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19:37:11  浏览:87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劳动局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市劳动局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企业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选择,为搞活企业,搞活城市经济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劳务市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我市劳务市场主要为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城乡劳动者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为外地区服务。具体项目为:
1、为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
2、为企业富余职工、退休人员和自学成才者的合理流动牵线搭桥;
3、为企事业单位招工、招收培训生提供有关服务;
4、为本市因路远而上下班有困难的职工帮助联系调换工作单位;
5、输送介绍各种临时用工,为城乡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6、为城镇居民和社会公益事来提供有关劳务性服务;
7、组织劳务输出,为劳务合作服务;
8、为技术工人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提供有关服务。
二、参加劳务市场活动的办法
1、参加劳务市场活动应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凭南京市待业证登记,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凭单位准许流动证明或退休证件登记,农村劳动者凭(镇)政府或乡(镇)劳动服务公司介绍信登记;
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登记,城镇居民需要家庭服务员,凭本人工作证、户口薄登记。
2、全民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包括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及轮换工),需持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的招工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集体单位从城镇招收合同制工人,可直接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市区的集体单位从
农村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须经市劳动局下达计划指标,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审定招工简章后,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招收的工人如未经就业前培训,招收后应按《南京市就业前培训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118号)的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3、各企事业单位招收就业前培训生,凭市就业前培训中心审批的招生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报名等招收手续。
4、全民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季节工,须在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全年控制数内,由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统筹安排,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和合同鉴证手续。集体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做临时工、季节工,须经主管区、县劳动局或主管部门批准,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
办理招用手续。
长期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从事房屋和水电修缮、防震加固、小型土石方及搬运等零星劳务项目,由各单位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审批。
5、在职职工要求在市内(不含五县)调动工作单位的,可由其单位出具介绍信,到单位所在区劳务市场登记。区劳务市场帮助落实接收单位后,由双方单位按现行规定办理调动(转移)手续。
6、介绍城镇临时工、退休人员以及家庭服务员等,由区、县劳务市场直接办理。
企事业单位凡按上述规定办理的各种招工,其招收人员工资、奖金、补贴等费用,均应按市政府规定(宁政发[1987]108号)办理;属劳务性质的部分,凭劳务市场鉴证的合同由开户银行予以支付。企事业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劳务市场有权干预,由劳动行政部门扣减用工单位
的工资基金计划,并通知开户银行。
三、跨省、市招用农村劳动力的办理
1、外地建筑安装企业在南京承包工程,凡属基建项目和有土建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城乡委根据施工任务和队伍的情况,核定外地施工队伍进城控制数,由市建工局审批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2、外地交通运输队伍来宁承包,凡属在港口、车、船码头及在主要干道从事装卸、运输作业的,由市交通局会同市公安、市政公用部门审批,报市劳务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凡经劳务市场办理的服务项目,可按有关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数额的服务费。
五、本暂行规定由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六、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严禁收购和倒卖干茧的通知

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工商局 等


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严禁收购和倒卖干茧的通知
对外经贸部、国家工商局、监察部、国家物价局



今年鲜茧收购秩序继续好转,春茧取得了丰产丰收的好成绩,蚕茧质量有所提高。但是,在部分主产区,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务院关于蚕茧统一收购经营的规定,非法收购、高价倒卖干茧的问题比较突出,致使蚕农自烘(晒)干茧的现象有所增多,严重影响了蚕茧收购经营秩序和蚕
茧质量,如不及时加以制止,将会诱发新的“蚕茧大战”。因此,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干茧(包括烘、晒干茧和半干茧)全部由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及其所属丝绸分公司统一经营,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倒卖干茧及蚕农自行烘晒干茧及半干茧。已出现蚕农自烘干茧的地区,必须采取措施加以制止或劝阻,堵塞干茧买卖的各种非法渠
道。由丝绸公司委托代收代烘蚕茧的单位,必须将所烘干茧全部交给当地丝绸公司或由其指定的工厂,不得自行出售。鲜茧收购结束后,要对收烘单位收购鲜茧和上交干茧的数量进行对照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省收购和倒卖干茧。
二、对非法收购和倒卖干茧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投机倒把论处,没收其全部货物或非法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相互配合,对查获的外省市倒卖来的干茧,与对方有协议的退给对方,没协议的按有关规定就地处理。对倒卖干茧情节
严重的单位和地区,由监察部门追究其负责人的责任。
三、为从根本上制止非法买卖干茧的问题,必须严厉打击高价买卖厂丝的行为。各地生产的厂丝,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执行,不得巧立名目,变相加价。违者由物价检查部门查处,并按《国家物价局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四、蚕茧产区各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充分重视上述工作,坚决清除非法收购和倒卖干茧这一严重隐患,以保持蚕茧收购经营秩序的长期稳定。各地丝绸公司要不断完善收烘经营责任制,堵塞各道环节的漏洞,为今后做好收购经营工作奠定基础。



199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