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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0:34:04  浏览:85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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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实施《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的通知
1992年11月14日,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音像归口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局:
《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下简称“标准编码”)是一九九二年五月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布的一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13396-92),将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在全国实施。该项国家标准的实施,为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收藏等部门进行科学管理和信息交换创造了条件,有利于音像制品的版权保护和市场管理,对保护音像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对音像管理工作的法规化标准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标准编码”的顺利实施,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版的音像制品,必须编加“标准编码”。
二、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出版的音像制品,凡需要再版的必须补编“标准编码”。
三、各音像出版单位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以前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库存,如需继续发行,必须在其装帧纸上补编“标准编码”。
四、各印刷厂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不得承接未编加“标准编码”的音像制品装帧纸、片蕊纸、宣传画的印刷业务。
五、各音像发行单位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不得再购进未编加“标准编码”的音像制品。
六、各有关单位应接受当地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对“标准编码”管理、使用等方面的指导、监督、检查。
现将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中心(即中国ISRC中心)制定的《中国标准音像制品编码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将本通知和《管理暂行办法》转发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落实该项国家标准的实施,认真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请及时与中国ISRC中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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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鲜牛奶质量管理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第6号令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鲜牛奶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管理条例》、《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生产和经营鲜牛奶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标准计量部门应加强对鲜牛奶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质量检验机构对本地生产和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鲜牛奶有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13第四条 从事生产、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饲养奶牛的单位和个人持有所在县(区)畜牧部门核发的畜照,所饲养的奶牛必须检疫合格;

  (二)收购和加工鲜牛奶的单位必须配备完善的检验手段和经所在市、县标准计量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三)饲养奶牛和收购、加工、销售鲜牛奶的单位及个人,须经所在县、市(区)卫生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卫生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 鲜牛奶收购检验人员由其单位推荐,经所在市或县标准计量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质量检验员证后,方可从事鲜牛奶收购检验工作。

  第六条 鲜牛奶收购单位的质量检验员具有下列职责:

  (一)依据国家鲜牛奶质量标准,检验所收购的鲜牛奶的质量并对其负责;

  (二)对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鲜牛奶有权就地扣留,并及时通知当地标准计量或食品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理;

  (三)协助标准计量、食品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者给予处罚。

  第七条 生产、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及个人应认真执行国家标准,严禁收购、销售下列牛奶:

  (一)患乳房炎病牛的牛奶;

  (二)掺杂使假的牛奶;

  (三)腐败变质的牛奶;

  (四)国家禁止收购、销售的其它牛奶。

  第八条 含有布氏杆菌和结核病菌的牛奶只准用于乳制品加工,不准加工成鲜牛奶出售。

  第九条 收购、销售鲜牛奶,实行以鲜牛奶脂肪含量计价,以质论价,优质优价。

  第十条 在经营过程中,因鲜牛奶质量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可申请当地标准计量部门裁决。

  第十一条 标准计量、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积极支持消费者对生产、经营鲜牛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办工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处以加工、出售奶金额(按标准鲜牛奶计价,下同)的50%至100%的罚款;其中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的,按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交售禁售牛奶的单位和个人处以交售奶金额二至五倍的罚款,对腐败变质和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牛奶全部销毁,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鲜牛奶质量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执行国家牛奶质量标准的,由标准计量部门收回鲜牛奶质量检验员证,并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其它鲜奶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浅析“闪婚”现象

王芳


内容摘要:

  近年来社会上出现了一股快餐式的爱情和婚姻的潮流,其中成员主要是80后的年轻人。通过对他们的“闪婚”行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当前社会的一些文化观念和社会状况,也能认识到他们的婚恋观念及行为对个人与社会所产生的影响,其关键因素取决于城市化和文化变迁。同时也造成了80后婚姻生活的不和谐,影响到他们个人的发展及社会的稳定。“闪婚”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关注和分析。

关键词:“闪婚”;城市化;文化变迁;恋爱观;思想观念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还改变了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对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深远的影响。在这个追求效率的时代,就连恋爱婚姻的程序也可以变成更简单快捷的方式。“闪婚”现象的一朝崛起,在社会上引发“见仁见智”的轩然大波。

一、80后的“闪婚”现象

  近几年社会上出现一种快餐式的爱情和婚姻,其中成员主要是80后的年轻人。所谓“闪婚”顾名思义是指闪电式结婚的简称。从其形成的过程来看,“闪婚”指的是两人在短暂的相识后,未经过一定时间的交往和相互了解而确立婚姻关系的一种快速的婚姻形式。与传统的婚姻相比,它的特点在于“快”,即从认识,相爱到结婚都是在相当短的时间内进行的。对于这些“闪婚族”而言,用最迅速的速度来完成从恋爱、产生爱情到结婚的漫长过程,按媒体的描述就是“3秒钟足以爱上一个人;8分钟足以谈一场恋爱,13小时足以确定伴侣结一次婚……”,这种情感快餐的“闪婚”成为现代都市一种新兴现象,也是当前中国有走向泛化的趋势。

  其实,快速婚姻并不非现代社会的仅有产物,回顾我国历史的战争之婚、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等都可以看作是“闪婚”。由于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进步,现今的“闪婚”现象的内涵和以往的闪电式婚姻有着很的区别。简言之现代“闪婚”的出现是对过去家长制、男权思想、从一而终的思想的冲击,是人们有了选择自己生活方式自由的一种表现,更是社会进步的一种表现。

二、“闪婚”现象出现的原因

  “闪婚”行为在都市里悄然兴起主要来源于社会。即:社会转型和人们观念转变的结果,其关键因素取决于城市化和文化变迁。

1. “闪婚”行为之所以在中国都市悄然兴起,是城市化的结果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标志,是人们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的中心。城市化的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也是衡量国家和地区社会组织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向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过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产生了向城市集聚的观念和行为。受城市内在拉力和农村外在推力的双重影响,人口不断地向城市集中,由此产生了新的社会结构、社会关系,产生了新的社会观念和社会行为。(向德平《城市社会学》武汉大学出版社 第137面)从客观上说城市化是“闪婚”行为的催化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城市具有较强的竞争性。生活节奏加快,生存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增大。而80后年轻人正处于这快节奏的社会阶段,大多人都疲于奔命,必须全力工作,为自己获取更多的成就,以避免被社会淘汰。为了节约时间成本,他们无力再去追求马拉松式的恋爱方式,而转向追求一种快餐式的婚姻方式,即婚姻“速食化”了。快节奏的社会培育了快节奏的爱情,也不断壮大了“闪婚族”的队伍。二是城市具有信息获取快捷性,即“闪婚”还与媒体的信息传播有关系。社会的每一项重大变革,都伴随着信息传播的痕迹。信息传播融入社会大众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改变着社会大众的工作和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和思维模式。(牛康《社会传播学》福建人民出版社第399面)现在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的信息广为传播一些关于相亲、速配、闪电式婚姻等。这些都成了许多80后年轻人学习效仿的榜样,在从众心理的驱使下,更加壮大了“闪婚”族。三是城市具有包容性。城市的包容性使城市居民能够认识不同的观念,接纳不同的生活方式。城市居民思想观念开放、生活方式更加前卫,造就了一个包容的社区环境,慢慢的产生了一种包容的态度,对这种“闪婚”行为也就见怪不怪了,并得到了理解和认可。四是城市具有冷漠性。城市中大多都是上班族,80后年轻人的生活中接触最频繁的就是工作单位,单位中形成的业缘关系成为他们主要社会关系的纽带和来源,而业缘关系却导致了他们社会关系网络的缩小化和疏松化。城市化的发展,使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变的越来越表面化。人与人之间缺少了心灵的沟通和情感的交流,人情变的越来越冷漠,因此,人的交际圈就不断缩小,这迫使80后年轻人选择快餐式婚姻。

2. 社会文化的变迁是“闪婚”产生的思想根源

  笼统地说,文化是一种社会现象,是人们长期创造形成的产物。同时又是一种历史现象,是社会历史的积淀物。确切地说,文化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地理、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文学艺术、行为规范、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文化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全部成果,它包括人类所创造的一切物质的与非物质的东西,即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 一方面,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现代社会人们在经济方面的独立生存能力增强了,在选择配偶时对经济的依赖相对较弱,对情感的需求和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压力明显增加, 年轻男女都各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因为经济地位的独立使他们完全可以决定自己的事情,比如说买什么东西就跟着感觉走,婚姻也如此,不用过多考虑其他的因素,旨在自己的感受,婚姻已经变成一种很个人的行为。他们不再把经济条件放在首位,而是把“感情”放在首位,对婚姻的感情含量要求越来越高,使婚姻变得更为单纯。过去那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已经不复存在,“爱”已成为缔结现代婚姻最大的理由,再加上这是个讲究“速度”的时代,于是“闪婚”就成了一些年轻人证明真爱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从精神文化变迁的角度看,精神文化的发展改变了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传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多定义为责任,而现代的婚姻观则更多的是定义为感情而非责任,只要两个人感情好就可以结婚,结婚变得越来越简单了。这些都是导致“闪婚”的原因。

3.“闪婚”的流行和当前社会宽松的思想、心理环境也是有着紧密关系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进一步发展,西方的女权思想也随之大量地涌入中国,极大程度地冲击了国人的传统观念,也带来了女性对自己地位的反思,使女性在权利观念上日益觉醒。市场经济也带来了新的观念——自由理念。于是在青年的行为上,日益表现为突出自己的自由。这种自由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经济自由、个人意志自由、生活方式自由等等。这也对80后年轻人的婚姻观念产生了很大的影响。80后男女的成长阶段,正是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时期,各种新的思潮、多姿多彩的生活方式、多元化的价值观念使这一代人具有开阔的视野和开放的观念,富有创新精神;他们对西方的婚恋方式照单全收,敢于大胆、直接地表露和追求爱情,敢于尝试各种新潮的生活方式,但另一方面,他们又成为追求物质享受和安逸生活的享乐主义者、物质至上主义者。就女性而言,女性的婚姻自主权也得到了法律的有力保障,她们有改变原先被强加的陈旧的婚姻观念的机会,婚姻观念对她们而言开始成为一种自我追求、自我适应的体现。因此,婚恋观念的转变和女权思想的发展促进了“闪婚”。

4.婚姻制度的改革助长了“闪婚行为”

  随着我国结婚制度的改革,结婚手续变得更加简化,一般过程主要包括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而且结婚不再要经过复杂的体检等程序。从2003年10月1日起,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婚姻登记手续相对简化,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符合条件的当天就可以办理离婚手续,以前很多人没有选择离婚主要是因为手续的繁琐,而且在法院办理也有好多相应的程序,现在手续简化后也带来了有利于“闪婚”的条件。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女性青年选择“闪婚”,而女性青年的婚姻自主及性观念的开放,也是产生“闪婚”这一新型的婚姻形式的重要方面。

三.“闪婚”现象的利弊

  “闪婚”在中国社会转型期出现有一定的必然性,它的蔓延和发展将会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一些利与弊的影响。

1.千百年来,中国的婚姻都是建立在“久经考验”基础上的,这无疑是一种传统文化。如今,都市生活紧张的节奏,生存的压力,对人们习惯的生活发出了挑战。“闪婚”现象的出现则体现了一种文化的变迁,对传统观念的颠覆和摧毁,更趋人性化、理性化。

(1)、从经济学来说,“闪婚”是婚姻形式中最节约成本的形式。恋爱中的成本投入,包括金钱投入、情感投入、时间投入等等。快节奏的现代城市生活使时间变得更加珍贵,从爱情到婚姻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在时间上做出巨大的投入,而且还要求双方做出经济投资,恋爱也要花费双方的精力。这些都增加了爱情和婚姻的“感情成本”。为了节约“感情成本”,更快地实现个人社会流动,于是青年选择了恋爱投资较少的“闪婚”。 

(2)、从心理学来说,“闪婚”是保持心理稳定的添加剂。人不像动物那么简单。对人来说,则有个心理的问题。无论男女,只要喜欢上对方,都会绞尽脑汁来追求对方,或使对方追求自己。这时,整个人处在心理不稳定的时期,而“闪婚”,就能避免这种心理焦虑或心理亢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