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北京市实行计划用电定量包干暂行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2:00:24  浏览:819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实行计划用电定量包干暂行管理办法

北京市经委 市三电办


北京市实行计划用电定量包干暂行管理办法
市经委 市三电办



根据国务院批转水利电力部《关于按省、市、自治区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了切实搞好用电管理,安排好适合首都特点的重要用电和生产、生活用电,保证电网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行计划用电定量包干的对象
全市供电范围内的工业、农业、市政、交通、军事、科研、机关、院校等用电单位,都要分别按单位、按地区,分期分批逐步实行计划用电定量包干。
二、计划用电定量分配的原则
电力负荷及电量分配的原则是在保证首都的政治、军事、市政、人民生活、交通运输、能源生产用电的情况下,优先安排轻纺工业和重点骨干企业用电;对农业灌溉、三夏、秋收等季节性用电,对建材、军工、外贸出口产品等各部门的用电要统筹兼顾。
三、电力指标的分配和考核办法
实行计划用电包干的单位,均由市三电办公室会同主管产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计划,按季或按月分配电力电量指标。
供电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标准和用电包干指标,安全、稳定地供电。电网发生异常情况必须限电时,应尽可能预先发出限电通知或信号(事故情况例外)。
1、对市考核的重点用电单位和十个远郊区县分配的电力负荷指标,由市三电办公室提出,报市经委核定。
2、全市实行日考核的重点用电单位,根据供用电情况并按不同季节高峰用电的时间(第一季度、第四季度,八至十一点,十七至二十一点;第二季度、第三季度八至十一点,十九至二十一点)严格控制电力指标,实行日考核,月结算。
3、由于电网的事故或燃料不足等原因而引起电量指标减少时,应根据电网的产供计划,予以补还。
4、为了鼓励节约,在全部电量考核中,贯彻节约归已的原则,在完成国家下达的生产指标和不增加高峰用电量的情况下,所节约的电量,年内有效。
四、超指标用电及违反计划用电制度的处理办法
1、各用电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供电指标、时间用电,服从统一调度,严格执行计划用电制度。如:按地区轮流周休制;按照季节实行错峰用电制;工业大型用电设备配合电网和农业用电高峰检修制;计划停、限电制;安装电力定量器的规定等。
2、对于超用包干指标单位,其超出部分,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度电加收零点零八元。对实行高峰电力指标的单位,在高峰时间超用电量,每度电在原电价基础上加收零点一六元。
3、对未实行高峰电力指标的一两班制的用电单位,实行躲峰、错峰用电,一班生产躲两个高峰(可在十点至十八点用电),两班生产躲一个高峰。违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加价处理(办法由市三电办公室另订)。
4、超指标用电单位,不得拒缴加价电费。对严重超用电指标的单位,除缴纳加价电费外,由市三电办公室发给警告书,限期降低负荷。不听警告者,供电部门可给予限电或停电处理;但对重要单位的停、限电,事先应向市政府有关部门请示报告。
5、所收超用电加价款,用于节电技术改造措施,由市三电办公室会同各主管部门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报市经委审批。
6、由于生产需要新增加电加热设备,需由市三电办公室批准,方可使用。






北京市经济委员会
北京市三电办公室



1983年8月17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机[201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农机(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马铃薯是我国第五大粮食作物,同时也是重要的经济作物。加快马铃薯生产机械化,对促进马铃薯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提高马铃薯机械化生产科技含量,我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提出了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技术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各地在技术指导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技术内容,逐步规范马铃薯种植,探索全程机械化的合理生产模式,完善适宜本地区的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和操作规范。积极扶持马铃薯生产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推进马铃薯生产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为实现马铃薯全程机械化生产创造条件。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
附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马铃薯机械化技术指导意见的通知.doc
农办机〔2012〕29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NYJXHGLS/201207/t20120710_2783237.htm



附件:

马铃薯机械化生产技术指导意见

一、播前准备
(一)品种选择
我国马铃薯种植大致分为四个区域:北方一季作区、中原二季作区、南方冬作区、西南一二季混作区。北方一季作区为一年一熟制,是马铃薯的主要产区,面积和产量均占全国的50%以上;气候凉爽、日照充足、昼夜温差较大,适宜马铃薯生产;但降雨量不均,主要以雨养为主,有灌溉条件的可发展规模种植;宜选择抗干旱、熟期适宜的中晚熟马铃薯品种,根据市场需求适当搭配早熟品种。中原二季作区无霜期较长,栽培马铃薯分春秋二季,面积约占全国的5%,宜选择早熟品种。南方冬作区面积占全国的8%,属海洋性气候,夏长冬暖,四季不分明,日照短,宜选短日型或对光照不敏感的品种。西南一二季混作区面积占全国的37%,马铃薯生育期较长,因立体气候明显,种植品种多种多样。
(二)种薯处理
播种前,应针对当地各种病虫害实际发生的程度,选择相应防治药剂进行拌种处理。在切割薯块时,切刀需用药液处理。为适应机械化作业,防止种薯块间粘结,需用草木灰或生石灰等拌种。
(三)播前整地
北方一季作区和中原二季作区提倡前茬秋收后、土壤冻结前做好播前准备,包括深松、灭茬、旋耕、耙地、施基肥等作业,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多功能联合作业机具进行作业。大力提倡和推广保护性耕作技术。深松作业的深度以打破犁底层为原则,一般为30~40cm;深松作业时间应根据当地降雨时空分布特点选择,以便更多地纳蓄自然降水;建议每隔2~4年进行一次。秸秆还田时,秸秆长度一般不宜超过10cm。当地表紧实或明草较旺时,可利用圆盘耙、旋耕机等机具实施浅耙或浅旋,表土处理不超过8cm。
南方冬作区因稻田地势低洼,土壤粘度大,应采取机械下管和机械筑埂等排灌措施。
西南一二季混作区在播前可进行机械旋耕作业,丘陵山地可采用小型微耕机具作业,平坝地区和缓坡耕地可采用中小型机具作业。对于粘重土壤,可根据需要实施深松作业,提高土壤的通透性。
二、播种
适时播种是保证出苗整齐度的重要措施。当地下10cm处地温稳定在8~12℃时,即可进行播种。合理的种植密度是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地应按照当地的马铃薯品种特性,选定合适的播量,保证亩株数符合农艺要求。应尽量采用机械化精量播种技术,一次完成开沟、施肥、播种、覆土(镇压)等多项作业,在不同区域可选装覆膜、铺滴灌管和施药装置。作业要求应符合有关标准。种肥应施在种子下方或侧下方,与种子相隔5㎝以上,肥条均匀连续。苗带直线性好,便于田间管理。
目前,北方一季作区、中原二季作区垄作种植行距大多采用40、50、70、75、80或90cm等行距,建议逐步向60、70、80和90cm行距种植方式发展。西南一二季混作区应通过农田的修整、地块合并等措施,为机械化作业提供基础条件。南方冬作区应推广适合机械化作业的高效栽培模式,促进机械化发展。
三、田间管理
(一)中耕施肥
在马铃薯出苗期中耕培土和花期施肥培土,应根据不同地区采用高地隙中耕施肥培土机具或轻小型田间管理机械,田间粘重土壤可采用动力式中耕培土机进行中耕追肥机械化作业。在砂性土壤垄作进行中耕培土施肥,可一次完成开沟、施肥、培土、拢形等工序。追肥机各排肥口施肥量应调整一致,依据种子施肥指导意见,结合各地目标产量确定合理用肥量。追肥机具应具有良好的行间通过性能,追肥作业应无明显伤根,伤苗率<3%,追肥深度6~10㎝,追肥部位在植株行侧10~20㎝,肥带宽度>3㎝,无明显断条,施肥后覆盖严密。
(二)病虫草害防控
根据当地马铃薯病虫草害的发生规律,按植保要求选用药剂及用量,按照机械化高效植保技术操作规程进行防治作业。苗前喷施除草剂应在土壤湿度较大时进行,均匀喷洒,在地表形成一层药膜;苗后喷施除草剂在马铃薯3~5叶期进行,要求在行间近地面喷施,并在喷头处加防护罩以减少药剂漂移。马铃薯生育中后期病虫害防治,应采用高地隙喷药机械进行作业,要提高喷施药剂的对靶性和利用率,严防人畜中毒、生态污染和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适时中耕培土,可减少田间杂草。
(三)节水灌溉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喷灌、膜下滴灌、垄作沟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装备,按马铃薯需水、需肥规律,适时灌溉施肥,提倡应用一体化技术。
四、收获
根据地块大小和马铃薯品种,选择合适的打秧机和收获机。马铃薯收获机的选型应适合当地土壤类型、粘重程度和作业要求。在丘陵山区宜采用小型振动式马铃薯收获机,可防堵塞并降低石块导致的机械故障率,减小机组作业转弯半径。各地应根据马铃薯成熟度适时进行收获,机械化收获马铃薯应先除去茎叶和杂草,尽可能实现秸秆还田,提高作业效率,培肥地力。作业质量要求:马铃薯挖掘收获明薯率≥98%,埋薯率≤2%,损伤率≤1.5%;马铃薯打秧机应采用横轴立刀式,茎叶杂草去除率≥80%,切碎长度≤15㎝,割茬高度≤1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森工企业减免原木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为了支持国有森工企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8年至2000年期间继续保留对国有森工企业的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1996年至1997年享受农业特产税优惠政策的国有林区138个森工企业生产、销售的原木,生产环节与收购环节减按10%的税率合并计算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森工企业生产的原木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免征农业特产税。对生产销售薪材、次加工材发生亏损的,报经省、自治区农业税征收机关核准后,可免征农业特产税。
请依照执行。



19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