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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2:29:29  浏览:87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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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的通知



教人厅〔2002〕3号

(2002年6月24日)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教师资格认定费的复函》(财综[2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6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教师资格证书发放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和管理办法


教师资格证书是教师资格的主要体现形式,是持证人具备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根据有关规定,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定购。

教育部财务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取及财务管理工作;受教育部人事司的委托,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资格中心)具体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教育部继续委托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华育公司)负责教师资格证书的印制和发送工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本地区的教师资格证书定购数量报送资格中心,由资格中心汇总后通知华育公司按照各地的需求印制教师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发送的有关具体事宜由资格中心另行通知。

二、教师资格证书定价和付款方式


根据计价格[2002]666号文规定,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为每证6元。

县、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代收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后直接汇入教育部财务司指定的帐户。
收款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分行
银行帐号:0185497710001
"汇款用途"一栏需注明"教师资格证书"字样。
联系人:孙茂民联系电话/传真:010-66097196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办理汇款手续,教育部在收到汇款后,即开具行政事业费收据票据,并通知华育公司将教师资格证书发送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

  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教师资格认定收费工作和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工作,要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能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要 积极与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沟通,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确保教师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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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建立并实施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的通知

劳动部 农业部 等


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关于建立并实施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的通知
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农委(农工部、农研室、农研中心)、发展中心、农业厅(局)、乡镇企业局:
我国农村拥有极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这一资源,在做好城镇就业工作的同时解决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安排问题,对于推动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和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
根据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中关于全面振兴农村经济和积极解决城乡劳动就业问题的精神,我们决定联合建立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选择若干省、县作为试验点,开展各种促进农村就业的试验,总结各地在实践中创造的成功
经验和好的作法,在全国推广,并研究制定农村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推动农村就业的发展。
现将《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总体方案》发给你们,请选择一至二个农村就业工作有基础、已创造出一定经验的县作为项目联系点,并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审批后确定为试验点。劳动部、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成立项目指导小组负责整个项目的领导工作。
参加这一项目的各试验点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确定相应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的实施;要按照统筹城乡劳动就业的要求,制定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规划,并使其列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试点地区的劳动、农业、乡镇企业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协
调政策,使对劳动力的培养、使用、管理与农村各项经济工作结合起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调动广大农村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支持他们运用多种形式开拓就业门路。
项目计划于1991年下半年正式开始实施,请你们根据项目总体方案的要求,积极作好相应的准备工作,以保证这一项目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总体方案
附件二: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指导小组成员和项目主任名单(略)

附件: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总体方案


一、项目名称
“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
二、项目背景
到本世纪末,我国农村劳动力将达到5亿左右,其中有1亿多剩余劳动力。做好农村就业工作,使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得到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对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也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条件。
当前,城镇待业和农村就业不充分问题严重存在,特别是在农村,由于缺乏统筹规划和明确的方针政策,组织管理和社会服务不够健全,就业形势相当严峻;因此,必须早作筹谋,积极开拓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就业道路,以造福于民,保证国家安定,促进社会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劳动者焕发出前所未有的创业精神,各地也在农村就业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认真总结和提炼来自群众和基层的成功经验,大力推广之,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政策、完善法规,是推动我国农村就业工作的有效途径。
三、项目任务
以促进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帮助亿万农村劳动者实现就业为基本出发点,通过选点试验,完成以下任务:
1.探索不同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的具体途径、实现方式和相应的政策措施;
2.建立同各种就业方式相配套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和组织管理形式;
3.研究政府统筹管理城乡就业的政策法规和宏观调控办法。
四、项目目标
通过实施项目,达到以下目标:
1.示范效应——将试验点的成功经验在类似地区逐步推广,扩大农村就业;
2.管理效应——以试验点的成功经验完善政府职能部门宏观管理的措施和手段;
3.决策效应——以试验点的成功经验为国家制定农村劳动力开发利用和城乡统筹就业的政策法规提供依据。
五、项目内容
各试验点应根据项目任务和目标的要求,进行农村就业方面的综合性试验,同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有重点地选择以下试验内容:
1.平原、丘陵、山区、沿海地区,发达和不发达地区农村劳动力在传统农业、新型农业和非农产业中的开发就业。
2.在不同所有制形式下组织农村劳动力自主就业。
3.组织农村劳动力在农村不同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合理流动以及对外劳务输出。
4.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农村劳动者的素质。
5.运用劳务市场机制,对城乡劳动力就业实行计划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统筹管理。
6.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7.以建设小城镇为依托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
8.其它与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有关的内容。
六、选点原则
1.试验点应布于不同自然条件和不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地区,该地区在农村就业方面需解决的问题及取得的经验都应有一定代表性;
2.该地区对参加项目有迫切要求,并在农村就业方面具有一定工作基础;
3.该地区发展农村就业可与农村经济、科技、教育及区域开发、扶贫、乡镇建设等工作做到较好结合;
4.该地区属省或县级单位;
5.申请参加项目但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作为联系点,待条件成熟经批准后转为试验点。
七、工作程序
1.总体设计——项目领导机构制定试验项目的总体方案以及相关的指导性文件。
2.申报参加——各申请参加项目的地区根据总体方案的要求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并上报参加项目申请书。
3.确定试点——项目领导机构按规定程序确定项目布点,批准项目实施方案,并与试验点签定项目协议书。
4.培训干部——项目领导机构组织和指导试验点培训干部。
5.实施项目——各试验点按项目协议书实施项目。
6.检查指导——项目领导机构对各试验点的试验情况分阶段进行考察,开展交流,进行指导、咨询。
7.更改或中止——项目领导机构发现试验点项目原设计与现实有较大偏离或无条件达到预期目标时,按规定程序修改实施方案或中止试验。
8.成果验收——试验点按期完成项目协议书所定任务,由项目领导机构和试验地区项目工作机构对其成果进行验收,组织成果评估。达到标准的,宣布试验结束,对需进行新的试验的,签定新的项目协议书。
9.宣传推广——由项目领导机构、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以及试验点地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试验点取得的各类成果以适当方式加以宣传和推广。
10.研究政策——由项目领导机构、国家各有关主管部门通过研讨会、论证会等形式,组织对农村就业方针政策的研究制定。
八、工作进度
1.1990—1991年初进行项目总体设计;各地上报参加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实施方案。
2.1991年3月正式发布项目文件。
3.1991年上半年确定第一批试验点,建立健全项目组织管理机构;项目开始运转。
4.1991—1992年第一批试验点实施项目。
5.1993年初第一批试验点取得成果,进行阶段性总结,选择具有示范意义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6.1993年上半年确定新的项目内容和新一批试验点。
九、组织管理
1.成立中国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试点项目指导小组,由劳动部牵头,农业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农村劳动力资源开发研究会参加,负责整个项目的协调领导工作。
2.实行项目主任负责制,由劳动部、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各指定项目主任一名,负责项目实施。项目主任领导下的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经办项目的报批、联络、指导、检查、评估、验收、调整等事宜。
3.各试验点应在当地政府领导下,成立协调机构,负责执行项目,并指定相应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4.实行项目协议书制度,明确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领导小组双方的责任、权利,保证项目工作正常进行。
十、项目经费
1.各试验点所需经费由各地自筹解决;
2.此项目在宏观组织管理上所需经费,由劳动部、农业部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筹措;
3.争取国际援助。



1991年1月26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4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的民用机场地区(以下简称机场地区)及其相关的机场规划控制、净空保护、噪声影响、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等管理活动。”
  
  二、第四条删去第一款。
  
  第二款修改为:“上海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公司)负责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职能,组织实施本条例。”
  
  三、第九条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应当组织有关驻场单位,配合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机场地区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在机场地区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征得机场集团公司同意后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
  四、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场控制区和其内部功能区的范围及其通道的划定或者调整,应当由机场集团公司和机场地区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决定。”
  
  五、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机场地区公安部门制定机场控制区人员、车辆通行证件核发和使用规定时,应当征求上级公安部门的意见,并报机场集团公司备案。”
  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在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设施保护范围内,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征得机场集团公司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保护的范围和管理办法按照《上海市民用机场航空油料管线保护办法》执行。”
  七、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组建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
  
  第二款修改为:“机场地区应急救援机构由机场集团公司、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地区公安部门、航空安全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驻场武警部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单位组成。”
  
  八、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划定和调整驻场单位的环境卫生责任区。”
  
  九、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应当会同出入境检查机构以及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等驻场单位制定机场地区服务规范。”
  
  十、第四十七条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接受投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
  “机场集团公司应当对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处理投诉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提出监督建议并督促改进。”
  
  十一、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机场集团公司分别依照有关城市规划、市场管理、出租汽车管理、植树造林绿化管理、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环境保护、道路桥梁管理、建筑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
  删去第二款。
  
  第三款修改为:“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属于前款规定由机场集团公司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以外的行为,机场集团公司发现后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告知或者送交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
  十二、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场集团公司遵守、执行本条例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监督。
  
  “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执法身份证件。
  
  “机场集团公司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十三、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合并为一款作为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机场集团公司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十四、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第四十八条中的“市空港办”均修改为“机场集团公司”。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款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民用机场地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