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20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九月八日
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新农合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开展门诊统筹工作,扩大受益面,根据《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三府〔2008〕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门诊统筹,是指不需住院治疗,也不属于门诊治疗病种补偿范畴,在一般门诊诊治疾病可按规定获得新农合统筹基金补偿的运行模式。
第三条 门诊统筹不另设专项统筹基金,其补偿与住院统筹补偿一并从新农合统筹基金中整合支出使用。主要突出大病统筹原则,又能扩大受益面。
第四条 门诊统筹补偿限定在镇(区)、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实施。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可以在全市范围内任选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其一般门诊费用享受统筹基金补偿。
镇(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定点卫生院(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定点农场医院)。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定点村卫生室(含农村定点个体诊所)。
第五条 一般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限定门诊补偿次数,按比例给予补偿。
(一)卫生院: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30%。
(二)卫生室: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20%。
(三)纯中医中药单次门诊费用补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
第六条 一般门诊补偿范围包括:
(一)注射、灌肠、换药、清创缝合、针灸、推拿、拔火罐、普通门诊手术等治疗费。
(二)A超、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三)《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规定使用的药品费。
第七条 下列门诊情况,新农合统筹基金不予补偿:
(一)在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市外医疗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一般门诊费用;
(二)一般门诊补偿范围以外的费用;
(三)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
(四)经审查属舞弊行为的医疗费;
(五)超出药品、医疗项目限价的部分费用;
(六)药品目录中规定的二线限制用药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七)未使用统一版本处方开药;
(八)处方必填项目填写未完整;
(九)处方书写不符合规范要求;
(十)无患者签名;
(十一)未按规定时限上网记录补偿信息及未记入医疗证;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门诊费用补偿与结算方式:
(一)参合农民凭《合作医疗证》和户口簿(或身份证)到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其一般门诊费用由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即时垫付补偿。结算补偿时患者须提供门诊发票、复式处方、《合作医疗证》和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等有关资料,并分别在《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和《门诊统筹处方》上签名按手印和留下联系电话。
(二)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在结算参合患者门诊费用时,其经办人员应填写《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项目填写必须完整)和在《合作医疗证》上记录补偿信息,并及时、准确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村定点卫生室由合管站协调卫生院或采取其他方式录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参合农民的门诊补偿费用,原则上每月与经办机构结算一次(村定点卫生室由卫生院代其结算与报账)。结算时须提供《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报账联)、每位患者的复式处方(报账联)及门诊发票,先报合管站初步审核,再由合管站报市合管办复核后拨付当月费用。
第九条 门诊统筹实行定点服务管理。采取医疗机构自愿申报、经办机构考核评估与审批发证的办法,确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并签订门诊服务协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定点村卫生室1个。服务人口多或自然村庄较分散的行政村,按照便民优先原则将农村个体诊所列入定点,由当地合管站规划个数后报市合管办确认定点资格。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安排专人承担本单位门诊费用的结报服务工作,并使用经办机构统一制作的《门诊统筹补偿登记表》、《门诊统筹处方》和地税监制的门诊发票。在为患者结算补偿时,必须坚持“先验证、后补偿”的原则,做到门诊统筹补偿登记、门诊发票、复式处方、医疗证费用记录、网上记录“五对口”,确保门诊补偿准确真实。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充分利用计算机信息技术,快速、便捷服务参合农民,并及时录入补偿信息,规范门诊统筹服务管理。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管理规定,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实行药品统一招标采购,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因病施治。严禁开大处方、做“套餐式”检查,原则上一般门诊不使用“乙类目录”药品,抗生素联合使用不超过二个品规。
第十三条 建立门诊处方额控制制度。新农合病人次均门诊费用,卫生院不得超过45元、村卫生室不得超过25元。监测办法为:100张以内处方次均费用允许上浮10%左右,但200张以上处方次均费用不得超过上述标准(此标准与监测办法暂定,待运行一段时间后再由市合管办发文调整)。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次均门诊费用,不得以分解处方方式增加门诊补偿次数、以开大处方方法提高单次门诊费用。
合管站每月要做好对各卫生院、卫生室门诊处方额的监测工作。发现处方额超标的单位,合管站应在其当月结算费用中扣除,并及时告诫、督促改正;处方额连续超标两个月的单位,由市合管办视情节扣除其部分或全部门诊结算费用,并按规定做出处罚;处方额连续超标三个月或当年累计超标三个月的单位,除扣除其当月全部门诊结算费用外,一并取消其定点资格,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门诊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补偿项目及常用药品的价格等信息公开张贴,将农民获得门诊补偿的情况定期公示。
第十五条 各级经办机构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暗访,并设立举报和投诉电话,接受参合农民和社会各界的举报。对在门诊统筹补偿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拆分处方、大处方、串换药品、药品倒卖、虚报冒领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属于参合对象行为的,除追回基金损失外,按规定给予处罚。属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行为的,视情节扣除责任人违规费用并依法处罚,部分或全额扣除违规单位当年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直至取消医疗机构执业资格、执业医师资格、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在新农合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市合管办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8日起施行,并由市合管办负责解释。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为工程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抗震设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连云港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实施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以地震观测资料和地震地质、地球物理等科研和技术工作为基础,对工程建设场地未来可能遭遇到的地震及其不同风险水平所取概率、强度的预测和地震事件对工程建设场地的影响程度以及安全程度的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工程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的确定、场址周围活断层评价、地震小区划、场地震害预测等。
第四条 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对外省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任务进行登记验证;
(三)按规定的权限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依法查处违反国家抗震设防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市发改、经信、建设、规划、价格、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要求,配合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一般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按照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
下列建设工程或者场地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抗震设防要求高于全国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详见附表);
(二)占地范围较大、跨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新建城区、大型厂矿企业和省级以上新建开发区;
(三)位于地震烈度区划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内的新建大中型工程;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市发改、建设、地震等部门共同商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它建设工程。
第七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进行管理。
(一)市、县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对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时,应当审查抗震设防要求;
(二)对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核准、备案的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书面告知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由地震管理部门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要求;
(三)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单位,应在立项前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批窗口领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许可申请表》并进行登记,自行委托符合规定资质的单位开展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四)对应当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发改、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准批复、审查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图时,对抗震设防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发改部门不得办理核准批复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及其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经市级以上地震安全性评价委员会评审通过,并经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设计单位应当按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和监理。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全过程负责。
有关建设工程的强制性标准,应当与地震安全性评价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相衔接。
第九条 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许可证书,其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等级上岗证书。
外省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持有中国地震局核发的甲级资格许可证书,并经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登记验证,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条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承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接受价格、地震部门的监督。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费,在工程前期费用中列支,项目确立后,列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市、县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书,或者超越许可证书范围、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规范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0日起施行。《连云港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连政办发〔2003〕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暂行)
附件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暂行)
类型
建设工程名称
交通运输
1.500米以上隧道、高速公路、公路干线上的特大桥。
2.铁路干线上的特大桥梁;地铁工程。
3.国际、国内重要的干线机场。
4.2万吨以上的港口、码头。
能源水利
1.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以上火力发电厂和装机容量20万千瓦以上的水电站;300千伏以上的变电站。
2.海洋石油平台;区域性输油、输气管道。
3.大型水利枢纽;位于大、中型城市市区内或上游的Ⅰ级挡水坝(堤防);重要泄洪闸、节制闸(Ⅰ级)。
4.大、中型城市的大型供气、供水、供热主体工程。
工业与民用建筑
1.高层建筑80米以上,以及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贸易、金融、商场、宾馆等公共设施。省、市电力调度中心大楼。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
3.大功率(200千瓦以上)广播发射台、省级广播电视中心、20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4.省、市中心长途电信枢纽建筑;邮政枢纽。
5.省、市、县级中心医院主体建筑。
6.6000座以上体育馆(中心),大型展览馆,存放国家一、二级文物的博物(档案)馆。
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1.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核废料处理工程。
2.易燃、易爆、易腐蚀、易污染物质的大中型实验、检验和仓储等工程,以及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剧毒生物制品和天然人工细菌与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等)建筑。
3.大中型炼油、化工及石油化工、化纤等工程。
其他工程
1.重要军事工程、各级人防指挥中心。
2.业主、建设单位或其他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