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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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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辽宁省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防震减灾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 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破坏性地震减灾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0]6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设施防震减灾的基础性工作, 是对工程建设场地在几年至几十年或更长时间内地震危险性预测及其影响的评价,包括: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基本烈度复核、场地稳定性评价、地震小区划等工程地震工作和重大工程在建行运营期间的地震环境监测。
第三条 全省境内凡按有关规定应进行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应执行本办法,并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工程总体规划和立项审查程序,作为审查的必备内容。

第二章 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范围
第四条 辽宁省境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以《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及经国家批准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作为抗震设防的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设防标准。
第五条 为使工程建设合理设防,应根据工程场地条件、 工程重要程度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1、根据国家地震局、 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发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和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的通知》、《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_89)》以下场址?
墓こ逃凶诺牡卣鸢踩云兰酃ぷ鳎?
(一)位于地震烈度区分界线附近(两侧各8公里)的新建工程;
(二)位于康平、昌图、西丰、法库、新宾、桓仁、宽甸、凤城、建昌、凌源、建平、喀左等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县(市)域范围内新建的重点工程;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和大型厂矿企业,以及省级以上新建设的开发区。 2、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发布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使用规定的通知》、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以下新建工程应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论工作: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 )》标示设防标准的重大工程、特殊工程、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 (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中规定的甲类工程; (三)经省地震局、建设厅、计委共同
商定, 需要专门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第六条 对国计民生有重大影响、 遭受地震破坏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重大工程在建及运营期间要进行地震环境监测。
第七条 根据“90 区划图”的使用规定, 大部分工程项目都可直接将“90区划图”中的地震基本烈度(50年超越概率10%的烈度值)作为设防依据。 需要重新核定地震基本烈度的工程项目,应按照《关于地震基本烈度鉴定工作规定》([1979]建发抗字第146号)和《关于地震基本?
叶燃üぷ鞯牟钩涔娑ā罚╗1980]震发科字第391号)文件的要求,由计划、建设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辽宁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队伍的资格审批和全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批工作,其办公室设在辽宁省地震局。
第九条 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地震局的指导下, 负责对《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辽宁部分的解释和修定工作。
第十条 省、 市计划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类建设项目的地震设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而没有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一律不准立项、不准开工。
第十一条 省内凡有条件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 均可以向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凡外省单位到辽宁开展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需先到省地震烈度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登记注册,经允许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行有偿服务, 其收费项目与标准,依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安399号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 实际工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及在学术、技术上有突出贡献者,由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 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有关负责人与直接责任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的法律、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日语的含义是:
1、地震基本烈度系指在50年期限内,一般场地条件下,可能遭遇超越率为10%的烈度值。
2、工程建设项目系指在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3、重点工程是指如遇到地震破坏时会对国民经济造成重大影响, 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4、特殊工程是指遭受地震破坏会产生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对政治、经济、 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工程。
5、可能产生严重次生产灾害的工程是指如受地震破坏产生放射性污染、 剧毒气体扩散、大爆炸、洪水泛滥等工程。



199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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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34号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已经2010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以下简称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和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的矿山企业领导,是指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工作,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执行带班下井制度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报告。对举报和报告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办法和月度计划,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矿山企业的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明确每个工作班次带班下井的领导名单、下井及升井的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请假与调换人员审批程序等内容。

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和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每月对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考核。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其经济收入挂钩,对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并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奖励;对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冒名顶替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矿山企业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井下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检查巡视,全面掌握井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应当认真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并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第十二条矿山企业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从业人员应当遵章守纪,服从带班下井领导的指挥和管理。

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矿山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依据前款规定拒绝下井或者提前升井而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建立、执行、考核、奖惩等情况作为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并将其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情况的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应当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一)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示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完成情况的。

第二十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登记档案,或者弄虚作假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矿山企业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对矿山企业给予警告,处3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对违反规定的矿山企业领导按照擅离职守处理,并处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顿,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20万元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50万元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200万元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500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对其主要负责人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资格证,并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为矿山企业提供采掘工程服务的采掘施工企业领导带班下井,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等4个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印发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等4个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卫疾控发〔2010〕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函〔2010〕67号)要求,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我部组织制定了《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管理方案》、《2010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和《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管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要求参照执行。
  附件: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免疫服务.doc
     2010年全国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项目实施方案.doc
     2010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方案.doc
     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实施方案.doc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1
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管理方案
为继续落实扩大国家免疫规划任务,降低疫苗可预防传染病的发病率,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2010年扩大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疫苗,继续使用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包括麻风疫苗、麻腮疫苗、麻腮风疫苗和麻疹疫苗)、甲肝减毒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体疫苗。
一、项目目标
(一)保持并提高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和麻疹类疫苗高水平的接种率。
(二)继续做好无细胞百白破疫苗、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和甲肝减毒活疫苗等新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工作。
(三)在重点地区组织开展适龄儿童脊灰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活动,以及乙脑减毒活疫苗群体性接种活动。
(四)在部分省(区、市)对重点人群接种出血热疫苗。
(五)在重点地区对高危人群实施炭疽疫苗、钩体疫苗应急接种。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1.常规接种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
(1)乙肝、卡介苗、脊灰、百白破、白破、流脑(A群和A+C群)、甲肝和麻疹类疫苗在全国范围实施。
(2)除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外,乙脑减毒活疫苗在其余省(区、市)全面实施。
2.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其中西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覆盖全部目标儿童,其余省(区、市)覆盖1/3目标儿童。
3.实施消除麻疹行动。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活动覆盖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由各省(区、市)根据麻疹发病和预测情况确定麻疹疫苗强化免疫重点地区;在全国范围开展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活动,对既往麻疹疫苗漏种儿童补种麻疹类疫苗;在全国范围对疑似麻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诊断。
4.在贵州乙脑高发地区开展乙脑减毒活疫苗群体性接种活动。
5.根据近3年全国出血热病例报告情况,确定9个省接种出血热疫苗。其中,辽宁、吉林和黑龙江等3个省拟以高发县为单位进行疫苗接种;河北、浙江、江西、山东、湖南和陕西等6个省以高发县的高发乡镇为单位进行疫苗接种。根据近3年全国炭疽病例报告情况,确定内蒙古、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和新疆等10个省(区)应急储备炭疽疫苗。根据近3年全国钩体病例报告情况,确定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和云南等12个省(区)应急储备钩体疫苗。
(二)项目内容。
1.常规接种。
(1)按照《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实施方案》,为适龄儿童提供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麻疹类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乙脑减毒活疫苗和甲肝减毒活疫苗等疫苗的常规接种服务。
(2)含麻疹类疫苗免疫方案:8月龄接种麻风疫苗,18—24月龄接种麻腮风疫苗。
2.在重点地区开展脊灰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的强化免疫,以及乙脑减毒活疫苗的群体性接种。
脊灰减毒活疫苗强化免疫对象为0—3岁儿童,每名适龄儿童接种2剂次(2剂次间隔不得少于28天)。
目标地区根据麻疹发病和预测情况确定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对象,每名对象接种1剂次。儿童入托、入学接种证查验发现的麻疹疫苗漏种儿童补种麻疹类疫苗。
乙脑减毒活疫苗群体性接种对象为贵州省乙脑高发地区9月龄—6岁儿童。
3.麻疹监测:加强麻疹监测,对疑似麻疹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室诊断。
4.在重点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出血热疫苗接种。发生钩端螺旋体病疫情或发生洪涝灾害可能导致钩端螺旋体病暴发流行时,对重点人群进行钩体疫苗应急接种。发生炭疽疫情时,对重点人群开展炭疽疫苗应急接种。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按照卫生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要求,各省(区、市)制订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卫生部等相关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和定期监督检查,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反馈,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资金安排。2010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18.27亿元,用于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需疫苗、注射器的购置经费。其中,疫苗购置经费按发展改革委对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新制定的出厂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进行测算并给予补助。各省(区、市)资金安排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44号)。
1.常规接种。根据2009年中国统计年鉴人口统计资料,测算各省(区、市)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所需常规接种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经费。西藏、青海、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安排乙脑疫苗购置经费。
2.在脊灰减毒活疫苗、麻疹疫苗强化免疫,以及乙脑疫苗群体性接种地区,安排疫苗和注射器所需购置经费;对麻疹病例调查和实验室诊断给予经费补助。
3.应急接种疫苗和注射器。根据近3年出血热、炭疽和钩体发病情况,安排部分省份出血热、炭疽、钩体疫苗和注射器所需购置经费。
(三)招标采购。
1.各省(区、市)卫生、财政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负责本省(区、市)招标采购工作。
2.各省(区、市)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购买品目、规格和数量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工作。采购结果要及时报卫生部、财政部。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落实培训、冷链建设与运转、宣传、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异常反应补偿和督导检查等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五、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各项活动的实施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要求。每项活动结束后,要有评估报告和总结。
(二)项目完成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项目总结报卫生部、财政部。

附件2
2010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管理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加速乙肝控制,在全国继续实施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项目。
一、项目目标
结合各地2010年实施计划,完成全部15岁以下应补种乙肝疫苗人数的83%。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二)项目内容。
根据各地对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摸底情况,以及2010年确定的接种计划,对目标人群实施接种。
根据既往接种史,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程序,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对既往未完成乙肝疫苗全程接种剂次的人群,只需补种未完成的剂次。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形式。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教育、财政和药监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加强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研究解决项目执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加强技术指导。
(二)资金安排。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2.32亿元,用于支持疫苗和注射器所需购置经费。
(三)测算依据。根据各地对15岁以下人群乙肝疫苗补种摸底情况,2009年补种乙肝疫苗项目执行进度及2010年实施计划,测算2010年各地乙肝疫苗和注射器购置经费。乙肝疫苗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制定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等14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出厂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9〕1612号)确定的价格进行测算,购置经费共1.91亿元;注射器每支0.40元,经费4030万元。
(四)招标采购。各省(区、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政府采购工作。采购结果要及时报卫生部、财政部。
四、经费保障与管理
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财政部门,落实乡村医生和其他预防保健人员的接种补助,落实培训、摸底调查、宣传、预防接种副反应监测、异常反应补偿和联合督导检查等相关配套资金,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五、监督与评估
(一)补种工作的实施应当达到相关技术要求。做好乙肝疫苗储存和运输的管理,接种工作严格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要求组织实施。
(二)各地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加强督导,每月将实施进度上报卫生部。

附件3
2010年农村改水改厕项目管理方案

为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保障农村饮水安全,2010年继续开展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对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已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测给予专项补助。
一、项目目标
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提高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快农村改厕无害化进程,全国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3%。完善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网络,促进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质量提高,切实保障卫生防病效果。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 项目范围。
1. 在全国除上海市、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以外的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347万户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重点支持肠道传染病、血吸虫病、寄生虫病多发区和贫困地区。
2. 在全国除上海市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对50000处全国已建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卫生监测。
(二)项目内容。
1. 建造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各地从全国爱卫办推荐的三格化粪池式、双瓮漏斗式、三联式沼气池式、粪尿分集式、完整下水道水冲式、双坑交替式等6类厕所中选择适宜类型,严格按照标准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并通过改厕带动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治理。
2.对已建成农村集中供水工程进行水质卫生监测。监测重点内容: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和营运时间、投资情况、水源类型、水处理方式、消毒情况、供水范围、覆盖人口等;饮用水水质监测情况,每个监测点一年分枯水期和丰水期各检测1 次,每次采集出厂水、末梢水水样各 1 份。监测指标: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毒理学指标、细菌学指标、与消毒有关的指标等,共20项。
水样采集、保存、运输、检测分析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 -2006)进行。评价标准: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及有关规定进行评价。
三、项目组织实施
(一) 组织领导。
卫生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负责制订项目技术方案,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开展质量控制工作。
(二)项目实施机构职责。
1. 项目省(区、市)卫生部门成立由爱卫办为主的工作组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主的技术组,省级爱卫办按照国家级项目管理方案,合理制订本省(区、市)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制定目标、确定范围、组织形式、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和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细化项目任务,落实分配村组,做好项目的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保证项目的进度和效果。
2. 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指导部门要按照国家级技术方案要求,指派专人负责项目的技术指导、培训和健康教育等工作,保证工程建设和监测工作质量。
3. 市(地)、县级卫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各地卫生等部门成立采购工作组,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计划购买品目、数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防止招标工作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三)项目管理。
1.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地下部分建设和水样水质检测成本费用。中央资金补助标准为: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中西部400元/户、东部300元/户,水样水质检测成本费用400元/份。
各地要积极协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尤其是省级财政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时承诺的条件,落实卫生厕所建设地方配套资金、督导、健康教育、培训等工作经费;筹措水质卫生监测的其他费用。地方各级特别是省级要从推进医改工作的高度,确保农村改水改厕项目中央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到位。专项补助资金要及时拨付到基层项目执行单位,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制订本省(区、市)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农村改厕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责任落实单位。各项目省根据国家下达的项目任务和进度安排,确定项目县、村和完成时间表,报全国爱卫办审核备案。在保证质量前提下,狠抓项目进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对厕所建设实行动态监测和进度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汇总、上报上月厕所建设完成情况。项目文件要规范存档备查,改厕农户要进行统一编号。
3. 提高水质监测质量和监测能力。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管理和质量控制,规范项目执行各环节,组织督导检查、技术指导和数据集中审核,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完成质量。组织开展监测能力调查与评估工作,并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监测水平。
四、项目监督与评估
(一)全国爱卫办和省级爱卫办要加大现场督导检查力度,各级技术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工作。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项目管理和技术部门要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和对策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二)项目考核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技术指导与健康教育、长效管理机制的建立等方面,省级考核评估后及时将报告报全国爱卫办。全国爱卫办按照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项目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配套资金筹措等进行考核评估。
(三) 建立激励与惩戒机制。全国爱卫办将通过制订规划、发布项目年度申报要求、随机抽查、考核验收、追踪问效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宏观管理和绩效考核。对项目管理规范、各项工作进展好的地区,予以表扬,并作为今后加大项目支持力度的依据;对发现问题多、整改工作不力、不能按要求完成项目任务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上报有关部门追究地方责任。
五、项目执行时间
(一)2011年2月底前完成农村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工作,3月份完成项目评估验收。
(二)2011年 1-10月底前完成对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11月将总结材料报卫生部。

附件4
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管理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 在地震灾区的52个极重灾县和重灾县(以下简称受灾县)开展大众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并对2.27万名高危群众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减少自我伤害和自杀行为的发生。
(二)为受灾地区7820名参与救灾干部提供心理保健培训,并对其中3370名干部进行心理减压疏导,促进心理健康。
(三)开展受灾县约5200名基层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提高卫生人员识别、初步治疗或转诊高自杀风险者的水平和能力,提高相关人员开展灾后社会心理支持工作的能力。
(四)加强四川省21个非对口支援重灾县的县级专科能力(列入对口支援县的相关工作由对口支援经费支持),以及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不足的地市级和陕西、甘肃省受灾县的专科能力。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
(一)项目范围。
本项目共覆盖51个汶川地震灾区的极重灾县和重灾县,以及玉树地震灾区的1个重灾县。其中,四川省39个重灾县(包括18个对口支援县,其中极重灾县10个、重灾县8个和21个重灾县)、甘肃省8个重灾县、陕西省4个重灾县、青海省1个重灾县。52个受灾县覆盖乡镇1962个,人口3319万。
(二)目标人群及工作内容。
1.受灾人群心理健康教育和宣传。
汶川地震灾区结合2008年和2009年的工作经验,在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包括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科,下同)指导下,由省级单位针对防治常见影响群众心理康复的问题和震后常见精神障碍,制作电子宣传材料在大众媒体上宣传,并下发至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播放。覆盖人群3304万人。
玉树地震灾区在省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指导下,以受灾乡为单位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和预防抑郁的宣传教育。翻译、编印宣传画和宣传折页共2万份在乡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及居民区等地张贴和发放;翻译、编印心理健康教育和就医手册1万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以及州级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发放。覆盖人群15万人。
2.高危群众心理疏导。
汶川地震灾区由各级组织经过培训的专业人员,以受灾比较严重的企业、医院、学校、街道和乡镇为重点,对其中高危的职工、学生和居民等人员进行心理疏导,覆盖1.82万人。
玉树地震灾区由经过培训的州级、县级和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在精神卫生专业人员指导下,对伤残、丧亲人员、财产有巨大损失人员等高危群众进行心理疏导,覆盖4500人。
3.救灾干部心理保健培训。
汶川地震灾区由各级组织专业人员为7100名省、地、县级参加地震救灾工作的干部(包括医务人员、教师等,下同),玉树地震灾区由省级和州级组织专业人员为720名参加救灾的州、县、乡干部,提供心理减压和沟通技巧培训和检查,提高在增量工作压力下的应对技巧能力。
4.救灾干部心理减压疏导。
汶川地震灾区由省级和地市级组织专业人员对3050名存在高危因素的救灾干部,玉树地震灾区由省级组织专业人员为720名存在高危因素的救灾干部,进行心理减压疏导和干预。
5.基层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
汶川地震灾区由具备培训能力的精神专科医疗机构,划片培训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以及培训街道和乡镇的教育、民政、公安、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的基层人员,提高其开展灾后社会心理支持工作的能力。每个社区/乡镇培训人员3-7名。陕西省和甘肃省每个受灾地市和县可以选派1-2名医护人员到有进修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3个月,提高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
玉树地震灾区由省级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组织摘编、翻译和印刷《灾后社区社会心理支持与心理卫生手册》、《社会心理支持和精神卫生信息卡》,组织培训社区/乡镇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提高常见精神疾病和心理问题的识别、初步治疗或转诊高自杀风险者的水平和能力,培训街道和乡镇的教育、民政、公安、工会、青年团、妇联和残联等部门的基层人员培训,提高其开展灾后社会心理支持工作的能力。培训人员200名。
6.提高地市级和县级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
支持四川省21个非对口支援重灾县和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不足的地市,派出地市级和县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约200人次,到有进修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3-6个月。对口支援县的工作在对口支援经费中统筹协调。
支持约110人次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包括翻译人员)到青海省的玉树州、县和受灾乡镇开展短期工作,或者派出州级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3-4名到有进修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培训3-6个月。
7.对省级和地市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督导。
在卫生部的协调下,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合格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人员共100人次,对参加灾后心理援助的省级、地市级和县级精神卫生专业人员(玉树地震灾区还包括翻译人员)共540名进行心理督导,以维护其身心健康,提高工作能力。
8.效果评估。以县为单位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定性和定量评估。评估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
三、组织实施
(一)各级职责。
1.卫生部负责项目实施指导,协调派出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人员;成立项目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专家组和项目办公室,制订实施方案(包括精神卫生专科服务能力建设方案、心理督导方案、评估方案)并落实,进行项目总体实施及质量的控制、督导。
3.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成立项目领导组和专家组,按要求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二)资金安排。
2010年安排项目专项资金1862万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已下达,详见《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下达2010年公共卫生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0〕38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订本地区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项目在52个受灾县开展工作,包括高危人群心理疏导和干预,基层人员培训和能力提高,健康教育和宣传。具体项目工作量分配见附表1。
四、项目执行时间
资金到位后,各省项目实施计划、培训材料等在1个月内完成;在第2-3个月内完成基层人员培训;在第3个月内完成健康教育材料制作和发放;从第2个月开始完成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基层人员培训与能力提高的其他工作;在2011年3月开展效果评估。
五、项目进度报告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2011年3月31日以前将年度项目总结报告、评估报告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表(见附表2)上报卫生部;同时,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地震灾区心理援助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卫办疾控函〔2009〕1088号)要求,分别于每年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10月31日前收集、汇总上一季度期间的数据并将地震灾区灾后心理援助工作季度报表和服务季度报表上报卫生部。
六、项目督导与评估
四川、甘肃、陕西、青海省卫生厅根据本实施方案,制订项目实施计划及管理要求,并上报卫生部。
项目实施期间,卫生部与相关省卫生厅分别组成联合督导组,到5-8个受灾县督导检查1次;各省卫生厅到60%的受灾县完成工作检查和督导1次;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3个月分别到每个项目县完成1次工作检查和督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有专人负责,每月定期督促和检查项目执行的质量情况。各级人员在每次指导和督导后,向派出部门提交督导报告,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附表: 1.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工作量分配表
2.___省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表


附表1
 2010年地震灾后心理援助项目工作量分配表
地区 基本数据 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 健康教育和宣传 基层人员培训与能力提高
重灾区县数量 覆盖乡镇数量 覆盖 人口数 灾区重点干部心理保健培训 灾区重点干部心理减压疏导 高危群众心理疏导 效果评估 制作、下发DVD (以四川省为主制作,甘肃、陕西省购买) 基层卫生人员和相关人员培训 加强县级专科能力 县级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督查指导

单位 个 个 万人 人次 人次 人次 县数 份 人次 人次 人次
四川 对口支援区县 (极重灾区10个,重灾区8个) 18 438 652 3800 1400 11600 18 708 438 0 180
其他重灾区县 21 1006 1768 2100 1050 4200 21 1321 4024 105 210
甘肃 8 420 724 800 400 1600 8 540 420 0 80
陕西 4 90 160 400 200 800 4 150 90 0 40
青海 1 8 15 720 720 4500 1 宣传画和 折页 2万份 就医手册 1万册 200 110 30
总计 52 1962 3319 7820 3770 22700 52 2719 5172 215 540

附表2           
__________省地震灾区心理援助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年度报表

填表时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填表人:__________ 填表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话: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 审核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报告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单位:万元)
中央补助经费
使用情况
内容 省级 地市级 县级 合计
年度到位 期间使用 年度到位 期间使用 年度到位 期间使用 年度到位 期间使用
健康教育和宣传            
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
基层人员培训
县级专科服务能力建设
其他(请说明):            
合计            
地方配套经费(万元)
填表说明:1.“高危人员心理疏导和干预”对应项目资金中“高危群众心理疏导”、“灾区重点干部心理保健培训”和“灾区重点干部心理减压疏导”部分。
2.“基层人员培训”对应项目资金中“社区/乡镇医生培训”部分。
3.“县级专科服务能力建设”对应项目资金中“加强县级专科能力”部分。
4.“其他”对应项目资金中“县级心理治疗和咨询专业督查指导”、“效果评估”部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