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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16:45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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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研字[2001]2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作如下规定:

  一、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属检察机关管辖的,由兵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

  二、兵团各级检察机关的案件管辖范围,由兵团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其他有关案件管辖问题的规定另行规定。

  三、兵团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管辖的规定,由与审判管辖相适应的兵团检察机关或者地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四、对于兵团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地方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据主要犯罪地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确定侦查管辖。侦查终结后,由与审判管辖相适应的兵团检察机关或者地方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五、发生在垦区内的案件,由兵团检察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审查起诉。

  六、兵团单位发生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案件,所在城区未设兵团检察分院和基层检察院的,由地方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查逮捕、审查起诉。

  七、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规定,兵团检察机关与新疆地方检察机关对案件管辖有争议的,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设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于2001年6月4日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辖权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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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改变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问题的通知
教育部、财政部



为了更好地解决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物质生活条件,保证他们安心学习,现对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待遇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定为: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四十六元,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标准,下同);取得硕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的研
究生,第六类工资区每人每月五十七元五角,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四年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助学金分段发给。即,前两年按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助学金规定标准发给;后两年按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助学金规定标准发给。
二、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国家职工被录取为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一律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其标准按学校所在地同工种同级别职工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计算,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由所在学校发给,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如折算后,低于第一条规定标准时
,则按第一条规定标准发给。
三、现在由原单位照发工资的国家职工在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可继续享受原单位的工资待遇至毕业为止。原工资额(含副食品价格补贴、生活费补贴)低于第一条规定标准的,其差额由所在学校给予补足。
四、为了解决研究生本人在校学习期间学习生活上的特殊困难,另按每人每月二元的标准编列预算,由学校集中掌握,作为对研究生的临时困难补助使用。
五、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的书籍费,攻读硕士学位的每人每年四十元;取得硕士学位后攻读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六十元。属于四年制直接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书籍费,前两年按硕士生标准发给;后两年按博士生标准发给。研究生的书籍费一律发给本人掌握。具体发放办法由学校研究
确定。
六、本通知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过去有关研究生助学金和书籍费的规定,一律废止。
各部门所属研究机构招收的研究生,其助学金和书籍费的标准,可按上述规定标准办理。

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助学金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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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资 区 类 别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攻读硕士学位的助学金标准|43.5|45 |46 |47 |48.5|49.5|51 | 52
------------|----|---|----|---|----|----|----|----
攻读博士学位的助学金标准|54.5|56 |57.5|59 |60.5|62 |63.5| 65
--------------------------------------------------
注:1.有生活费补贴的地区,不再增加生活费补贴。
2.五类半工资区的研究生助学金标准按六类工资区计发。
3.除表列研究生助学金标准外,另加副食品价格补贴(按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发给职工的副食
品价格补贴标准)。



1981年12月10日
谈如何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素质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 原林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随着审判形势的发展,各项审判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司法警察应具备较高的职业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司法保障工作的需要,如何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入手。
要从司法警察执法纪律观念入手。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要加强执法纪律观念的教育。一是司法警察执行的警务工作任务带有强制性、惩治性的特点。例如,维持法庭的秩序,协助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对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确定义务的单位或自然人采取强制措施,提、押解被告人到庭接受审判和送达裁判文书等等。司法警察在审判活动中执行警务,要严守审判纪律,听从法官的指挥,作风严谨,一丝不苟地履行职责,不能自行其是。二是司法警察执行警务时,与犯罪嫌疑人有较多近距离接触的机会,如押解途中的看管,法庭庭审与休庭阶段的看管等。如果看管不严或法律意识淡薄,则容易造成犯罪嫌疑人互相串供,甚至脱逃的严重后果。
二、要从司法警察的思想道德教育入手。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是最基本的要求。首先,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增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三、要提高司法警察法律知识水平和专业技能。司法警务工作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织部分,新世纪的司法警察不仅是执法的先锋,同时是法律忠实的捍卫者。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司法警察学习法律知识,应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但重点是要学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学习警务专业技能,主要应搞好军事化训练,提高体能,学好押解、值庭、看管的有关法规知识,熟悉和掌握警械装备的使用及规范管理等等,才能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