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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5:50:07  浏览:842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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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印发《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供销合作社: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财政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了《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必须在1999年1月10日前完成“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开设工作,并于1999年1月15日前将专户帐号经农业发展银行分行审核签章后,分别上报全国供销总社财会部和棉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金计
划部。执行中专户帐号如有调整,也要及时按此规定上报调整后的专户帐号。
附件:1、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2、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收支月报

附件1: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棉花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保障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促进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库贷挂钩、封闭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拨付的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等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清算和监督。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补贴资金专户设置和柜台划拨监督。供销社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地方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负责补贴资金专户开设、汇付。
第四条 全国供销总社棉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分别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省级分行“国家专项存款”科目中开设“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并设立“国家储备棉利息和费用补贴”、“收购棉花价差
及其利息补贴”、“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出口棉花亏损补贴”明细帐。同级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按上述补贴事项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条 根据棉花财政补贴款有关拨付规定,财政部将补贴资金按时拨付到供销总社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再由供销总社从基本帐户划拨到棉麻局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然后由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共同向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下
达补贴资金分配计划,供销总社棉麻局据此将补贴资金汇付到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专户。
第六条 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根据供销总社棉麻局和财政部经贸司下达的补贴资金分配计划,提出对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的拨付意见并上报省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省级供销社、财政
部门和专员办审核后直接下达到有关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据此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分别直接汇付到有关县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地(市)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
所需补贴资金,由专户划入其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基本存款帐户。
第七条 棉花收储企业收到财政补贴资金后,要及时归还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棉花收购资金、费用贷款、应支付的利息或企业自筹资金。县以下棉花收储企业如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实行分贷分还办法,县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必须及时、足额转拨有关补贴资金。
第八条 各级供销社、财政部门和专员办下达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文件,必须抄送开设“棉花财政补贴”专户的同级农业发展银行。
第九条 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和农业发展银行均要及时、准确登记“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资金收支情况及有关明细帐,并定期相互核对帐目。
第十条 棉花财政补贴资金到达专户后,农业发展银行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的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将专户资金到达情况通知到开户单位。同时,有关方面必须在资金到达专户之日起的十二日内,将补贴资金从专户中如数拨出。
第十一条 农业发展银行收到供销总社或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出具的汇付凭证后,必须与有关补贴资金拨付计划核对,并在三日内(指接到汇付凭证至汇出资金的时间)将资金如数划拨到收款单位在当地农业发展银行开设的“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或企业基本存款帐户。如发现
补贴资金不符合规定的用途或与补贴资金拨付计划的规定不一致,应暂缓划拨资金,并自接到汇付凭证的次日通知开户单位,开户单位必须在三日内查明原因并重新办理汇付手续。
第十二条 财政、供销社及其棉花收储企业如挪用和截留补贴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供应和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6〕392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如不按规定期限拨付补贴资金而造成占压、滞拨的,视同截留补贴资金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如延误专户资金的拨付、出具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的证明或审核意见而造成专户资金被挪用、流失,比照上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建立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到位、使用、结转月报制度。省级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将专户资金当月到位、使用、月末结转等情况,经开户的农业发展银行签注审核意见后,于次月五日前报送供销总社棉麻局,并抄送当地专员办;供销总社棉麻局审核、汇总后,于次月7日前
函送财政部经贸司,并抄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二部。月报格式附后。
第十五条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在办理专户补贴资金划拨时,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手段收取手续费、工本费、业务费。凡违反此规定的,由财政部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查实后给予经济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棉花财政补贴”存款专户开设、补贴资金拨付情况,由专员办定期对供销社棉花收储企业和省级农业发展银行分行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供销社和农业发展银行分行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由财政部、供销总社、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附件2:棉花财政补贴资金专户收支月报

一九九九年一至 月
编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
| |行|专户上月|专户当月|专户当月|专户期末|
| 项 目 | | | | | |
| |次|末余额 |到达资金|拨出资金|余 额|
|------------|-|----|----|----|----|
| 栏 次 | | 1 | 2 | 3 | 4 |
|------------|-|----|----|----|----|
| 合 计 |1| | | | |
|------------|-|----|----|----|----|
|国储棉利息和费用补贴 |2| | | | |
|------------|-|----|----|----|----|
|(1)利息 |3| | | | |
|------------|-|----|----|----|----|
|(2)费用 |4| | | | |
|------------|-|----|----|----|----|
|收购棉花价差补贴 |5| | | | |
|------------|-|----|----|----|----|
|棉花价差贷款利息补贴 |6| | | | |
|------------|-|----|----|----|----|
|销售新疆棉定额补贴 |7| | | | |
|------------|-|----|----|----|----|
|出口棉花亏损补贴 |8| | | | |
------------------------------------
说明:1行=2行+5行至8行之和,2行=3行+4行,4栏=1栏+2栏-3栏。



199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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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大常委会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年度工作计划暂行办法

(2009年12月25日市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的针对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切实提高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包括审议专项工作、专题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计划及其它工作计划。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应围绕下列内容确定:

(一)市委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二)全市推进的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

(三)民生改善方面的重大问题;

(四)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的突出问题;

(五)人大代表意见和建议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它问题。

第四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日常工作中,要密切关注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情况,掌握存在的问题,为安排下年度工作做好准备。

第五条 每年12月上旬,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要召开会议,听取专门委员会委员、市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部门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整理,为安排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第六条 每年12月上旬,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分别深入各县区召开会议,听取县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纳和整理,为安排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第七条 每年12月底前,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根据市委中心工作和调研情况,提出初步的审议专项工作、专题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计划建议。

第八条 初步工作计划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进一步征求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九条 年度工作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印发市人大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年度工作计划需要调整的,应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中国帮助刚果贡贝农场恢复生产的换文

中国 刚果


关于中国帮助刚果贡贝农场恢复生产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1年8月4日 生效日期1981年8月4日)
             (一)我方去文

刚果人民共和国农业畜牧部穆昂邦扎部长阁下
阁下: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我们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根据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帮助刚果人民共和国政府恢复贡贝农场的生产。
  为实施该项目,刚方聘请八至十名中国农业专家到该农场工作。恢复农场由中方提供的设备和材料所需费用(包括海洋运保费)在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恢复农场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刚方自理。有关具体事宜,双方将另签合同。
  如蒙阁下复函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作为两国政府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组成部分。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人民共和国大使馆
                         临时代办
                        朱 克 勤
                         (签字)
                      一九八一年五月三十日

             (二)对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刚果大使馆代办
阁下:
  继您1981年5月30日第FB/65/81号信件后,我已收到该信的复印件。
  为恢复贡贝农场,我谨荣幸地向您确认如下:
  A.刚方邀请八至十名中国农业专家到贡贝农场工作;
  B.恢复农场由中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所需费用(包括海洋运保费)在一九七七年六月十八日两国政府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C.恢复农场所需的当地费用由刚方自理;
  D.有关具体事宜,双方另签合同。
  顺致崇高的敬意。

                          刚果农业、畜牧部部长
                             穆昂邦扎
                             (签字)
                           一九八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