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1997年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2月22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修正)
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居住、暂住和进入本省境内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坚持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进行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使他们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
民。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师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预防和制止其下列行为:
(一)旷课、辍学、流浪或者夜出不归;
(二)妨碍公共秩序,破坏公共卫生;
(三)损坏公共设施和公私物品;
(四)吸烟、酗酒、诈骗;
(五)打架斗殴、辱骂他人,携带公安机关明令管制的刀具、枪支和其他可能致人伤害的器械和物品;
(六)赌博、盗窃;
(七)吸毒、卖淫、嫖娼;
(八)阅读或者收听、收看宣扬色情、淫秽、凶杀、恐怖和其他有不健康内容的书报、杂志、音像制品、广播、影视节目和文艺演出;
(九)参加封建迷信活动或者非法组织;
(十)其他违背社会公德或者违纪、违法行为。
第六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溺婴、遗弃、买卖、偷劫婴幼儿;
(二)侮辱、诽谤、歧视;
(三)虐待、体罚、伤害;
(四)刁难或者拒绝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入学,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允许或者强迫未接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辍学、退学务工、经商;
(五)允许或者强迫未成年人订婚、结婚;
(六)教唆、强迫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盗窃、外出乞讨、吸毒、卖淫、嫖娼;
(七)向未成年人灌输封建迷信思想,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八)其他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关心未成年学生和儿童的身体健康,为学生和儿童创造必要的生活卫生保健条件。高级中学、幼儿园和有条件的初级中学、小学,都要设卫生室,按规定配备医务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学校要开设卫生健康课,定期开展未成年学生常见病、多发病的群体预防,
并保证学生休息、娱乐、体育和课外活动的时间。学校和幼儿园不得将其教学设施和场所挪作他用;不准在危险房舍进行教学和教育活动。
学校在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勤工俭学、社会实践活动时,应当做好安全保护工作。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有危险的工作和不适宜的劳动。
第八条 学校、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未成年学生和儿童乱收和摊派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让未成年学生集资或者向未成年学生借款、索要或者收受礼品和财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未成年学生和儿童推销商品;不得以罚款手段处罚违纪的未成年学生和儿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借口让未成年学生参与计划生育、征购粮棉、收提留款等行政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建设项目,纳入本行政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必要的建设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活动场所,创造优良的育人环境。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挤占、毁坏、污染未成年人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学龄前儿童免费开放;对中、小学生凭学生证或者学校证明实行半价优惠或者免费。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应当设置“未成年人不得入内”的标志,禁止未成年人进入:
(一)营业性歌舞厅、电子游戏厅、卡拉OK厅、夜总会、酒吧、通宵电影院;
(二)放映或者上演不适宜未成年人观看的影片(含镭射影片)、录像等娱乐节目的场所;
(三)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活动场所。
对难以判明是否未成年人的,上述场所工作人员有权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制止下列行为:
(一)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门口摆摊设点经商;
(二)发出超标准噪音或者排放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影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环境卫生;
(三)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内赌博、哄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
(四)其他妨碍、扰乱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胁迫、引诱、雇用未成年人从事残忍、恐怖、色情等摧残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不得雇用儿童做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的广告。
第十四条 公民发现有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有义务规劝或者护送其回住所;有义务向其监护人或者民政、公安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受违法犯罪分子的引诱、胁迫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无法摆脱或者可能受到伤害时,任何人都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女性、残疾、无家庭保障和有特殊天赋、少数民族的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离婚、收养、财产继承案件时,应当保障和维护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继承权、受抚养权、受教育权和探视权、受探视权。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门的预审组、起诉组、少年法庭,并依法采取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方式、方法进行讯问、起诉和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
(二)预防和制止第五条各项行为的;
(三)为未成年人提供、兴建活动场所及设施或者提供经济资助的;
(四)发现有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能够主动规劝或者护送其回住所,或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有关工作的;
(五)其他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教师,对未成年人发生第五条所列行为而未能预防和制止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严加管教。
因未成年人实施第五条所列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五)、(六)、(八)项行为,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
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行为的,依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实施本办法第六条第(七)项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由其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在其工资或者其他收入中代扣抚养费;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财物,没收其非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可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属个人责任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属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责任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评教育,
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挪用、挤占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和设施的,由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拒不退回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造成污染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音像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许可证,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由工商、城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行为的,由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实施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四)项行为的,由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加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处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公安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
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6月20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
(1997年9月3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9月3日公布施行)
决定
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回,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加重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处
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演出经营许可证,是个体工商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是企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处理
,公安部门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1997年9月3日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13日,交通部
部属企、事业单位,沿海主要港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
为了加强交通行业科学技术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交通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方案,逐步实现交通档案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现代化,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更好地为交通运输现代化服务,现将部制定的《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办法
(一)分类编号的原则
1.为了统一交通系统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方法,实现档案管理和检索分类体系的标准化、规范化、系统化、现代化,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建立档案目录和咨询中心,以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2.本分类法是以交通运输专业职能活动的分工为基础,结合科学技术档案内容记述和反映事物性质,设置了设计、公路、水运、港口、航道、航务、救助、船检、港监、工业、科研、文教、卫生等十三大类目。本分类法基本容纳了各项实践活动所形成的各类档案,既着眼于现有科学技术档案的分类,又考虑到今后发展的需要,并保持基本大类的稳定性。此分类法适用于交通行业科学技术档案的分类整理、分类排架和分类标引,为实现现代化管理打下基础。
3.为了适应交通行业专业多样性的特点,保持分类方案类别层次的一致性,并避免重复列类,在本分类法中将各大类中具有共性的类目,如综合类、基本建设类、设备类、科研类均放在各主体档案类之首。将其基本职能活动的主体档案类放在各共性类目之后,以使分类方案类目体系保持严整性和满足今后发展需要增加类目的要求。
4.为使交通科学技术档案分类条理系统、准确、科学,按其自然形成规律,保持成套性、完整性的原则,本分类方案基本实行大类、属类、小类三级,各类未包括的内容可以增设新类或下级类,但不设其它类。如果专业部门的科学技术档案不完全具备本分类方案中所设的类目,则所缺之类可空着,但不准占用。
5.本分类采用汉语拼音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相结合的方法。大类采用两个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属类、小类统一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即先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大类,在字母后第一位数字为属类,属类后加一圆点表示类级。圆点后之数字为小类。以此类推,可根据需要再加下级类号。在类号后加一横线“—”,其后数字为保管单位流水号。本分类编号不采用十进位制方法。
(二)基 本 类 目
2.GL 公路………………
3.SY 水运………………
4.GK 港口………………
5.HD 航道………………
6.HW 航务………………
7.JL 救捞………………
8.CJ 船检………………
9.GJ 港监………………
10.GY 工业………………
11.KY 科研………………
12.WJ 文教………………
13.WS 卫生………………
SJ 设 计
1 综合类
1.上级颁发有关技术方面的方针、政策、规定及各项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定额、条例、办法
2.本单位颁发的各项技术规章制度、办法
3.有关生产、技术等方面的规划、计划、统计
4.综合性的技术经验和总结
5.本单位编辑出版的技术刊物、技术手册、技术教材及重要的翻译文献
6.学术交流和技术会议文件
7.涉外活动和国内外考察报告等技术文件
8.电子计算机应用和开发
9.历史沿革
2 基本建设类
1.生产性和辅助生产性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2.公共福利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3.住宅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4.专用(人防)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通讯导航
4 科学研究类
1.课题研究项目 (按课题分)
2.技术革新、创造发明 (按课题分)
3.论文、著作
注:属于科学研究单位的对1和2应按专业、课题分类。
5 规划设计类
1.水运 (按项目分)
2.公路 (按项目分)
6 工程设计类
1.水工 (按工程项目分)
2.航道 (按工程项目分)
3.道路 (按工程项目分)
4.桥梁 (按工程项目分)
5.独立隧道 (按工程项目分)
6.工厂 (按工程项目分)
7.民用建筑 (按工程项目分)
8.机场 (按工程项目分)
7 船舶工程设计类 (按船舶类型分)
8 车辆设计类 (按车辆分)
9 机械设计类 (按部颁发机械分类的第一类分)
例如:设计的工程分类编号为SJ6·1—4
即:设计(大类)为SJ,工程设计(属类)为6,水工(小
类)为圆点后1,保管单位流水号为“—”后1。
SJ 6 · 1—1
---- -- -- --
| | | |
| | | |
| | | |--------保管单位(卷)流水号
| | |
| | |------------小类(水工)号
| |
| |------------------------属类(工程设计)号
|
|--------------------------------大类(设计)号
如小类号再分专业号可自行用1 2 3……排列,排列在小类号之后,如:
SJ 6·12—1
--
水工中码头部分
GL 公 路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注:在公路综合类GL1·9内容中增加港、厂、站、院、校等总平面布置图(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平面布置图)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舶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通讯导航
5.车辆(火车、汽车)(按辆、型号分)
6.医疗器械
7.飞机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公路工程类
1.道路 (按工程项目分)
2.桥梁 (按工程项目分)
3.独立隧道 (按工程项目分)
4.交通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5.铁路 (按工程项目分)
6.公路绿化
7.公路养护
8.机场 (按工程项目分)
注:隧道、涵洞属于道路、铁路工程的,则随道路、铁路工程项目归类。
6 运输技术类
1.客运
2.货运
3.开辟路线
4.公路监理
5.安全技术事故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注明:
①此GL公路类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及交通部公路工程局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
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的水运、港口、航道、工厂、科研、文教、卫生,以及设计等部门的科学技术档案分类可按本分类法有关类目仿分之。
SY 水 运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航运技术类
1.客运
2.货运
3.开辟航线
4.安全海事
6 (暂空)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GK 港 口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装卸工艺类
6 航道、水文、气象、地质类
1.水文 (按地区、时间分)
2.气象 (按地区、时间分)
3.地质 (按地区、时间分)
4.航道 (按地区、时间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HD 航 道
1 综合类
注:内容与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研类SJ4·1—3分。
5 工程类
1.航道基本建设,包括新开辟航道工程(按地区、项目分)
2.航道维修工程
3.单项工程
1.整治 (按地区、项目分)
2.炸礁 (按地区、项目分)
3.疏浚 (按地区、项目分)
4.泥土处理 (按地区、项目分)
5.扫海 (按地区、项目分)
4.航标工程类
1.目视航标
2.音响航标
3.无线电航标
4.航标配置图
5.测会 (按地区分)
6.地质 (按地区分)
6 水文气象类
1.统计分析报告 (按时间分)
2.水位 (按站分)
3.气象 (按站分)
4 水文测验 (按项目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注明:
①基本建设类是指本单位建设使用的建筑物。
②工程类、航标工程类、水文气象类是指本单位承担的生产任务形成的科学技术档案。
HW 航 务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工程类
1.码头 (按地区、项目分)
2.堤岸 (按地区、项目分)
3.船排、船坞 (按地区、项目分)
4.过船建筑物 (按地区、项目分)
6 工、民建工程类
1.房建 (按项目分)
2.道路 (按项目分)
3.桥梁 (按项目分)
4.隧道 (按项目分)
5.专用工程 (按项目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注明:
① 基本建设类系指本单位建设使用的建筑物。
② 工程类及工、民建工程类系指本单位承担的工程施工任
务,形成的科技档案。
JL 救 捞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分)
3.机械 (按台、辆、型号分)
4.救捞设备 (按型号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工程类
1.救助工程 (按项目分)
2.打捞工程 (按项目分)
3.拖航工程 (按项目分)
4.海洋服务工程 (按项目分)
5.测量工程 (按项目分)
6 (暂空)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CJ 船 检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设计设备类SJ3·1—4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船舶检验类
1.营运船舶检验 (按船分)
2.定型船舶检验 (按船分)
3.建造船舶检验 (按船分)
6 海事检验类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GJ 港 监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设计设备类SJ3·1—4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防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港务监督(航政)
6 安全海事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GY 工 业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公路设备类GL3·1—6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水运工业产品类
1.产品制造 (按产品、型号分)
2.修理 (按产品、型号分)
6 公路工业产品类
1.产品制造 (按产品、型号分)
2.修理 (按产品、型号分)
7 环境保护类(如与工程项目有关,则随工程项目归类。)
8 经营管理类
KY 科 研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设计综合类SJ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注:内容仿设计基本建设类SJ2·1—4分。
3 设备类
注:内容仿设计设备类SJ3·1—4分。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注明:各科学研究单位的科学技术档案均按此分类。
WJ 文 教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1.教学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2.辅助教学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3.公共福利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4.住宅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5.专用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按台、型号分)
2.船舶 (按船舶分)
3.教学设备
4.通讯导航
4 科学研究类
1.课题研究项目(按课题分)
2.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
3.学术论文、专著或著作
4.教学法研究成果
5 专业教学类
1.专业设置与调整
2.教学计划、大纲
3.教材、讲义
4.专业教学法、教学试验
5.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课程设计
6.电化教学(录音、录像、磁带)
7.各种专业试卷
8.各学期学生学习成绩
9.在校学生名册及学籍管理
10.半军事化管理
WS 卫 生
1 综合类
注:内容仿公路综合类GL1·1—9分。
2 基本建设类
1.医疗建筑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2.辅助医疗建筑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公共福利建设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4.住宅建设项目 (按工程项目分)
5.专用工程 (按工程项目分)
3 设备类
1.电子仪器
2.医疗器械
4 科学研究类
注:内容仿设计科学研究类SJ4·1—3分。
5 医疗类
1.治疗 (按病例)
2.药剂 (包括药剂配方)
6 保健类
7 卫生检验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