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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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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海域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1994年8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发布 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域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在管辖海域以外从事对本省海域有重大影响活动的,也应遵守本规定。
开发利用沿海滩涂资源的,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海洋行政部门负责本省管辖海域的管理和监督。
沿海设区的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海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毗邻海域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海洋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负责海域使用审批,协调海域开发和利用;
(二)监督国家及本省有关海洋法规、规章的实施;
(三)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和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
(四)负责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开展科学研究;
(五)组织拟定本省海洋开发规划;
(六)负责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的选划、建设和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海域内的开发利用和治理保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八)承担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海洋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五条 省及沿海设区的市、县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其在海域内管理职责时,应当依据海洋开发规划和功能区划,加强对海洋环境的治理和保护。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六条 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及其他活动的,应持有向行业或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立项的有关资料,向海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海域使用证。
使用国家级、省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内海域的,应向保护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签署意见,报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 海域使用的批准权限:
(一)使用面积10000亩以上的,由省报国家海洋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二)使用面积1000亩以上至10000亩以下的,由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使用面积500亩以上至1000亩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海洋行政部门审核,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使用面积500亩以下的,由县海洋行政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使用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按《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其征收标准由省海洋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
第九条 使用海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当地县以上海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海洋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经省财政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征、缓征或免征海域使用金。
(一)属于国家鼓励开发项目的;
(二)属于严重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的;
(三)属于不影响其他开发利用活动的海洋渔业的;
(四)其他需要减征、缓征或免征的。
第十条 征收海域使用金,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域使用金专用收据。
第十一条 在海域内铺设海底电缆、管道,应按下列管辖权限向海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勘测、施工。
(一)电缆、管道起止点跨设区的市并在本省管辖海域内的,由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批;
(二)电缆、管道起止点在设区的市毗邻海域且铺设长度2公里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海洋行政部门审批;
(三)电缆、管道起止点在本县毗邻海域且铺设长度2公里以下的,由县海洋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征求海洋行政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禁止开发下列项目:
(一)淡水水源没有保障的高水耗项目;
(二)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项目;
(三)影响海岸稳定或破坏海洋生态平衡的项目;
(四)国家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向海域内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向海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
一类、二类废弃物的倾倒,报国家海洋行政部门审批。
三类废弃物倾倒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海洋行政部门审批;50万立方米以下的,由设区的市海洋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因开发利用海域发生纠纷的,由纠纷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不得强行开发。
第十六条 海洋监察人员凭国家海洋行政部门制发的《海洋监察证》(经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按管辖范围对从事海域使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受检查单位或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和刁难。

第三章 治理保护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开发利用海域时,不得破坏海洋资源和环境。
第十八条 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生物、矿产、生态系统、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等所在海域,应合理使用。
第十九条 海洋行政部门应协同水产、环保行政部门,加强海域内资源保护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凡执行本规定,在治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资源中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海洋行政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告,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未按《海域使用证》规定使用海域的;
(三)开发禁止开发项目的;
(四)擅自开发海域内应予保留和保护地带的。
第二十二条 罚没款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海洋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海域使用是指使用某一固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开发利用活动。
海岸工程是指位于海岸或者与海岸连接,为控制海水或利用海域完成部分或者全部功能,并对海洋环境有影响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工程项目。
“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发布施行)


一、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有重要保护价值的生物、矿产、生态系统、自然景观、文物古迹等所在海域,应合理使用。”
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洋行政部门依照管理权限给予警告,并可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使用海域的;
(二)未按《海域使用证》规定使用海域的;
(三)开发禁止开发项目的;
(四)擅自开发海域内应予保留和保护地带的。”
四、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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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个人的效用函数

龙城飞将


  法官做事的原则,是个人效用的最大化。波斯纳在《超越法律》一书中,首先提出法官的“效用函数”概念。效用,是经济学的概念,指某一物品对人的有用性。效用可以分等级,可以比较大小,可以用正负数值表示对人的正面作用和负面作用。函数是从数量关系上对客观事物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赖和互相制约的一种反映。它表示在某变化过程中有两个变量,一个变量随另一个变量的变化而变化。其中,主动变化的称作自变量,被动变化的称作应变量,这时就可以说,应变量是自变量的函数,两者之间的变量关系称作函数关系。波斯纳把如下因素列入了法官效用函数关系当中:众望(popularity)、威望(prestige)、公益、回避判决被撤销、声誉(reputation)、在政治选举中的得票。 也许,在美国,司法腐败不是一个十分严重的问题,所以波斯纳没有把法官私下得好处列入法官的效用函数。如果在中国,就得根据司法腐败的现实对其效用函数进行修正了。定义好法官影响法官效用的因素,就可以列出一个非常简单的、法官效用函数的模型。

U1=(tj,ti,I,R,O)        (1)

  U1是法官的效用,tj是法官每天用于审判的小时数,ti是他用于休闲的时间(在此界定为审判之外的一切活动,因此,tj+ti=24小时),I是收入(这里把它限定为法官的工资),R是声誉,O代表除法官投票本身以外法官其他效用的来源??众望、威望以及避免司法判决被撤销等等。当 tj高于一定底限时,R、O以及特别是I可以假定不随tj变化。如果一个法官什么都不干,他就会受到弹劾和被撤职,在这种情况下,I=0。

  我们假定一般法官都会安全地选择在这一底限之上。根据这些假定,法官会在休闲和审判之间分配时间,因此他投入审判的最后一小时给他带来的效用 会同他投入于休闲所带来的效用一样,因为,不然的话,他就可以通过重新配置时间,从不那么有价值的活动转移到更有价值的活动上来,以此增加他的总体效用。

  在存在司法腐败的情况下,设H为风险,I1为腐败的收益,U2为腐败的实际收益或实际效用,则腐败的效用函数模型为:

U2=(H,I1)           (2)

  聪明的法官会在腐败的收益与风险之间寻找平衡点,以期从腐败中得到效用。若走上了“吃完原告吃被告”之路,他就总是在“提供公正的判决”的理由下进行选择。对他来说,他的最佳选择就是,不要做事太过分,不要成为出头鸟。只要能控制好这种选择,他就是安全的,从而得到其期望的效用。

  贺卫方教授的一段话,是对法官腐败风险模型最好的解释:“我们面临的正是这样的情况。一方面,大众传媒不断地报道一些司法官员枉法裁判的事例,每曝光一个,被揭露的法官便要受到处理,从前曾有山东莒南县的那个法院院长,日前又有广西博白县法院的刑庭庭长,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媒体曝光之后,照例是上级马上派出专门的工作组,调查,处理,其他法官纷纷表示吸取教训,今后一定要严格执法云云。但是,另一方面,那些促成司法腐败的制度因素却很少得到人们的重视,大家平常耳闻目睹的情况依然如故。电视台和报纸不可能在全国每个法院和检察院都派记者常年驻守,结果必然是,谁碰上了,谁倒霉;没碰上的人,依旧逍遥自在,我行我素。”

  实际上,新闻记者和新闻媒体也是“经济人”,他们在对司法腐败进行抨击时,同样摆脱不了其对经济利益追求的底蕴,他们也受到“看不见的手”的支配。一位法制报社的编辑部主任这样对笔者讲过:“我们要感谢司法腐败的存在,没有它们,就没有我们的存在。司法腐败愈烈,愈显得我们有价值。这种说法,和电视连续剧《康熙大帝》中的吴三桂剿匪一样,不可不剿,不可剿光。

在进行综合考虑后,法官的总效用模型为:

U=U1+U2=(tj,ti,I,R,O)+(H,I1)      (3)

  时下,在中国的官场上流行着一句话:“保护自己”。蕴含其中的意义不说自明。法官作为行政官僚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可能脱离这思潮的影响。不过,人们在奉行这一原则时并不是刻板的,而是有伸缩的。简言之,有利则伸,有害则缩。所以,上面列出的法官的效用函数,是受到几种自变量影响的变量,法官在处理任何一个案件时,一定是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权衡案件的审理结果和审理方式对自己的利弊影响而为。

  1985年,基门伊等三人发表《法官最大化什么?》 一文,提出一个法官生产函数以检验波斯纳的法官效用最大化假说。他们提出的函数包括用来说明影响法官的刺激结构从而影响法官产出的一组解释变量,也包括给法官生产提供的补充性投入。他们根据美国47个州1980年的法院统计资料,运用最小二乘法估计了他们设定函数中的所有变量,得出如下结论:“给法官的报酬愈高,法官的产出愈高……如果给法官的报酬愈多,他们工作得愈多……法官追求的是金钱最大化” 。这就是说,法官和其他的理性人经济人一样,其行为也是受简单的经济动机支配的。法官的收入报酬水平和他所审判的案件数量之间存在一种同方向变化的。如果用一条曲线来表示这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这条曲线是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曲线。这就直接否定波斯纳学说的非直接经济因素的部分内容,但进一步强化了波斯纳关于追求其物质利益的内容。

  基门伊等人进一步认为,他们对法官行为的解释是简单的,并且是和标准的经济分析一样的。在每人经济中,要素投入的报酬是由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决定,对于法官来说,他们的工资是由州议会的立法机构确定,不是由单个法官的生产量来确定。而且,测量法官的产出的价值是极其困难的,法官的工资可能是根据州的收入水平来确定,“既然法官没有办法就他们的工资进行讨价还价,那么,他们只能调整其生产量,以便使他们可以观察到的边际产量等于其固定工资。换句话说,只有那些边际产品等于其固定工资有潜力的法官才去竞争州一级最高法院的职位” 。


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下发《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1995年12月2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为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经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意见和全国分局长会议讨论,进行了修改、补充,现下发你们,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将此文转发给其辖内的外资银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1: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一、基本规定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分为5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
2.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负责设计、修改申报单。
3.凡在中国境内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都应按月从同级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领取申报单,领取申报单时应交验其《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正本或影印件。
4.银行应将申报单置于营业柜台显著位置,由其客户在办理涉外收、付款业务时,自行领取并按规定填写申报单。
5.办理对付款业务的客户,应在提交付款委托书等文件时,在付款银行办理对餐付款申报。
6.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客户,应在解付银行发出入帐通知书或到款通知书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到解付银行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申报。
7.除查复性申报单的申报号码外,申报号码均由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负责编制。解付银行应将申报号码填写在其向收款人发出的到款通知书或入帐通知书上。
8.涉外收入申报单中的“申报号码”栏由收款人根据到款通知书或入帐通知书负责填写;对外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栏由银行负责填写。
9.查复性质的申报单(包括涉外收、付款申报单)的申报号码均由外汇管理局编制。银行应于接到外汇管理局要求查复性申报指令当日将查复性申报指令和查复性“申报号码”通知申报人;申报人在进行查复性申报时应根据外汇管理局的指令和编制的申报号码填写申报单和申报单“申报号码”栏。
10.申报号码共计20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为银行标识码;然后6位为该笔涉外收入款的收入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申报日期(按年月日顺序排列,如1996年1月1日的日期码为960101);最后4位为该银行营业部门的当日业务流水码。银行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号。
11.地区标识码系指办理涉外收、付款的经办银行所在同级地区的标识码。地区标识码(县级标识码请按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6—21(GB/T2260—1995)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执行)和银行标识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编制并分配;流水码第一位为英文字母,后3位为阿拉伯数字。
12.银行应对申报人的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统计人员到银行及有关单位查阅申报单时,应持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国际收支申报核查证》,并在银行及有关单位业务部门的陪同下,方可进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其它任何人员无权保存、查阅、调用、复制留存备查的申报单。
13.留存备查的申报单保存期限均为24个月,期满后,由留存者负责销毁。
14.银行及申报人应于月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收集的申报单按月和申报单种类分别装订成册,并加具封面,封面必须列明:申报单类别名称、单位名称、月份、装订日期、经办人员等。
15.银行负责将外汇管理局留存联按本规程第14条规定装订成册并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转交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16.未纳入全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计算机网络的县级银行,应在当日工作日结束前,将本工作日收集的申报单以及对外付款信息(按《对外付款日结单》的格式和要求)和涉外收入信息(按《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通过传真机逐笔传送至其辖区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二级分局。
17.各级外汇管理局须对同级银行传送来的涉外收、付款信息和申报信息进行检查和核对,发现问题,应当日通知有关银行。银行须于其接到通知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按外汇管理局的要求责令申报者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
18.被责令补充或修改其申报信息的申报者应于经办银行发出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经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反馈给责令其补充或修改申报信息的银行。银行应于收到反馈信息的当日将经申报者补充或修改的申报信息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19.各级外汇管理局对于申报者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进行申报的,应于电报期到期之日将未申报者的有关信息以及书面形式通知其辖内所有银行,并要求其按本规程第27条的规定办理。
20.任何未按规定进行查复性申报的,均视同其涉外收入款按规定进行申报。外汇管理局可视情节通知有关银行按本规程第27条的规定办理。
21.各级外汇管理局应督促银行、申报者及时办理相应的涉外收、付款项信息的传送和申报。

二、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涉外收入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22.当收款银行不是解付银行时,收款银行在向解付银行拨付涉外收入款项的同时须将有关涉外收入款项的信息逐笔传送至解付银行,该信息应满足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统计表》的要求。
23.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并贷记收款人帐户当日,按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同时,解付银行应于当日逐笔编制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并向收款人发出入帐通知书,入帐通知书上应写明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号码”和该收款人应于何日前办理该笔涉外收入申报。
24.任何对公单位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2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单位)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25.任何对私收款人在其解付银行收到涉外收入款项之日(以其解付银行入帐通知书的日期戳记为准)起25个工作日内,均应前往该解付银行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涉外收入申报单》(对私)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26.如果对公单位收款人是第一次办理涉外收入申报,则收款人应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交银行营业员录入计算机系统。
27.收款人未在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其涉外收入的,在其申报期到期之日(以外汇管理局发出通知之日为准)起3个月内又收到从境外收入的款项时,其解付银行须按如下规定办理:
(1)督促收款人首先逐笔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外汇管理局向辖内所有有关银行确认该收款人已经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
(2)解付银行须于收到涉外收入款项当日编制“申报号码”向收款人发出到款通知书(其上应注明该笔涉外收入的“申报号码”)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分为对公、对私两种),并按照《涉外收入统计表》的格式和要求,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情况,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3)收款人收到到款通知书和《涉外收入申报单》(分为对公、对私两种)后,应根据交易内容和到款通知书,按照《涉外收入申报单》的格式和要求,逐笔填报申报单一式三联,一并交其解付银行。解付银行审核无误并确认该收款人已补报其未按期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后,方可为其办理该笔涉外收入款项的解付手续。
28.采用押汇等方式办理涉外收入的,应在境外款项到达经办银行时,由经办银行通知原收款人办理申报。
29.解付银行收到申报者交付的申报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申报单的内容。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申报者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2)申报者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3)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涉外收入业务有关的内容相互一致。
30.解付银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应退给收款人重新填报。
31.解付银行银行营业员应在其审核、审码无误的申报单“银行营业员签章”栏处签字或加盖私章,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银行留存联按第14条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32.解付银行在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三、中国居民通过境内金融机构办理对外付款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33.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如果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则“付款币种金额”一栏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填报。
34.非贸易及资本项下的对公单位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写《非贸易(含资本)对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位)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35.因私付款人在银行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均应按填报要求(见申报单背面)逐笔填报《对外付款申报单》(对私)一式三联,一并交银行营业员。
36.如果对公单位付款人是第一次办理对外付款申报,则付款人应填报《对公单位基本情况表》,并交银行营业员录入计算机系统。
37.付款银行收到申报者交付的申报单后,应认真核对检查申报单的内容。审核的主要内容是:(1)申报者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申报单;(2)申报者是否按填报要求申报了所有的内容:(3)是否“单单相符”。所谓“单单相符”是指申报者申报的内容与相应的该笔对外付款业务有关内容相互一致。
38.付款银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申报单,应退给付款人重新填报。
39.付款银行营业员应在其审核、编码无误的申报单“银行营业员签章”栏外签字或加盖私章(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以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时,申报号码由经办银行在对外实际付款时编制并填报,申报号码中的日期码为实际付款日期),并在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申报人留存联加盖本业务部门专用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采用信用证、托收方式对外付款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项下的申报单,可在实际对外支付、编制、填报申报号码并加盖有印章后,将申报人留存联退申报人留存备查。然后,方可为其办理对外付款手续(外汇管理局留存联和银行留存联按第14和第15条的规定办理)。
40.付款银行营业部门须于其工作日结束前,将关于本工作日发生的申报信息通过计算机系统逐笔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41.付款银行会计部门须于其工作日会计处理业务结束前,将在本工作日进帐的对外付款的信息按《对外付款日结单》(见附2)的格式和要求,通过计算机系统分币种汇总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四、外汇管理局的业务规程
42.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以下工作:
(1)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2)调查、查处全国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
(3)接收一级分局传送的申报信息和在京直辖银行传送的申报信息和涉外收、付款信息;
(4)编制、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5)国家安排的其它工作。
43.外汇管理局一级分局负责以下工作:
(1)从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申报单,并负责同级银行和下级分局领取申报单的登记管理工作;
(2)管理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3)调查、查处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
(4)接收二级分局和直辖银行逐笔传送的申报信息和涉外收、付款信息;
(5)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按旬报送申报信息;
(6)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7)国家外汇管理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44.外汇管理局二级分局负责以下工作:
(1)从外汇管理局一级分局领取申报单,并负责同级银行和县级银行领取申报单的登记管理工作;
(2)负责本辖区内未纳入全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计算网络的县级银行于每个工作日通过传真机传送上来原始申报单及涉外收、付款信息的录入工作;
(3)接收所辖银行逐笔传送的涉外收、付款信息;
(4)向一级分局逐笔传送其辖区内各类涉外收、付款的原始申报信息和涉外收、付款信息;
(5)管理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日常工作;
(6)调查、查处辖区内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情况;
(7)编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8)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一级分局安排的其它工作。

五、附则
45.本操作规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涉外收入统计表
申报号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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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款人 | 付款人 |
|------------------------------------|--------------------------------------|
| 名称 | | 名称 | |
|----------------|------------------|----------------|--------------------|
| 帐号 | | 国别 | |
|----------------|------------------|----------------|--------------------|
|或信用卡号码 | | 帐号 | |
|----------------------------------------------------------------------------|
|收入款币种金额 | |
|----------------------------------------------------------------------------|
| |
| 结算方式 |
| 信用证□ 托收□ 电汇□ 信汇□ 票汇□ 其它□ |
| |
|----------------------------------------------------------------------------|
| 是否已收入收款人帐户 | 是 否 |
--------------------------------------------------------------------------------
银行营业员 银行业务章
注:本表由经办银行按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3:对外付款日结单
编码:□□□□□□ □□□□ □□□□□□ 币种
------------------------------------------------------------------------------------------------------------------
| 付款方式| | | 汇 款 | | | |
| 金 | 信用证 | 托收 |--------------------------------------|出国取现| 其他 | 总计 |
|项目 额 | | | 合计 | 电汇 | 信汇 | 票汇 | | | |
|------------------|----------|--------|--------|--------|--------|--------|--------|--------|--------|
| 上 日 余 额 | | | | | | | | | |
|------------------|----------|--------|--------|--------|--------|--------|--------|--------|--------|
| 本日发生额 | | | | | | | | | |
|------------------|----------|--------|--------|--------|--------|--------|--------|--------|--------|
| 本 日 余 额 | | | | | | | | | |
------------------------------------------------------------------------------------------------------------------
经办: 复核:
注:1.本日结单按原币种分别汇总,于当日传送至同级外汇管理局:
2.由银行会计部门填写(银行会计部门须将本工作日入帐的对外付款信息根据银行付款传票汇总填写);
3.银行会计部门应逐日与其相应的会计帐目核对相符;
4.编码共计16位,前6位为地区标识码;随后4位码为银行标识码(地区标识码和银行标识码均与“申报号码”的编制方法一样);最后6位为银行会计部门对外付款业务的入帐日期(按年月日排列,如1996年1月1日为960101);
5.“上日余额”是指公历元月1日起至本工作日前一个工作日的累计数;
6.“本日余额”=“上日余额”+“本日发生额”;
7.本表由经办银行按格式自行印制。

附件4.1:地区标识码

总局:100000
北京市:11000
天津市:120000,塘沽区:120107
河北省:130000,石家庄市:130100,唐山市:130200,秦皇岛市:130300,邯郸市:130400,邢台市:130500,保定市:130600,张家口:130700,承德市:130800,沧州市:130900,廊坊市:131000,衡水市:133000,武安支局:139001,保定地区132400
山西省:140000,太原市:140100,大同市:140200,阳泉市:140300,长治市:140400,晋城市:140500,朔州市:140600,忻州地区:142200,吕梁地区:142300,晋中地区:142400,临汾地区:142600,运城地区:142700
内蒙古自治区:150000,呼和浩特市:150100,包头市:150200,乌海市:150300,赤峰市:150400,呼伦贝尔盟:152100,兴安盟:152200,哲里木盟:152300,锡林郭勒盟:152500,乌兰察布盟:152600,伊克昭盟:152700,巴彦淖尔盟:152800,阿拉善盟:152900
辽宁省:210000,沈阳市:210100,大连市:2102000,鞍山市:210100,抚顺市:210400,本溪市:210500,丹东市:210600,锦州市:210700,营口市:210800,阜新市:210900,辽阳市:211000,盘锦市:211100,铁岭市:211200,朝阳市:211300,锦西市:211400,葫芦岛区:211403,辽宁分局驻大连办事处:218200
吉林省:220000,长春市:220100,吉林市:220200,四平市:220300,辽源市:220400,通化市:220500,浑江市:220600,松原市:220700,白城市:220800,延边朝鲜自治州:222400,珲春支局:222404
黑龙江省:230000,哈尔滨市:230100,齐齐哈尔市:230200,鸡西市:230300,鹤岗市:230400,双鸭山市:230500,大庆市:230600,伊春市:230700,佳木斯市:230800,七台河市:230900,牡丹江市:231000,松花江地区:232100,绥化地区:232300,黑河地区:231100,大兴安岭地区:232700
上海市:310000
江苏省:320000,南京市:320100,无锡市:320200,徐州市:320300,常州市:320400,苏州市:320500,南通市:320600,连云港市:320700,淮阳市:320800,盐城市:320900,扬州市:321000,镇江市:321100
浙江省:330000,杭州市:330100,宁波市:330200,温州市:330300,嘉兴市:330400,湖州市:330500,绍兴市:330600,金华市:330700,衢州市:330800,舟山市:330900,丽水地区:332500,台州市:332600
安徽省:340000,合肥市:340100,芜湖市:340200,蚌埠市:340300,淮南市:340400,马鞍山市:340500,淮北市:340600,铜陵市:340700,安庆市:340800,黄山市:341000,阜阳地区:342100,宿县地区:342200,滁州市:341100,六安地区:342400,宣城地区:342500,巢湖地区:342600,池州地区:342900
福建省:350000,福州市:350100,厦门市:350200,莆田市:350300,三明市:350400,泉州市:350500,漳州市:350600,南平地区:352100,宁德地区:352200,龙岩地区:352600
江西省:360000,南昌市:360100,景德镇市:360200,萍乡市:360300,九江市:360400,新余市:360500,鹰潭市:360600,赣州市:362100,宜春市:362200,上饶市:362300,吉安市:362400,抚州市:362500
山东省:370000,济南市:370100,青岛市:370200,淄博市:370300,枣庄市:370400,东营市:370500,烟台市:370600,潍坊市:370700,济宁市:370800,泰安市:370900,威海市:371000,日照市:371100,滨州地区:372300,德州市:372400,聊城地区:372500,临沂市:372800,荷泽地区:372900,莱芜市:371200,山东分局青岛口岸办事处:378100
河南省:410000,郑州市:410100,开封市:410200,洛阳市:410300,平顶山市:410400,安阳市:410500,鹤壁市:410600,新乡市:410700,焦作市:410800,濮阳市:410900,许昌市:411000,漯河市:411100,三门峡市:411200,商丘地区:412300,周口地区:412700,驻马店地区:412800,南阳市:412900,信阳地区:413000
湖北省:420000,武汉市:420100,黄石市:420200,十堰市:420300,沙市:420400,襄樊市:420600,鄂州市:420700,荆门市:420800,孝感市:420900,黄冈地区:422100,咸宁地区:422300,荆州地区:422400,宜昌市:420500,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422800,仙桃支局:422401,天门支局:422404,潜江支局:422405,老河口支局:429002,随州支局:429001
湖南省:430000,长沙市:430100,株州市:430200,湘潭市:430300,衡阳市:430400,邵阳市:4305007,岳阳市:430600,常德市:430700,大庸市:430800,益阳地区:432300,娄底地区:432500,郴州地区:432800,零陵地区:432900,怀化地区:433000,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433100
广东省:440000,广州市:440100,韶关市:440200,深圳市:440300,珠海市:440400,汕头市:440500,佛山市:440600,江门市:440700,湛江市:440800,茂名市:440900,肇庆市:441200,惠州市:441300,梅州市:441400,汕尾市:441500,河源市:441600,阳江市:441700,清远市:441800,东莞市:441900,中山市:442000,潮州市:445100,揭阳市:445200,云浮市:441218
广西壮族自治区:450000,南宁市:450100,柳州市:450200,桂林市:450300,梧州市:450400,北海市:450500,防城港市:450600,南宁地区:452100,柳州地区:452200,桂林地区:452300,梧州地区:452400,玉林地区:452500,百色地区:452600,河池地区:452700,钦州地区:452800
海南省:460000,海口市:460100,三亚市:460200,洋浦分局:460300
四川省:510000,成都市:510100,重庆市:510200,自贡市:510300,攀枝花市:510400,泸州市:510500,德阳市:510600,锦阳市:510700,广元市:510800,遂宁市:510900,内江市:511000,乐山市:511100,万县地区:511200,涪陵地区:512300,巴中地区:513700,广安地区:513600,宜宾地区:513100,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513200,甘孜藏族自治州:513300,凉山彝族自治州:513400,黔江地区:513500
西藏自治区:540000,拉萨市:540100,昌都地区:542100,山南地区:542200,日喀则地区:542300,那曲地区:542400,阿里地区:542500,林芝地区:542600
贵州省:520000,贵阳市:520100,六盘水:520200,遵义地区:522100,铜仁地区:522200,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22300,毕节地区:522400,,安顺地区:522500,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522600,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522700
云南省:530000,昆明市:530100,东川市:530200,昭通地区:532100,曲靖地区:532200,楚雄彝族自治区:532300,玉溪地区:532400,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532500,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532600,思茅地区:532700,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532800,大理白族自治州:532900,保山地区:533000,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533100,丽江地区:533200,努江傈傈族自治州:533300,迪庆藏族自治州:533400,临沧地区:533500
陕西省:610000,西安市:610100,铜川市:610200,宝鸡市:610300,咸阳市:610400,渭南地区:612100,汉中地区:612300,安康地区:612400,商洛地区:612500,延安地区:612600,榆林地区:612700
宁夏回族自治区:640000,银川市:640100,石嘴山市:640200,银南市:640300,固原地区:642200
甘肃省:620000,兰州市:620100,嘉峪关市:620200,金昌市:620300,白银市:620400,天水市:620500,定西地区:622400,陇南地区:622600,平凉地区:622700,庆阳地区:622800,临夏回族自治州:622900,甘南藏族自治州:623000,酒泉地区:622100,张掖地区:622200,武威地区:622300
青海市:630000,西宁市:630100,海东地区:632100,海北藏族自治州:632200,黄南藏族自治州:632300,海南藏族自治州:632500,果洛藏族自治州:632600,玉树藏族自治州:632700,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632800,海西分局:632800,格尔木支局:6328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50000,乌鲁木齐市:650100,吐鲁番地区:652100,哈密地区:652200,昌吉回族自治州:652300,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652700,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652800,阿克苏地区:652900,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653000,喀什地区:653100,和田地区:653200,伊犁哈萨克自治州:654000,伊犁地区:654100,塔城地区:654200,阿勒泰地区:654300,石河子地区:659001,克拉玛依市:650200

附件4.2:金融机构标识码
一、金融机构标识码说明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按各金融机构系统划分的信息处理和交换。
2.代码的编制原则和结构:
2.1本标准是用四位数字代码按分类表示的各金融机构系统名称。
2.2本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第一位表示金融机构性质(中资、外资、合资、合作、非银行金融机构):
a.0表示外汇指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b.1表示外资银行;
c.3表示合资银行;
d.5表示合作银行;
e.7表示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二位到第四位是金融机构排列号。
对中资银行:
第二位表示母机构与子机构的隶属关系(如:总行与各级分行)。
第二位是0到8的表示是各母机构下属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二位是9的表示的是母机构。
第三位到第四位是中资金融机构的排列号。
二、金融机构标识码:1.中资各银行总行标识码:
金融机构名称 金融机构代码 说明
中国银行 0901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0902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0903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0904 外汇指定银行
交通银行 0905 外汇指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0906 外汇指定银行
光大银行 0907 外汇指定银行
招商银行 0908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 0909 外汇指定银行
华夏银行 0910 外汇指定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0911 外汇指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0912 外汇指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0913 外汇指定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0914 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进出口银行 0915 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0916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0917 外汇指定银行
2.中资各银行分支机构标识码:
各分支机构名称 代码 说明
中国银行 0001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 0002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 0003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0004 外汇指定银行
交通银行 0005 外汇指定银行
中信实业银行 0006 外汇指定银行
光大银行 0007 外汇指定银行
招商银行 0008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投资银行 0009 外汇指定银行
华夏银行 0010 外汇指定银行
浦东发展银行 0011 外汇指定银行
广东发展银行 0012 外汇指定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 0013 外汇指定银行
福建兴业银行 0014 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进出口银行 0015 外汇指定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 0016 外汇指定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0017 外汇指定银行
3.外资各银行标识码:
美国
协和银行有限公司 1000 (美国独资)
美国花旗银行 1001
美国美洲银行 1002
美国建东银行 1003
美国大通银行 1004
英国
英国标准渣打银行 1030
法国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 1060
法国东方汇理银行 1061
法国兴业银行 1062
法国巴黎国民银行 1063
巴黎国际银行 1064
德国
德国商业银行 1090
德意志银行 1091
德累斯顿银行 1092
日本
东京银行 1120
日兴业银行 1121
日本住友银行 1122
日本山口银行 1123
日本东海银行 1124
日本第一劝业银行 1125
日本樱花银行 1126
日本三菱银行 1127
日本大和银行 1128
北海道拓殖银行 1129
三和银行 1130
富士银行 1131
日本长期信用银行 1132
日本旭日银行 1133
加拿大
加拿大皇家银行 1150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1151
加拿大丰业银行 1152
香港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 1180
香港集友银行 1181
香港东亚银行 1182
香港宝生银行 1183
香港华侨商业银行 1184
香港永亨银行 1185
香港新华银行 1186
香港道亨银行 1187
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1188
香港恒生银行 1189
香港商业银行 1190
瑞士
瑞士信贷银行 1210
韩国
韩国外换银行 1240
朝兴银行 1241
华商银行 1242
韩国商业银行 1243
新加坡
新加坡发展银行 1270
新加坡大华银行 1271
华联商业银行 1272
华侨银行上海分行 1273 (新加坡独资)×
泰国
泰国盘古银行 1300
泰国国际银行 1301
泰国汇商银行(大众)有限公司 1302
荷兰
荷兰银行 1330
荷兰商业银行 1331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澳新银行 1360
葡萄牙
葡萄牙大西洋 1390
廖创兴银行 1420
印度尼西亚
宁波国际银行 1450 (印度尼西亚独资)×
4.合资银行标识码:
合资银行
上海巴黎银行 3000 (与法国合资)×
浙江商业银行 3001 (与南洋商业银行合资)×
注:打“×”号的银行是1995年12月15日以后增加的。

附件5:银行业务流水码明细
------------------------------------------------------------------------------------
| | | 查复性申报 |
| 申报单名称 | 申报号码业务流水码 | |
| | | 业务流水码 |
|----------------------|--------------------------------|----------------------|
| 非贸易(含资本)对 | | |
| | A001→A999→B001 | |
|外付款申报单(对公单 | | E001→E999 |
| | →…D999 | |
|位) | | |
|----------------------|--------------------------------|----------------------|
| 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 | F001→F999→G001 | |
| | | |
|(代申报单) | →…→H999 | |
|----------------------|--------------------------------|----------------------|
| 对外付款申报单(对 | J001→J999→K001 | |
| | | M001→M999 |
|私) | →…→L999 | |
|----------------------|--------------------------------|----------------------|
|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公| N001→N999→O001 | |
| | | T001→T999 |
|单位) | →…→S999 | |
|----------------------|--------------------------------|----------------------|
| 涉外收入申报单(对 | U001→U999→V001 | |
| | | Y001→Y999 |
|私) | →…→X999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