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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专用车使用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3:24:23  浏览:97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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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专用车使用办法

铁道部


毒品专用车使用办法

1980年9月18日,铁道部

一、毒品专用车仅限用于装载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八类的整车毒害品、放射性矿石矿砂及按规定标有第九号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其他整车危险货物。上项货物除另有指定者外,不得使用其他的棚、敞车运输。
二、毒品专用车不固定配属,在全路通用。由各级调度根据月计划和货源需要,通过旬、日计划统一调整。各局卸后的毒品专用空车,多余时可按特种货车规定列入备用。
三、毒品专用车是部属主要类型的铁路货车,其基本记号为“PD”,现有PD3、PD4两种车种,其标记格式及位置见(80)铁辆字1457号文附图。
四、(删)
五、毒品专用车卸后及洗后往其他站调送时,应凭分局调度命令填写“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向指定站回送。
六、为便于掌握毒品专用车运用状况,在“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运报一)、“现在车报表”(运报二)、“装卸车报表”(货报一)、“货车出入登记簿”(运统4)内均应统计毒品专用车的辆数。运报一、运报二、货报一等各种十八点统计报表和原始记录内货车车种分类中的“砂石车”栏,均改为“毒品专用车”栏,以填记毒品专用车辆数,原砂石车的车种应与平车车种合并填记在“平车”栏内。各级调度使用的表报亦应按上述要求进行相应的修改。
七、(删)
八、运输毒品无论整车或零担都必须严格包装要求,包装不良的铁路应拒绝承运。
九、编制运输计划、技术计划均应包括毒品专用车。为此,要车计划表车种及车数栏内增加“毒品专用车”一项。凡按规定使用毒品专用车装运的货物,一律在要车计划表上填写毒品专用车车数,并据此编制技术计划。技术计划中,凡有车种别的各项指标,均应增加毒品专用车车种。
补充规定:
使用金属容器或2号包装的下列危险货物可不使用毒品专用车装运:硫化纳、电石、保险粉、氯酸钾、高锰酸钠、重铬酸钠、重铬酸钾、铬酸、硝酸锌、硝酸铁、硝酸钴、金属钙、油漆(品名编号61179和62064)、树脂和树胶(品名编号62061)。(货运局1980年11月18日第341号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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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5年1月5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5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对《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风景区内原有的建(构)筑物,依照风景区规划允许保留的,不得擅自进行改建或扩建;确需改建或扩建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有关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事先征求风景区管委会意见,依照风景区规划不允许保留的,应当限期拆除。”
二、第十条修改为:“风景区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定点、总平面布置、单体设计和施工报建,应当事先征求风景区管委会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在风景区内承担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施工场地的地形、地貌、林木、植被、水体、历史遗迹等产生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后始得进行。”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风景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应当按照规划进行管理,不得砍伐。确需砍伐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科研或其他原因需要在风景区内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必须经风景区管委会同意,方可限量采集。”
六、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风景区内不得擅自设置广告牌,确需设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七、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风景区内的经营摊点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布局的原则设置。”
本决定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青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政办发〔2005〕78号

市各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
  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拟订的《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六日




南通市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机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包括市财政从基本建设资金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及各部门(单位)专项用于电子政务建设的资金。
二、建设资金使用应遵照统一规划、资源共建、突出重点、精打细算的原则。
三、在市电子政务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网络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和《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计划》进行管理和安排。
四、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一)市政府网络中心
1.负责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并报协调小组审定;
2.负责编制年度电子政务平台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评审各部门(单位)编制的《电子政务建设详细实施方案》,提出实施意见和经费初步安排建议;
4.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二)市财政局
1.根据《年度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计划》,审核经费预算,提出安排建议,会商市政府网络中心后,报协调小组审定;
2.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采购计划的审批;
3.组织项目招标采购;
4.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督;
5.负责编制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决算报表。
(三)其他部门(单位)
1.负责编制本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详细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和落实资金来源渠道;
2.按照协调小组审定方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
3.认真组织实施,接受市政府网络中心、市财政局等部门的验收和监督。
五、建设资金申请与审批
1.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由市政府网络中心根据《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组织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南通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请表》,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协调小组审定。市财政局于每年10月根据协调小组审定意见,将所需建设资金列入下年度基本建设资金计划向市政府申报。
2.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年度电子政务建设实施计划》,编制本部门(单位)下一年度的《电子政务建设详细实施方案》,在上报市财政局部门预算“一上”方案前向市政府网络中心申报,同时抄送市财政局一份,并附《南通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申报表》。
市政府网络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部门申报的《电子政务建设详细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并报协调小组审定。每年10月份前,各部门(单位)将协调小组审定的实施方案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协调小组审定的部门(单位)实施方案所需的建设资金直接列入部门预算,并报市政府审定。
六、建设资金使用和监督
1.公共平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市政府网络中心依据协调小组审定的建设项目实施计划,填制政府采购计划单,送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局采取直接支付和授权单位支付两种方式拨付。
2.部门(单位)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各部门(单位)依据协调小组审定的详细实施方案,填制政府采购计划单,送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采购,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支付。
建设资金要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当年未完成的项目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执行中遇到项目调整和撤销,应履行相关调整和撤销手续。
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七、建设项目跟踪管理
1.为了规范建设行为和保证建设质量,各部门(单位)与中标企业均要按规定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合同履行的时间、提供产品质量、货款支付方式等。
2.各部门(单位)项目完成后,应向市政府网络中心申报《验收报告书》,由市政府网络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南通市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设计方案纲要》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
八、部门(单位)专业业务系统建设资金,原则上由部门设法自筹解决。确需市财政安排经费的,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由各部门(单位)先编制专业业务系统建设实施方案,报市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市财政根据审批意见和财力情况提出资金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建设资金统一列入部门预算,项目实施按政府采购要求组织招标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