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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30:26  浏览:94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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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 吉府办字 [2003] 102号 )
2003-4-10


吉州区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四月十日



吉安市友谊花园工程建设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为做好友谊花园房屋拆迁工作,确保该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拆迁范围:详见拆迁规划红线图。

二、拆迁形式:该建设项目的房屋拆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拆迁、分类补偿。

三、拆迁补偿方式:对被拆迁房屋按政府有关规定,根据被拆迁房屋所有人的实际情况,结合房屋价值进行综合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四、拆迁补偿标准:

(一)公房部分

1、非经营性房屋补偿

(1)直管公房: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单位自管房: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地面建筑物按评估价的100%补偿。企业的土地按基准地价补偿,地面建筑物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以国土部门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房屋按评估价的60%补偿,其它单位(含行政单位和条管部门)房屋按评估价的50%补偿。

2、商铺补偿

自管房屋已办产权证的商铺(包括直管公房)根据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基本价最高不超过2000元/M2(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2以内(含30M2)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住宅计算。

(二)私有房屋部分

1、商铺补偿

临街、临路原为住宅后改造成商铺的,应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正在营业、连续经营两年以上,工商、税务证照齐全有效,有交纳税费的凭证,根据营业商铺结构的不同,补偿价最高不超过2000M2(具体补偿视临街状况、商铺结构和新旧程度而定)。面积30M2以内(含30M2)据实计算,超出部分按照住宅计算。无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评估价的90%补偿。

2、住宅部分补偿

(1)私有住宅按评估价的100%补偿。

(2)房改房成本价的按评估价的100%补偿。标准价的个人部分扫其所占产权份额补偿,补偿后个人不再享受房改政策,并向市房管局交纳1%的土地出让金;单位所占产权份额补偿给单位。

(3)农房比照城市私房同结构类型标准评估价100%补偿。征地迁建的,所需宅基地由吉州区政府正丙角农民迁建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单位配合指挥部统一征用、统一安排。

五、其他补助费

住宅:搬迁补助费40元/间;水电补助费各200元/户;电话补助费100元;有线电视补助费120元;管道煤气:原管道煤气拆除,个人向煤气公司交纳1200元后,可重新开户。

六、拆迁工作要求:凡属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逾期的将按有关规定执行,直至强制拆除。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七、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无证建筑、均不予补偿,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视为自动放弃,由市拆迁办派员拆除,以料抵工;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八、以上房屋价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事务所评定。

九、本办法仅适用于友谊花园房屋拆迁工程建设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未尽事宜,按吉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办法由吉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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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调解的但书制度

田凌


  民事调解协议的达成,往往是以权利人放弃部分权利为代价,司法实践中,有的义务人以调解为手段诱使权利人在做出一定的让步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首先达到减轻自己法律责任的目的,进而在执行过程中掌握主动权,致使调解的案件要么权利人被迫再次放弃部分合法权益,要么必须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即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权利人也只能按照调解书所确认的权利申请执行,这样就违背了权利人当初进行调解的初衷,侵害了权利人的利益。笔者认为,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别有用心的义务人钻法律的漏洞,在民事诉讼中应确立调解的但书制度,即法院在组织调解时,应充分行使释明权,建议权利人与义务人就如果义务人不按照调解协议所确定的方式、时间、内容等履行,如何限制义务人、制裁义务人达成单独的条款,作为对前面权利人有关放弃权益条款的否定,使调解结案的方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田凌



通讯联络——津市法院办公室

联系人——田凌

联系电话——07364203109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部分地方性法规涉及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停止执行《黑龙江省种畜禽管理条例》等27部地方性法规涉及的51项行政许可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