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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4 13:27:46  浏览:86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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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山东省青岛市政府


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鼓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中作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及《山
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评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各组由市科学技术专业组成员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三条 奖励范围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引进消化吸收工作中,采用新技术的成果;
(四)软科学科技成果(包括政策研究、规划预测、科技管理和科学技术情报等);
(五)标准化和计量的科学技术成果;
(六)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第四条 评审标准:
(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推广措施有很大创新,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的比例大,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推广措施有所创新,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的比例较大,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推广措施有改进,推广程度占可推广范围一定比例,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和引进消化工作中采用新技术。
一等奖:整体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超过引进技术水平,显著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整体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引进技术水平,明显缩短工期、节约投资、提高质量,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整体上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引进技术水平,缩短工期、节约投资,质量有提高,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软科学科技成果。
一等奖:结合国情有创造性贡献,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被采纳应用后莸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结合国情有创新,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被采纳应用后莸得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结合国情有一定创新,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被采纳应用后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标准化和计量科技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很大,达到国际水平,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技术难度,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六)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研究难度很大,学术上有创见,达到国际水平,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较大的实用价值。
二等奖: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新的突破,达到国内最先进水平,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一定的实用价值。
三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较高的科学水平和一定的实用价值。

第五条 各行业评审的具体标准,由各行业评审组根据本办法的评审标准制定,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 获得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均发给荣誉证书,并发给奖金。一等奖三千元,二等奖二千元,三等奖一千元。
对我市有特殊贡献的科技成果,由市评审委员会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特等奖。特等奖奖金高于一等奖。
奖金从市财政经费中支付。
第七条 呈报程序:本市各单位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可按成果所有权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上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凡对我市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直接贡献并符合第三条规定的个人的科技成果,中央、省及外地驻青单位的科技成果,可直接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八条 申报材料: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及全套附件。一式两份。

第九条 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通过鉴定(包括检测鉴定、验收、评议、视同鉴定等),并办理过成果登记的项目。

第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交纳评审费。凡不交纳评审费者,不予评审。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评选一次,申取期自当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下年一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条 凡属在申报前有争议的项目,其争议尚未解决之前,不得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三条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又经省或国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定,提高了奖金数额,其奖金只发给差额部分,其余奖金留作市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获奖项目的奖励证书分别授予单位和项目的主要研究人员。奖金的百分之七十至八十授予完成项目的研究人员,其余部分奖给有关人员。奖金必须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义。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技术职务评
定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其奖金来源,属县(市)、区批准授予的由地方财政经费中支付;属市直部门批准授予的,从其集中的留用利润或事
业费中支付。
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的奖励办法应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华侨、外籍华人和中外合营单位中的外籍人员完成的科技项目,如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可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报奖励。

第十七条 获奖项目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青岛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1989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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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04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2004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OO四年六月十八日 东政办发〔2004〕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2004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2004年度政务督查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单位干事创业,奋发有为,加快发展的积极性,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市政府系统的督查考核工作,同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考核工作的通知》(东发[1999]3号)规定,负责市直各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的汇总和审核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考核县区政府的工作。
  第三条督查考核人员履行职责,应当客观公正、廉洁奉公,摸实情、说实话、拿实法、见实效。既要善于发现和总结工作中的好典型好经验,指导全市相关工作的开展;又要及时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研究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及时向领导反馈,当好参谋助手。
  第四条督查考核的原则
  (一)全方位、全过程督查考核的原则。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对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的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做到不漏部门、不漏事项;对所督查考核的事项实行全过程督查,确保件件落到实处。
  (二)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高效率、快节奏地开展督查考核,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准确、客观地反映工作落实情况特别是存在的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的原则。市政府主要督查考核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即各项工作或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各责任人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将督查考核的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县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单位的副职和各委办局、科室及具体承办人员,层层落实任务。
  第五条督查考核的范围为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及垂直管理单位。
  第六条督查考核的内容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重点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总体工作目标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二)全市经济工作会议、人代会等大型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和完成情况。
  (四)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上级会议、文件和省政府部署的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及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情况。
  (七)依据“三定”方案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各部门、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八)特殊贡献的考核认定。
  第七条督查考核指标的划分
  (一)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专项督查和特殊贡献三部分。
  (二)县区考核指标分为常规性工作、导向性工作和专项督查三部分。
  第八条督查考核指标的制定和下达
  (一)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目标。年初,各部门、单位向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报年度目标任务,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综合平衡,送分管市长审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下达到各部门、单位。
  (二)县区工作目标。常规性工作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全市当年经济发展目标和各县区上年目标完成情况综合平衡拟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下达到各县区。导向性工作的考核内容由市政府确定下达。
  (三)专项督查。依据有关会议和市领导研究确定的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以督查通知单的形式,下达到有关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根据争取资金、项目的难易程度,划分为10种类型进行考核。特殊贡献作为被考核单位的保底任务,根据完成情况相应计入督查考核总分。
  第九条同一事项需几个部门共同研究落实的,以主办单位为主,协办单位要主动配合主办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条督查考核的方式
  (一)公开督查。把督查的事项、内容、时间等告知被督查单位,使其提前做好准备,围绕督查问题狠抓落实。
  (二)随机督查。采取不打招呼的方式,直接深入到督查现场,了解督查事项的实施、进展和落实情况,或采取电话询问、审阅材料等形式,了解掌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项目,组织市直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或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联合督查。
  (四)跟踪督查。对全程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在规定时限内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跟踪督查,直至落到实处。
  (五)重点督查。市领导对某些重大事项和项目亲自督查时,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提供有关情况,搞好综合反馈。
  第十一条督查考核的调度与反馈
  (一)强化调度。对常规性工作采取公开督查与联合督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对专项督查事项采取跟踪督查和随机督查的方式,按照市领导决定事项的具体要求,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确保领导的决策落到实处。对特殊贡献采取随机督查和重点督查的方式,由各部门、单位随时提报争取的资金和项目,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会同市招商办及时认定、审核和汇总。
  (二)深入调研。督查考核人员要深入实际,深入群众,加强督查调研,及时发现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和存在的问题,向市领导做好反馈,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及时通报。对特殊贡献,实行随时通报、半年累计通报、年终总通报制度。工作进展较快的单位,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利用督查通报和新闻媒介等手段,及时予以表扬、宣传;工作进展迟缓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对常规性工作,实行半年一通报、年终总通报制度。对专项督查,凡在规定时间内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完不成任务的,及时通报批评,年终予以扣分。
  第十二条督查考核结果的认定
  (一)全面考核。对照年初确定的目标任务,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县区、市政府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列入督查的内容进行全面考核。对特殊贡献交叉部分,先由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充分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裁决,市领导审定。
  (二)认真核实。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根据督查考核情况,认真进行核实,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分别计算出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的得分,并将分数反馈到各县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经核实认可后,汇总情况,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汇报。
  (三)兑现奖惩。根据各部门、单位和县区得分情况,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提出奖惩建议,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奖惩。
  第十三条督查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干部政绩、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2、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3、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4、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5、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附件1:市政府部门、单位常规性工作和专项督查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一、督查考核内容和完成时间要求
  (一)常规性工作,指《办法》第六条(一)、(二)、(七)款规定的内容。常规性工作以年度为考核时间单位,各部门、单位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扎实工作,狠抓落实,确保下达的各项任务在本年度内提前完成。
  (二)专项督查,指《办法》第六条(三)至(六)款规定的内容。
  1.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其具体办理内容和完成时间以督查通知单为准。没有时间要求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在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将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
  2.上级和市委、市政府领导临时交办、批办的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承办单位要按办理时限和领导要求,及时、认真、准确地办理。
  3.其他决策事项的办理,按具体要求承办。
  二、考核计分标准
  满分为100分,分数构成有7项:常规性工作40分,专项督查25分,特殊贡献5分,市委、市政府领导评议10分,市直部门互评5分,上级主管部门评议5分,社会评议10分。
  三、奖分和扣分
  (一)奖分项目。受到国家、省委和省政府、国家部委、省直部门表彰的,表彰内容为本部门、单位全面工作的,分别奖2分、1分、0.8分、0.4分;表彰内容为部分或单项工作的,按以上奖分20%的比例奖分;领导和管理单位全面工作受到表彰的按20%、单项工作受到表彰的按5%的比例,给其主管部门奖分。其中,上述奖项表彰全市工作的,按以上奖励标准减半为此项工作的主管部门奖分。
  获得同一系统多级奖励、多项奖励的,按最高奖励级别奖分;获得不同系统奖励的分别奖分,分数相加之和不能超过最高级别全面工作的奖分。计分截止时间为表彰文件发文日期,跨年度发文的,奖分计入下一年度。
  (二)扣分项目
  1.工作发生失误被省级、中央级新闻媒体曝光给我市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分别扣1分、2分。由市委宣传部认定。
  2.部门及其领导管理单位干部职工未经批准,随意到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经认定属实的,每次扣1分。由市招商办、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提报。
  3.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每出现1人次扣1分,年终取消表彰奖励资格。由市计生委认定提报。
  4.干部职工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受到处理的,每1人次扣0.5分;发生社会治安案件,以及发生违法犯罪案件受到刑事处罚的,每1人次扣1分。由市监察局、公安局征得市综治办、法院、检察院意见后认定提报。
  5.干部职工发生越级到省、进京上访事件的,个人访每起分别扣0.5分、1分,集体访每起分别扣1分、2分。由市信访局提报。
  6.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对招商引资工作设置障碍,受到外来投资者投诉,经查证属实而受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由市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提报。
  7.没按要求完成专项督查任务的视情扣分,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
  (1)不按时限要求报送情况的,每次扣0.2分。
  (2)办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0.2分。
  (3)无故不落实或弄虚作假的,每次扣2分。
  (4)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情况者加扣1分。
  8.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及时、准确通报各部门、单位工作进展情况,工作中每出现一次失误,视情扣市政府办公室0.2分,年度内出现3次失误时加扣1分。
  9.各提报部门要及时、准确地提报有关工作情况,真实地反映工作实绩。凡提报不实、弄虚作假的扣2分。

附件2: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内容及计分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计分比例
  (一)从上级主管部门及计划、财政部门争取资金和项目。指用于地方固定资产投资或社会公益性事业的资金;市直部门和单位从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用于本部门、单位固定资产建设或社会性项目的资金;向上级部门争取的用于地方经济建设的有偿资金。不含部门和单位用于自身经常性费用支出的资金。
  1.无偿资金。以年终实际到位数额为准,证明资料为有关文件、到位资金证明、银行拨款单等。
  从形态上分以下两种类型计分:(1)货币资金,按引进难易程度分三种类型计分:a.在没有任何政策因素的情况下,通过做工作争取来的资金,按100%的比例计分。b.政策性资金和应交未交款项,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c.其他类型的资金,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2)以物折款,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3)利息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有偿资金,按利息差折算成无偿资金。
  垂直管理单位争取的资金不含上级主管单位对其安排的正常经费、用于自身基本建设和固定资产购置的资金。
  2.项目资金。以形成固定资产的数额,按不高于50%的比例计分。
  市直部门、单位与县区及乡镇共同争取的资金和项目,按到位资金的60%给市直部门、单位计分。
  (二)争取其他生产要素。按年终实际到位情况、发挥的效益和届时的市场价格折算资金,并按不高于50%的比例对应部门、单位争取无偿资金的类别计分。以提供的生产要素清单和其他有效证件为准。
  (三)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帮助企业或个体私营业户从市域外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按不高于50%的比例,根据市直部门和单位特殊贡献类型中无偿资金标准折分;其他按解决困难和问题的难易程度或实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予以折分。
  (四)其他。按实际情况予以折分。
  按上述规定不能折分的,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酌情认定和计分。
  二、争取资金和项目折资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
  为便于督查考核与招商引资工作的衔接,即各部门、单位完成的特殊贡献按一定比例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将市委各部门和单位、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等一并归类列出。根据部门、单位性质和争取资金的难易程度,将市直95个单位分为以下10种类型分别计算特殊贡献得分。
  (一)市财政局1个部门,争取无偿资金,每6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0万元计1分。
  (二)市计委、经贸委、农业局、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黄河河口管理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5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500万元计1分。
  (三)市外经贸局、科技局、油区办(油地校办)、环保局、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地税局、国税局7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4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50万元计1分。
  (四)市信息产业局、民政局、东营供电公司3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400万元计1分。
  (五)市林业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畜牧局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3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50万元计1分。
  (六)市国土资源局、粮食局、物价局、供销社、东营港务局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300万元计1分。
  (七)市建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政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盐务局、邮政局10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2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250万元计1分。
  (八)市法院、检察院、教育局、计生委、外侨办、旅游局、统战部、侨联、工商联、公安局、安全局、司法局、广电局、烟草专卖局14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5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50万元计1分。
  (九)市体改办、人事局(编办)、劳动保障局、安监局、文体局(版权局)、卫生局、市政府调研室、残联、科协9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100万元计1分。
  (十)市委办公室、纪检委(监察局)、政法委、组织部、宣传部、人大办、政协办、信访局、老干部局、市委政研室、市直机关工委、市委党校、党史研究室、接待处、东营日报社、总工会、妇联、团市委、文联、社科联、民盟东营市委、市政府办公室、仲裁办、审计局、统计局、招商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老龄办、贸促会、气象局、东营海关、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东营海事处、人行、东营银监分局35个部门和单位,争取无偿资金,每10万元计1分;争取项目资金,每60万元计1分。
  三、特殊贡献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的比例
  以上部门和单位完成的特殊贡献数额,超过基数部分抵顶招商引资任务。其中,无偿资金部分按照折算后的金额抵顶;项目资金部分按照折合资金不高于50%的比例抵顶。

附件3:县区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

  一、考核内容
  常规性工作:衡量县区经济发展总体水平的综合指标,主要包括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额、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农民人均纯收入、两个确保、登记失业率等。
  导向性工作:包括招商引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
  二、计分标准
  基本分为150分。其中完成各项指标为120分,专项督查30分。各项指标中,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第三产业增加值、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招商引资各占10分,其余8项各占5分。
  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加值、工业利税、第一产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第三产业增加值、个体私营企业纳税额,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1分。
  进出口额、出口额、实际利用外资,按照确定的增长比例,每增加(减少)一个百分点,增加(减少)0.1分,且每项最高分值不超过1分。
  生产总值每增加(减少)1亿元,增加(减少)0.1分;地方财政收入每增加(减少)1000万元,增加(减少)0.1分;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减少)1亿元,增加(减少)0.1分;第一产业增加值每增加(减少)1亿元,增加(减少)0.1分;出口额每增加(减少)1000万美元,增加(减少)0.1分;实际利用外资每增加(减少)500万美元,增加(减少)0.1分。
  以上指标,增幅和绝对值得分,各按50%的权数计分。
  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的比重、农民人均纯收入、招商引资,完成或超额完成按满分计,未完成的按照实际完成数额计分。
  两个确保,达不到100%的扣5分。
  登记失业率,超过下达指标的,每超出0.1%扣0.5分。

附件4:考核程序及奖惩办法

  一、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由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考核结果经市政府督查考核办公室认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被考核单位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3日内申请复核。
  二、奖惩办法
  (一)对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居前10名的经济部门和前5名的非经济部门(被确定为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的,不重复表彰,依次下沿),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5名的两类部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市委、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连续两年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后3名的任职满2年的两类部门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建议市委、市政府给予降级、降职。
  (二)对市直部门、单位特殊贡献考核结果的奖励。根据完成任务情况,除按比例得到最高5分的权数分数外,再按得分排名计奖,并按一定比例抵顶招商引资任务指标。
  1.特殊贡献奖金总额由市委、市政府确定。原则上60%由财政支出,40%由受益单位支出。
  2.每个考核年度,按奖金总额与总得分的比值,计算出每1分值的奖金数额,再按部门和单位实际得分计奖。其计算公式为:
  特殊贡献奖金总额
  特殊贡献奖金额=×部门和单位得分
  总得分
  3.部门和单位所得奖金,50%直接奖给特殊贡献突出的有功人员;其余50%根据贡献大小奖给其他有关人员。
  (三)对垂直管理单位考核结果的奖惩。
  垂直管理单位与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一起排名,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分别进入前10名和前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得分低于75分且分别位居后5名的两类单位,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将考核结果及时通报给其上级主管单位。
  (四)对县区考核结果的奖惩。对得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且位居前三名、未被一票否决的县区(被确定为综合考核先进单位的,不重复表彰)予以通报表彰,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对得分低于75分、且位居最后1名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
  三、几点说明
  (一)凡考核绝对数指标的,按该任务的基本分值与任务完成率的积计分。
  (二)年终数字以市统计局统计资料为准。不在统计局统计范围内的,以部门、单位统计和考核小组抽样调查数为准。
  (三)因自然灾害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严重影响完成指标任务的,由被考核单位提出申请,经市督查考核委员会认定后免予考核。

附件5:政务督查考核范围及市政府部门、垂直管理单位分类表

  一、经济部门(42个)
  1.计委;2.经贸委;3.科技局;4.财政局;5.建委;6.交通局;7.水利局;8.农业局;9.林业局;10.海洋与渔业局;11.外经贸局;12.粮食局;13.审计局;14.环保局;15.油区办(油地校办);16.物价局;17.体改办;18.招商办;19.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20.自然保护区管理局;21.畜牧局;22.东营港务局;23.公路局;24.质监局;25.供销社;26.信息产业局;27.国税局;28.地税局;29.工商局;30.东营海关;31.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32.东营供电公司;33.烟草专卖局;34.黄河河口管理局;35.房产管理局;36.盐务局;37.人行;38.规划局;39.东营海事处;40.邮政局;41.东营银监分局;4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非经济部门(25个)
  1.市政府办公室;2.教育局;3.公安局;4.民政局;5.司法局;6.人事局;7.劳动保障局;8.国土资源局;9.文体局;10.广电局;11.卫生局;12.计生委;13.统计局;14.旅游局;15.外侨办;16.安监局;17.市政局;18.市政府调研室;19.仲裁办;20.老龄办;21.安全局;22.药监局;23.气象局;24.残联;25.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五号)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3日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保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流动人口,系指没有常住户口的来沈暂住人员。跨区的市区农业人口及市区与县(市)、县(市)与县(市)之间往来暂住的人口,按本规定管理。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留住、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定,但是港、澳、台同胞、华侨及外国人进入我市的除外。


  第三条 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政府领导,公安、劳动为主,各方参与,综合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招用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沈阳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是我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
  各级公安、劳动、工商、民政、计划生育、房产、卫生、建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及街(乡、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户籍管理





  第五条 凡来沈探亲、访友、治病、公出、旅游、学习等流动人口,暂住十五日以内的,应在来沈三日内到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办理暂住登记。住宿旅店宾馆的,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


  第六条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效身份证件;
  (二)有合法的住所;
  (三)有正当的收入来源。


  第七条 劳改劳教人员保(院)外就医或准假回家的,在来住当日由本人或家属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


  第八条 凡在我市从事务工和各种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在申领《暂住证》时,应出具户籍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属已婚育龄妇女的,还应出具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婚姻、子女、节育措施情况证明。


  第九条 凡招用成建制来沈务工流动人口的,招用单位应负责对招用人员登记造册,并在来我市十五日内统一申领《就业证》和《暂住证》。


  第十条 凡在我市长期暂住的流动人口,应申领《暂住证》。
  凡在我市从事务工经营活动,暂住期限已超过十五日的,应按规定申领《暂住证》、《就业证》和《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


  第十一条 在旅店包房三个月以上,从事公务、经营等活动的流动人口,在签订包房合同十五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申领《暂住证》,须交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三张;《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一年,暂住期满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期满前办理延期或换领手续;流动人口离开我市,须到登记机关办理暂住注销手续,交回《暂住证》。


  第十三条 凡在我市从事务工和各种经营活动的流动人口(含在旅店长期包房的),应按《辽宁省流动人口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缴纳流动人口管理费,缴纳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对无有效身份证件、无固定工作和生活来源、无固定合法住所的流动人口,予以收容遣送。

第三章 住所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在用工单位内部和建筑工地集中食宿的,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居住或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维修业等门点及仓库的,需持房产证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和房产部门申领《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十七条 单位或个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承担下列责任:
  (一)应在规定时间内带领招住的流动人口到暂住地申报登记或办理《暂住证》;
  (二)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房客如有变动,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三)发现房客行为可疑或有违法犯罪行为及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计划生育部门报告;
  (四)对出租的房屋和库房必须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流动人口居住和存放物品安全,防止被盗或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五)接受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下列房屋不准向流动人口出租:
  (一)违章建筑房、自搭棚厦、经房产部门鉴定的危险房、经公安部门检查门窗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住房或库房;
  (二)房屋产权或使用权不清的;
  (三)房屋不单独成间或是铺位形式的;
  (四)房主无力照管又无委托管理人的;
  (五)房屋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剧毒品的。


  第十九条 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留宿他人的,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登记。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他人。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不得私自建房或搭临时棚厦,不得居住公用建筑设施及动迁未拆和新建空房。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终止房屋租赁时,应持《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出租房屋许可证》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和房产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出租房屋治安许可证》和《出租房屋许可证》。

第四章 从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中的外来劳动力,外出前须在本人户口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并领取《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被用人单位招用后,凭《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到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我市从事务工和经营活动或者用人单位使用外来劳动力,应持我市《暂住证》和《就业证》,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件后,方可从业。外埠成建制来我市独立承包建筑工程或为工程提供劳务的,须到我市建筑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承包及施工手续后,到市劳动行政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就业证》。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我市城乡劳动力需求状况,确定外来劳动力就业的行业、工种范围。招用时应本着“先本地、后外埠”的原则实行统一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使用外来劳动力的单位及来我市务工和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外来劳动力,应按有关规定向劳动部门缴纳用工管理费。

第五章 计划生育和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暂住地街道办事处、乡或者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主管。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及部队,应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常住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范围。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食品及饮服行业的,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和健康检查,无《卫生许可证》和《健康体检证》的,不准开业和从业;未经卫生部门批准,出租房屋不准用于食品加工、生产和销售。


  第二十八条 凡招用流动人口超过五十人的,须向暂住地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接受卫生防疫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措施。
  流动人口中适龄儿童,暂住三个月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须接受预防接种,卫生部门可依据有关规定收取接种费用。


  第二十九条 流动人口不得开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机构内部从事医疗活动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第六章 流动人口权益保障





  第三十条 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歧视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查处,依法保护。


  第三十一条 流动人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教育、卫生防疫、计划生育等服务,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律知识、职业技能、劳动安全、计划生育、社会公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三十二条 凡招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应与流动人口签订劳动合同,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依法保障其获得劳动报酬、医疗和休息的权益。


  第三十三条 流动人口申办有关证照,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不得刁难、拖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一)、(二)项,第十八条(一)、(二)、(三)、(四)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劳动、建管、房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劳动、房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三)、(四)项,第十八条(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房产、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同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对妨碍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罚没款必须足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在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市政府〔1995〕第3号令)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