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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议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10:48  浏览:84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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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桂林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6年7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谢仲平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我区城镇规划建设情况的报告,重点审议了关于桂林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情况和意见。
会议认为,国务院1985年10月23日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是桂林市城市建设的法规。但是,目前桂林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有章不循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建设项目违反了城市总体规划,对此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加强桂林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和旅游事业的发展,特作如下决议:
一、桂林市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各级干部学习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总体规划的内容,并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充分认识桂林市是我国重点风景游览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桂林山水风貌和文物景观,规划、建设、管理好桂林市,是桂林市人民政府和各界人民群
众的共同任务和光荣职责。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桂林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桂林市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强化规划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扭转有章不循的局面。城市的发展和各项事业的建设都要与风景游览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这一性质相适应,都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
进行。自治区有关部门、桂林市和驻桂林市的所有机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
三、桂林市人民政府要立即对本市在建和待建的各项工程逐项进行清理。对尚未开工的工程,如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的,不准开工;对已经开工的工程,如与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提出修改方案,报自治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批。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定期检查桂
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对违反总体规划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及时给予查处。
四、桂林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迅速制订市区建筑高度控制规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颁布实施。还应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小区规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后执行。



198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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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公路发[2004]37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道路客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今年上半年,全国道路客运行业共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100起,共造成728人死亡,1137人受伤。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运输事故24起,共造成441人死亡,388人受伤,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了26.3%、52.1%、26.4%,尤其是进入5月份以来,重特大恶性事故接连发生,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月12日14时45分左右,浙江省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一辆车号为浙A74502金龙快客(核载34人、实载33人),由浙江省杭州市驶往江苏省昆山市,行至嘉兴市乍嘉苏高速公路34公里+906米桐乡出口处,翻入桥下,造成23人死亡,10人受伤。

5月24日9时30分,江西省抚州市汽运公司502车队一辆车号为赣F01290中巴车(核载17人、实载19人),从32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20国道713公里+640米处时,由于违章超车,与相向驶来的东乡县一辆无牌东风翻斗车相撞,造成11人死亡,7人受伤。

5月24日13时15分,四川省达州万源市出租汽车公司一辆车号为川S26314旅行客车(核载19人、实载30人),在从黄钟镇开往万源市途中,行至黄柏公路8公里+900米处,由于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翻下100米深的悬崖,造成23人死亡,6人受伤。

6月13日,辽宁省丹东东运集团所属宽甸客运公司一辆车号为辽F71803的中型客车,由承租人包车去沈阳,当晚载客32人返回宽甸,23时20分行至铁长线258公里+900米处时,由于超速行驶,驾驶员在转弯时处置不当,车辆翻入河道内,造成17人死亡,15人受伤。

6月16日,江西省宜春市汽车运输总公司一辆车号为赣C07243的普通客车(核载19人),7时40分由宜春发往萍乡宜风,至宜风后,私自包车组客至新余市分宜县昌山庙,12时45分左右在昌山庙载客27人返回宜春途中与一辆车交会时,侧翻入路旁河中,造成21人死亡,8人受伤。

6月26日9时,广西省都安县一辆车号为桂M80507大客车(核载39人,实载56人),从都安板岭开往河池宜州市时,因车辆发生故障,导致方向失灵,翻下刁江,造成21死亡,14人受伤。

上述恶性事故的发生,暴露了道路运输行业仍存在着重大安全隐患。为全力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事故,坚决遏制当前道路客运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切实维护道路客运安全生产秩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重特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查找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今年上半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责任方进行严肃处理。一是对事故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进行责任分析,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要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处理,并追究有关企业领导人的责任;二是对驾驶员的从业资格的培训、考试、发证等情况进行责任倒查,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经办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管理干部,要严肃处理;对产生严重后果的驾驶员,要取消其从业资格;三是对车辆技术管理进行责任倒查,对不按规定及时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道路运输企业,以及对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车辆维护和检测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和检测站,要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四是对客运站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对凡因客运站把关不严而造成客运车辆超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严禁客运车辆超速行驶

各地道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监督,严格落实客运车辆限速规定,禁止驾驶员超速行驶。客运车辆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行驶。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超速行驶的危害性,督促驾驶员严格遵守交通限速规定,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主动性。

三、加强对客运驾驶员和车辆的动态监管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引导运输企业采用汽车行驶记录仪、GPS等先进的科技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管。要加强对驾驶员行为的监督,防止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驾驶和擅自包车经营、变更线路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驾驶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提升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总结工作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要对上半年的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政策及制度的落实情况、责任倒查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对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进行认真总结,提出下一步的安全管理目标和整改措施,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于8月10日前报部公路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

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要通过财政、税收、差别水电价等经济手段,引导和推动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

2.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把涉及硝化、氧化、磺化、氯化、氟化或重氮化反应等危险工艺(以下统称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纳入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指导和督促企业开展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自动化改造工作,在2010年底前必须完成,否则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从业条件,提高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从2009年起,安全监管部门要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从业条件纳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行政许可条件。

3.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纳入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会审制度。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安全审查通过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批准。

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合成氨和涉及危险工艺的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涉及光气的建设项目。安全监管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高温、高压、易燃、易爆和使用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认真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与装置自动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4.继续关闭工艺落后、设备设施简陋、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吊销许可证并提请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提请同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有关人民政府要组织限期予以关闭。

二、加强企业安全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完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投入,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6.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企业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采用安全、可靠的工艺技术和装备,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危险工艺的企业(以下称重点企业)要在2010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

8.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和常态化。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

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做好危险化学品普查工作,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提交登记材料,办理登记手续,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在2009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一书一签”(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10.提高事故应急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11.建立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每年第一季度,重点企业要向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有关中央企业要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现场核查。企业发生伤亡事故时,要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的企业,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向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按照《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的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三、加大安全投入,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13.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和有效实施,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14.改造提升现有企业,逐步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重点企业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装置以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工艺技术自动控制水平低的重点企业要制定技术改造计划,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通过装备集散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仪表、联锁控制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

15.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开展危险源识别、检查、评估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

16.积极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工作。鼓励和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有关企业开发化工安全生产技术和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安全技术。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指导有关中央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提高事故风险控制管理水平;组织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应用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技术(HAZOP),提高化工生产装置潜在风险辨识能力。

四、深化专项整治,完善法规标准

17.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区要继续开展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整治工作,通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采取鼓励转产、关闭、搬迁、部门托管或企业兼并等多种措施,进一步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能耗高、污染重和安全生产没有保障的化工企业。化工企业搬迁任务重的地区要研究制定化工企业搬迁政策,对周边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和在城区的化工企业搬迁给予政策扶持。

18.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和协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管理部门要统筹规划并在2009年6月底前完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控平台建设工作,保证监控覆盖范围,减少监管盲点,共享监控资源,实时动态监控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行安全状况。在2009年底前,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都要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

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全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

19.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贸易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推广建立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专业配送、信息服务。

20.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即将发布施行为契机,积极通过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提高危险化学品领域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法可依。

21.加快制修订安全技术标准。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组织研究、规划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体系,优先制定和修订当前亟需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标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工作计划,组织修订现行的化工行业与石油、石化行业建设标准,提高新建化工装置安全设防水平。

五、落实监管责任,提高执法能力

22.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规范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要求。要重点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的情况,企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费用提取与有效使用、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等情况。

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开展执法检查工作。要提高执法检查的能力,保证执法检查的客观性,严格规范执法检查工作,提高执法的权威性。要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的作用,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和应急管理水平,参与安全监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要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处罚的力度,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3.严格执行事故调查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加强对事故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年度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一次死亡6人以上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4.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及时通报典型事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更好地指导安全监管工作。安全监管、行业主管等部门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25.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地区要在安全监管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26.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积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咨询服务,帮助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基础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法成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为中小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提供咨询服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为专家参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条件;建立重大问题研究和重要制度、措施实施前的专家咨询制度;鼓励和督促中小化工企业聘请专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指导,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着力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7.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的高度,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发挥政府监督管理作用,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28.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多、环节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责任的单位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研究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深层次问题;督促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密切协作,提高执法检查效果。

29.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个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指导、协调下级安全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职能的作用,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迅速把本指导意见转发给本辖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实施意见,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加强综合协调,开展现状调研,注意树立典型,推广先进经验,把指导意见提出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推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