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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9:48:48  浏览:92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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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府办〔2005〕211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五年八月二日

厦门市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代办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服务我市投资项目建设,加快投资速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办,是指专门代办机构无偿为投资项目业主直接代为办理或协助办理投资项目基本建设前期手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建设前期手续是指从立项到施工许可的建设审批行为。

  第三条 代办依托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实施。

  中心设立建设项目代办工作站(以下简称代办站),选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牵头代办前期手续。

  第四条 代办站、项目业主、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根据各自职责,为项目代办提供服务。

  (一)代办站工作职责:

  1、指导、帮助项目业主组织审批申报材料;

  2、负责审批事项窗口申报;

  3、跟踪审批过程、及时反馈审批情况;

  4、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调、督促或提请中心进行审批协调、督办;

  5、组织项目协调会;

  6、督促项目业主履行职责;

  7、做好项目业主、审批部门及设计等单位之间的沟通工作。

  (二)项目业主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材料;

  2、负责联系、督促设计等业主委托单位按要求及时对审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3、协助组织项目协调会;

  4、负责及时办理各种缴费手续及其他项目业主应履行的职责。

  (三)审批单位驻中心窗口工作职责:

  1、驻中心负责人负责代办项目涉及本部门审批事项的内部协调、督促;

  2、指导项目业主准备审批申报材料;

  3、牵头组织或参加代办项目协调会;

  4、及时向代办站(经办人)反馈本部门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中心为下列项目提供代办:

  (一)重大投资引资项目;

  (二)政府统一建设的工业园区;

  (三)重要的社会公建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代办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委托代办。但项目业主认为可自行办理的除外。

  代办应签订代办委托书,明确代办双方的责任、义务。

  第七条 项目代办工作程序:

  1、签定代办委托书,确定代办经办人、项目业主经办人,并明确工作职责;

  2、共同编排项目前期审批进度计划;

  3、准备、整理申报材料;

  4、提交审批登记窗口;

  5、跟踪审批办理;

  6、对审批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或提交中心协调、督办;

  7、审批办结件交付。

  第八条 代办站应加强与各区项目代办点(行政服务中心)的对接工作。

  区级项目涉及驻中心各部门审批的(含分局审核,市局批准的),由各区建设审批代办点(行政服务中心)统一从中心登记窗口报送。

  各区代办点(行政服务中心)可根据需要,委托代办站办理审批事项的审批、组织并联审批、跟踪、组织协调等。

  第九条 代办站应积极跟踪、督促项目的审批进程,及时发现、解决审批存在的问题。

  代办站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提交中心协调、督办。

  第十条 中心办公室、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等中心工作部门应加强对代办的领导、协调,确保代办工作的顺利开展。

  代办站在中心办公室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中心办公室负责代办项目的协调、督办工作。

  监察局驻中心监察室积极参与代办项目的协调、督办工作;负责代办工作涉及各方主体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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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及印发民政部实施方法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及印发民政部实施方法的通知
1993年2月12日,民政部

各直属、挂靠单位:
现将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1992 ]财文字4 58号)和我部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财政部颁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92)财文字第458号 1992年7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令第2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开展合理组织收入的活动,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的收入管理,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二: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收入管理,引导事业单位组织收入活动的健康开展,增强单位资金自给能力,促进事业发展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1989年财政部令第2 号发布的《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原则
(一)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条件组织收入的单位,应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利用人才、技术、设备、资源等条件,积极、合理地组织收入。
(二)开展组织收入活动,必须有利于事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开展经营和服务,组织收入。
(三)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政策及管理制度。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范围和标准执行,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事业单位收入的范围
(一)事业性收入。指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有效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所取得收入。
(二)生产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缴收入。指所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服务单位上缴的纯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其他各种收入。
三、事业单位收入管理的方式
事业单位取得的各项收入,不论实行何种预算管理形式,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并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计划和决算报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事业单位收入的计算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组织收入,应实行独立核算,按扣除成本(费用)后的纯收入计算。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的收入,按毛收入计算。
五、事业单位收入的成本(费用)核算
(一)成本(费用)的范围,一般包括劳务、材料、设备仪器耗损等费用。成本(费用)要严格按实际发生数计算。全额预算管理单位,难以计算事业收入实际成本的,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各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定。
(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组织收入所耗费用,已在经费中开支的,按计算出的成本(费用)数,冲减事业经费的相应支出。
六、事业单位专用基金(资金)的建立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开展经营和服务所得的纯收入作为“抵支收入“,与单位预算包干经费统一使用,年终的结余,建立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建立以下基金(资金):
1、医疗基金。凡未纳入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单位, 应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经费开支标准从收入中提取医疗基金,参照公费医疗制度有关规定,用于职工公费医疗开支。
2、修购(折旧)基金。要逐步建立设备、仪器修购基金制度, 修购基金按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有条件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要逐步建立折旧制度。提取的修购基金或折旧基金,要专项管理,用于设备、仪器的修理和更新,不得挪用于其他开支。
3、周转(流动)资金。可根据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需要, 从收支结余中逐步建立经营服务周转(流动)资金。周转(流动)资金的定额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4、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后备基金。 按规定从年终收支结余中提取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有条件的自收自支管理单位可建立后备基金。
(三)上述各项基金的具体提取比例,由各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
(四)凡是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收入中直接提取了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的,不得再从年终经费包干结余或收支结余中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七、事业单位收入有区别的减免“两金”
(一)经财政部门核定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用于抵补事业单位的支出的收入,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两金”)。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门核准的总额分解到单位的核准证明(或预算、决算批复文件),抄送当地税务部门备查。单位收入年终实际数大于或小于年初核定数时,作为调整预算处理。
(二)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免征“两金”。
(三)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修购(折旧)基金,从年终收支结余提取的事业发展基金、后备基金和补充的周转(流动)资金,以及上交主管部门用于抵补事业费的收入,作为抵顶预算拨款,免征“两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照章交纳“两金”。
八、事业单位减免税款的使用单位对按税法规定减免的税款,要单独计算,全部用于抵补事业支出,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职工奖励。
九、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事业单位收入的管理。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在纳入财务之前,不得坐支;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劳务费和奖励费外,不得自立项目、自立标准滥发奖金、实物。单位用收入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必须经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后,按规定程序报批立项。
十、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附属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所属的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十一、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三年度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中央各部门的具体实施办法,由主管部门与财政部商定。

附三:民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的规定》现制定民政部实施办法如下:
一、各直属事业单位组织收入:
(一)凡属于设立、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必须由单位向综合计划司报审,综合计划司审核后转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审报。
(二)凡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已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则按批准文件执行。
(三)凡京外单位所在地省级物价和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适用于该单位的,按省级规定执行。对于各项收费,单位应持批准文件向当地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方可实行。
二、各直属单位收入范围主要为:提供劳务和咨询,举办培训和委托代培,出版发行报刊、杂志、书籍和广告,有偿转让科技成果和软件,休养、住宿和接待会议,借用设备和场地、假肢、轮椅检测以及开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各直属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
(一)全额预算管理单位抵支收入与包干经费的年终结余,提取专用基金比例,仍按《民政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包干”具体实施办法》(民[198 9]综字3号)规定执行,即事业发展基金55%,职工福利基金20%,职工奖励基金25%。 科研单位和院校则仍照国发[1988]10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事业发展基金40%, 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60%。
(二)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自收自支管理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为:
1、医疗基金按职工人数每人每年500元从收入中提取。
2、修购(折旧)基金按收入的5%提取。
3、周转(流动)资金从收支结余中按10%提取,达到定额后可不再提取。
各直属事业单位周转(流动)资金定额为:
社会报社200万元
社会出版社200万元
威海休养院50万元
大连休养院80万元
“老人天地”杂志社40万元
“乡镇论坛”杂志社40万元
“中募委”发行中心1,200万元
“老龄委”所属单位由“老龄委”商民部综合计划司确定。
4、事业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分别为年终收支结余提取周转(流动)资金和上交部抵补事业费后余额的50%、20%、30%提取。中募委发行中心应建立后备基金,提取比例为5%,职工奖励基金改为25%。


关于部属六个生物制品研究所的检定科实行由所在生研所和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双重领导的决定

卫生部


关于部属六个生物制品研究所的检定科实行由所在生研所和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双重领导的决定
卫生部

决定
为加强生物制品检定工作,保证和促进提高制品质量,以适应生物制品工作发展的新形势和国际交流的需要,现决定对部属六个生物制品研究所的检定科业务上实行由所在生研所和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双重领导。
1.检定科是各生物制品研究所的职能机构,但在业务上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其检定业务受检定所领导。
2.检定科代表检定所负责执行国家检定职责,对本所生物制品、血液制品进行全面质量监督和检验。检定科依据《生物制品规程》进行检定并了解生产使用情况,对本所制品质量合格与否,能否使用,有权作出判断和处理。如有质量问题与生产部门有分歧意见时,应在共同贯彻“生
物制品规程”的原则下,首先与所在所的领导研究解决,生产部门应尊重和服从检定科的意见,如仍有分歧意见时报请检定所仲裁。
3.检定科正、副科长应熟悉业务,思想作风好,敢于对制品质量负责。其任免或工作调动应征求检定所意见,再由主管部门核批。检定科主管技师以上的技术骨干,应保持相对稳定。
4.检定科人员编制和各类人员比例,应根据生产的品种、产量等实际情况,由生研所和检定所协商制订,人员的补充从各所编制内统一解决,以保证检定工作的顺利进行。检定科人员的工资福利、晋级晋职和进修学习等一切待遇,应与本所生产、科研人员同等对待。
5.检定科必需的检测手段和条件(包括生化检测、仪器设备、房屋等)各生研所应给予保证。
6.检定所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定科的业务工作;定期培训检定科主要技术人员;定期抽检制品和核对制品质量指标;有计划供应标准品或参考制品;加强检定方法的改进,统一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的研究,并代卫生部审核制订或修订的生物制品和血液制品规程。



1983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