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1:46:13 浏览:8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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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对“两机”专项进口关键件准予比照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进口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见附件一)规定,从今年起,对纺织总会组织使用国产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简称“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
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环节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现就海关办理有关手续问题通知如下:
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两机”专项,经国家经贸委技改司审核后,由总署关税征管司通知主管地海关(通知格式详见附件二),主管海关按规定办理《征免税证明》,进口地海关凭主管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按照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九
五”期间对国有大中型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设备退还增值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35号)的规定,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上述纺机散件和关键件进口时征收保证金的,也比照财税字〔1997〕35号文件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进口地海关在办完有关手续后,应将企业的项目批复、进口设备清单及《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的复印件,于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分两次集中寄送国家经贸委技改司、财政部预算司备案。
以上请研究执行。
附件一:《关于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以及“九五”期间“两机”消化吸收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经贸改〔1997〕262号)
附件二:关于对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准予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手续的通知
(1997年5月4日 国经贸改〔1997〕262号)
中国纺织总会:
你会《关于报送对重点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采用国产“两机”专项产品给予政策性支持的实施方案的函》收悉。经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并商财政部,原则同意该实施方案。现批复如下:
一、结合“九五”期间纺织行业结构调整的任务,1997-1999年,要在棉纺行业选择一批重点企业,鼓励其使用国产“两机”(自动络筒机,无梭织机等)主机产品进行技术改造。请你会按照突出“三改一加强”,择优扶强,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壮大、增强竞争能力,积
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的原则,编制项目计划。要优先选择中心城市纺织行业整体改革、重组、改造实施压锭(必须是压锭,不能是移锭)的企业、列入技术改造“双加”工程导向性项目计划和压锭改造专项的企业以及重点国有大中型企业或集团的重点技改项目,并从1997年开始启动,
滚动实施。
二、为加快“两机”国产化进程,对“九五”期间需要继续消化吸收的空气捻接器、变频器、变频电机、电子多臂装置、自条均整装置、无梭织机电磁刹车装置、工程塑料件等关键件技术改造项目,要按照由主机厂择优选定配套企业和不布新点的原则,成熟一个实施一个,争取到“九
五”末,“两机”主机产品的批量生产国产化率达到70%,并基本满足国内市场需求。“两机”的主机生产企业要切实加强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和良好的售后服务。
三、关于有关政策
(一)根据“两机”国产化进程,从今年开始,对你会组织的使用国产“两机”的重点技改项目必须进口的“两机”关键件(由纺织总会向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提出清单),可比照技改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整机设备优惠政策,进口增值税先照章征收,再返还8个百分点,并作为国
家资本金注入纺织企业(具体操作按照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即将下发的管理办法执行)。上述关键件的进口关税,可参照国家每年发布的进口商品暂定税率执行。
(二)进口关键件的对外工作,请你会会同外经贸主管部门,集中安排几家有实力的外贸(工贸)公司统一代理进口,进口的关键件要全部用于“两机”生产,挪作他用的,应如数追加税款。
(三)从今年开始,纺织企业技术改造中进口“两机”的同类整机产品,不享受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增值税部分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 )税管返第 号
______海关:
经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司审核,以 号文批准以下项目列入“两机”专项,请你关按照署
税〔1998〕799号文的规定,对项目进口关键件办理进口环节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
项目单位名称______
进口“两机”专项关键件 金额 万
美元
关税征管司
一九九 年 月 日
1998年12月23日
对《河北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行政规章进行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
对《河北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55件行政规章进行修订
河北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对《河北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等53件行政规章进行了修订,这些规章的修正案已经1997年12月18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
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两件行政规章的修正案业已经省政府批准。按修正案作相应修改后的55件行政规章,在《河北省法规规章汇编》中重新发布施行。
1997年12月31日以后,凡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均为无效的抽象性行政行为,以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附:55件行政规章修正案目录
省长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55件行政规章修正案目录
1、《河北省公路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2、《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修正案》
3、《河北省就业训练试行办法修正案》
4、《河北省乡镇企业消防管理规定(试行)修正案》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淡水渔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修正案》
6、《河北省公路运输客票附加费征收实施办法修正案》
7、《河北省道路交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8、《河北省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修正案》
9、《河北省技术合同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
10、《河北省公路旅客运输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11、《河北省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办法修正案》
12、《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修正案》
13、《河北省性病防治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14、《河北省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15、《河北省白洋淀水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修正案》
16、《河北省酒类产(商)品专酿专卖管理规定修正案》
17、《河北省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细则修正案》
18、《河北省舞厅、游艺游乐、书、报、刊经营活动管理费收取办法修正案》
19、《河北省食品标签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20、《河北省儿童计划免疫条例实施细则修正案》
21、《河北省粉煤灰综合利用暂行规定修正案》
22、《河北省农业四税征收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23、《河北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24、《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
25、《河北省地籍测绘管理办法修正案》
26、《河北省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修正案》
27、《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修正案》
28、《河北省经营性社会文化艺术比赛管理办法修正案》
29、《河北省罚没财物和赃款赃物管理规定修正案》
30、《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修正案》
31、《河北省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若干规定修正案》
32、《河北省宗教活动场所暨宗教教职人员管理规定修正案》
33、《河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实施细则修正案》
34、《河北省歌舞厅管理办法修正案》
35、《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修正案》
36、《河北省加强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的若干规定修正案》
37、《河北省对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处罚暂行规定修正案》
38、《河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修正案》
39、《河北省预防和控制计算机病毒暂行规定修正案》
40、《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41、《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修正案》
42、《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修正案》
43、《河北省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修正案》
44、《河北省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45、《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修正案》
46、《河北省职业介绍暂行规定修正案》
47、《河北省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办法修正案》
48、《河北省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修正案》
49、《河北省公民义务献血管理办法修正案》
50、《河北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修正案》
51、《河北省经济信息保密办法修正案》
52、《河北省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法修正案》
53、《河北省药品经营管理规定修正案》
54、《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修正案》
55、《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案》
1998年1月1日
柳州市卫生局关于将行贿医药企业列入“黑名单”的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卫生局
柳州市卫生局关于将行贿医药企业列入“黑名单”的暂行规定
一、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意见》、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指医药企业包括:在柳州市参与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投标的医药企业,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采购供应企业。
三、医药企业在医药购销活动中,应公平竞争,合法经营,不得以各种名义进行商业贿赂,凡有以下行为的医药企业,将被列入“黑名单”:
(一)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活动中,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卫生机构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财物或回扣的行为;
(二)在临床诊疗活动中,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财物或提成以促销其产品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招投标活动中,在帐外暗中以各种名义给予招投标中介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个人回扣的行为;
(四)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经销人员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购销活动中发生其它违法行为。
四、凡被列入“黑名单”的医药企业,取消其参加柳州市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两年投标资格,全市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五、建立行贿医药企业档案。凡在医药购销领域中查实医药企业向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及工作人员行贿的,市卫生局均记录在案,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医疗卫生机构查实医药企业向本单位医务人员或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财物、回扣、提成的,及时报市卫生局备案。
六、本暂行规定由柳州市卫生局解释。
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