级投放,由地市州财政部门统借统还。对省直企事业单位投放的周转金必须有有效担保,否则不予办理借款。经省委、省政府批准跨省投放的财政财周转金,只能用于本级同外省有横向经济联合的单位

2、财政周转金的使用,主要是按省政府确定投向,按规定程序选择项目。主要包括:支持开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科、教、文、卫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扶持老、少、边、山、穷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支持重点企业技术改造和高新技术产品、名牌开发;解决省政府确定的有关
重要事项资金的临时性周转困难。
3、省级财政周转金的借出,由地市州财政部门和省直借款单位出具借款报告,省财政厅对借款项目组织评估,审核借款金额,经有效担保后按月集中报省政府批准。
4、财政周转金的借款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年;财政周转金借款合同签订后生效,需公证的经公证后生效,公证费由借款单位承担。
5、省财政厅对合同生效的周转金借款,应及时办理借款手续;对到期借款,应督促借款单位按时、足额归还;对逾期借款,一般不得办理延期还款手续。各借款单位要增强还款意识,在借款到期前三个月内着手筹措落实还款资金,确保按期足额还款。省直单位的逾期借款,由省财政
厅抵扣单位预算拨款;各地财政部门的逾期借款,由省财政从预算中扣还。省财政厅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四、周转金占用费
1、使用省级财政周转金,严格按财政部规定收取占用费。对不同资金性质或不同行业实行差别费率,期内月费率适当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逾期的比照银行加收滞纳金的办法加收占用费。
2、省财政厅必须按合同要求及时、足额收取占用费。为调动各级财政部门收取占用费的积极性,实行占用费适当返还办法。具体返还比例由省财政厅另行确定。占用费收入除按规定用于必要的业务开支外,一律转作财政周转金本金。业务费开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本级占用费收入的5
%。
3、业务费开支年初要编报计划,年终要编报执行情况。各项支出要从严审批。不得用业务费发放奖金、补贴和用于职工福利。
4、财政周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扣除支付银行各项手续费后的余额,转入省级周转金本金。
五、周转金效益考核和监督
1、省财政厅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借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用于合同规定的项目。由于政策或市场行情等变化而不得不改变项目时,必须事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认可后再按变更项目、用途使用资金。
2、建立省级财政周转金的考核指标体系。考核指标体系主要包括:周转金增长率、资金回收率、呆帐损失率、周转金周转率以及其它经济效益指标。
3、财政监督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定期对财政周转金的管理及占用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财政部门负责管理财政周转金的人员,要坚持原则,按政策规定办事,不得以权谋私。违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
任。
六、其他事项
1、省级财政周转金呆帐范围的界定和处理办法另行规定。
2、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3、各级财政周转金管理,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4、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199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