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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2:18:48  浏览:96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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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近几年,各地贯彻第八次全国民政会议精神,对救灾款(指特大自然灾害救济款,以下同)的使用办法进行了改革,改变了单纯救济的做法,把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结合起来,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工作没有跟上,救灾款的发放使用还存在不少问题。为了进一步巩固
和发展改革成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救灾款是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的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点是灾情严重、连年遭灾的地区和自救能力
较差的重灾户及受灾的贫困户。对此,各级政府要严格掌握,绝不允许平均分配,不允许向当年(指救灾年度)无灾的地区拨发救灾款,以及将救灾款顶替地方其它经费开支使用。
二、处理好生活救济与扶持生产自救的关系。为保证当年救灾任务的完成,必须将当年国家拨给救灾款的主要部分,用于解决困难灾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有偿扶持用于生产自救的部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算,不得超过全年救灾款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到各灾县所占比例,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分别不同情况确定,但各县之间悬殊不要过大。生活救济的对象,重点是缺乏劳动能力的受灾户,扶持生产自救,应着重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重灾户和遭灾的贫困户,重点是帮助发展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的工副业生产,以增加现金收入,解决当前困难。
对多灾贫困县(旗)、乡的重点扶持要严加控制,未经民政部批准,不得直接从救灾款中拨款。
三、加强救灾扶贫款的管理,充分发挥有偿回收资金的作用。民政部门要将有偿扶持的经费逐年收回,建立救灾扶贫基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逐年积累,周转使用。在灾年结合救灾用于生产自救,抗灾渡荒;在非灾年用于扶持贫困户发展生产,逐步建立救灾扶贫的生产基地。不准
挪作他用,或扶持富裕户和专业大户。创办救灾扶贫经济实体,贫困户不得少于其从业人员的百分之七十。救灾扶贫资金超过五十万元以上的县(旗),要成立资金管理委员会,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提高资金的回收率和周转率。
以往各级制定的救灾款和救灾扶贫款发放管理使用办法,凡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应从本通知之日起停止执行。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对一九八四年以来拨发的救灾款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检查,逐级查清年度救灾款、有偿扶持灾区收款、救灾扶贫经济实体用款的安排使用情况,分项建立健全收支帐目、财务制度和管理体系,纠正管理使用中的混乱现象。被贪污、挪用、侵占的救灾款和
救灾扶贫款,要如数追回,严肃处理所涉及的人员。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要给予纪律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民政事业费被列入重点审计地区的民政部门,要结合清查,密切配合做好救灾、扶贫款的审计工作。清理检查工作,要在明年三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
部门要将工作安排部署和进展情况以及结束后的书面总结及时报部。



198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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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12〕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各地完善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落实患者救治与管理任务,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和《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我部制定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2012年7月6日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核评估方案


  一、考评目的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各地认真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版)》,加快重性精神疾病防治网络建设,推动政策制订与出台,切实掌握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信息,落实患者救治、管理、服务措施与任务。全面掌握与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总结和推广工作中的好做法与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考评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考评,行政管理与业务管理并重,专科机构与基层机构并重,患者救治与管理并重,工作覆盖面与工作质量并重等原则。

  三、考评依据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

  (三)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

  (四)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五)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

  (六)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

  四、考评内容
  (一)行政管理。包括体系建设、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与使用、督导与考核等方面的情况。

  (二)业务管理。

  1.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包括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精神卫生服务组织管理、经费管理与使用、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方面的情况。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包括组织管理、患者信息管理、随访评估、分类干预、健康体检等。

  (三)工作效果考评。包括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覆盖率、患者检出率、检出患者管理率、患者规范管理率、病情稳定率、轻度滋事率、肇事肇祸率、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等。其中,患者检出率、检出患者管理率、患者规范管理率和病情稳定率的考核以国家重性精神疾病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数据为准。

  五、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包括卫生行政部门、精防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考评标准中“业务管理-精防机构”适用于省、市两级精防机构,县级精防机构参照执行。

  六、考评方法
  现场考核采取听取汇报、访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电话询问和入户核查等方式进行。

  卫生部在对相关省(区、市)进行考评时,随机抽取2-3个地市,每个地市内随机抽取1-2个县区进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进行考核,同类机构分数取平均值。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应当与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相衔接,避免重复考核。

  七、组织实施
  (一)省级考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相关市(地、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进行考核,每年接受考评的市(地、州)数量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但不应低于辖区内市(地、州)总数的1/3。考评时间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自行确定。每年2月28日前,应将上一年度考评情况书面报送卫生部疾控局。考评结果应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布,并作为各级综治委对下一级党委、政府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

  各市(地、州)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进行考评。

  (二)国家级考评。卫生部组织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进行考核。每年考评的省(区、市)数量不低于5个。在对相关省(区、市)进行考评时,将随机抽取部分市(地、州)及相关机构进行考核。考评结果将通过相关简报予以公布,对于工作进展慢、考评结果差的省(区、市),将予以通报,相关结果将报中央综治办作为对各省(区、市)党委、政府社会管理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

  (三)各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要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考评工作。

  
  附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评标准


  附件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一适用于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标准二适用于省、市两级精防机构。县级参照执行。对于同一辖区接受考核的同类机构,分数取平均值,各部分得分累加即为本地区总得分。

  一、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30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类别
项目





1.体系建设

(90分)











1.体系建设

(90分)
1.1建立领导及部门协调机制
20
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部门协调机制。
查阅原始文件,了解人员构成情况。
未成立或未能提供原始文件,扣20分。





1.2防治网络建设









1.2防治网络建设
20
辖区内有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即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科的综合医院)。
了解机构简要情况(包括机构名称、编制数、床位数等)。
(1)无机构,扣20分;

(2)有机构但无简要情况介绍,酌情扣3-5分。

20
设立本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防机构),明确机构职责,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承担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工作,为机构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查阅原始文件,明确机构职责、编制等。
(1)未成立机构,扣20分;

(2)已成立机构,但:

未能提供完整原始文件,扣5分,

职责不明确,扣5分,

无专职人员,扣5分。

1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开展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工作,明确工作职责。组建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队伍。
查阅工作方案等原始文件,了解工作队伍组建及职责分工等。
(1)未能提供原始文件,扣10分;

(2)有原始文件,但:

工作职责不明确,酌情扣1-3分,

未组建队伍或未能提供人员名单,扣5分。

1.3信息系统
20
建立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现场演示信息系统。
未建立(或使用),扣20分。







2.组织管理(100分)











2.组织管理(100分)


2.1管理制度
10
下发相关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查看原始文件。
(1)工作制度未制定,扣5分;

(2)工作流程未制定,扣5分。

2.2计划总结
10
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查看原始文件。
(1)未能提供工作计划,扣5分;

(2)未能提供工作总结,扣5分。

2.3工作会议
20
年内组织召开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部门协调会议至少1次;组织召开精神卫生工作部署会至少1次。
查看相关会议档案:会议通知、日程安排、人员签到簿、影像资料等。
(1)未按要求召开部门协调会扣10分,召开会议但会议资料不全酌情扣2-5分;

(2)未按要求召开工作部署会扣10分,召开会议但会议资料不全酌情扣2-5分。

2.4工作培训
30
组织开展专业人员培训,每年至少2次。
查看培训档案资料:培训通知、培训资料、日程安排、人员签到簿、影像资料、培训效果评估资料等。
未按要求开展人员培训,少一次扣15分;开展过培训但资料不全,酌情扣2-8分。

2.5人员配置
10
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辖区内精防人员配置要求。
查看原始文件。
未制定或未能提供本级配置的人员名单,扣10分。

2.6机构建设
10
根据需要制定本辖区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建设要求。
查看原始文件。
未提出要求或未能提供原始文件,扣10分。

2.7防治网络
10
制定本级精神卫生工作流程。
查看原始文件。
未制定或未能提供工作流程图,扣10分。

3.经费管理与使用

(70分)
3.1管理制度
10
制定本地区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与资金分配方案。
查看原始文件
(1)未制定经费管理办法,扣5分;

(2)未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扣5分。

3.2经费保障
40
每年安排精神卫生工作经费或专项经费。
查看相关财务账簿。
(1)未安排,扣40分

(2)已安排但未能及时到位,扣10分

(3)有经费但未满足工作需要,酌情扣5-10分。

3.3经费使用
20
按照拨付方要求及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各项经费。
抽查5笔支出情况。
发现1笔未合理使用扣5分,扣完为止。

4.督导与考核(40分)
4.1督导情况
20
制定本级督导计划,年内组织本级督导2次,完成分析评估及总结。
查看原始文件。
(1)未制定督导计划,扣10分;

(2)未能按计划督导,缺1次扣10分;

(3)督导资料不全,酌情扣1-3分。

4.2考核情况
20
制定本级考核方案或计划,年内组织实施。
查看考核资料。
(1)未制定考核方案或计划,扣5分;

(2)未能按计划组织考核,扣15分;

(3)组织考核但资料不全,酌情扣1-3分。


  
  二、业务管理-精防机构(30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1.1健全精神卫生服务网络(60分)
20
组建本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专家指导组。人员包括精神医学、公共卫生等领域专业人员。
查看原始文件,了解人员构成情况。
(1)未成立或未能提供人员名单,扣20分;

(2)人员构成不符合要求,酌情扣3-5分。

20
组建本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督导组。
查看原始文件。
未成立或未能提供人员名单,扣20分。

20
组建本级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组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

人员构成要求:不少于3人,其中至少有1人为精神科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
查看原始文件,了解人员构成情况。
(1)未成立应急医疗处置组或未能提供人员名单,扣10分;

(2)未制订应急处置预案,扣5分;

(3)人员构成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3分。





1.2精神卫生服务组织管理

(150分)











1.2精神卫生服务组织管理

(150分)
30
协助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精神卫生工作规划与年度计划、总结,起草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方案等文件。
查看原始文件。
(1)未提供工作规划起草材料,扣10分;

(2)未制定工作计划、总结,扣10分;

(3)未制定工作要求、实施方案,扣10分。

30
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开展精神卫生健康促进工作。
要求提供原始文件、宣传材料、参与人数、影像资料等。
(1)未按要求开展宣传活动,扣30分;

(2)未能提供完整工作记录,酌情扣2-10分。

40
负责本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信息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设数据质控员和业务管理员负责系统数据资料的质控与管理,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转。
现场察看信息系统运行情况,要求提供人员名单。
(1)不能正常运行,扣10分;

(2)在档患者未全部录入信息系统管理,酌情扣3-10分;

(3)未指定系统业务管理员,扣5分,

未指定数据质控员,扣5分。

40
承担本级精神卫生服务信息的收集、统计、汇总、上报。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数据。
查看相关工作报表。
(1)未按要求及时完成工作报表统计上报,扣20分;

(2)报表内容不完整,酌情扣2-5分;

(3)数据不准确,酌情扣2-5分。

10
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制度,制定转诊流程。
查看原始资料。
未提供转诊制度或转诊流程相关材料,扣10分。

1.3经费管理与使用

(30分)
30
制定本部门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方案,合理使用精神卫生工作经费。
查看原始文件或相关财务账簿,抽查5笔支出情况。
(1)未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分配方案,扣10分;

(2)出现1笔未合理支出与使用,扣5分;

未按期使用完毕,扣3分;

不能提供使用明细,扣10分。

1.4人员培训

(40分)
40
协助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举办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培训班。
查看培训档案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培训材料、日程安排、人员签到簿、影像资料等。
(1)未按要求组织扣40分;

(2)组织培训,但资料不全,酌情扣2-10分。

1.5技术指导

(20分)
20
承担本级精神卫生工作技术指导、评估、质量控制。
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包括:通知、总结等。
(1)未能提供原始文件,扣20分;

(2)无工作记录或工作记录不全,酌情扣2-10分。


  
  三、业务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00分)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方式
评分标准







1.1组织管理

(100分)
20
制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
查看原始文件或材料。
未制订工作制度或工作流程,扣20分。

30
配备接受过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相关培训的专/兼职人员。
查看文件与现场提问。
(1)未配备专兼职人员,扣30分;

(2)配备人员但未接受过专业培训,扣15分。

30
定期与街道(乡镇)、派出所、居(村)委会等相关工作人员沟通,互通患者信息,协商管理事宜。
提供相关工作记录。
未能提供相关工作记录,扣30分。

20
组织开展本辖区精神卫生健康教育活动(至少2次/年)。
提供相关工作资料。
(1)未组织,每少一次扣10分;

(2)组织过但工作记录不全,酌情扣2-5分。



1.2患者信息管理(50分)
50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中《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及相关信息表。

按照要求填写纸质档案,无缺项、错项。

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患者信息准确、完整。
随机抽查5例患者,

现场或电话询问患者,进行核实。
(1)未建立患者健康档案,每缺一例扣5分;

(2)所建档案不符合要求,酌情扣1-3分;

(3)患者信息未录入信息系统,每缺一例扣5分;

(4)访视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酌情扣1-5分;

(5)拒访患者无相关人员签字或记录说明,扣3分。

1.3随访评估(30分)
30
危险性评估。
随机抽取5例患者,查看危险性评估结果。
(1)未按要求开展危险性评估,每例扣5分;

(2)评估结果不准确,酌情扣1-3分。



1.4分类干预(80分)



1.4分类干预(80分)
60
按照要求分别对病情稳定、基本稳定、不稳定患者进行随访管理,随访频次符合要求,有关处置措施得当。随访表内容填写完整、准确,无缺项、错项。
随机抽取5例患者,查看相关材料。
(1)未按要求进行随访,每缺一次扣10分;

(2)随访表格填写不符合要求,酌情扣2-5分;

(3)患者随访信息未按要求录入信息系统,每缺一次扣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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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1月21日 财教〔2006〕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我们制定了《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教育部。
附件: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

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
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少数民族和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的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项资金和特殊教育补助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
(一)少数民族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骨干师资“双语”培训,兼顾体现民族教育特色的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
(二)特殊教育中央补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教育主管部门设置的中西部地区特教学校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康复训练设施和图书资料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
(一)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根据各地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专项资金总额,制定一个时期的支持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分片分年支持,避免资金分散,效益低下。
(二)鼓励先进、择优扶持。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在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方面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导向作用。
(三)优化结构、注重实效。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化支出结构,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骨干教师“双语”教学培训费支出和专用教学仪器设施购置费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按照项目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项目立项。每年下半年,根据全国少数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教育部商财政部确定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省(区),并布置备选项目省项目申报工作。
(二)项目申报。备选项目省财政、教育部门,在对申请支持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于每年3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教育部报送申请报告。
(三)项目审批。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备选项目省的申请报告,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资金分配原则,审批项目并确定分省专项资金数额。
第六条 各省级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严禁挪用、挤占、截留专项资金。
第七条 财政部和教育部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考核经费的使用效益。对经费管理严格、使用效益较好的省份,在安排下年度资金时,给予倾斜;对经费管理不严、使用效益较差的省份,将酌情扣减或取消下年度教育专款。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央教育补助专款项目管理办法》(财文字〔1994〕第423号)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