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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8:59:21  浏览:86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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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9月3日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及其附件[甘肃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分类情况目录》。需要修订的法规,由有关部门负责进行修订,提出修订草案,依照法定程序报请省人大常委会
审议。

附: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现将清理地方性法规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清理地方性法规工作的基本情况
自1980年至1990年7月,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36件,通过法规性决议、决定26件,批准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6件,批准民族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件,共计76件。这些法规的贯彻实施,对于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在我省的遵守和执行,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和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已经和正在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地方立法时间较短,实践经验缺乏,在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等方面都还处在逐步完善的阶段,难免出现不统一、不一致的问题;有一些法规在当时是适用的,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发展,已经显得不协调、不适应,甚至出现矛盾的情况;有一些法规由于规定不适当,
或者由于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了修改或者废止,因而同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抵触。因此,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很有必要。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经颁布,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地方性法规将作为审理行政案件的依据,也很
需要通过法规清理工作,对地方性法规中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不适当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废止。
我省的法规清理工作,根据主任会议的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了具体研究和安排,在去年后季即着手进行。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工作,已完成了全面清理的任务。其作法是:
首先,我们组织力量对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制定的法规和发布的决议、决定进行了全面清查,确定了法规和法规性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范围。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以来至现在,共通过和发布各种决议、决定160多件,经过逐一研究清理,区分出不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1
30多件(内容包括审议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其部分变更、人事任免、召开人代会的日期、议程和选举具体事项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和事项等),占到决议、决定总数的80%以上,不列入清理;而只对具有规范性的决议、决定26件
,列入清理范围。
其次,对于列入清理范围的法规和决议、决定,按照法规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由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进行清理法规工作的通知》,由省政府有关委、办、厅、局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工作委员会、省法院、省检察院以及兰州市人大常委会等十多个部门、单位分别进行了研
究,提出了处理意见。
第三,在此基础上,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综合研究,逐件进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我们对列入清理的法规,主要是根据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的政策、法令、政令以及我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检查,着重查清以下三种情况:(1)是否与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
政策、法令、政令的具体规定有抵触;(2)是否有不适当的规定妨碍党和国家有关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等工作任务的贯彻执行;(3)是否由于调整对象发生变化和情况发生变化而不再适用,或者由于对特定问题已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而已经过时。
经过清理,我省制定、批准的法规和通过的法规性决议、决定,绝大多数是适用的,没有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党的政策相抵触或者不协调的问题,应当继续贯彻实施的,共有58件,占总数76%;有7件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由于调整对象发生变化,已经过时,或者已由新的法
规代替,失去效力;有5件法规已由新的法规规定予以废止;还有6件法规,由于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精神有抵触,或者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变化的情况,需要进行修改。
二、处理意见
1、除已由法规规定予以废止的5件外,对由于调整对象发生变化、已经过时的6件,已经为新的法规所代替、失去效力的1件,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明确这些法规已经不再适用,但是过去根据这些法规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是有效的。
2、对需要进行补充修改的6件,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进行修改,按照法定程序,分别提出法规修正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具体分工意见:
由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同省林业厅、畜牧厅、农业厅、省农委等有关部门,对《甘肃省种草种树实施条例》、《甘肃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修正草案,或者另行起草其他有关的法规草案。
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视察办法》、《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持证视察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提出修正草案,或者另行起草其他有关的法规草案。
由兰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兰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暂行办法》进行研究,另行制定有关的法规,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会同省政府法制局和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以及兰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甘肃省制定地方性法规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提出修正草案。
附件:《甘肃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分类情况目录》
以上报告和附件,请审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一九九O年八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地方性法规清理分类情况目录

(1980年--1990年7月共计76件)
一、规定适当,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继续适用的58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1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5年5月6日省六届人大常
联系人民代表办法 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 1985年5月6日省六届人大常
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法 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3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1985年8月18日省六届人大常
品卫生法(试行)》的若干规定 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6年3月8日省六届人大常
关于新设置行政区召开人民代表 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大会若干问题的规定
5 甘肃省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 1986年11月15日省六届人大
规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6 甘肃省实施选举法细则 1987年3月16日省六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7 甘肃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 1987年11月19日省六届人大
采矿管理办法 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8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1988年1月28日省七届人大
办法 一次会议通过
9 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0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
人事任免暂行办法 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1 甘肃省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 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
规定 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
议事规则 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3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11月23日省七届人大常
关于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 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4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989年1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
员会实施监督办法(试行) 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5 甘肃省实施文物保护法办法 1989年1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
细则 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6 甘肃省实施草原法 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7 甘肃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 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8 甘肃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 甘肃省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
(试行)办法 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 甘肃省计划生育条例 1989年11月28日省七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1 甘肃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90年3月9日省七届人民代
表大会三次会议通过
22 甘肃省实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4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3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试行) 1990年4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4 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 1990年7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5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7月2日省七届人大
关于查禁毒品的规定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6 兰州市制止和处理违章建筑暂行 1986年12月28日市九届人大
办法 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0日省六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7 兰州市蔬菜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2月28日市九届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1987年1月20日省六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28 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暂行办法 1988年12月17日市十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1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29 兰州市禁止赌博条例 1989年8月28日市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30 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1989年8月28日市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10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31 兰州市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989年11月18日市十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32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7年3月8日天祝藏族自治县
十一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4月17日省六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33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6月30日临夏回族自治
州九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87年8月29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34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2月20日肃北蒙古族自
治县十一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
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35 甘肃省肃南裕固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3月20日肃南裕固族自
治县十一届人代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委
1989年9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
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36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9年3月31日张家川回族自
治县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37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9年8月7日甘南藏族自治州
十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7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38 甘南藏族自治州施行《中华人民共 1989年6月22日甘南藏族自治
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变通规定 州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7日省七届人大
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39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90年2月20日东乡族自治县
十二届人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1990年4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40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1年10月24日省五届人大
关于批准设置林区人民检察院的决定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41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2年3月14日省五届人大常
关于认真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定 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42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1983年5月2日省六届人代会
次会议关于重视编修甘肃地方史 第一次会议通过
志的决定
43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大
关于贯彻执行种草种树发展畜牧的方 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针的决议

44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大常
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 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
的决定》的决议
45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委会 1983年11月21日省六届人大
关于加强和改革普通教育工作的决议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46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4年3月21日省六届人大
关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若干问 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题的决议
47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 1987年4月29日省六届人代
次会议关于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
48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7年6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
关于继续坚持“严打”斗争、加 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
49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87年6月27日省六届人大常
委员会关于增加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代表名额的决定
50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 1988年2月4日省七届人代会
次会议关于“老人节”的决定 第一次会议通过
51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88年5月5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员会关于撤销阿克塞哈萨克自治 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县第十一届人代会第三次会议《关
于海子塞腾村、苏干湖村调整由团
结乡管理、前山大巴图村调整由民
主乡管理的决定》的决定
52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7月12日省七届人大常
关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倡尊老 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爱老社会风尚的决议
53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
关于认真执行《森林法》坚决制止 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乱砍滥伐林木的决议
54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89年5月4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员会关于认真执行《婚姻法》、 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继承法》切实搞好计划生育工
作的决议
55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89年7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
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选举 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细则》第十五、十六条的决议
56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89年9月20日省七届人大常
关于坚决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 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的决议
57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1月16日省七届人大常
关于增加省七届人大代表名额的决定 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58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0年1月16日省七届人大常
关于进一步深入扫除“六害”的决议 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二、继续适用,需要修改的6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说明
59 甘肃省种草种树实施条例 1984年4月15日省六届人大 与《森林法》有关规定和现
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行政策有不一致之处,有的
规定不适当。
60 甘肃省保护农村专业户合 1985年5月6日省六届人大 法律规范性差,有的规定不
法权益的规定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够明确或者不适当。
61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85年5月6日省六届人大 随着代表工作的发展,需要
委员会视察办法 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补充和修改。
62 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1987年6月27日省六届人大 实践中代表持证视察活动基
代表持证视察的暂行办法 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本未进行,需要改进和完善。
63 兰州市城市建设房屋拆 1984年1月27日省七届人大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拆迁
迁暂行办法 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安置工作任务增大,矛盾增
多,这个法规已不适应需要,
应作补充修改。
64 甘肃省制定地方性法规 1986年3月6日省六届人大 与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规定
暂行办法 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有抵触,对制定法规的部门
职责分工和制定的程序规定
不明确,需要补充修改。

三、由于调整对象发生变化,已经过时的6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说 明
65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80年10月6日省五届人大 适用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委员会关于在县级直接选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行失效。
举期间授权省选举委员会
审批各县、自治县、不设
区的市和市辖区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66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81年8月3日省五届人大 适用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委员会关于甘南藏族自治 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自行失效。
州和天祝等六个自治县实
施刑事诉讼法有关办案期
限的决定
67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81年10月24日省五届人 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 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期限问题的决定
68 甘肃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 1982年12月27日省五届人 适用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六届人 代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自行失效。
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
决议
69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1983年11月21日省六届人 适用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行失效。
关于授权省人大常委会主
任会议审批县、市人民代
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70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1985年11月2日省六届人大 适用当时情况的具体规定,
委员会关于授权主任会议 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自行失效。
审定州、市、县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四、已经为新的法规代替,失去效力的1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说 明
71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1988年11月19日省七届人 已由1989年7月20日省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今冬 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七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省
明春换届的少数市(区) 实施选举法细则第十五、十六
人大代表名额问题的决定 条的决议所代替。

五、已经由新的法规规定予以废止的5件
序号 法规名称 发布日期 说 明
72 甘肃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 1980年10月6日省五届人大 已由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
细则 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规定废止。
73 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 1983年4月25日省六届人 已由1985年5月19日省六届
会关于议案的暂行规定 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
人民代表大会工作简则》规定废止。
74 关于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 1983年5月2日省六届人代 同 上
常务委员会设立各委员会 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的暂行规定
75 甘肃省县级以下人民代表 1980年10月6日省五届人 已由1987年3月16日省六届人
大会选举实施细则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大常委会通过的《甘肃省实施选举
1983年9月24日省六届人 法细则》规定废止。
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76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工作 1985年5月19日省六届人 已由1988年9月20日省七届人
简则 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甘肃省
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规定废止。



199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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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自1997年4月起,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全部采用微机网络传输方式。经过4个月的运行,我们发现,在系统使用中尚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分局和银行没有按照要求操作,不按规定输入代码,造成数据汇总串项;部分新开办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目前还没有
正式的银行代码,无法上报数据等。为进一步完善网络传输系统,规范操作程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报送1997年8月份的数据起,“机构信息表”中的银行代码一律按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中的“金融机构标识码”(见附件)编制。如有不一致,应在系统中改正,并确保统计数据的连贯性。
二、各分局和各外汇指定银行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联网系统操作手册》的要求,完整地填写“本局信息”及“管辖机构信息”,包括机构简称、全称、地区代码、机构性质等。
三、现行网络传输系统尚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联系电话:6491.0061,联系人:金梅。有关程序中的具体技术问题,请与国家外汇管理局信息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491.1480,联系人:曲舫。附件:金融机构标识码

附件:金融机构标识码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按各金融机构系统划分的信息处理和交换。
2.代码的编制原则和结构:
2.1本标准是用四位数字代码按分类表示的各金融机构系统名称。
2.2本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位表示金融机构性质(中资、外资、合资、合作、非银行金融机构):
a.0表示外汇指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b.1表示外资银行;
c.3表示合资银行;
d.5表示合作银行;
e.7表示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位到第四位是金融机构排列号。
对中资银行:
第二位表示母机构与子机构的隶属关系(如:总行与各级分行)。
第二位是0到8的,表示是各母机构下属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位是9的,表示是母机构。
第三位到第四位是中资金融机构的排列号。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
1.中资各银行总行标识码:
金融机构名称 金融机构代码 说 明
中国银行 0901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0902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0903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建发银行 0904 外汇指定银行
交通银行 0905 外汇指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0906 外汇指定银行
光大银行 0907 外汇指定银行
招商银行 0908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 0909 外汇指定银行
华夏银行 0910 外汇指定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0911 外汇指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0912 外汇指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0913 外汇指定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0914 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进出口银行 0915 外汇政策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0916 外汇政策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0917 外汇政策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0918 外汇指定银行
海南发展银行 0919 外汇指定银行
2.中资各银行分支机构标识码:
各分支机构名称 代码 说 明
中国银行 0001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0002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0003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0004 外汇指定银行
交通银行 0005 外汇指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0006 外汇指定银行
光大银行 0007 外汇指定银行
招商银行 0008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 0009 外汇指定银行
华夏银行 0010 外汇指定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0011 外汇指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0012 外汇指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0013 外汇指定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0014 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进出口银行 0015 外汇政策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0016 外汇政策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0017 外汇政策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 0018 外汇指定银行
海南发展银行 0019 外汇指定银行
上海城市合作银行 0020 外汇指定银行
3.外资各银行标识码:
美国
协和银行有限公司 1000 (美国独资)*
美国花旗银行 1001
美国美洲银行 1002
美国建东银行 1003
美国大通银行 1004
芝加哥第一国民银行 1005
英国
英国标准渣打银行 1030
法国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 1060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 1061
法国兴业银行 1062
法国巴黎国民银行 1063
巴黎国际银行 1064
德国
德国商业银行 1090
德意志银行 1091
德累斯顿银行 1092
日本
东京银行 1120
日本兴业银行 1121
日本住友银行 1122
日本山口银行 1123
日本东海银行 1124
日本第一劝业银行 1125
日本樱花银行 1126
日本三菱银行 1127
日本大和银行 1128
北海道拓殖银行 1129
三和银行 1130
富士银行 1131
日本长期信用银行 1132
日本旭日银行 1133
日本东京三菱银行 1134
加拿大
加拿大皇家银行 1150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1151
加拿大丰业银行 1152
香港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1180
香港集友银行 1181
香港东亚银行 1182
香港宝生银行 1183
香港华侨商业银行 1184
香港永亨银行 1185
香港新华银行 1186
香港道亨银行 1187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1188
香港恒生银行 1189
香港商业银行 1190
深圳广东省银行 1191
瑞士
瑞士信贷银行 1210
韩国
韩国外换银行 1240
韩兴银行 1241
华商银行 1242
韩国商业银行 1243
韩国产业银行 1244
韩一银行 1245
新韩银行 1246
新加坡
新加坡发展银行 1270
新加坡大华银行 1271
华联商业银行 1272
华侨银行 1273 (新加坡独资)*
泰国
泰国盘古银行 1300
泰国国际银行有限公司 1301
泰国汇商银行(大众)有限公司1302
泰国泰京银行 1303
泰华农民银行(大众)有限公司1304
荷兰
荷兰银行 1330
荷兰商业银行 1331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澳新银行 1360
葡萄牙
葡萄牙大西洋 1390
廖创兴银行 1420
印度尼西亚
宁波国际银行 1450 (印度尼西亚独资)*
厦门商业银行 1480
意大利
罗马银行 1510
南通银行 1540
4.合资银行标识码:
合资银行
上海巴黎银行 3000 (与法国合资)*
浙江商业银行 3001 (与南洋商业银行合资)*
国际银行 3002
青岛国际银行 3003
厦门国际银行 3004
深圳华商银行 3005
福建亚洲银行 3006
注:打“*”号的银行是1995年12月15日以后增加的。



1997年8月25日

关于印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


关于印发《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委宣传部、政府新闻办公室、公安厅(局)、监察厅(局)、纠风办、通信管理局、卫生厅(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持续深入推进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大整顿规范广告市场力度,切实维护文明诚信的广告市场秩序,现将《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由工商部门牵头召开一次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门联席会议,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时作出具体安排部署,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联合监管的整体合力,扎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卫生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

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

  2010年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总的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问题,继续深入整治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虚假违法广告,坚持整顿与规范并举,强化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发布中动态监督、发布后依法查处,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加大源头治理力度,进一步增强联合监管的合力与实效,努力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
  一、进一步突出整治重点
  (一)继续把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的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非法涉性、低俗不良广告,以及扰乱公共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虚假违法广告作为整治重点,持续深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继续加大省级电视台卫视频道、大中城市电视台经济生活频道、都市类报纸媒体广告的监督检查力度,严格监管电视购物广告,整治以健康资讯节(栏)目名义和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的广告。
  (三)继续深入清理整治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深入推进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着力做好药品安全、打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清理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利用互联网和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等专项整治工作。
  (四)继续加大对群众投诉举报集中、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的地区和媒体的治理力度,整合监管措施手段,强化案件查办和跟踪督办,落实属地监管,有效遏制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屡罚屡犯的现象。
  二、强化广告发布前审查把关
  (一)规范媒体广告发布活动。工商部门要加强媒体广告发布审查的行政指导,会同广告行业协会开展广告审查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指导媒体单位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把关、档案管理等各项制度,依法订立广告代理、发布书面合同,并及时向媒体管理部门和主管、主办单位通报媒体单位落实广告发布审查制度的情况。
  (二)落实媒体广告发布审查责任。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监督媒体单位切实履行广告发布审查的法定责任,认真执行广播电视广告、报刊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和各项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强化媒体单位及有关人员依法审查发布广告的意识和责任。
  (三)加强媒体广告内容导向管理。党委宣传部门要把广告内容作为新闻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及时通报提醒媒体单位在广告发布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积极推动媒体单位改进广告经营考核评价办法,引导和促进媒体坚持正确的广告导向,指导和监督媒体在广告活动中加强自律。
  三、强化广告发布中动态监督
  (一)加强广告日常监测检查。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广告监测的预警作用,完善监测工作机制,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进行告诫、纠正,对问题严重的,立即责令停止发布。要定期将广告监测报告抄送媒体单位及其上级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媒体广告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送专项监测报告。
  (二)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发布企业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加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监测,对严重违法广告涉及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加大现场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抽查力度,对其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行政告诫,监督整改。
  (三)加强医疗机构广告发布行为的监测监管。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加大医疗广告的监测力度,将医疗广告监测结果纳入医疗机构日常管理指标,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及时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医疗机构进行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加强报刊广告审读工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把广告内容纳入审读范围,及时发现和纠正报刊广告中存在的问题,要求报刊主管、主办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对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责成其主管、主办单位监督整改,停止发布违法广告。
  (五)加强广播电视广告监听监看。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加强播出机构的监管,扩大监听监看范围,强化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疗广告以及电视购物广告的监听监看,对违规违法广告的播出机构,及时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下达《违规播放广告整改通知单》,责令停播违规违法广告。
  四、强化广告发布后依法查处
  (一)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行政、药品监管、中医药管理部门要认真执行《违法广告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通过发布部门联合公告、广告监管机关公告、广告审查机关公告,采取典型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案例点评、广告监管提示、涉嫌严重违法广告监测公告等形式,进一步加大社会公告力度,增强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的威慑作用。
  (二)工商部门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 对多次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屡罚屡犯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依法处罚虚假违法广告的同时,要暂停其广告发布业务,直至取消广告发布资格,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媒体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广告发布者串通作假,隐瞒真实广告费、出具假证明等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三)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受到两次警告仍拒不改正的,或因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使患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者遭受财产损失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吊销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药品监管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将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及相关企业,列入“黑名单”,及时采取暂停产品销售,撤销、收回、注销相关广告批准文号等处理措施。
  (五)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据相关法规,将报刊广告内容纳入日常监管和质量评估范围,对广告违法率居高不下、被监管部门多次公告曝光、刊登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报刊,列入报刊违规记录,在报刊年度核验工作中予以缓验,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不明显或者屡教不改的报刊,提请工商部门停止其广告发布权;对列入违规记录的报刊和报刊出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入选政府主办的各类评奖和评优。
  (六)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对群众多次举报、发布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播出机构,视情节情况分别给予暂停违规频道(率)商业广告播放、暂停频道(率)播出,直至撤销频道(率)、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等处理,并追究播出机构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配合有关部门规范互联网广告,对未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擅自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依法追究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对经有关部门书面认定擅自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且备案信息不真实的互联网站,责令相关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并注销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同时列入网站管理“黑名单”。
  (八)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发布虚假广告的犯罪行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手机媒体传播淫秽色情的犯罪行为人,会同工商部门查处为淫秽色情网站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网络广告商。
  (九)新闻办要发挥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专项行动的总协调作用,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删除和关闭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性病治疗广告和低俗不良广告以及非法网站。
  五、建立健全监管执法工作协调联动机制
  (一)建立健全部门间监管信息反馈处理机制。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建立部门间沟通渠道,实现监测数据共享和综合利用,及时将查办案件、处理相关媒体、处理相关企业及产品、撤销广告批准文号、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通告相关部门,对有关部门通报的监测情况和移送的广告案件,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跟踪督办,并向有关部门反馈查办落实情况。
  (二)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工商、新闻办、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部门间工作衔接,充分利用各自监管的职能和手段,采取行政处理、经济处罚、责任追究等多种措施,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增强处罚措施的联动效能,协同查办严重虚假违法广告涉及的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公安机关对有关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究的有效衔接。
  (三)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工商、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卫生行政、中医药管理、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广告案件查办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对推诿不办、压案不查以及行政处罚畸轻、执法不到位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党委宣传部门要会同新闻媒体主管部门,建立和落实新闻媒体单位发布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行为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媒体单位不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致使严重虚假违法广告屡禁不止,违法率居高不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及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疏于监管、执法不严等行为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