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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6:42:44  浏览:86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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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公路建设的决定


皖政〔200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对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活跃农村经济、加强城乡交流、统筹城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经过多年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目前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仍然偏低,路网结构不完善,养护管理比较薄弱,发展不平衡,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为大力改善农村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公路建设。

一、农村公路建设的总体目标

2005年,基本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农村公路改造任务,实现乡乡通等级油路,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2万公里。开展“村村通油路(水泥路)”试点。加快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公路、国家商品粮基地公路和旅游公路建设。
2006年,全面启动 “村村通油路(水泥路)”建设。
至2010年,农村公路总里程达到15万公里。全省基本实现“村村通油路(水泥路)”目标,形成与国省道干线网相衔接、布局合理、适应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广大农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的农村公路网。

二、科学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公路建设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区域干线公路网相衔接。要把农村公路建设与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工程和行蓄洪区对外联系道路、江淮分水岭建设道路、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道路、国家商品粮基地道路建设统一起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技术指导,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县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计划)、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各地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近后远、分层次推进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年度建设计划。全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统一下达。

三、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农村公路建设筹资体制,确保农村公路建设有一个稳定的资金渠道。县、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筹资的主体,省、市人民政府给予资金补助。
加大省补资金筹措力度。决定将交通建设专项资金收入的60%、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的6%、公路(桥梁)资产经营权转让部分收益以及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对省安排的农村公路项目进行补助,其中县到乡公路每公里补助20—30万元,乡到行政村公路每公里补助10万元。安徽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中心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省补资金的融资。
落实利用好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部补助政策以及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其它资金投入政策,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加大申报工作力度,争取更多的项目进入国家“十一五”规划。 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支农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各市分成的交通建设专项资金,大部分要集中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部分资金,也可从土地增值和资源开发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同时,千方百计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成本,尽量减少各种费用,缓解建设资金的压力。
积极探索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捐资修路的办法,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各市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相应政策。
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各地和省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不得乱摊派、乱集资、乱收费,不得强行要求农民出工出物出钱,增加农民负担。对农民群众自愿出工、出资修建农村公路的,可依法加以组织和引导,积极给予鼓励和帮助。

四、切实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

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工程实施工作。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加强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尽量利用老路资源,在原有基础上改扩建,着重提高技术等级,增强晴雨通行能力,避免大改大调、大填大挖、多占耕地。要抓好示范性工程建设,不断总结和推广建设经验。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质量管理和资金管理。一是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设计和施工质量,全面推行业主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坚决杜绝擅自降低工程建设标准的行为。二是落实三级质量监督体系。在省交通厅质检部门的指导下,以各市交通局质量监督机构为主体,各县质量监督人员参与配合,建立有效的质量监管机制。三是落实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政府领导负责制。工程竣工后,项目审批部门要组织或委托市、县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评定,发现问题要追究责任。四是加强资金管理。财政、交通、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管理和审计监督,确保来之不易的资金足额用于农村公路建设。五是在公路建设中要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特别是通往景区、景点的乡村公路,在规划设计施工中,要注意保护建设好周边环境,公路设施要尽量与景区环境相协调。

五、建立长效稳定的养护管理机制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县为主,乡村配合”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省、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全省和市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行政管理职能。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农村公路管养的管理职能。乡镇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有人员负责本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形成“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养护管理体制。
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农村公路管养机制,逐步推行管养分离,事企分开,组建养护企业,开放养护工程市场,推进养护市场化。推行和完善多种形式的农村公路养护承包责任制,通过统筹建养、民养公助、自建自养等方式加强农村公路养护。村级公路的养护可以分包到行政村或承包给专业户。经村民同意,行政村可利用“一事一议”的形式筹措养护经费用于村级公路养护,也可组织村民投工投劳养护。县级交通部门要对乡村公路养护予以技术指导、资金支持和工作协调,加强检查、监督和考核评比,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
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严格执行《公路法》和《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乡规民约,坚决制止侵占和损害农村公路的行为。加强对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行之有效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制,保证农村公路发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六、加强和改善对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领导

农村公路建设是系统工程、战略任务、紧迫课题,必须切实加强领导、抓紧推进。省县乡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调整为省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作,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建立严格的农村公路建设行政领导负责制和目标考核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督促检查,确保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努力在全省上下形成“领导重视、部门配合、上下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形成强大合力,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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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第9/2003号法律:通过《劳动诉讼法典》

澳门


澳 门 特 别 行 政 区
第9/2003号法律

通过《劳动诉讼法典》

立法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十一条(一)项,制定本法律。


第一条
《劳动诉讼法典》的通过
通过附于本法律公布的《劳动诉讼法典》,此法典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对被废止的规定之援用
一、现行法例中援用已废止的劳动诉讼法规的规定时,视为援用本法律所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的相应规定。
二、现行法例中援用本法律所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内无规定的特别诉讼程序时,视为援用该法典所规定的普通宣告诉讼程序的相应规定。
第三条
生效及适用
一、本法律及由其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于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生效。
二、由本法律通过的《劳动诉讼法典》只适用于在其生效后提起的诉讼程序。
二零零三年六月十八日通过。
立法会主席 曹其真
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签署。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关于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安监管司办函字[2003]141号

关于开展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建立健全我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需要,经研究,国家局决定对各地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本次调查的范围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管理范围内的各行业或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基本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的主要内容
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救援指挥机构基本情况。
⒉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属应急救援队伍和辖区内大型企业(包括中央企业)所属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1)。
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有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2)。
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已制订、正在制订和拟制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情况。
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情况(调查表格式见附件3)。
二、调查的要求
⒈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提交以下资料:调查总结报告,调查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指挥机构的文件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的有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的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的文本复印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已制订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复印件。
⒉调查总结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分析提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可能性较大的行业和领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指挥机构、专家组、应急预案制定以及有关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的基本情况;辖区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和救援指挥机构情况;现有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各专业和各地应急救援体系状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设想;对国家局建立健全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议。
⒊调查总结报告和调查表等材料应经过认真核实,确保真实、准确,并请于2004年2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国家局应急救援办公室。
联系人:陈胜;
电话:010-64463750;
传真:010-64463749;
E-mail:chens@chinasafety.gov.cn。
附件:⒈应急救援队伍基本情况调查表
⒉应急救援有关政策法令调查表
⒊应急救援专家组情况调查表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