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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27:40  浏览:80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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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3]464号



关于加强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根据《招标投标法》和部颁发的《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对公路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按照部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并完善省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把好专家准入关。在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对具备资格的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二、要加强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国道主干线、国家和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招标评标委员会专家要从部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抽取。部负责对部级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专家进行资格审查、培训和动态监管,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和维护,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家抽取工作进行监督。招标人依法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三、评标专家抽取一般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凡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评标从部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项目所在省份的评标专家应该回避。评标专家在收到参加评标工作的邀请后,如与所评项目投标人有私下接触,应立即告知邀请单位,并主动提出回避。
  四、要做好评标专家名单的保密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制定评标专家抽取的具体办法和工作程序以及专家名单的保密规定。要现场监督招标人的抽取过程,并做好书面记录,存档备查。在评标专家的抽取、通知和集中前往评标地点等环节上,应尽量简化工作程序,减少中间环节,落实责任人,确保评标专家名单和评标工作的保密性。
  五、要加强对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做好对省级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动态监管工作,每年要对本省评标专家的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合格的专家,要依照规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对于部级评标专家库专家参加本省评标工作的,要做好登记和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年底前要将评价意见报部。
  六、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和部有关规定,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切实履行好政府监督职责。对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部。
  附件: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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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犯罪的特点、趋势、原因及对策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 朱春阳、宋丽红


2004年、2005年和2006年前9个月,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三人以上团伙犯罪案件66件263人,分别占每年案件总数的9.7%、15.4%和18%,占每年犯罪总人数的29.4%、32.2%、43.9%。其中2006年9个月内共批捕各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244人,团伙犯罪竟多达107人。案件数和人数在不断递增。因为团伙犯罪在一定范围形成一股邪恶势力,有较强的社会对抗性,直接影响一个地方的社会治安局势,左右刑事案件的升级程度,所以为了有力打击团伙犯罪,我院对近三年来的团伙犯罪案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谨供参考。
一、团伙犯罪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1、团伙成员以外来人口和农村人口为主。团伙犯罪中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2006年前9个月,团伙犯罪总人数107人,其中农村人员就有98人,2004年和2005年团伙犯罪案件均为农村人员所为,并且本地人参与少,外来人员参与较多。2004年、2005年、2006年前9个月,我院批捕的外来流动人口参与的团伙犯罪案件分别占团伙犯罪案件总数的56、6%、67、3%和78、3%。外来人口出来打工,大多是亲戚,朋友结伴而来,同吃同住,加上与外界不熟,使他们成为一种较为封闭的小团体,往往以地缘或亲缘为纽带结伙实施犯罪。如我院今年3月份提起公诉的4名福建人盗窃汽车牌照,然后敲诈车主的案件,这4人就是亲叔、侄关系。另外,由于外来人口“流动”的特性使他们作案后便于逃逸。外来人口没有财物负累,尤其是没有不动产,思想上顾忌少、负担轻,在流入地可以随心所欲地选择作案时间,作案后随时可以一走了之,“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公安机关很难抓获。因此农村流动人口团伙犯罪往往作案频率高、危害严重。
2、人员以男性和青壮年为主,文化素质低,有低龄化趋势。从以上我院统计的案件看,18至40岁的团伙成员占多数,2004年占79.4%,2005年占70.3%,2006年前9个月占到72.2%,平均94%为男性。其次,文化素质低,初中和小学文化程度占85%。团伙成员有向低龄化发展的趋势,未成年人参与团伙犯罪的越来越多,2004年有15人,占团伙犯罪人数的20.2%,2005年占24.2%,2006年前9个月占到27.3%.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有70%是团伙犯罪。他们参与的团伙犯罪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未成年人被各种犯罪团伙或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吸纳。这些犯罪组织之所以积极拉拢吸收青少年,特别是未成年人,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往往更加无所顾忌,敢打敢拼,而且他们出面从事某些犯罪活动,即使被抓住也不负刑事责任或能减轻处罚。另外,未成年人自身有合群性,崇尚江湖义气,在犯罪中往往组成团伙以聚力壮胆。
3、作案的犯罪对象多指向财产,犯罪工具科技化,犯罪手段暴力化趋势明显。为了维持温饱和团伙的生计,攫取财产是犯罪团伙的首要犯罪目标,涉嫌盗窃、抢夺、抢劫等涉及财产犯罪占团伙犯罪的82、3%以上。有一定财产后为了更好地实施犯罪,他们配备现代化的通信、交通工具和较有威慑力的凶器,聚散迅速,行动快捷,侵害能力强,进而会把犯罪目标定向数额更大的公私财产,得逞后继续改进犯罪工具,犯罪团伙的队伍不断壮大,案件也不断作大,滚雪球似的形成恶性循环,危害社会。
4、团伙成员被他人“拖下水”的犯罪较多,犯罪团伙被雇用进行犯罪的趋势日益显露。团伙成员大都重视“江湖义气”,往往案件的起因只与一人相关,其他同伙事后获知原委后,出于“哥们义气”又卷入其中,主要体现在替人讨债、殴斗等案件中。如曾某等13人寻衅滋事一案,团伙成员很多不知事由,互相叫来,聚齐就开打。可见,此种犯罪活动实施快,没有周密的预谋和准备,具有冒险性、疯狂性、不计后果的特点。而有些“名气”的黑、恶性质犯罪团伙因其暴力性较强,常常成为某些人争夺利益、报复他人的犯罪工具,团伙为了谋取经济利益,也往往受雇于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如王某7人故意伤害案件,就是受雇于人要欠帐,债主承诺事成抽取20%的好处费给他们。
5、犯罪活动倾向于隐蔽性。在持续不断的严打压力下,一些团伙头子不断变换作案手段,以各种面目出现,往往以企业经理等合法“外衣”掩人耳目。团伙头目指使手下作案时,往往用暗示方法,以便于推脱罪责,具有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如今年6月份批捕的17人的涉恶团伙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聚众赌博等几条罪名,其头目温某,合法身份是某公司法人。
二、团伙犯罪的形成原因
  1、团伙作案的成功率大于单独作案。(1)互相为“托儿”,蒙蔽性大。常见于诈骗、集资诈骗等案件中。如李某等3人诈骗案,三人均有正式职业,以发生交通事故急用钱为由,用外币兑换人民币赚取差价诱使熟人自愿上钩,均得逞。(2)胁迫力强。诸如抢劫、斗殴、敲诈勒索等的多发性犯罪,就是要用以强欺弱、以大欺小的团伙架势慑倒对方才易得手,使其不敢作声、不能反抗。(3)有些案件需多人配合。常见于飞车抢夺、盗窃、拐卖妇女、儿童和毒品案件中。此种犯罪预谋性强,分工负责严密。如张某等14人拐卖儿童一案,该犯罪团伙共贩卖婴儿十几人,分工明确,形成了拐骗、运输、贩卖一条龙,犯罪活动十分猖狂,对被拐卖儿童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极恶劣的影响。
  2、社会环境因素。(1)歪风邪气的影响。在实行市场经济过程中,眼看一部分人迅速窜富,“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腐朽思想的侵害,造成一人的心理失衡。致使现今的犯罪团伙已不再是单纯为求生存温饱而走上犯罪道路,更多的是为了寻欢作乐贪图享受而误入歧途。(2)不良文化的影响。带有宣扬犯罪的影碟、网站、书刊等,给犯罪团伙提供了直接仿效的条件,从而诱发犯罪。如张某等10人抢劫、盗窃一案,就是模仿电视情节,滴血结盟成立“青龙帮”,平日里经常纠合在一起,做些偷鸡摸狗、为非作歹的事情,引发多起恶性案件。
3、“同命相连”感容易形成团伙。这些团伙成员经历或家庭状况相同,如都为父母离异或都有被别人骗的经历,“同命相连”的感觉使他们有归属感,容易一拍即合。常见于未成年人、劳释人员和聋哑人犯罪团伙。这些人多为生活的“弱者”,得不到社会的正视和家庭的温暖,自认被社会抛弃,思想包袱过于沉重,生产生活难以步入正轨,很容易与一些“同命相连”的人拉帮结伙,以难友相聚,以犯罪为业,纠合在一起,演变成为现今的犯罪团伙。这些人一般更讲义气,或有专门纪律,一旦被抓获,只能承认自己的被抓获事实,对于团伙的任何情况都不能泄漏,否则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这一方面加大了侦查取证的难度,另一方面也不利于及时的发现其他犯罪、加强犯罪预防,容易使其他犯罪人逃脱法网。
4、小集团利益驱使。这类团伙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往往通过贿赂、引诱、威胁等手段,把一些意志薄弱、立场不坚定的国家工作人员拉下水,迫使他们参加其集团,并为犯罪提供非法保护、帮助隐慝、毁灭、伪造相关证据,为该小集团创造更加丰厚的物质财富。有些依此原因进行纠合的成员具有一定的家族因素,多集中于乡镇、农村及城乡结合部,成员稳定,组织形式较松散,没有明确的分工,平时各忙各自的,一旦其有了事情,则迅速集结,且其行为在一定区域内影响较大。如有的团伙在村民民主选举中,为了保护本姓体系的既得利益,或扩大本姓体系的影响范围,大肆行贿,暴力打击竞争对手,左右村政权。一旦有成员进入村领导班子,就会“恶人治村,恶霸当家”,形成农村恶势力,即称霸一方、为害乡里的违法犯罪团伙。实践表明,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就是由农村恶势力发展演变而来的,农村恶势力已经成为我国所特有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成因之一。
三、打击和防范团伙犯罪的几点意见
团伙犯罪的形成发展与社会控制不健全、全社会道德水准不高、社会教育管理失误等社会因素有直接关系,对此,笔者提出打击和防范团伙犯罪的几点意见。
1、加大处罚力度。要露头就打、寻求主动。公安机关要加强排摸,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准确把握工作的重点和突破口,坚持打早、打小、打苗头,防患于未然,始终保持对团伙犯罪尤其是涉黑、涉恶团伙犯罪主动出击的严打高压态势,绝不能让黑恶犯罪势力坐大成势,杜绝有漏犯现象发生,以最有效的方式遏制团伙恶势力的继续犯罪,同时对其他犯罪势力也起到威慑作用。
2、加强心理教育。尤其要重视青少年的正规教育,建立起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系统工程。摒弃过分溺爱或放任不管两个极端,随时注意青少年成长过程的思想动态,及时转变扭曲的价值观,使其养成安分守己、依法办事和良好的生活行为习惯。即使对失足犯罪的青少年,也不能一概地盖棺定论,充分发挥青少年维权岗的作用,认真贯彻《预防青少年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教育为主,从根源上做好帮教工作,正确引导他们步入正轨。
  3、净化社会环境。积极开展各种社会综合治理,建立正确的舆论导向、文化导向、法律导向,营造出良好的社会风尚,构建和谐社会。(1)以“严打”整治斗争的成果为契机,加大宣传力度,进行普法、美德教育。(2)有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净化社会和学校周边文化环境。(3)加强对劳释人员的就业指导和培训,动员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和参与安置、帮教工作,引导他们重新走向正轨。(4)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制定好村规民约,建立农村治安防范组织,进一步推进基层民主化,建立有凝聚力、有权威性的基层组织,设立举报信箱,充分发挥基层治保和民间调解组织的作用,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不稳定分子的情况,共同搞好农村社会治安工作。
4、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把舆论宣传作为打击团伙犯罪尤其是涉黑、涉恶团伙犯罪工作的开路先锋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法宝,大张旗鼓地营造严打氛围,形成排山倒海、铺天盖地的围剿之势。法院要利用公判大会等形式,鼓舞群众、震慑犯罪。报社、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要开辟打黑除恶专栏,对打黑除恶斗争进行全方面、多角度深入报道。要高度重视对法律政策的宣传,进一步发动群众,提高认识。同时,要建立证人保护机制,实行有奖举报并及时兑现政策,最大限度地激发群众的参与热情。针对黑恶势力易插手和侵害娱乐业、运输业、集贸市场的特点,要充分调动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力量齐抓共管。
5、提高素质、公正执法。要提高执法队伍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首先要培养和提高干警的岗位实践能力,积极引导干警把所学理论运用到执法实践中去,特别是刑事证据方面的知识;其次要培养和提高干警的调研能力,要认真分析研究团伙犯罪的活动状况和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大调研;再次要注重培养和提高干警的创新能力,要根据打击团伙犯罪实践的要求,破除旧的思想束缚,不断创造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办法、新经验。同时,要严格依法办案,强化打击意识、稳定意识、证据意识、规范意识和公正意识,使有罪的人得到追究,无罪的人得到保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7〕1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酒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酒泉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确定的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向中央、省级部门争取和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中小企业产业化发展、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以及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扶持重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来源:
  1、向中央及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厅)、中小企业局等部门争取到的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2、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发展中小企业专项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重点:
  1、工业项目、加工装备制造项目、龙头企业项目贷款贴息补助;
  2、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方面的补助;
  3、中小企业职工培训费补助;
  4、中小企业项目建设前期费补助。
  第七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补助资金,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中央及省级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用途专项下达,专款专用。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及下达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
  1、申请中央、省级及市级有关部门专项资金的企业和单位必须同时具有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2、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对申报单位项目要按照项目申报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
  3、各县(市、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局要严格按条件审查,严把项目材料申报关,申报材料必须齐全真实。并对申报项目提供的有关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4、所有项目以一个文件(一式三份)一次性上报。每个项目按要求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册,不得零星上报项目。
  5、已争取到中央、省级有关部门发展专项资金和上年度已安排项目原则上不再上报、审批。
  6、各县(市、区)申报中央、省级有关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须于3月底前,申报市级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须于5月底前将项目以纸质及电子文档两种方式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和市中小企业局。
  第九条、市中小企业局、财政局经对申报项目进行筛选、审查、论证,在每年10月前联合行文将发展专项资金分解、下达到项目县(市、区)或项目单位。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要加强对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对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专项资金真正落实到项目单位并发挥效益。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将对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改变发展专项资金用途或滞留、挤占、挪用的,将停止对其扶持,并将通过县(市、区)财政扣回已下拨资金。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因故中止的(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市财政局将收回全部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每年要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市级有关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