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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工委关于试行《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2:35:11  浏览:88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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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少工委关于试行《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的通知

全国少工委


全国少工委关于试行《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的通知
(一九八八年三月十四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工委、全国铁道团委: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一再指出:要从少年儿童抓起,对青少年进行综合的、系统的、长期一贯的思想教育,逐步摆脱那种临时突击、政治运动式的做法。为了贯彻中央有关指示精神,为了对少年儿童深入、系统地进行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配合国家教委有关教育大纲的施行,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全国少工委决定从一九八八年四月开始,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地区中试行《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以下简称《纲要》)。

  少先队是整个少年儿童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不可替代的特殊教育作用。少先队的教育也有其内在的规律。试行《纲要》的目的,就是为全国少先队教育工作提供一个科学的规范,给各级少先队组织布置、指导、考核少先队工作提供一个重要依据。《纲要》的试行,必将有利于少先队教育与学校教育更加紧密地结合;有利于基层少年工作干部和辅导员深入地开展工作;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少先队组织的基础建设;使少先队教育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逐步做到科学化、系统化、制度化、阵地化。

  各级少工委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把试行《纲要》当作开创少先队思想教育工作新局面的主要抓手,加强领导,加强研究,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地做好试行工作。

  为了搞好试行工作,各级少工委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认真组织少年工作干部、辅导员学习《纲要》,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这是实施《纲要》的关键。各级少工委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组织辅导员学习领会《纲要》精神,围绕《纲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业务培训,使辅导员具备贯彻《纲要》的水平和能力,自觉地落实《纲要》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注意突出特点。试行《纲要》,要注意与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教育教学大纲的贯彻实行相配合,充分发挥少先队的组织作用,大力开展有少先队特色的活动和工作。

  三、坚持从实际出发。我国幅员辽阔,民族众多,各地区的条件和情况区别很大,试行《纲要》要依据当地实际,区别情况,分层次要求,不要搞“一刀切”。

  四、试行《纲要》的基层学校,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学校整体工作统筹安排。要把《纲要》中规定的内容,化为具体可行的实施细则和工作计划。实施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纲要》中规定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补充。

  五、在本《纲要》试行之前,已经制订并实施本地少先队教育纲要的单位,可以继续实施本地的纲要。这样做有利于多种模式互相比较,取长补短,有利于少先队系统化教育的逐步成熟和完善。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认真选择一部分地区集中试行。至于在多大范围内试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各级少工委负责同志都要亲自抓一两所学校进行试点。要组织力量编写一些分年级或分阶段的活动例选、辅导提纲、辅导参考资料、参考教材,为试点单位提供一些必要的条件。

  七、基层学校试行《纲要》以九月正式开始为宜,按学年度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应于此前完成。

  少先队教育系统化是一项意义重大而又十分艰巨的任务,目前试行的《纲要》,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要做到这一点,需全国广大少年工作干部、辅导员共同努力。要实现少先队教育的系统化,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理论研讨和实验。试行《纲要》的过程,也是对《纲要》不断补充、完善的过程。各级少工委要注意及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反映问题,使试行工作顺利进行。

  各地试行《纲要》的安排计划,请于五月中旬前报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宣教处。



中国少年先锋队教育纲要
(试行)

  中国少年先锋队是中国共产党创立和领导,并委托共青团直接领导的少年儿童群众组织,是少年儿童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预备队。少先队是少年儿童教育的重要力量,是学校教育的得力助手。

  《纲要》主要依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制定。在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方针的基础上,突出“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的思想品德教育。

  一、少先队教育的目的

  少先队组织要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和“树立创造的志向、培养创造的才干、开展创造性的活动”的精神,贯彻“把全体少年儿童组织起来”的组织发展方针,通过特有的组织教育、丰富多采的活动和队员当家作主的民主的集体生活,让少年儿童从小接受基础的共产主义教育,为培养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知识、有体力、立志为人民、为祖国、为人类作贡献的一代新人打下良好基础。

  二、少先队教育的主要原则

  方向性原则。坚持用共产主义精神教育少先队员,反对和抵制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对少先队员的腐蚀和影响。共产主义方向性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相结合,对少先队员行为规范的要求要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现行方针、政策和精神;要坚持用“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崇高的共产主义精神教育他们。

  自主性原则。少先队是少年儿童自己的组织,少先队员是队组织的主人翁。要充分发扬民主,让他们从小学会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发挥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学会当家做主人。辅导员要尊重少先队员,尊重各级队的组织,把自己的精心辅导与充分发扬少先队员的主人翁精神结合起来。提倡启发诱导,反对包办代替。

  实践性原则。在少先队教育过程中,要引导少年儿童学习知识,懂得道理,更要引导他们在校内校外进行实际锻炼。要带领他们去接触社会,接触大自然,接触现代科学技术,在现实生活中接受教育,得到锻炼。要使他们通过力所能及的实践活动,提高思想觉悟,巩固和加深知识,开发智力,陶冶情操,磨炼意志,增强能力。

  趣味性原则。遵循少年儿童生理、心理发展的特点和少年儿童工作的规律,寓教育于知识、寓教育于活动、寓教育于娱乐之中,力求使队的教育工作生动、活泼、丰富、多样、新颖、有趣,具有吸引力和感染力,为少先队员所喜闻乐见。注意防止和克服工作中的一般化、成人化倾向。

  创造性原则。通过开展创造性活动的方法,帮助少先队员树立创造志向,培养创造才干。从少先队员的创造能力尚处在低级阶段这个实际出发,要注意引导他们重视学习和继承前人的知识和经验;珍视、爱护他们渴求新知、富于幻想等创造素质的幼芽;逐步培养他们积极主动、敢想敢干、勇于探索、敢于创新的创造精神。

  一致性原则。少年儿童教育要依靠学校、少先队、家庭和社会共同进行,互相联系、配合、促进和补充,形成统一的教育整体,保持教育影响的一致性。少先队在这个教育整体中要占据自己应有的正确位置,在学校行政的指导下,要争取和依靠全体教师、广大家长和社会力量做好少先队工作。

  此外,正面教育,循循善诱,长善救失;集体主义教育与重视个性发展相结合;教育者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身教重于言教等重要原则,同样是少先队教育必要遵循的。

  三、少先队教育的基本内容

  (一)学习先锋,热爱祖国

  教育少先队员懂得少先队星星火炬队旗的意义,党是少先队的创立者和领导者,党委托共青团直接领导少先队,懂得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的道理。初步知道入队、入团、入党是人生政治生活中的三件大事。引导少先队员热爱共产党,向往共青团,从小听党的话,做党的好孩子。

  教育少先队员珍惜中国少年先锋队的光荣名称;学习、继承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向革命先辈、英雄模范、先进人物学习,学习先锋们献身祖国和人民的崇高精神和追求真理、探求新知、实事求是、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

  教育少先队员爱学校、爱家乡、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使他们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知道党的改革开放政策好;教育少先队员维护各民族大团结;关心祖国的统一大业;关心世界大事,热爱和平,从小立志,振兴中华。

  (二)热爱人民,文明礼貌

  要让少先队员懂得队礼的意义,“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我党行动的最高准则,要教育少先队员逐步做到心中有他人,心中有集体,心中有人民。

  培养少先队员的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风尚,使少先队员从小养成文明礼貌,团结友爱,助人为乐,遵纪守法,尊老爱幼,关心残疾人,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的良好行为习惯,教育少先队员遵守学生守则,做文明好少年。

  培养“诚实、勇敢、活泼、团结”的少先队作风。

  (三)热爱组织、学当主人

  教育少先队员懂得自己的标志红旗一角——红领巾的光荣意义,佩戴红领巾,以实际行动珍惜红领巾的荣誉,人人争做好队员。

  培养少先队员热爱队组织的感情和组织观念,增强少先队的荣誉感和责任心。开展队的集体活动,培养队的集体舆论,建设奋发向上、团结友爱、民主自理的少先队优秀集体。

  要重视培养、发展少先队员自我教育的意识和能力,让他们逐步地学会运用民主的方法,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教育自己,做少先队组织的主人翁。

  (四)努力学习,热爱科学

  教育少先队员明确为祖国而学习的正确目的,把学习与振兴中华的伟大理想联系起来;端正学习态度;培养刻苦认真、专心细致、坚毅有恒、手脑并用、创造性地学习的良好意志品格;学习掌握科学的学习方法;锻炼观察、想象、独立思考和自学、实践、探索、创造的能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

  帮助少先队员扩大和丰富文化科学知识,激发求知欲望,培养学习兴趣,养成阅读课外图书、报刊的习惯,努力获取课外知识。

  引导少先队员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开展小种植、小饲养、小制作、小实验、小考察、小发明“六小”爱科学活动,锻炼创造才干,培养科学精神。

  在辩证唯物主义观点的指导下,引导少先队员从小学习全面正确地看待周围事物,逐步培养分辨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五)强壮体魄,培养美感

  配合学校进行“为了祖国,锻炼身体,增强体质”的思想教育,提出少先队员为祖国而锻炼身体的责任感。培养坚强的意志和勇敢活泼、不怕困难挫折的性格,以及文明的体育道德,养成坚持锻炼身体的好习惯。

  培养少先队员对艺术美、自然美、生活美的感受、鉴赏、表现和创造的初步能力,逐步培养正确的审美观点和艺术修养。

  帮助少先队组织积极开展少先队传统的体育和美育活动,定期举办红领巾游戏节、歌舞节、文学故事会、朗诵会、爱家乡远足旅行、夏(冬)令营、营火晚会、检阅式等;积极开展军事体育游戏、冬季象征性接力长跑以及文艺、体育的表演、竞赛、展览和欣赏活动;广泛组织球类、体操、田径、武术、游戏等体育兴趣小组和音乐、舞蹈、文学、戏剧、美术、工艺等美育兴趣小组,使每个少年儿童都有一、二项体育和文艺爱好。

  (六)热爱劳动,爱护公物

  教育少先队员从小懂得劳动光荣,不劳动可耻;学习是为了准备参加劳动,更好地劳动,做社会主义的劳动者。尊重各行各业的脑力和体力劳动者,学习他们的好品质。

  进行粗浅的商品经济教育,让队员懂得一些生产和经营的初步知识,培养队员的时间观念、价值观念、效益观念、信息观念。

  配合学校劳动教育。建立少先队的劳动阵地和岗位,培养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引导少 先队员参加自我服务劳动、家务劳动、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劳动和种、养、工、编、采等简单的生产劳动,把学习科学知识和劳动实践结合起来,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培养勤巧双手。

  培养少先队员珍惜劳动成果,爱护公共财物,养成勤俭节约的习惯。

  四、分阶段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一阶段(小学一、二年级)

  1.在高年级友谊中队的帮助下,进行以“我爱红领巾,准备加入少先队”为内容的入队前的组织教育,在学校内开展入队前教育活动。经过一年左右的队前教育,分批或一批发展全体儿童少年入队,组建少先队的中、小队。

  2.由高年级友谊中队帮助开展形象、生动的教育活动,让儿童们了解队章主要精神,使他们做到六知四会一做(六知:知道队名、队旗、红领巾、队礼的意义、队的领导者和队的作风;四会:会戴红领巾、行队礼、唱队歌、呼号;一做:入队前按队章要求做一件好事)

  3.进行党旗、团旗、队旗的教育,使儿童初步懂得它们的图案所表示的意义,红旗是无数革命先烈的鲜血染成,要尊敬和爱护红旗;各讲一名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而献身的党员、团员和少先英雄的故事;帮助儿童初步懂得党、团、队的关系。

  4.配合低年级思想品德课中爱祖国的教学内容,组织以热爱家乡为主要内容的参观、访问等活动,让儿童受到教育。

  5.开展队礼和队的作风教育,引导儿童向雷锋同志学习,爱同学、爱老师、爱家长;懂礼貌、讲谦让;要诚实、不说谎。

  6.在“小辅导员”帮助下,让儿童学习自己选举队长,自己开展小队活动,自己管理一些简单的集体小家务,从小培养自理自立能力。

  7.开展培养良好学习习惯的教育活动,养成认真听讲、按时作业、专心细致、动手动脑、遵守时间等良好学习习惯。

  8.教育儿童向各种先锋人物学习,学习他们从小爱学习、爱动脑、爱创造的精神;组织儿童到大自然里去识别一些动植物,观察一些自然现象;开展纸工、泥工等简易小制作活动,从小培养爱动手的习惯;开展智力游戏,开发儿童智力。

  9.鼓励儿童订阅《中国儿童报》等儿童报刊,培养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中儿童节目的习惯,组织他们阅读课外图书。

  10.举行“家乡山河美”春(秋)游活动。锻炼队员的体力,培养美感。

  11.帮助儿童学会几首少先队推荐歌曲,学会跳几个集体舞蹈,组织他们开展朗诵儿歌比赛,讲童话故事,画画、写毛笔字、自编自演小剧活动。开展游戏比赛和小皮球、兵乓球、跳皮筋、扔沙包等游戏性体育活动。

  12.参加工人、农民或其他劳动者的生产劳动和劳动成果,使儿童初步懂得劳动创造财富、劳动需要文化知识,培养尊敬劳动人民的感情。

  13.教育儿童从小学习生活自理,学会自己洗红领巾、整理书包,学会自己打扫房间,做值日,开展自我服务的训练和竞赛。

  14.教育儿童爱护树木、花草,爱护公共财物,爱惜一张纸、一滴水、一粒粮、一度电,不乱花零钱,从小处做起,养成节约习惯。

  第二阶段(小学三、四年级)

  1.教育和帮助少先队员学习革命先辈的光辉业绩和崇高思想,了解本地革命烈士的事迹。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祭扫烈士墓、纪念碑,参观革命胜地和革命纪念馆。教育少先队员学先锋、树理想,珍惜红领巾的荣誉。

  2.配合思想品德课中有关立志、爱国的教学内容,组织少先队员开展热爱家乡、考察了解家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就的活动,从中受到教育。

  3.把学雷锋与学习其他英模人物结合起来,深化“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的队礼教育。开展“小雷锋在行动”实践活动,帮助队组织建立力所能及的文明岗位和利民岗位,鼓励少先队员在校做个好学生,在家做个好孩子,在社会上做个好少年。

  4.组织少先队员学习少先队的历史,了解若干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少年英雄和优秀队员,全面学习队章,使他们继承少先队的光荣传统,争做好队员。

  5.进行“在中队旗帜下携手前进”的集体主义教育,人人为建设奋发向上、团结友爱、民主自理的中、小队集体作贡献。

  6.逐步建立和健全中队教育阵地,发动少先队员自己动手建立适合本地本中队特点的“小家务”,人人有岗位,人人都当“小家务”的主公翁。

  7.引导队委学习民主管理和民主生活。帮助中、小队委做到“六会”:会听取队员的意见和建议;会制订活动计划;会做活动前的准备工作;会主持中、小队活动;会向上级队长汇报工作;会带领队员玩,学会过民主生活,检查执行队章中规定的五个“都要”(即每个队员都要遵守纪律,服从队的决议,积极参加队的活动,努力完成队组织交给的任务,热心为大家服务),学会民主评议、民主评选优秀队员、队委和队集体。

  8.针对少先队员学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为振兴中华发奋学习的教育,树立正确的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学习习惯和品质。

  9.从本地实际条件出发,从爱科学“六小”活动中,选择其中二、三项开展活动,培养少先队员动手动脑、观察、思考、想象的能力,举办爱科学活动成果表演会、展览会。举行爱科学的参观、访问、信息发布、“老博士信箱”等活动,了解、接触先进的科学技术,开展智力游戏和智力竞赛,在玩中长智。

  10.帮助队组织开展“红领巾读书读报(刊)”活动,引导少先队员与好的书报(刊)交朋友,订阅《中国儿童报》或《中国少年报》等报刊,每人每学期读2本以上“红读”活动推荐书;继续培养收听、收看广播、电视少儿节目的习惯,扩大课堂知识,激发求知欲望。

  11.组织少先队员开展以唱歌、跳舞为主的群众文艺活动,以活动性游戏、球类和两跳(跳绳、跳皮筋)一踢(踢毽)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活动,举行红领巾歌舞节、游戏节等,培养队员的情操和才能。

  12.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学校组织多种文艺和体育兴趣小组,努力使每个队员都有一种文艺和体育爱好,培养他们的文艺、体育才能。

  13.举办一次“一日(含一夜)夏令营”,包括举行营火(或月光)晚会和以小队为炊事单位的野炊活动;结合每年一次的春(秋)游,进行行军活动,锻炼队员意志,培养队员热爱自然,热爱生活的思想感情。

  14.引导少先队员了解一个劳动模范的优秀事迹,学习他的优秀品质。进行“劳动不分高低贵贱,为人民服务光荣”、“行行出状元”的教育;尊重和热爱普通劳动者。

  15.帮助少先队组织开展“绿、美、洁”行动:种树护树的绿化行动;人人培植、管理一盆花的美化行动;讲究个人卫生、建立学校、家庭卫生岗位的洁化行动。

  16.帮助少先队组织开展以自我服务、社会公益活动、简单的生产劳动实践为内容的“勤巧小队”竞赛活动,引导少先队员把勤劳与智慧巧妙地结合起来。

  17.开展小储蓄活动,继续进行爱护公物、勤俭节约的教育。

  第三阶段(小学五、六年级)

  1.组织少先队员学习、了解毛泽东、周恩来、刘少奇、朱德等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光荣业绩,懂得他们是中国人民革命的领袖,懂得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

  2.开展争创“英雄中队”活动,鼓励队员为创建“英雄中队”作出努力。

  3.帮助少先队组织开展“红领巾爱国考察团”活动,进行爱国的假想旅行考察。引导少先队员收集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社会主义建设成就,对家乡的山水风光、丰富物产、名胜古迹、历史文化、民间工艺等进行考察,进一步进行爱家乡、爱社会主义祖国的教育。

  4.进行“各民族儿童一家亲”的民族大团结教育;统一祖国大业的教育;学习白求恩、罗盛教等国际主义战士的国际主义教育,使少先队员从小立志为人类做贡献。

  5.针对少先队员在文明礼貌中的突出问题,开展思想教育活动;帮助少先队组织继续开展“小雷锋在行动”的实践活动,在社会上建立利民岗位,定期开展利民活动,组织少先队员热心为军烈属、残疾人、孤寡老人、幼儿园服务;配合小学思想品德课,开展法纪教育活动,使少先队员从小学法知法。

  6.进行少先队“诚实、勇敢、活泼、团结”八字作风的教育,使少先队员了解每个作风的正确含义,用实际行动实践队的作风。

  7.实行队干部民主选举和推行队干部轮换制,把具有各种特长的队员吸收到队委会里,让更多的队员受到领导、管理能力的锻炼。加强对中、小队委和积极分子的培训,提高队干部民主、自理的水平。

  8.发挥集体智慧开展创造性小队活动竞赛,评选最佳小队活动和最佳小队长,培养队员的集体荣誉感和创造精神。

  9.加强少先队的“小家务”建设。丰富内容,创新形式,提高阵地的质量和教育效益。

  10.发动少先队员与低年级建立友谊中队,帮助做好建队工作,工展建队后的队活动,讲传统、带作风、做表率。

  11.开展“做合格毕业生”教育活动,鼓励少先队员把优秀成绩留给母校,把优良作风留给弟妹,把感激之心留给敬爱的老师,用自己的双手为母校留下一点纪念礼物。

  12.教育少先队员以中外科学家和先锋人物为榜样,学习他们不怕困难、坚毅不拔、刻苦钻研、奉献人民的精神,激励队员学好功课。

  13.帮助少先队组织继续开展爱科学“六小”活动,成立各种兴趣小组,举办“六小”成果评比会,提高他们动手动脑、观察、想象、实践和创新的能力,组织队员参观附近的工厂、农场、科技单位、大中学校的实验室、试验田、先进设备和技术革新,引导他们懂得建设祖国、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就要刻苦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的道理。

  14.帮助少先队组织继续开展“红领巾读书读报(刊)”活动,使少先队员进一步养成读报、读书、坚持收听、收看少年儿童和“新闻联播”节目,主动关心国家大事的习惯,提倡每个队员每学期要读3本以上“红读”推荐书籍,开展“红读”竞赛活动,评选“红读”积极分子,强化自觉读书意识。

  15.举办三日以上的夏(冬)令营或开展“参军一日”(含一夜)的学军活动,包括举行一次以二、三个队员为单位的野炊活动。每年举行一次旅行活动,培养队员强壮的体魄。

  16.积极开展少先队操练和检阅、军事体育、军事游戏,举行各类体育比赛;继续配合学校组织多种文艺、体育兴趣小组;举办文学小创作、音乐欣赏、美术工艺展览、歌舞表演、营火(月光)晚会并举行汇报演出等,使每个少先队员都有一种文艺和体育活动的特长。

  17.结合学校对高年级的劳动教育要求,帮助队员学习一些劳动的技能技巧;继续开展“绿、美、洁”行动和“勤巧队员”、“勤巧小队”竞赛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丰富活动内容,深化劳动教育。

  第四阶段(初中一、二年级)

  1.搞好中、小学少先队的衔接,做好迎新、交接队组织关系和编队工作,在增进队员相互了解的基础上,民主选举队委会和小队长,对队员进行中学少先队光荣传统教育,熟悉新环境,热爱新集体。

  2.加强共青团对少先队的直接领导,与高中班级建立联谊关系,由高中团支部选派最优秀的团员担任辅导员,开展团、队联会、友谊班联谊活动,使少年们了解共青团,向往共青团。

  3.帮助少年们了解巴黎公社、十月革命、南昌起义三个伟大历史事件,懂得工人阶级革命的第一面红旗,社会主义国家的第一面红旗,中国共产党领导武装斗争的第一面红旗的重大历史意义,深化红领巾是红旗一角的教育,引导他们树立共产主义理想。

  4让少年们知道党的一些重大历史事件,引导他们接触建设社会主义强国的沸腾生活,理解改革开放方针政策的正确性,懂得党的光荣与伟大,更加热爱中国共产党。

  5.开展“爱国者之歌”的教育活动,引导少年向古今中外伟大爱国者学习,强化热爱中华、振兴中华的理想教育。

  6.加强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培养队员明辨是非,自觉遵纪守法,抵制各种不良影响的能力,组织中、小队和队员在学校、社会、家庭建立文明岗位。进行青春期生理心理、道德教育,引导少年建立正常的男女同学之间的友谊,培养自尊互尊和自我约束的能力。

  7.进行“星星火炬照前程,闪闪团徽映青春”的系列教育。“在队旗下成长”,回忆、总结少先队生活的历程,珍惜红领巾的荣誉;“迈好青春第一步”,正确认识青春的意义和价值,树立正确人生观;举办“少年团校”,进行共青团基础知识教育,与校内外优秀团员建立友谊,争取加入共青团。

  8.引导少先队员建立、健全具有中学少年特点的各种少先队“小家务”人人参加管理,当“小家务”的主人。

  9.针对中学功课门类骤增、内容加深、讲授方法变化的特点,搞好中、小学的学习衔接,使少先队员了解各门新功课的重要意义,培养自觉学习的态度和自学的能力,交流科学的学习方法,引导他们开展学习互助,避免学习上的两极分化。

  10.引导少先队员接触先进的科学技术,举办各类科学技术的讲座和报告会,组织参观、考察和社会实践活动,与科技工作者会面,建立联系。创造性地开展“六小”爱科学活动,训练、培养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学习掌握一些创造技法;开展智力游戏和智力竞赛,开发智力和能力。

  11.继续开展“红领巾读书读报(刊)”活动,鼓励队员订阅《中学生》、《中国少年报》等报刊,每学期读5本以上“红读”推荐书,引导他们积极开展阅读欣赏、评论活动;继续养成收听、收看“新闻联播”的习惯,关心国家大事和世界大事。

  12.帮助少先队组织举行野营活动或“参军三日”活动。每年举行一次旅行活动或组织“自行车旅行团”,锻炼意志,增强体质。

  13.配合学校组织多种文艺、体育社团,开展各种文艺、体育的欣赏、表演和竞赛活动。培养每个少年都有一、两项文艺和体育爱好,并有所长。

  14.配合学校进行热爱劳动的教育,懂得行行出状元的道理,尊重各行各业普通劳动者;积极开展有少先队传统特色的种植、饲养、编织、修理、采集等生产劳动和多种社会公益活动,帮助他们学习初步的职业技能,掌握一些劳动技巧,懂得一些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的知识。为大部分学生初中毕业后走向社会打下一定的思想和技能基础。

  15.做好离队工作,中队向团委推荐优秀队员入团,举行隆重的离队仪式,同时在离队仪式上举行队员入团宣誓。离队前组织离队少年为学校、少先队或社会做一件有纪念意义的好事情。

  少先队大队要根据《纲要》精神,定期举行大队活动或年级的中队联合活动,积极开展全大队的传统活动和假期活动,并做好大队一级的阵地建设工作。还可以根据需要,集中倡导一些有影响的主题教育活动和竞赛活动。大队活动和工作要有利于带动、促进中、小队活动的蓬勃开展。

  (注:小学五年制学校,三年级为第二阶段,四、五年级为第三阶段,《纲要》中规定的内容可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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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65 号
《重庆市人民建议奖励办法》,已经1999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包叙定(签名)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为鼓励人民群众献计献策,集中群众智慧,促进我市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民、市外公民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就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政府工作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所提意见和建议(以下统称人民建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注明姓名和通信地址。
市人民政府对有价值的人民建议给予奖励。
  第三条人民建议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人民建议奖。
  人民建议奖分为特等奖,一、二、三等奖和鼓励奖。获奖者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发给奖金。
  特等奖:所提建议对本市的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价值或产生了重要作用的,奖金不低于50000元人民币。
  一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10000元人民币。
  二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5000元人民币。
  三等奖:所提建议能够产生或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奖金3000元人民币。
  鼓励奖:经常提出建议,并有一定参考价值的,奖金1000元人民币或纪念品。
  第五条设立人民建议奖评审小组。
  评审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议征集办)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条人民建议奖每年颁发一次。
  奖励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每年3月,由市建议征集办商市人事局提出上年度奖励建议名单,填写《人民建议奖励申报表》,并根据奖励建议名单,确定参加评审小组的单位和人员;
  (二)提请评审小组审核奖励建议名单;
  (三)奖励建议名单评审完毕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并采用适当方式颁奖。提请评审的建议,须附具原始信件、有关部门对建议作出的论证结论及其它应附的材料。
  同一内容的建议,以收文时间为序,提请评审最早提出的建议人。
  同一内容、互相补充的多个建议,作为共同建议提请评审。
  第七条人民建议奖励为专项奖,不涉及获奖者的人事、工资等其它待遇。
  第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人民建议征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4号公告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现予以公告。

附件: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试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编号:CNCA—N—004:2006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
(试行)













2006-1-发布 2006-5-实施
国 家 认 证 认 可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发布

目 次

1.目的和范围
2.认证依据
3.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4.认证申请人
5.认证级别
6.认证方式及要求
7.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8.认证程序
9.认证证书的保持
10.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1.申诉和投诉
12.认证收费
附件1 术语和定义
附件2 检查人员要求
附件3 认证机构要求
附件4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
附件5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附件6 认证机构之间证书转换
附件7产品认证范围
附件8 检查表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良好农业规范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规范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提高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规定了获得和保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所应遵守的程序和要求。
1.2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认证机构开展作物、水果、蔬菜、肉牛、肉羊、奶牛、生猪和家禽生产的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活动(水产品、花卉等另行规定)。
2. 认证依据
用于认证的良好农业规范系列国家标准为:
GB/T 20014.1 良好农业规范 第1部分 术语
GB/T 20014.2 良好农业规范 第2部分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3 良好农业规范 第3部分 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4 良好农业规范 第4部分 大田作物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5 良好农业规范 第5部分 水果和蔬菜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6 良好农业规范 第6部分 畜禽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7 良好农业规范 第7部分 牛羊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8 良好农业规范 第8部分 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9 良好农业规范 第9部分 生猪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GB/T 20014.10 良好农业规范 第10部分 家禽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
3. 认证依据使用要求:
良好农业规范按种类(作物、果蔬、肉牛、肉羊、生猪、奶牛、家禽)和基础(农场基础、作物基础和畜禽基础)划分为种类模块和基础模块。种类模块明确申请认证的范围。在实施认证时,应将种类模块与基础模块配合使用——例如,对生猪模块的认证应当包含对农场基础、畜禽基础、生猪模块方面的审核;对奶牛模块认证审核时,对牛羊模块也应检查。
当作为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发生更新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及时通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和认证机构。




















图1 良好农业规范 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使用要求
4. 认证申请人
4.1 农业生产经营者;
4.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5. 认证级别
5.1 一级认证要求
5.1.1 应符合适用模块中所有适用的一级控制点的要求;
5.1.2 所有适用模块(包括适用的基础模块,果蔬类例外)中,应至少符合每个单个模块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数量的90%的要求;对果蔬类,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1.3 不设定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1.4 二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每个模块(果蔬类例外)使用下列公式:
{单个模块的二级控制点总数-单个模块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10%=(单个模块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对果蔬模块,使用下列公式:
{(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二级控制点的总数)-(农场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作物基础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果蔬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不适用的二级控制点总数)}×5%=(允许不符合的二级控制点总数)
5.2 二级认证要求
5.2.1应至少符合所有适用模块中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的95%的要求。
5.2.2 不设定二级控制点、三级控制点的最低符合百分比。
5.2.3 一级控制点允许不符合百分比计算公式
{所有适用模块的一级控制点总数-所有适用模块不适用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5%=(允许不符合的一级控制点总数)
注1:认证依据的技术规范内被标记为“全部适用”的控制点,除非在各自适用的条款中特别指出,否则都必须经过审核和(或)检查,并且不能以“不适用”为由而免除审核和(或)检查。只有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特许的例外可免除,这些例外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注2:不论申请一级认证还是二级认证,所有的控制点(包括一级、二级和三级控制点)都必须审核(或)检查。
6. 认证方式及要求
申请人可按照下列两种认证方式之一申请认证。
6.1 选项1:农业生产经营者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6.1.1 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
6.1.1.1 应进行完整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内部检查,在外部检查时必须将内部检查的记录提供给外部检查员进行审核。
6.1.1.2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检查。
6.1.2 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6.1.2.1 认证机构对已获认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所有适用模块的场所,每年至少实施一次通知检查。
6.1.2.2 对在选项1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发证的认证机构每年至少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认证机构实施农场外部检查可以由检查员或者高级检查员来进行 (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要求见附件2)。
6.1.2.3认证机构应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6.2 选项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认证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可以申请一个或多个模块的认证。
6.2.1 内部质量管理体系
6.2.1.1 应具有书面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保证所有的内部检查得以正确实施,还应建立追溯体系,能够区分认证和非认证产品,能够追溯到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源头(附件4和 5)。
6.2.1.2集中管理: 所有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成员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所有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成员和模块的生产场所必须在相同的经营、控制和规章制度下运行, 即实行统一的管理、审核和生产经营评价。
6.2.1.3 协议期限: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与其成员签订协议以开展认证,协议期限至少为一整年。
6.2.1.4内部审核程序: 应对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的所有成员实施内部审核,每年至少一次审核。
6.2.2 农业生产经营者内部检查:
6.2.2.1农业生产经营者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完成内部检查,其记录可供内部或外部检查员在检查期间评估。
6.2.2.2 农业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按照检查表要求实施一次内部检查,并保留记录。
6.2.3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
6.2.3.1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每年应对每个成员及其生产模块至少实施一次的内部检查,内部检查由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具有资格的人员实施,或转包给外部检查员实施,但此时不同于认证时的外部检查员检查,不做认证决定。
6.2.3.2 每年的内部检查应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进行。
6.2.4 认证机构的外部检查
6.2.4.1在首次颁发证书之前,认证机构应对申请人内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一次审核,以后每年复审一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证。这种审核能表明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正确按照附件4的要求运行。
6.2.4.2复审每年一次,采取随机抽样进行检查,抽样数不能少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数量的平方根。
6.2.4.3 对在选项2之下的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发证机构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实施不通知检查。检查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时的抽样规则见6.2.4.2。
6.2.4.4 认证机构应按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编制外部检查报告。
6.2.4.5 附件5是关于选项2认证应遵守的附加指南。
7.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7.1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义务
7.1.1 认证证书持有人必须对认证范围内认证产品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以及本规则的符合性负责。
7.1.2 认证申请程序必须在认证机构对其实施首次检查或审核前完成。
7.1.3 申请人不能将一个模块一次在多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或者一次为一个模块申请多个选项认证。
7.1.4 认证证书持有人有责任按认证机构要求向认证机构提供最新资料及相关数据,例如农场或生产面积变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变动。
7.1.5 申请人必须承诺遵守本规则所包含的要求。
7.1.6 申请人应保证其分包方必须遵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此内容见8.4分包方。
7.1.7 申请人应保证对所申请认证的产品拥有所有权,对种植、养殖场所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
7.1.8 申请人必须向认证机构作出正式声明,说明其申请认证的产品所要进行交易或出口的国家/地区。
7.2 申请人/认证证书持有人的权利
7.2.1 申请人就申请认证服务内容和认证机构达成协议,其中必须包括认证机构的承诺。
7.2.2 认证机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14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申请的决定,在初次认证审核或不符合项关闭后28天内做出认证决定。
7.2.3 申请人可以向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1申请认证一些模块,也可以向另一个认证机构按选项2申请认证另外一些模块。但是同一个模块不能按不同的选项申请认证。
7.2.4 认证证书持有人可以更换其认证机构,无论是由于认证证书持有人自愿的原因,或者是由于认证机构被取消资质的原因,只要认证机构有能力实施合适的评价活动,认证证书持有人就可以将一些模块向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另一些模块向另一个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参照附件6)。
7.2.5 保密条款:认证机构应把所有申请人提供的一切产品的详细资料、生产过程、评估报告及相关文件作为机密,未经申请人的书面许可,认证机构不得将申请人的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8. 认证程序
8.1 申请
8.1.1 申请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8.1.1.1 申请选项(1或2)、申请级别(一级或二级)
8.1.1.2 申请认证的模块/产品
8.1.1.3 身份(申请人名称、资质证明文件)
8.1.1.4 申请人的详细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网址
8.1.1.5 场所:包括农场位置、存栏数量、认证模块/产品的生产场所
8.1.1.6 商标:申请人在贸易中使用的产品商标
8.1.1.7 原注册号码(如有)
8.1.1.8 政府或其他官方行政许可文件(如有)
8.1.1.9 申请人同意公开的与认证有关的信息
8.1.1.10 对果蔬类,如果申请人声明不进行农产品处理时,则果蔬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中农产品处理条款规定的控制点可不适用。
8.1.1.11 对果蔬类,应声明申请认证的每种产品都按照要求进行监管;如果申请人声明进行处理的,应声名已处理的农产品是认证的还是非认证的(除非该处理作业不在认证范围之内)。
8.1.1.12 产品可能销售或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的声明。
8.1.1.13 产品符合产品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声明和产品出口的消费国家/地区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申请认证产品相适用的最大农药残留量MRL法规)。
8.1.2 合同
申请人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后,应与认证机构签署认证合同。认证合同由认证机构制定,至少应涵盖以下内容:
8.1.2.1 合同签订双方的名称;
8.1.2.2 认证依据、认证选项、认证级别、认证模块/产品范围;
8.1.2.3 实施检查时间及检查细则;
8.1.2.4 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8.1.2.5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8.1.2.6 保密原则;
8.1.2.7 合同有效期。
8.1.3 注册号
申请人与认证机构签署合同后,认证机构应授予申请人一个认证申请的注册号码。
注册号编码规则: ChinaGAP+空格+认证机构名称的字母缩写+空格+申请人的流水号码。
8.2 检查和审核程序
8.2.1 对于选项1、选项2的认证检查/审核在6.1、6.2中已经分别有详细介绍。
8.2.2 现场确认:作为审核活动的一部分,必须检查农场及其模块的生产场所。
8.2.3 检查和审核时间安排:
8.2.3.1 作物类检查:检查时至少有一种当季作物,使得认证机构确信任何认证的非当季作物的管理都能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当季作物是指仍处在田间生长阶段、在田间尚未收获阶段或者收获后在储藏阶段的作物)。
8.2.3.2 果蔬类检查
第一次检查:要有采收日期之前三个月的记录。
第二次和其后的检查:现场必须至少有一种申请认证范围内的果蔬产品(指在田间、果园、仓库中,或是田间或果园里的农作物上还未采收的农产品)能使认证机构相信,任何其他当时未在种植的申请果蔬产品也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8.2.3.3 畜禽检查:在检查时申请认证模块的畜禽必须在饲养状态。在24个月期间内检查时间的确定,应考虑冬季和夏季的因素,在检查期间应对室内和室外生产进行一次核实。
8.2.3.4 在12个月的认证有效期内,认证机构可以选择在任何时间进行检查。
8.2.3.5 如果申请人仅仅认证了肉牛和肉羊以及奶牛模块,可每隔18个月周期检查一次;如果申请人还申请了其他模块,则检查的频率必须每12个月一次。
8.3 认证的批准
8.3.1 认证的批准:认证的批准是指签发认证证书。
8.3.2 认证的批准条件,即申请人必须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8.3.3 认证证书由认证机构颁发,有效期为1年。
8.3.4 认证机构和申请人的认证合同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可续签或延长3年。
8.3.5 关于认证标志及认证证书内容和使用要求,见第10条款。
8.3.6当颁发或再次颁发认证证书时,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审核农场时确定没有发现不符合项的审核日期;如果发现不符合项超过规定要求,则证书上的颁证日期是认证机构确定不符合项关闭达到规定要求的日期。
8.4 批准范围
8.4.1产品范围
8.4.1.1发放给获证申请人的证书内容包括获证的农场和声明的产品(见附件7)。
8.4.1.2对于选项2,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成员可以从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获取认证确认函,但是未经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同意不得使用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认证证书。
8.4.2 场所范围
在获证农场中注册产品的所有种植/养殖区域及模块场所都必须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规定。
8.4.3生产范围
8.4.3.1不论产品在离开农场前所有权是否发生变化,生产范围应涵盖认证模块所有的生产过程,对作物至少覆盖到收获,对畜禽至少覆盖到运输装载点。
8.4.3.2对果蔬类,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已声明不进行下列收获后行为时(不包括那些为加工产品进行的活动),针对该农产品处置部分不再适用, 认证范围可缩小。
收获后行为是指:存储、化学处理、整理、清洗,或任何其他行为。
8.4.3.3加工产品不在认证范围内。
8.5信息公开
8.5.1获证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有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同意将以下信息向社会公开:
(i)注册号
(ii)组织形式(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iii)认证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
(iv)认证选项
(v)生产国家、地区
(vi)认证范围;产品
(vii)认证机构名称
(viii)认证机构最近一次检查的日期
(ix)证书有效期
8.5.2认证证书持有人应以书面形式承诺认证机构可以将以下信息提交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基本信息:
(i)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名称、地址、商号和电子邮箱。
(ii)证书状态,如部分或全部暂停、撤销。
(iii)当产品监管声明适用时,覆盖所有注册产品
其他自愿发布的信息:
(iv) EAN UCC全球区域代码;政府或其他官方的农场注册信息。
(v)符合消费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声明。
(vi)对果蔬类:最后一次认证机构外部审核时符合GB/T 20014.2中4.4.4.1,4.4.4.2,和4.4.4.3的控制点的状态。
8.5.3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供的保密信息
为便于对认证情况进行统计和监管,证书持有人应同意认证机构将下列信息报送给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对该信息保密:
(i) 农业生产经营者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范围内的每种作物的生产面积。
(ii) 检查员/审核员名字。


图2 认证流程图


8.6 分包方的控制
8.6.1 对于与其工作相适用的控制点,分包方必须接受同样的内部和外部检查。
8.6.2 申请人应使分包方了解并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8.6.3 申请人对分包的工作负责。
9 认证证书的保持
9.1 确认
9.1.1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以及相关认证范围内的产品重新确认。
9.1.2 认证机构每年必须按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检查和确认。
9.2 制裁
本条款适用于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的制裁。
制裁方式有: 告诫、暂停和撤销。
9.2.1 告诫
9.2.1.1 处罚
允许在一段时间内消除引起告诫的起因, 在此之后如果告诫仍未解除,则立即予以完全暂停。
9.2.1.2 时限
所允许的纠正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协商决定, 最长纠正期限为从告诫之日起28天止。
9.2.2 暂停
9.2.2.1 处罚
在一段时期内,认证证书持有人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9.2.2.2 时限
暂停的持续时间将由认证机构决定,最长为6个月。暂停期满之后,如果暂停仍然没有解除,将撤销证书,并解除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
9.2.2.3 暂停的解除
暂停将会持续到有证据证明引起暂停处罚的原因已经整改,由认证机构来完成一次预先通知的或不通知的确认审核或检查,符合要求后暂停才能解除。
9.2.2.4 暂停的类型
9.2.2.4.1 延期暂停:在允许纠正的期限内即28天,不会强制实行立即暂停。如果28天之后问题仍然没有纠正,则实施立即暂停。
9.2.2.4.2 立即暂停, 可以是下列任意一项
9.2.2.4.2.1 部分暂停: 仅仅是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某一部分被暂停,被暂停产品将被禁止使用认证标志、证书或其他任何与良好农业规范有关的文件。
9.2.2.4.2.2 完全暂停: 对被认证产品范围内的所有产品暂停。
9.2.3 撤销
9.2.3.1 处罚
解除合同,全面禁止使用与良好农业规范相关的文件、证书、认证标志等。
9.2.3.2 时限
证书已被撤销的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在引起撤销的起因消除后,才能向认证机构提出再次认证申请。
9.3 不符合的处置
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和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对其成员应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不符合,制定识别和处置不符合的相关程序。
9.3.1 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9.3.1.1 一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1)如果认证机构发现并证实认证证书持有人出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认证证书持有人也未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且未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证书将立即完全暂停,最长期限为6个月。如果在以后的审核、检查中发现重复出现同样的问题,则证书会被撤销。
如果在一个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一个成员发现一级控制点不符合,则认证机构必须进一步调查,增加取样数(最大为其成员总数平方根的4倍),以确定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不符合的严重性,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对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暂停制裁,或是仅对该成员暂停制裁6个月。
(2)如果认证证书持有人在认证机构发现之前,告知直接客户和认证机构其不符合某一一级控制点,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避免该不符合项的再次发生,这样证书应当被立即部分暂停,其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立即部分暂停的程度可限定到某种产品(地块、温室、动物或批次)的可清楚识别的、可追踪的部分,同时农场应有清楚的、可识别的追踪(追溯)系统。
9.3.1.2 二级认证的一级控制点不符合
如果超过5%的适用一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立即完全暂停。在最长期限为6个月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否则撤销证书,并解除合同。
9.3.2 二级控制点不符合(仅适用于一级认证)
9.3.2.1 延期暂停
对除果蔬类的所有范围:如果超过10%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在需要时,最长28天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
对果蔬类:如果超过5%的适用二级控制点不符合,证书会被延期暂停。在需要时,最长28天内认证机构必须确认纠正措施的有效性(通过现场访问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核查进行)。
9.3.3 合同性不符合
9.3.3.1 次要条款的合同性不符合
当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合同的次要条款出现不符合时,将对其进行告诫。允许的纠正时间由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商议决定。认证机构将要求其提交书面的证明作为已符合的证据。最长的纠正期限为28 天。
9.3.3.2 技术合同性不符合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和认证证书持有人之间的合同中签订的协议出现不符合,或发现对认证证书持有人产生生产性技术疑问的任何问题,将导致立即完全暂停。
当认证证书持有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满足先前的告诫提出的要求、未按合同约定付款、认证证书持有人未按认证机构传达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认证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最新要求进行修正、变更或调整时,将立即完全暂停。
9.3.3.3 主要条款的合同性不符合
当因未履行认证机构和认证申请人签订的合同中的双方协定而出现的不符合,这种不符合客观表现为认证证书持有人相关方面的管理不善,则合同解除。
9.3.3.4认证证书持有人破产或者农场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关系发生改变则合同解除。
10.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0.1 认证证书应包括以下信息:
10.1.1 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标志
10.1.2 签发证书的认证机构名称和认证机构的标识
10.1.3 认可该认证机构的认可机构的名称和/或标识(如果获得认可)
10.1.4 认证证书持有人的名称和地址
10.1.5 农场名称和地址。如果获证的是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应在证书的附件中列出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的所有成员/农场场所名称和地址。
10.1.6 认证选项、认证级别
10.1.7 注册号
10.1.8 证书号
10.1.9 认证产品范围
10.1.10 对果蔬类如未经处理,应声明
10.1.11 认证依据的良好农业规范相关技术规范名称及版本号
10.1.12 发证时间
10.1.13 证书有效期
10.2 认证标志式样



一级认证标志 二级认证标志 色标
10.3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
10.3.1 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应符合《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63号令)的规定。
10.3.2 申请人在获得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后可以在非零售产品的包装、产品宣传材料、商务活动中使用认证标志(作物、果蔬类认证产品可以在零售包装上使用认证标志)。认证标志使用时可以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允许变形、变色;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必须在认证标志下标注注册号。
10.3.3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展示进行有效的控制。
10.3.4 认证证书持有人不得利用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混淆认证产品与非认证产品误导公众。
11. 申诉和投诉
11.1 申请人如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30日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人。申请人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11.2 申请人认为认证机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诉。
12. 认证收费
按照国家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产品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收取。









附件1
术语和定义

1.农场
农场是一个具有同样的操作程序和管理措施的农业生产单元或农业生产单元的组合。
2.农业生产经营者
代表农场的自然人或法人, 并对农场出售的产品负法律责任,如农户、农业企业。
3.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
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该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体具有合法的组织结构、内部程序和内部控制,所有成员按照良好农业规范的要求注册,并形成清单,其上说明了注册状况。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必须和每个注册农业生产经营者签署协议,并确定一个承担最终责任的管理代表,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加农户组织。
注:协议内容至少包括:明确加入和退出的程序,做出中止的规定, 同意遵守中国良好农业规范对注册成员的权利、义务、责任等要求。
4.注册
农业生产经营者向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申请登记;申请人在认证机构登记;政府要求的申请人的登记。
5.分包方
分包方是与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签订合同以执行特定任务的组织或自然人。
6.农产品处理
归属农业生产经营者或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收获后的农作物、果蔬,在农场或离开农场进行的低风险的处理,如:包装、存储、化学处理、修整、清洗,或使产品有可能和其他原料或物质有物理接触的处理方法,运出农场。但不包括收获和从收获地到第一个存储/包装地的农场内运输,及农产品加工。

















附件2
检查人员要求

2.1检查人员要求
2.1.1检查员只有具备符合每个模块对资格和经历的要求,方可承担相应模块的检查任务。检查员应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证人员认证机构的注册,该机构应按GB/T27024标准《合格评定—人员注册机构通用要求》获得认可。
2.1.2 检查员可分为检查员和高级检查员两个注册级别。
2.1.3 检查员要求
2.1.3.1 个人素质
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个人素质:
2.1.3.1.1 良好的职业道德,即公正、可靠、忠诚、诚实和谨慎;
2.1.3.1.2 思想开明,即愿意考虑不同意见或观点;
2.1.3.1.3 善于交往,即灵活地与人交往;
2.1.3.1.4 善于观察,即主动地认识周围环境和活动;
2.1.3.1.5 有感知力,即能本能地了解和理解环境;
2.1.3.1.6 适应力强,即容易适应不同情况;
2.1.3.1.7 坚韧不拔,即对实现目的坚持不懈;
2.1.3.1.8 明断,即根据逻辑推理和分析及时得出结论;
2.1.3.1.9 自立,即在同其他人有效交往中独立工作并发挥作用。
2.1.3.2 专业知识和能力
检查员应当具备下列专业知识和能力:
2.1.3.2.1 具有相应专业技术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2.1.3.2.2 掌握有关涉及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规定;
2.1.3.2.3 熟悉相应模块技术规范、检验方法和检验标准;
2.1.3.2.4 熟悉相应模块的生产和服务过程;
2.1.3.2.5 熟悉质量管理基本理论和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能够掌握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
2.1.3.2.6 掌握审核和(或)检查的标准、方法,能够结合模块特点对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和(或)检查;
2.1.3.2.7 掌握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有关知识和规定。
2.1.3.3 教育、工作经历、检查员培训和检查经历
检查员应具备以下教育、工作经历、检查员培训和检查经历。
2.1.3.3.1教育经历
检查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或同等学历。
2.1.3.3.2工作经历
2.1.3.3.2.1 检查员应具有至少5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5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
2.1.3.3.2.2 与良好农业规范模块相关的工作经历
检查员应具有至少3年与良好农业规范类别中任一个模块的相关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是与畜禽生产(适用于畜禽模块的检查员)相关的工作经历和(或)作物类、果蔬类(适用于作物类、果蔬类模块的检查员)的工作经历。
2.1.3.3.2.3 同时获得1个以上模块检查员资格的,每个模块最少应有2年的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这种经历可以与其他模块的经历同时获得。
2.1.3.4 检查员培训
2.1.3.4.1 成功完成经认可的持续至少37学时的检查员培训。
2.1.3.4.2 检查员培训的课程必须覆盖:
2.1.3.4.2.1 GB/T19011标准;
2.1.3.4.2.2 适用的质量审核标准;
2.1.3.4.2.3 检查技巧;
2.1.3.4.2.4 人际沟通技巧;
2.1.3.4.2.5 报告的编制;
2.1.3.4.2.6 教学案例研究。
2.1.3.5 专门技能知识培训
这些部分培训可以是国家承认的学历教育的一部分,也可是认证人员认证机构承认的完整的正式培训。
2.1.3.5.1 HACCP原理知识;
2.1.3.5.2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知识;
2.1.3.5.3 良好农业规范;
2.1.3.5.4 农学相关知识如栽培、土肥、植保等内容(适用于作物类及果蔬模块的检查员);
2.1.3.5.5 兽药基础、饲养管理、动物防疫和动物福利等内容(适用于畜禽模块的检查)。
2.1.3.6 检查经历
2.1.3.6.1 检查员申请人无检查经历要求;
2.1.3.6.2 高级检查员申请人在3年内作为检查组长,应完成至少3次完整检查,且不少于15天的检查经历。
2.1.3.7 通用要求
2.1.3.7.1 保持并更新由认证机构下发的所有的质量方针、程序、作业指导书等文件。
2.1.3.7.2 掌握与检查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变化和发展。
2.1.3.7.3 具备与母语和工作语言相适应的口头和书面沟通交流的能力,包括在检查中使用恰当的专业用语。
2.1.3.7.4 严格遵守被检查方的相关规定,对信息和记录保守秘密。
2.1.3.7.5 不允许有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和(或)审核的独立性和公正性的行为,尤其不允许与被检查的申请人有利益关系。
2.2 农业生产经营者组织内部检查员要求
2.2.1 内部检查员只有具备符合每个模块对资格和经历的要求,方可承担相应模块的检查任务。
2.2.2 内部检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教育、工作经历、检查员培训。
2.2.2.1 教育经历
2.2.2.1.1 内部检查员应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的中等专业学校以上(含中等专业学校)学历或同等学历。
注:当不具备上述学历资格时,认证机构应对各模块的内部检查员的能力进行评价,该评价可通过面谈或实地验证的方式,以确认其满足在各自模块具有至少5年的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理解检查活动重要性,完成相关技术规范的培训,同时在相应模块实施至少2次经见证的检查经历。
2.2.2.2 工作经历
2.2.2.2.1 应具有至少1年全日制(或累计相当于1年全日制的兼职)工作经历。
2.2.2.2.2 与农业相关的工作经历
2.2.2.2.2.1 内部检查员需具有至少3年与农业的相关的工作经历。这些经历应是与畜禽生产方面相关的工作经历(畜禽模块审核)的工作经历和(或)作物类、果蔬类(作物类、果蔬类模块审核)的工作经历。
2.2.2.3 内部检查员培训
完成至少1天的检查原理方面的知识业务培训。
2.2.2.4 专门技能培训
这些部分培训可以是正规培训的一部分,也可是独立的培训。
2.2.2.4.1 HACCP原理知识;
2.2.2.4.2 农产品和食品质量安全卫生知识;
2.2.2.4.3 良好农业规范;
2.2.2.4.4农学相关知识如栽培、土肥、植保等内容(适用于作物类及果蔬模块的检查员);
2.2.2.4.5兽药基础、饲养管理、动物防疫和动物福利等内容(适用于畜禽模块的检查)。
2.2.2.5 通用要求
2.2.2.5.1 具备使用工作语言口头和书面沟通交流的能力,包括在检查中使用恰当的专业用语。
2.2.2.5.2 坚持检查/审核的独立性、客观性。

附件3
认证机构要求

3.1 认证机构通用要求
3.1.1 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应符合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的要求,并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3.1.2 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满足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要求的证明文件。如果认证机构能够提出延期的正当理由并被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规定期限可以延长。
3.1.3 认证机构应当取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认可证书,证书附件中列出认证机构获得认可的业务范围。认证机构只有获得认可后,方可发放带有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3.1.4 证书及证书附件构成完整的认可证书。认证机构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表明其认证能力时,应出示完整的认可证书。
3.2 认证机构运作要求
3.2.1 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从事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认证机构,其运作文件中应接受并包括本规则的所有要点,并可供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按照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评价时使用。任何计划开始颁发良好农业规范证书的认证机构应符合本附件第1部分的要求。
3.2.2 认证机构的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的认证体系程序应包含符合良好农业规范的一般或特殊准则的要求。
3.2.3 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批准程序应清楚地列在认证机构的运作文件中,并应符合本规则。程序的第一步为申请人登记。
3.2.4 每一个认证机构应对归档信息负责;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需要时,应提供相关信息。
3.2.5 做出认证决定的人员至少是认证委员会的成员,且应符合附件2中要求的检查员资质。
3.2.6 当一个以前有良好农业规范注册号的申请人到新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时,认证机构应按照附件6关于认证机构间认证证书的转换要求执行。
3.2.7 认证机构应向良好农业规范认证的申请人传达任何技术规范文件版本的更新、实施时间和过渡期以及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发布的任何有关认可规范方面的信息。
3.2.8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尚未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在申请认可阶段颁发一定数量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但申请认可的认证机构最多可颁发20份关于选项1和选项2的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
3.3 认证机构信息交流要求
3.3.1 获得认可的认证机构应按照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相关要求进行信息通报。
3.3.1.1 认证机构应每月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供最新注册数据。
3.3.1.2 如果认证机构对认证证书持有人做出暂停或撤销认证的决定,认证机构应在做出决定后的48小时内将该信息通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或在48小时内在线更新申报注册数据)。
3.3.1.3 认证机构通报的年度统计数据包括不符合项的总体统计信息(每一模块的一级、二级和三级)。通报的信息应包括控制点的符合性、国家和认证产品。
3.3.1.4 认证机构对通报的注册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3.3.2 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人之间的信息交流
认证机构与认证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应符合以下要求:
3.3.2.1 14日内向申请人提供登记的回执;
3.3.2.2 评价过程完成后1个月内向申请人通报初审认证决定。
3.4 分包
当认证机构决定将农场检查进行分包时,应与分包机构签署包括保密和利益冲突在内的书面协议。认证机构应:
3.4.1 对分包的工作负全责,并保留其批准、保持、扩大、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职责;
3.4.2 确保分包机构具备能力。分包机构应符合ISO 17020标准要求;
3.4.3 得到申请人的同意。
3.5 检查员的资质:参照附件2。
3.6 认证机构的公正性、独立性、保密性和诚信
3.6.1 公正性
根据GB/T27065《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获得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必须保证能够避免导致利益冲突的行为,以有利于提高认证的可信任度,保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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