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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有线电视设施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22:38  浏览:94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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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有线电视设施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有线电视设施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设施管理,保障有线电视设施建设和信号畅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有线电视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有线电视建设规划,由市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市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在有线电视建设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应当铺设有线电视设施,不再安装电视共用天线。具体办法,由市广播电视部门会同市建设委员会和规划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 有线电视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有线电视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方案,应当经市广播电视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条 有线电视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市广播电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 有线电视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施工现场容貌整洁;工程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第九条 建设有线电视工程需要在建筑物上铺设有线电视设施(含挂线、铺缆、钻墙孔和楼道孔等)时,市有线电视台应当通知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当允许。市有线电视台可在建筑物上无偿铺设有线电视设施,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提供方便。
第十条 有线电视施工单位在建筑物上铺设有线电视设施时,应当注意保护建筑物上的各种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修复或赔偿。
第十一条 供电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有线电视用电,保证有线电视信号畅通,检修性停电,应当提前一周通知市有线电视台。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迁移或拆除有线电视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广播电视部门同意,并签订协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损坏有线电视设施事故时,应当立即通知市有线电视台,并采取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在市区内单位已设立的自用有线电视台(站),应当逐步与市有线电视台联网;需要保留原呼号和分前端的,应当经市广播电视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有线电视用户应当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期向有线电视台缴纳维护使用费。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拆卸有线电视设施;
(二)擅自接引有线电视线路和终端;
(三)擅自改变或调整有线电视工作状态;
(四)破坏有线电视设施;
(五)扰乱有线电视工程建设秩序,以致工程建设不能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部门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部门责令限期补缴,并按日增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不补缴的,予以撤线;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一)、(三)项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部门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二)项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部门予以拆除,责令限期补交安装费,并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逾期不补交的,予以拆除;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四)项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至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赔偿损失;
(八)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九月十日起施行。



199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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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13号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已经2000年11月2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室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何光暐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规划设计活动,加强对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管理,提高旅游规划设计质
    量,保障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长远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用于全国专业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和事业、企业单位所属承担旅游规划设计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 凡从事旅游规划设计活动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第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编制下列旅游规划:
1、跨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2、区域旅游业发展规划;
3、旅游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旅游项目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二)与旅游规划设计相关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

第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分为甲、乙、丙三级。
第六条 甲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雄厚,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四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省级(含省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五个以上大型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领先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六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市级(含市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三个以上大型旅游区规划;
(三)旅游规划设计成果具有国内同领域的领先水平;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旅游规划设计技术力量较强,专业配置齐全,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规划设计人员占规划设计人员总量的比例不小于十分之一,并具有旅游、市场营销、区域规划、环保、城市规划、建筑和道路交通等各专业的规划设计人员;
(二)独立承担过县级(含县级)以上旅游发展规划或旅游区规划;
(三)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章 资质认定与管理

第九条 申请人认定旅游规划设计资质,必须提供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法人资格证明;
(二)固定的营业场所;
(三)必要的营业设施证明;
(四)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五)已有的规划设计成果及鉴定;
(六)规划设计人员的专业、学历、职称证明;
(七)相关的科研成果。

第十条 甲、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国家旅游局认定。

地方规划设计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旅游局提出,经省级旅游局初审后,向国家旅游局推荐,由国家旅游局认定;国务院部门所属单位、国家级科研机构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甲、乙级旅游规划资质认定的,直接向国家旅游局提出。

丙级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由省旅游局直接认定,并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一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省级以上旅游局颁发。

第十二条 旅游规划设计人员,实行统一备案制度。

各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规划设计人员及其专业、学历和职称,经省级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十三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每两年由原初审部门进行一次检查,对不具备原资质等级条件的,原认定部门应当作出降低其资质等级的决定;对具备更高等级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可提出晋级申请。

第十四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被撤销或解散的,应当向原认定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的合并须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十五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提交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必须在文件封面注明单位资质等级和资质证书编号。

第十六条 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从事旅游规划设计业务的资质凭证,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转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划问题的决议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


(1980年5月6日贵州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听取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情况和规划的报告。会议认为,去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制定和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
、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调进了一批干部,充实和加强了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建立了省司法厅;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宣传刑法、刑事诉讼法,培训了干部;纠正了大批冤假错案,清理了大量积案,为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今年1月1日起,全省各地除普遍实施刑法
外,正在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实施刑事诉讼法。会议对以上工作,表示满意,并批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关于在今年内分期分批全面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规划。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大法。实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打击敌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作用。会议认为,1980年底以前,全省要逐步做到实施刑事诉讼法。为此,
还必须切实地、系统地进行大量的工作。全省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都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年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划。在规划和执行中,必须注意抓紧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都要根据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决定,作出逐步实行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等规定的规划。
二、公安机关要做到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逮捕、侦查、予审的各项规定执行。
三、人民检察院在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批捕、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要加强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四、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要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行陪审、合议、辩护等各项制度,除依法不公开审判的案件以外,实行公开审判。
五、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继续抓紧调配干部,举办政法干校和训练班,大力培养、训练政法干部、律师,充实各级司法机关的力量,提高司法干部的业务水平,保证刑事诉讼法的全面实施和加强司法工作的需要。



198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