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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2)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9 05:27:07  浏览:9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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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2002)

中共中央


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当前农村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多数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乡村推行的土地流转,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
  ●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合理流转,是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符合党的一贯政策。当前农村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多数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总体上是健康的。但是,一些乡村推行的土地流转,存在不少违背农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强迫流转,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手段,与民争利,损害了农民的利益;有的强行将农户的承包地长时间、大面积转租给企业经营,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产生活;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这些问题如不加以纠正,将引发许多矛盾,甚至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了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健康发展,现就农户承包地(指耕地、果园和鱼塘,下同)使用权流转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必须长期坚持。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确保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前提。要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落实到具体农户和具体地块,并按规定与农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发放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要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党的农村土地政策落到实处。
  二、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必然结果。只有第二、三次产业发达、大多数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的地方,才有可能出现较大范围的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总体上看,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目前尚不具备这个条件。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一定要坚持条件,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也不能用收走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
  土地流转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在承包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无权单方面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也不能用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强迫农户放弃承包权或改变承包合同。不准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准将农户的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不准借土地流转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农户承包土地的剩余承包期。
  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建立在农户自愿的基础上。在承包期内,农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这是农民拥有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具体体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户流转土地,也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由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的“反租倒包”,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应予制止。
  农户的土地收益包括承包土地直接经营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应当是有偿的。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应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土地流转涉及多方面的利益关系,必须健全制度,按规范程序进行,避免随意性。确定流转关系后,应当签订合同。
  三、规范企事业单位和城镇居民租赁农户承包地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
  随着农村第二、三次产业发展和城镇化步伐加快,离开土地的农民会越来越多,他们腾出来的土地应当主要由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来经营,以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增加务农收入,缓解人地矛盾,这也有利于保护耕地。
  工商企业投资开发农业,应当主要从事产前、产后服务和“四荒”资源开发,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的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应当是公司带动农户,而不是公司替代农户。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隐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单位如果需要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应当尽量与乡镇农业示范场或国有农场结合,利用其设施和土地,也可以小范围向农户租赁承包地。
  外商在我国租赁农户承包地,必须是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其他企业或单位不准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已经租赁承包地的,要进行清理,加以规范。
  四、加强对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领导
  土地问题是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核心,是农村稳定的基础。落实党的农村政策,最根本的是落实土地政策。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加强党的农村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教育,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贯彻执行党的土地承包政策,监督农村土地的合理使用,为土地流转及时提供法律、政策服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查研究,掌握动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因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以及合同鉴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征占用的管理,防止以土地流转为名,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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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 国家旅游局


审计署、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审计署、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旅游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根据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和全国旅游工作会议的部署,决定在一九九0年对旅游行业进行审计,重点是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进行一次行业审计。现将《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对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的实施方案
一、根据一九九0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和全国旅游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对旅游行业的审计监督,促进旅游市场改善管理的精神,现决定今年下半年对全国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一、二类旅行社开展行业审计。
二、这项工作由审计署和国家旅游局共同领导,审计署商贸审计司和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有关专业司负责审计中央一级部门开办的一、二类旅行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地、市级审计机关应会同当地旅游部门对所属的一、二类旅行社进行审
计。全面审计有困难,可选择一部份重点单位进行审计。
三、这项审计的内容是一、二类旅行社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上半年的财务收支及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为了查明有关重要问题,必要时可追溯到以前年度。审计的重点一般应放在旅行社的对外售价和对外结算等方面,着重检查有无损害国家利益,盲目扩大优惠待遇,擅自减免各项收
费,压价竞销等现象;有无先接待,后收费,长期拖欠,以及上当受骗,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现象;有无违反外汇结算规定,向海外旅游团队收取人民币或逃汇、套汇、倒汇等问题。
四、这项行业审计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审计条例》的各项规定,坚持依法审计的原则,严格按审计程序办事,各地审计机关务必作好审计结论和决定,事实无误,定性准确,处理宽严适度。国家旅游局将尽快把有关旅游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违反政策的处罚规定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旅游局。各地对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和疑难问题,可及时反映给审计署商贸审计司和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以便统一研究,作出规定。
为了保证审计的质量,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拟于六月初举办审计培训班,各地旅游局派一名审计负责人或骨干参加,重点旅游省市审计机关也派一人参加。培训的主要内容:旅游财务管理、旅游价格、对外结算政策法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各地在组织审计时,除审计机关应投入必要的力量外,可以组织运用旅游部门的内审力量来进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内审机构不健全,审计人员不足的,应迅速充实、健全。
六、对全国一、二类旅行社的行业审计,要求在十一月底前结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审计局应对此工作写出综合审计报告并附表,上报审计署商贸审计司,抄报审计署驻国家旅游局审计局。



1990年4月2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25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业经2008年5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八年十月七日            



  《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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