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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40:06  浏览:9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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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文化部 劳动部


文化部、劳动部关于颁发《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通知
按照劳动部《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劳培字〔1991〕6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所列文化行业工种范围,文化部组织制订的《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业经审定,现颁发实施。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文化行业)

目 录
前 言
技术内容
一、舞台灯光照明工
二、化妆工
三、剧装工
四、雕塑翻制工
五、壁画制作工
六、油画外框配制工
七、字画装裱工
八、版画制作工
九、装饰美工
十、考古发掘工
十一、文物修复工
十二、文物拓印工
十三、古建琉璃工
十四、缩微摄影工
十五、缩微胶片处理工
十六、缩微品检验工
十七、舞台音响效果工

前 言
《文化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包括有:舞台灯光照明工、舞台音响效果工、化妆工、剧装工、雕塑翻制工、壁画制作工、油画外框配制工、字画装裱工、版画制作工、装饰美工、考古发掘工、文物修复工、文物拓印工、古建琉璃工、缩微摄影工、缩微胶片处理工、缩微品检验工共17个工种,四个类别(即戏剧、美术、文物、缩微技术)。这些工种都还是首次被纳入到《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来,所以制定这个《标准》是缺乏前辙之鉴的,又加之工种的技术性强,从事这些工作的不仅有工人,也有一般技术人员和专家学者。所以,怎样使《标准》既切合工人的实际,又充分体现其专业性,就成了一个难题。为此,有关人员和十几名专家、技术人员一起反复研究磋商,数易其稿,最后又通过全国几十位专家、技术人员讨论、修改、论证,才形成《标准》。当然,是否真的达到了科学和合理,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检验。
需要说明的是,《标准》比劳动部颁发的《工种分类目录》多出了一个工种,即舞台音响效果工(《工种分类目录》将舞台音响效果工包括于舞台灯光照明工中)。这主要是考虑到:音响效果和灯光照明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专业种类,如放在一起执行一个标准,势必相互混淆,难以突出各自的特点,同时也会给实际应用造成困难,所以,将舞台音响效果工单独列出,作为一个独立的工种。
十七个工种中只有文物拓印工为初、中两个等级,一年熟练期,其余工种均为初、中、高三个等级,学徒期、培训期、见习期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
参加《标准》起草的人员有(按姓乐笔画为序):
王维忠、毛凤德、边维华、刘孝华、成文显、纪宏章、杜飞、李文杰、吴玉、张习武、张金英、林连增、郭荣忱、曹静楼、裴兆云、霍海俊等人。在此,我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一、舞台灯光照明工
初级舞台灯光照明工知识要求:
1.具备初步的文艺知识。
2.初步了解电工知识、舞台灯光设备性能,使用和保养知识。
3.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技能要求:
1.掌握灯光管理工作的简单操作技术。
2.能排除灯光设备的简单故障。
3.完成灯光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工作实例:
1.完成演出追光任务。
2.完成常用灯具的保养和简单维修工作。
中级舞台灯光照明工知识要求:
1.具备基本的文艺知识。
2.基本掌握舞台灯光所需的电工知识,基本掌握舞台灯光设备的性能、使用和保养知识。
3.初步了解舞台灯光的布光知识。
4.基本掌握舞台灯光的工作规律。技能要求:
1.完成除灯光闸板管理以外的灯光管理工作。
2.完成灯光闸板管理的辅助工作。
3.完成一般灯光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工作实例:
1.独立完成常用灯具的演出装台工作。
2.完成常用灯具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高级舞台灯光照明工知识要求:
1.具备较好的文艺知识。
2.基本掌握与灯光专业相关的光学、电学、机械基础知识。
3.基本掌握舞台灯光布光知识。技能要求:
1.全面完成灯光管理工作。
2.发现和排除灯光工作中出现的故障。
3.具备担任工作组长的能力。工作实例:
1.完成舞台演出的闸板管理工作。
2.按灯光设计图完成演出布光工作。

二、化 妆 工
初级化妆工知识要求:
1.了解表演人物造型、化妆品制作知识。
2.了解化妆品、化妆工具、发饰的性能、使用及保管知识。
3.熟悉表演化妆操作规程。技能要求:
1.协助高、中级化妆工进行演出化妆工作。
2.初步掌握简易的毛发制作工艺,具备初步理发技能(剪、吹)。
3.完成化妆用品及设备的保管工作。工作实例:
1.配合高、中级化妆工完成表演人员面部化妆、毛发制作、发饰梳挽工作。
2.协助高、中级化妆工完成表演化妆用品的制作工作。
3.会梳“头”、刮“片子”、制作“片子”,能独立完成配演、群众演员的面部化妆和发饰梳挽工作。
中级化妆工知识要求:
1.了解表演化妆基础理论。
2.掌握各类表演人物造型、化妆品制作知识。
3.熟悉化妆品、化妆工具、发饰的性能、使用及保管知识。
4.掌握表演化妆理论及操作规程。
高级文物修复工知识要求:
1.熟悉与本专业文物修复、复制或囊匣制作有关的工艺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器物学、美学知识。
2.熟悉本专业各种材料的质量性能和配制、加工工艺技术知识。
3.熟悉本专业工艺流程的质量标准。
4.了解本专业各工序的安全规范、技术常识及文物修复原则。
5.对新材料和引进材料的性能有一般了解。技能要求:
1.设计本专业常用的工具装备,并能制作本专业较复杂的专用工具。
2.掌握本专业各种形式的文物修复、复制或囊匣制作技术、工艺流程与质量标准。
3.参与本专业技术工作中较复杂问题的研究。
4.掌握选料补配、做模、制型、雕塑、拼接、作色等各种工艺技术。
5.能制定文物修复、复制计划并指导初级工的工作。工作实例:
1.按质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能独立完成较复杂的文物修复、复制或造型复杂的囊匣制作。
2.能对复制品进行表面处理、做旧或独立设计造型复杂的囊匣样式。

十二、文物拓印工
初级文物拓印工知识要求:
1.明确拓印的目的、作用及意义。
2.了解本专业文物类别、名称,具有一定的文物基础知识。
3.了解拓印的程序与质量要求。
4.了解常用材料的质地、性能、规格和用途。
5.了解拓印简单原理,熟悉所用工具的性能。
6.了解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技能要求:
1.能正确使用和保养所用工具。
2.能自制和加工简单的专用工具。
3.掌握拓印的基本方法,能拓印碑石、墓志及一般文物。
4.在拓印文物过程中,能掌握确保文物安全的技术手段。工作实例:
1.按文物拓印要求,做好拓印方面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2.拓印的碑石、墓志及一般文物,符合拓印程序,达到字口清晰、扑墨匀净。
中级文物拓印工知识要求:
1.了解拓印的基本程序及有关历史美学常识与一般文物知识。
2.熟悉拓印工作程序与工艺质量要求。
3.熟悉常用拓印材料的规格及用途。
4.了解墨色的基本成分,选择识别不同墨的用途。
5.熟悉常用拓印工具的使用操作技术与安全操作规程。技能要求:
1.能够针对不同类型的文物,选用相应的拓印方法,确保拓印质量。
2.能够熟练运用工具,完成拓印各个工序。
3.能够熟练完成户外碑石、墓志、摩崖的拓印。
4.能完成甲骨、青铜、钱币等的拓印。
5.能熟练掌握确保拓印文物安全的操作技术。工作实例:
1.完成的碑石、墓志、摩崖的拓印,质量好、效率较高。
2.完成的甲骨、青铜、钱币的拓印,符合质量要求。

十三、古建琉璃工
初级古建琉璃工知识要求:
1.熟悉本岗位操作规程和工艺要求。
2.了解产品所用原料的性质、用途及质量要求。
3.了解粉土、搅泥、制坯、托模、烧窑的操作过程。
4.熟悉本岗位使用的机器性能结构及安全操作规程。
5.熟悉本岗位所用工具、设备的使用与维护保养方法。技能要求:
1.能按本岗位操作规程,正确进行生产操作。
2.能按工艺要求粉土、搅泥、制坯或出装窑。
3.能在高级工的指导下完成简单的半成品制作或烧窑。
4.对本岗位所用机器能简单维护并能排除一般故障。
5.对本岗位的生产工具、设备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工作实例:
1.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一定工艺要求、质量标准完成本岗位应完成的定额。
中级古建琉璃工知识要求:
1.了解琉璃构件生产工艺的基本知识。
2.熟悉产品所用原料的性质、用途及质量要求。
3.熟悉琉璃构件半成品的名称、尺寸、用途及质量标准。
4.熟悉按图纸制作半成品的方法,或出、装、烧窑挂釉的技术要求。
5.熟知本岗位所用机器、工具、设备结构及其安全操作规程与维护保养方法。技能要求:
1.能按本岗位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2.能看懂简单图纸并按生产要求制作台、案或能独立出、装窑、挂釉、烧窑。
3.能按工艺操作规程完成半成品的抠、捏、铲、画、割瓦等技术操作。
4.能按工艺技术要求,独立出、装窑、挂釉、烧窑。
5.熟悉使用生产工具、设备并进行维护保养,能排除机器故障。工作实例:
1.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质量标准和工艺要求完成本岗位定额。
高级古建琉璃工知识要求:
1.熟悉琉璃制品生产工艺知识和一般器物学知识。
2.了解琉璃制品生产操作全过程。
3.熟悉生产原料的质量鉴别、色料配制及对产成品的影响。
4.能看懂古建图纸,了解各部位使用琉璃构件样式及数量。
5.熟悉本岗位琉璃制品生产各工序的安全工作规范。技能要求:
1.掌握半成品加工或出、装窑、挂釉、烧窑的全过程。
2.依照图纸、图片、实样按实际大小,或放大缩小制胎,并会倒模,模具倒出清晰好用。
3.能制作本岗位半成品生产所用各种工具,或配制一般色釉。
4.参与本岗位技术工作问题的研究,能解决本岗位生产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5.能指导初级工的生产操作。工作实例:
1.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工艺要求,较高质量地完成定额。

十四、缩微摄影工
初级缩微摄影工知识要求:
1.应知所使用的缩微摄影机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2.应知一种类型文献资料的拍摄方法和质量要求。
3.应知所使用胶片的感光性能。
4.应知普通文献资料的曝光规律和缩率的计算方法。
5.应知各种图形符号和标板的使用方法。技能要求:
1.掌握拍摄操作技能,动作规范。
2.拍摄普通文献资料,一般摄影机每个工作日最低达到1200个画幅。
3.能及时发现和纠正资料整理差错。
4.对普通文献资料的拍摄能正确曝光。
5.按要求完成所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中级缩微摄影工知识要求:
1.了解本工种的基本理论知识。
2.应知一般缩微摄影机的性能、结构和摄影原理。
3.了解各类缩微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4.熟悉两种类型以上文献资料的拍摄方法和质量要求。
5.了解两种以上缩微胶片的性能、特点和适用范围。
6.了解缩微品质量的检测方法。技能要求:
1.掌握两种以上缩微摄影机的操作技能。
2.拍摄普通文献资料,一般摄影机每个工作日最低达到1500个画幅。
3.能分析缩微品常见质量问题的原因。
4.能拍摄低反差和原件状况较复杂的文献资料。
5.能排除所用设备的常见故障。
高级缩微摄影工知识要求:
1.了解缩微摄影技术的基础知识。
2.了解缩微品制作工艺的全过程。
3.熟悉一般缩微摄影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4.了解缩微品质量方面的部门标准和国家标准。
5.熟悉缩微品质量的检测方法。技能要求:
1.掌握多种缩微摄影机的操作技能及特殊文献资料的拍摄方法。
2.拍摄普通文献资料,每个工作日应达到2000个画幅。
3.能排除本单位缩微摄影机的一般性故障。
4.对照使用说明书,能完成摄影机的安装调试工作。
5.能分析缩微摄影中的疑难问题。

十五、缩微胶片处理工
初级缩微胶片处理工知识要求:
1.应知冲洗加工的操作规程,了解所用设备的性能。
2.应知所使用胶片的性能。
3.了解所用显影与定影药液的性能。
4.应知冲洗机速度、显影湿度、药液衰减程度与胶片密度的关系。
5.应知所用设备的维护保养方法。技能要求:
1.掌握所用冲洗机的操作技能。
2.能控制和改变冲洗机条件,修正缩微胶片的密度。
3.能分析常见的冲洗质量问题。
4.能排除简单的设备故障。
5.能完成所用冲洗机的维护保养工作。
中级缩微胶片处理工知识要求:
1.了解本工种基本理论知识。
2.了解缩微摄影技术各工种特点和工作程序。
3.熟悉所用冲洗机性能、结构。
4.应知显影、定影药液的成分及其作用。
5.熟悉一般冲洗机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技能要求:
1.掌握常用冲洗机的操作技能。
2.根据胶片的性能及质量要求,选择适宜的冲洗条件。
3.能配制冲洗药液。
4.能分析解决冲洗加工中常见的质量问题。
5.能排除一般性故障。
高级缩微胶片处理工知识要求:
1.了解缩微摄影技术基础理论知识。
2.了解缩微品制作工艺的全过程。
3.熟悉掌握一般冲洗机的结构和工作原理。
4.掌握常用显、定影药液的配方。
5.了解缩微品质量方面的部门标准和国家标准。技能要求:
1.掌握多种类型冲洗机的操作技能。
2.能分析冲洗加工中的疑难问题。
3.能完成一般冲洗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和故障的排除。
4.能配制各类冲洗药液。
5.对中、初级胶片处理工进行技术指导。

十六、缩微品检验工
初级缩微品检验工知识要求:
1.应知检验工作程序、检验项目及填写检验工作单的要求。
2.初步了解缩微品形成过程及其质量要求。
3.熟悉缩微品各种图形符号、标板等的使用方法。
4.了解检测设备的基本性能、特点和操作方法。
5.了解缩微品编卷方面的基本知识。技能要求:
1.有过制作缩微品某一工种的实践经验。
2.能最低完成1000个画幅(逐拍)的日检查工作量。
3.能正确使用检测设备。
4.能检验出缩微品外观缺陷。
5.按要求完成所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中级缩微品检验工知识要求:
1.了解本工种的基本理论知识。
2.了解缩微摄影技术各工种特点和工作程序。
3.熟悉各类缩微品的特点和应用。
4.了解部门或国家有关缩微品质量标准。
5.熟悉检验设备的使用和保养方法。
6.了解制作缩微品有关著录、编辑方面的知识。技能要求:
1.有拍摄、冲洗加工等工作的实践经验。
2.最低能完成2000个画幅(逐拍)的日检验工作量。
3.能熟练使用检测设备。
4.能鉴别较复杂缩微品的质量问题。
5.根据标准,能确定缩微品质量等级。
高级缩微品检验工知识要求:
1.了解缩微摄影技术基础理论知识。
2.熟悉各种检测设备的性能和适用保养方法。
3.了解各类胶片的感光性能和药液化学性能。
4.熟悉制作缩微品有关著录、编辑方面的知识。
5.了解国家和国际缩微品质量标准。技能要求:
1.有缩微摄影技术各工种的实践经验,并达到较高水平。
2.能独立鉴别较复杂的缩微品质量问题。
3.能排除检测设备的一般故障。
4.能指导中初级工的质检工作。
5.根据标准,能准确确定各类缩微品质量等级。

十七、舞台音响效果工
初级舞台音响效果工知识要求:
1.具有初步的文艺知识。
2.初步了解电学知识和音响设备的性能。
3.了解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技能要求:
1.参加音响效果的辅助工作。
2.掌握简单的音响效果操作技术。
3.完成所用音响设备的日常保养工作。工作实例:
1.进行雷板和马蹄效果的操作。
中级舞台音响效果工知识要求:
1.具备基本的文艺知识。
2.基本了解电学知识和音响设备性能及保管知识。
3.了解舞台音响特技的一般知识。技能要求:
1.独立完成舞台扩音系统的管理工作。
2.完成新戏音响效果制作的辅助工作。
3.能发现和排除扩音设备的外部故障。工作实例:
1.完成扩音系统的演出装台工作。
2.正确操作录音机。
高级舞台音响效果工知识要求:
1.具备较好的文艺知识。
2.具有相关的电学知识和无线电理论知识。
3.掌握音响设备的性能和操作管理知识。技能要求:
1.全面掌握音响效果的管理工作。
2.发现和解决演出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具有担任工作组长的能力。
4.按导演意图完成一般的音响效果的设计和制作。工作实例:
1.完成整台戏音响效果的装台、调试和演出管理工作。
2.熟练地掌握调音台的调音技术。
工种分类目录表
------------------------------------------------------------------------------
| 编 | | | |等 | 学徒期 |熟|
| |工种名称| 工种定义 |使用范围|级 |--------------|练|
| 码 | | | |线 |培训期|见习期|期|
|--------|--------|------------------|--------|----|--------------|--|
| | |在舞台表演艺术生 |剧场舞台| | 二年 | |
| 22 |舞台灯 |产中,从事灯光的 |灯光的操|初、|--------------| |
|—001|光照明 |配光、调光、操 |作、保管|中、| | | |
| |工 |作,以及从事特技 |维修 | 高|一年 |一年 | |
| | |灯光的工作 | | | | | |
|--------|--------|------------------|--------|----|--------------|--|
| | | |人物造 | | | |
| 22 | |为使演员适合所演 |型、化 |初、| 三年 | |
| — |化妆工 |角色,所做的面貌 |装、戏曲|中、|--------------| |
| 002| |和造型上的修饰 |包头、化| 高| | | |
| | | |妆品的制| |二年 |一年 | |
| | | |作和保管| | | | |
------------------------------------------------------------------------------
------------------------------------------------------------------------------
| 编 | | | |等 | 学徒期 |熟|
| |工种名称| 工种定义 |使用范围|级 |--------------|练|
| 码 | | | |线 |培训期|见习期|期|
|--------|--------|------------------|--------|----|--------------|--|
| | | |舞台所需| | | |
| 22 | |舞台表演所用各种 |服装,戏|初、| 三年 | |
| — |剧装工 |特殊服装、戏曲盔 |曲盔头、|中、|--------------| |
| 003| |头、芭蕾舞鞋的制 |芭蕾舞鞋| 高| | | |
| | |作和保管 |制作和保| |二年 |一年 | |
| | | |管 | | | | |
|--------|--------|------------------|--------|----|--------------|--|
| | |工人通过熟练技能 | | | | |
| | |翻制石膏模具,再 |圆雕、浮| | 三年 | |
| 22 |雕塑翻 |翻制成石膏、水 |雕、群雕|初、| | |
| — |制工 |泥、玻璃钢等成品 |作品的翻|中、|--------------| |
| 004| |或再加工成石雕、 |制 | 高| | | |
| | |木雕、铜、铁、钢 | | |二年 |一年 | |
| | |的雕塑艺术 | | | | | |
|--------|--------|------------------|--------|----|--------------|--|
| | |采用各种硬质、软 | | | | |
| | |质材料及各种制作 | | | | |
| | |手段,按照壁画设 | | | 三年 | |
| 22 | |计者的意图,将壁 |各种材料|初、| | |
| — |壁画制 |画设计稿放大,并 |的壁画制|中、| | |
| 005|作工 |将其用建筑施工方 |作工作 | 高|--------------| |
| | |法,安装或采用手 | | | | | |
| | |绘的方式,展现在 | | |二年 |一年 | |
| | |建筑物的墙面 | | | | | |
|--------|--------|------------------|--------|----|--------------|--|
| | |根据油画的内容、 | | | 三年 | |
| 22 |油画外 |风格、色彩、形式 | |初、|--------------| |
| — |框配制 |制作出各种古典、 | |中、| | | |
| 006|工 |现代多种形式的外 | | 高|二年 |一年 | |
| | |框 | | | | | |
|--------|--------|------------------|--------|----|--------------|--|
| | |通过揭裱、挖补、 |托裱、板| | | |
| 22 | |洗画、装裱设计、 |画、字 |初、| 三年 | |
| — |字画装 |配色等技术手段, |画、展览|中、|--------------| |
| 007|裱工 |对中国画进行装潢 |品、装 | 高| | | |
| | |或修补 |裱、古画| |二年 |一年 | |
| | | |复装裱 | | | | |
------------------------------------------------------------------------------
------------------------------------------------------------------------------
| 编 | | | |等 | 学徒期 |熟|
| |工种名称| 工种定义 |使用范围|级 |--------------|练|
| 码 | | | |线 |培训期|见习期|期|
|--------|--------|------------------|--------|----|--------------|--|
| | |根据版画作品使用 | | | 三年 | |
| 22 | |硬器或化学药品在 | |初、|--------------| |
| — |版画制 |金属、石木、麻胶 | |中、| | | |
| 008|作工 |等板上进行绘画制 | | 高|二年 |一年 | |
| | |作 | | | | | |
|--------|--------|------------------|--------|----|--------------|--|
| | | |橱窗装饰| | 三年 | |
| 22 | |为各种宣传、装饰 |广告宣 |初、| | |
| — |装饰美 |等的艺术需要,绘 |传,活动|中、|--------------| |
| 009|工 |制艺术图形 |场所布 | 高| | | |
| | | |置,陈列| |二年 |一年 | |
| | | |展览 | | | | |
|--------|--------|------------------|--------|----|--------------|--|
| 22 |考古发 |运用科学手段、从 |古遗迹、|初、| 三年 | |
| — |掘工 |事古遗址、古墓葬 |遗物的现|中、|--------------| |
| 010| |等考古发掘和清理 |场处理 | 高|二年 |一年 | |
|--------|--------|------------------|--------|----|--------------|--|
| | | |古器物、| | | |
| | | |文物复制| | 三年 | |
| 22 |文物修 |运用各种相仿材 |囊匣制 |初、| | |
| — |复工 |料,对古器物、文 |作、珍善|中、|--------------| |
| 011| |物进行修复或复制 |本及纸制| 高| | | |
| | | |文物的修| |二年 |一年 | |
| | | |复 | | | | |
|--------|--------|------------------|--------|----|--------------|--|
| | | |铜、陶铭| | | |
| 22 | |用纸附于铜器、陶 |文、纹饰|初、| | |
| — |文物拓 |器或墓刻上,将其 |碑刻、摩|中 | |一|
| 012|印工 |原有的文字或图形 |崖的拓 | | |年|
| | |印制下来 |印、考 | | | |
| | | |古、文物| | | |
| | | |制图 | | | |
|--------|--------|------------------|--------|----|--------------|--|
| | |用专门传统方法, | | | 三年 | |
| | |从事制坯、烧装 | | | | |
| 22 | |窑、上釉、出窑、 | |初、|--------------| |
| — |古建琉 |制作、古建筑维修 | |中、| | | |
| 013|璃工 |或修复,重建所需 | | 高|二年 |一年 | |
| | |砖瓦件 | | | | | |
------------------------------------------------------------------------------
------------------------------------------------------------------------------
| 编 | | | |等 | 学徒期 |熟|
| |工种名称| 工种定义 |使用范围|级 |--------------|练|
| 码 | | | |线 |培训期|见习期|期|
|--------|--------|------------------|--------|----|--------------|--|
| 22 |缩微摄 |使用缩微摄影设 | |初、| 三年 | |
| — |影工 |备,将文献资料拍 | |中、|--------------| |
| 014| |摄成缩微胶片 | | 高|二年 |一年 | |
|--------|--------|------------------|--------|----|--------------|--|
| 22 |缩微胶 |将已拍摄或拷贝的 | |初、| 三年 | |
| — |片处理 |缩微胶片,通过冲 | |中、|--------------| |
| 015|工 |洗加工设备,制成 | | 高|二年 |一年 | |
| | |缩微品 | | | | | |
|--------|--------|------------------|--------|----|--------------|--|
| 22 |缩微品 |对制成的各类缩微 | |初、| 三年 | |
| — |检验工 |品进行检验,以确 | |中、|--------------| |
| 016| |保缩微品的质量 | | 高|二年 |一年 | |
|--------|--------|------------------|--------|----|--------------|--|
| |舞台音 |在舞台表演艺术生 |舞台音响|初、| 三年 | |
| 增 |响效果 |产中,从事配音、 |的操作、|中、|--------------| |
| 设 |工 |调音及特技音响工 |使用、保| 高|二年 |一年 | |
| | |作 |管维修 | | | | |
------------------------------------------------------------------------------
技能要求:
1.掌握表演化妆工艺和一般的毛发制作及面部塑型工艺。
2.协助高级化妆工完成表演化妆工作,帮助和指导初级化妆工进行技术操作。
3.能熟练地使用各种化妆工具,完成化妆用品及设备的操作保管工作。工作实例:
1.独立完成表演人员面部化妆、毛发制作、发饰梳挽等工作。
高级化妆工知识要求:
1.了解舞台灯光基本知识。
2.熟练掌握化妆品性能、使用和保管知识及表演人员化妆操作规程。
3.了解戏曲舞台上不同历史时期的装饰特点。
4.有一定的美学常识和审美能力,懂得造型艺术。
5.了解表演人员的不同类型、不同流派、不同民族的风格和特点。技能要求:
1.准确体现化妆设计意图及要求,根据剧情需要和艺术流派的特点,设计和创作不同类型的面部化妆和发型头饰。
2.能培训、指导初级工从事化妆工作。
3.能够解决化妆过程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4.能独立完成表演化妆用品的制作工作。工作实例:
1.熟练掌握毛发及发饰(头套、胡须)等的制作工艺。
2.能完成各流派的著名演员化妆工作。

三、剧 装 工
初级剧装工知识要求:
1.掌握剧装(含戏曲、戏剧、舞蹈、杂技等舞台服装)盔头、道具的名称及特点。
2.了解所使用材料的特性。
3.了解剧装制作工艺及保管知识。
技能要求:
1.能完成辅助性工作,有一般艺术造型能力。
2.掌握刀、剪、缝纫机等工具的使用技巧。
3.掌握服装的镶沿、扎靠、打弯及盔头的立粉、贴金、雕花、摆锡、点绸等技术。
4.初步掌握剧装、盔头、芭蕾舞鞋的使用技术。工作实例:
1.在高、中级工的指导下,完成简单服装道具的裁剪或制作工作。
2.完成舞台服装的存放保管工作。
中级剧装工知识要求:
1.了解舞台服装设计理论和人体结构的基本知识。
2.掌握舞台剧装制作工艺知识。
3.有一般的戏曲、戏剧、舞蹈、杂技等专业知识。技能要求:
1.掌握各种工具的使用技巧。
2.基本掌握戏剧服装制作技术和裁剪技术。
3.掌握扎靠、打扎巾、打鸾带的技巧。工作实例:
1.辅助完成简单的舞台服装、盔头、芭蕾舞鞋的制作工作。
高级剧装工知识要求:
1.有一定的戏曲、戏剧 舞蹈、杂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2.有一定的有关演员流派及其特点的知识。
3.全面掌握剧装、盔头、芭蕾舞鞋的制作和管理知识。
4.有一定的美学常识及审美能力。
5.了解古今中外服饰的基本知识。技能要求:
1.能依据设计图纸出样,裁剪。
2.掌握本工种的各项工艺流程,完成特殊服装、道具的制作。
3.能培训指导初、中级工,讲解有关技术知识。
4.具备担任工作组长的能力。工作实例:
1.独立完成一个剧目的服装、盔头、芭蕾舞鞋的制作工作。

四、雕塑翻制工
初级雕塑翻制工知识要求:
1.熟悉翻制一般石膏作品的工艺过程。
2.了解水泥、玻璃钢等材料的性能。
3.应知石膏翻制用料的计算方法。
4.能够按作品的要求规范操作。技能要求:
1.熟练做好翻制前准备工作。
2.基本掌握翻制石膏模具(死模、硬模、软模)的技能。
3.作品翻制后不变形,重量适当,厚薄均匀,无汽泡。
4.能独立进行头像、胸像等作品的翻制工作。
5.能参与较大作品的翻制。
中级雕塑翻制工知识要求:
1.熟悉较复杂的石膏、水泥、玻璃钢翻制工艺过程。
2.熟悉较复杂的石膏死模、硬模、软模等模具操作知识。
3.掌握圆雕、浮雕、群雕翻制知识。
4.了解大型雕塑翻制和安装的基本知识。技能要求:
1.较全面地掌握各种模具翻制技能。
2.能够根据作品的不同要求进行翻制工作。
3.对翻制作品用料进行准确预算。
4.能够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各种材料翻制工作。
5.能够参与大型雕塑翻制及安装。
高级雕塑翻制工知识要求:
1.了解国内外最新翻制技术和材料。
2.全面掌握翻制技术及各种材料的性能。技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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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4号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巴特尔
2013年2月20日



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牧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维护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牧民自愿参加,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享有、便民惠民、保障基本的原则,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等方式筹集资金,为农村牧区居民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实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盟市级统筹制度。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协调机制,多渠道筹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 审计、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牧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组织、筹资、宣传、公示等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参加人
第九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户籍居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户籍地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已经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第十条 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并居住在苏木乡镇的城镇户籍居民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第十一条 具有自治区农村牧区户籍但在自治区内非户籍所在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未参加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在现居住地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第十二条 农村牧区户籍的入托儿童、在校中小学生应当随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
第十三条 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人员按照规定缴费后,经办机构应当将其登记注册为参加人,享受缴费期年度内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待遇,不按规定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婴儿出生当年免缴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个人费用,随其父亲或者母亲一方共同享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待遇。
第十五条 参加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规定享受医疗费用报销;
(二)查询、核对缴费以及获得报销情况;
(三)了解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与使用情况;
(四)参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参加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个人费用;
(二)遵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章制度;
(三)在就医和获得医疗费用报销时如实提供本人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七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来源包括:
(一)参加人个人缴纳费用;
(二)财政补助资金;
(三)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
(四)社会捐赠资金;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来源。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应当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筹资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十九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实行预收制,当年筹集下一年度个人缴费资金,每年筹集一次,个人集中缴费时间截止到当年12月20日,特殊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缴费的可延长至下一年度2月份最后一天。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受其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为个人缴费收缴单位,经办机构可以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代缴。
收费后应当向缴费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缴费票据,资金转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 农村牧区五保对象、孤儿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全额资助。
农村牧区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由民政部门医疗救助基金按照不低于人均50元的标准资助。
第二十二条 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财政补助资金应当由自治区、盟市、旗县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共同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足额划拨到统筹地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储存、单独建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四章 基金使用与医疗待遇
第二十五条 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建立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
第二十六条 统筹地区应当按照规定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提取的风险基金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历年累计不得超过当年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七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当年基金(含风险基金)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百分之十五,历年累计结余不得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超出部分应当对已获得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参加人进行再次补偿。
第二十八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分为住院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两部分。住院统筹基金使用比例应当不低于当年度基金的70%,门诊统筹基金使用比例应当不低于当年度基金的20%,并根据筹资情况及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二十九条 纳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第三十条 纳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起付线以下部分由参加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参加人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门诊费用按照规定比例予以报销。
第三十二条 参加人支付住院医疗费用自付部分后,报销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经办机构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资金。
第三十三条 经办机构可以为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必要的预付资金。
第三十四条 按照医疗分级就诊原则,参加人可以自主选择统筹地区内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三十五条 参加人因病情需要转院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应当由经办机构指定的二级及其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并到所属地区经办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十六条 参加人因病情急、危、重或者急救等特殊原因,在统筹地区外或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参加人或者其委托人应当在五日内,告知参加人所属地区的经办机构。
第三十七条 属于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参加人可以按照规定到所属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应当在30日内予以审核结报,存有异议核实有一定难度的,可延长至60日内审核结报。
第三十八条 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对象经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补偿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由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比例给予救助。
第三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和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的报销条件、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由统筹地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筹资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费用不纳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一)使用的药品、诊疗项目未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诊疗项目报销目录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医疗费用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境外就医的;
(五)因故意犯罪造成自身伤害发生医疗费用的;
(六)因美容、整形等非基本医疗需要发生医疗费用的;
(七)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转诊相关手续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
(八)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不予报销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方便就医、布局合理、技术适宜、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要求;
(三)医疗服务收费符合有关规定;
(四)配备必要的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以及用于结算医疗费用的设备。
(五)医院HIS系统与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系统实现无缝对接。
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有效期二年。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服务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第四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及时诊治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患者;
(二)核实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就诊患者的真实身份;
(三)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患者提供健康教育、政策咨询、诊疗项目问题解答等服务;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本药品报销目录和诊疗项目报销目录;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医疗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
(六)公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条件和程序、报销范围、报销比例等。
(七)遵守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其他管理规定。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非参加人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二)将参加人应当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列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报销范围;
(三)超出患者病情需要进行检查、用药、治疗;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
(五)弄虚作假套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
(六)其它违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标。
第四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经办机构的基本服务条件、人员配备、业务经费等,使其与承担的职能和业务相适应。
第四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定点医疗机构考核评价标准,实施信用等级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对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布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监督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三条 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公示一次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筹集、使用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收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代收参加人缴费的;
(二)未按照规定为参加人出具缴费票据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参加人缴纳的费用转入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专户的;
(四)截留、挪用、侵占参加人缴纳费用的;
(五)违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缴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五条 骗取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五十六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无正当理由拒收参加人住院治疗的;
(二)为参加人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服务的;
(三)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或者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内的费用转嫁参加人个人负担的;
(四)将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或者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外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
(五)未经参加人同意,使用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报销目录外的药品或者实施诊疗项目报销目录外诊疗项目的;
(六)限定参加人住院费用的;
(七)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加人转诊或者未及时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加人办理转诊手续的;
(八)其他违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非参加人的医疗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
(二)销毁、隐匿、伪造医疗文书的;
(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为参加人办理实名登记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参加人报销医疗费用的;
(三)截留、挪用、侵占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违反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制度,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违反规定报销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费用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各部、委、局、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近年来,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领域的宏观调控和管理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目前基本建设投资领域仍然存在着规模过大、浪费严重、结构不合理、投资效益不高、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弱化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投资
财务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建设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的总体要求。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坚持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实现支持国家重点建设,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目标。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基本建设投资
财务管理的重要作用,把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与深化企业改革、财税体制、金融体制和投资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进一步控制投资规模、改善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建设投资宏观调控机制。
二、加强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是国家管理基本建设,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拨付资金的依据。对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要逐步纳入国家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计划管理、防止挪用、占压
和流失。财政部门应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建立计划、金融、财政之间相互配合和制约的宏观调控机制。
三、建立基本建设预算资金审核制度。财政部门加强对基本建设预算资金来源的审查监督。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各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预算资金时,按财政部门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建设项目前期阶段可拨付前期工作费用,
工程款必须经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对于不符合财经法规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资金。用财政性资金和其它资金“拼盘”项目的建设,配套资金不落实或到位不及时的,财政部门经商投资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停止拨付财政资金。
四、严格执行各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资金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开支必须按标准,对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的项目,要立即收回所拨资金。对基本建设收入、竣工结余和投资包干结余中按规定应上交财政部分,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及时上交同级财政。对以
前年度“拨改贷”资金要进行清理,凡“拨改贷”资金本息余额转为国家资本金的项目要按国务院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余项目的贷款余额要回收上交财政。各部门、各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对于不按规定报送的,财政部门有权
停止拨款。
五、加强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要结合建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推行筹资、建设、生产、还贷一条龙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审查建设工程概、预、决算是实施财政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参与概算的审查。为减少建设资金的损失
浪费,对超概算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审核,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调整概算以前,财政部门要停止拨款。凡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投资项目,工程预算须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查,作为办理工程款拨付和结算的依据;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标底造价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
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审查工作。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交付使用资产转为国有资产部分的审查、验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协调项目的主管部门切实开展和搞好建设项目后评价工作。
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加强对中央级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监督。建设项目的开户银行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国家建设资金进行拨付和监督。中央各部门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时要抄送项目开户行。
六、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按照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要求,对现行的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增补和修订,要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工作,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法规体系。认真搞好执法监督
检查,坚决纠正和制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领域里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的特点,搞好内部管理制度建设。
七、加强基本建设投资信息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搞好有关信息资料的采集、加工处理和反映。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内容,如实、及时、准确地向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报表、文字资料和专题材料;各主管部门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下级财政部门定期向
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地区基本建设投资的有关情况,为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八、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人员建设。各级财政部门是负责基本建设投资财政、财务管理的综合经济部门,要适应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需要,认真搞好机构人员建设,确保履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宏观调控的职责。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基本建设财务的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要有专门机构管理,未设专门机构的,要设专职人员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以保证顺利、有效地开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
九、建立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工作考核。财政部要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标准,对各部门、各地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建设、管理机构人员建设、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报送、执行财经法规和资金使用效益等。对管理水平和信用程度较高的
单位,要商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投资和拨付资金;同时,为保证国家投资的安全和资金有效使用,对长期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单位,要商有关部门采取减少(或不安排)投资、停止拨款等措施。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要依照《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99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