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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5 13:20:42  浏览:8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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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

调剂金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提高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市级职工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能力,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浙人社发〔2009〕219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温政发〔2010〕75号)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以下简称市级医保调剂金)坚持风险共济与地方责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提取、统一管理、统一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对本地医疗保险工作负全责,并组织实施本地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职工医疗保险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夯实缴费基数,强化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府投入,严格执行基金预算,做到基金收支平衡、支付能力稳步提高。

  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市级医保调剂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公布市级医保调剂金收支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级医保调剂金的会计核算。市级医保调剂金的会计核算年度为公历年度。

  第四条 市级医保调剂金按各统筹地区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和门诊医疗保险,下同)统筹基金收入总额、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入总额的1%计提。市级医保调剂金累计结余达到全市上年度1个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平均支付水平时,暂停提取市级医保调剂金。

  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市级医保调剂金运行情况,提出市级医保调剂金提取比例、累计结余限额调整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市级医保调剂金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基金收不抵支时,通过调整市级医保调剂金提取比例及累计结余限额予以解决。

  第五条 每年3月底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联合汇审通过的上年度医疗保险基金年报中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总额、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入总额以及市级医保调剂金结余情况,核定各统筹地区上年度应上解市级医保调剂金数额,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医保调剂金的筹集。全市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应严格按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市级医保调剂金上解任务,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应上解市级医保调剂金按时足额从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大病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划转至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

  第六条 市级医保调剂金主要用于应对全市范围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风险;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测情况时,弥补按政策规定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缺口。

  第七条 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支出现当期缺口时,缺口的40%先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支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助和市级医保调剂金调剂解决。统筹地区动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的,需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八条 申请市级医保调剂金的统筹地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上缴市级医保调剂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当年收支出现缺口。

  (二)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救助基金支付范围、标准和收支预算计划。

  (三)完成上级下达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扩面任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救助基金征缴率不低于90%。

  (四)政策规定的统筹地区财政补助资金全部到位。

  (五)未发现因违规违纪行为造成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基金出现支付风险的。

  第九条 年度市级医保调剂金调剂数额原则上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一)不超过当年度统筹地区财政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缺口专项补助的金额。

  (二)不超过当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缺口的30%。

  (三)不超过当年度统筹地区上缴的市级医保调剂金数额的2倍。

  第十条 各统筹地区必须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收支预算。对因贯彻执行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对因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及时调整市级医保调剂金预算,并给予适当调剂补助;对其他原因造成基金收支缺口的,由当地政府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 符合市级医保调剂金申请条件的统筹地区应在每年3月前,根据上一年度职工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决算情况,提出市级医保调剂金使用申请。申请使用市级医保调剂金的,须出具经本级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的市级医保调剂金使用申请报告、《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申请表》(申请表须附会计报表以及有关情况说明)。

  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汇总、审核各统筹地区的市级医保调剂金使用申请,下达当年度市级医保调剂金使用指标。市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将资金从温州市市级职工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财政专户下拨至各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大病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市级医保调剂金一般每年调剂一次,特殊情况可紧急调剂。

  第十二条 市级医保调剂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市级医保调剂金当年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市级医保调剂金必须按规定及时、足额上解,不得减免。凡未按规定上解或瞒报、漏报上解基数的,由市人力社保、财政部门责令限期足额缴纳。逾期不上解的,三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市级医保调剂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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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的通知

盐政发[2006]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盐城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国家法制统一原则;
  (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原则;
  (三)职权与责任相一致原则;
  (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原则;
  (五)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六)符合本地实际原则。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规定”、“办法”、“意见”等,但不得称为“条例”。
  规范性文件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法律、法规、规章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依法承担本级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规范性文件的立项审核;
  (二)拟定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涉及重大改革、发展、稳定措施或者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的审查、协调;
  (五)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解释;
  (六)组织规范性文件起草人员的培训;
  (七)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八)组织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的评估;
  (九)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事项。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市、县(市、区)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者下级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市、县(市、区)政府报请立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八条报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定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和责任人等。
  第十条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领导。对列入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要求上报本级政府决定。
  计划内规范性文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报送计划项目的,起草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和理由,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因发生重大灾害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三章起草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由市、县(市、区)政府组织起草。
  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或者由几个相关部门共同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定由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
  起草规范性文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或通过报纸、网站及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第十四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依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听证会公开举行,起草单位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日前公布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二)参加听证会的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
  (三)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如实记录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四)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听证会反映的各种意见,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审查时,应当说明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第十五条起草的规范性文件,涉及本级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在文件送审稿送审前应当先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规定的时间,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报送审查。
  报送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单位共同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规定的主要措施、有关方面的意见等情况作出说明。
  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资料。
  第四章审查
  第十七条未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不得直接报送政府领导签发。
  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上报送审稿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第十九条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或者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发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周。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同意。
  第二十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起草单位应当协助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调查研究。
  第二十一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政府法制机构经本级政府批准可以会同起草单位向社会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程序组织。
  第二十三条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本级政府决定。
  第二十四条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提出法律审核意见。
  审核意见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具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的职权范围;
  (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四)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五)是否征求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六)是否对重大分歧意见进行协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五章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提交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者由政府领导审定签发。
  第二十六条规范性文件以政府文件或以政府办公室文件形式公布施行。
  第二十七条规范性文件签署公布后,应在本级政府公报、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时刊登。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电视、公告栏等向社会公布。
  在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章解释与备案
  第二十九条规范性文件解释权属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
  规范性文件具体应用中的问题可以由起草部门负责解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范性文件依据的。
  第三十条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政府法制机构依照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本级或上级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所辖行政区域内从事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立法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由政府法制机构单独组织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之中。
  规范性文件实施一周年后,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应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报告本级政府。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组织对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由上级政府或本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经常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编辑出版正式版本的规范性文件汇编,由政府法制机构负责。
  第三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并按规定报送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盐城市人民政府1992年12月21日发布的《盐城市人民政府行政措施制定工作程序的规定》(盐政发〔1992〕279号)同时废止。本市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关于印发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阜政办发[2007]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阜新市辖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

业绩评价办法(试行)



为支持我市金融业加快发展,打造阜新金融产业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工业年”项目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市政府决定建立对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业绩评价体系,开展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业绩评价工作。

金融机构以市级机构为单位,所属机构作为其组成部分,共同参加业绩评价活动。

市政府采取激励政策,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业绩突出的金融机构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业绩评价工作。

一、 评价对象

1、银行业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新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国农业银行阜新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分行、阜新市商业银行、辽宁省农村信用联社阜新办事处(辖区内农信联社)等。

2、保险业单位:各商业保险公司。

3、证券业单位(名单另定)。

二、评价内容

(一)落实支持阜新经济转型政策措施,支持“工业年”项目建设;

(二)按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要求,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参加阜新诚信城市建设,参与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和信用村镇试点,创建诚信银行、诚信保险公司、诚信证券机构等;

(四)不断改革创新,加快自身发展,参加创建阜新金融安全区,有效防范本单位金融风险;

(五)参与构建和谐阜新,协助地方加快发展金融产业。

三、评价方法

(一)评价依据

1、金融机构支持“工业年”项目建设的业绩;

2、金融机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业绩;

3、金融机构参加建设信用社区试点和信用村镇试点的业绩;

4、金融机构参加金融安全区建设和协助地方发展金融产业的业绩;

5、经核实的市民、企业、单位等有关金融机构的褒奖信函、举报、投诉及情况反映,作为评价的参考。

各金融机构负责填制业绩报告单,作为基础;市金融办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复查、考核,予以确认。

(二)评价标准和计分办法

业绩评价主要按五项评价内容量化计分。

按行业设定标准基础分100分,实行超标准加分,未达标准扣分,年终根据实际得分排列名次。

(三)银行业业绩评分标准

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业绩具体标准是:

1、当年新增支持地方经济贷款基础分20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贷款额净增15%为基准,达到15%基础分计20分;超过15%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基础分加计1.5分;低于1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基础分减计1分;净增额低于10%的计零分。

2、支持工业年项目贷款基础分25分

(1)工业固定资产、工业园区和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贷款基础分15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项目贷款额3000万元为基准,达到3000万元基础分计15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每增加300万元基础分加计1.5分;贷款额1亿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元基础分加计2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每减少3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1000万元以下的计零分。

(2)工业项目流动资金贷款基础分10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工业流动资金贷款额8000万元为基准,达到8000万元基础分计10分;贷款额8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基础分加计1.5分;贷款额8000万元以下的,每减少10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1000万元以下的计零分。

3、支持新农村建设基础分20分

(1)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业基础设施贷款基础分10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项目(重点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等)贷款额

3000万元为基准,达到3000万元基础分计10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300万元基础分加计1.5分;贷款额3000万元以下的,每减少3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1000万元以下的计零分。

(2)春耕备耕生产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基础分10分

计分标准:以每个金融机构当年投放农户小额贷款和春耕备耕生产贷款额4亿元为基准,达到4亿元基础分计10分;贷款额4亿元以上的,每增加1000万元基础分加计1分;贷款额4亿元以下的,每减少2000万元基础分减计1分;贷款额2亿元以下的计零分。

4、参加信用社区(信用村镇)建设基础分15分

计分标准:

(1)每开展建设一个信用社区或信用村镇试点,基础分计10分。

(2)所建信用社区达到省定标准的,基础分计5分。

(3)所建信用村镇试点达到市或省规定标准的,基础分计5分。

建设信用社区和信用村镇,每增加一个试点,基础分加计5分。

5、加强自身建设基础分20分

计分标准:

(1)银行自身发展基础分4分,以每个金融机构上年年末存款余额和贷款余额为基准,当年存款余额超过上年的基础分计2分,剔除资产剥离因素当年贷款余额超过上年的基础分计2分;每个指标小于和等于上年的计零分。

(2)当年税收依法及时足额缴纳的,基础分计3分;未做到及时足额纳税的计零分。

(3)金融安全区建设制度健全,工作有效,年内经营未发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的基础分计8分。

发生金融风险的依据风险危害程度扣分。

(4)加强同地方沟通,按时提报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月(季)信息资料并参加地方有关重要经济会议的,基础分计5分。

(四)保险业、证券业等具体评分标准另定。

四、评价结果的运用

(一)业绩评价名次,作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公平、公正评先选优的证明。

(二)业绩评价内容,作为认定辖区内金融机构支持地方发展做出贡献的依据。

(三)业绩评价结果,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向辖内各金融机构的上级反映其在阜机构经营、服务及发展业绩的主要根据。

五、奖励办法

实行精神鼓励与适当物质奖励相结合。市政府对支持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及有功人员,给予嘉奖并推荐评选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奖状、五一奖章、三八红旗手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市政府对业绩评价前三名的银行机构,在地方财政资金存储上给予倾斜安排。

物质奖励分为综合奖和单项奖。

(一)综合奖

按业绩评价所得总分,对获得前三名的金融机构给予综合奖。

1、 银行业第一名奖金10万元,第二名奖金8万元,第三名奖金5万元;

2、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的综合奖另定。

3、综合奖发放范围:奖励金融机构领导班子中参与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工作的成员及所属单位、机构做出贡献的人员。其中,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奖励由受奖单位按所得综合奖金额的30%掌握奖励尺度。

(二)单项奖

设立以下奖项:

1、 设立工业年支持地方经济建设信贷投放最大奖1名,奖金标准5万元。奖励支持工业生产项目建设、工业园区建设、城市重点基础设施建设信贷投放量最大的银行机构;

2、 设立银行贷款支持工业年项目成功率最高奖1名,奖金标准5万元。奖励上一年度贷款支持所建重点项目产能、利税、安置就业均达到设计指标的成果最佳的银行机构。

3、设立支持新农村建设成绩最大奖2名(银行、保险各1名),奖励标准各5万元。奖励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支持和服务“三农”百万农民致富工程、县乡工业化工程等项目最多、投入最多、贡献最大的银行、保险机构。

单项奖不兼得。

(三)金融机构全年业绩评价未满100分的,不得综合奖。

(四)实行一票否决制。金融机构发生经营道德风险、操作风险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内部发生重大事故的,金融机构对地方工作配合不利的,对其应得全部奖项均实行一票否决。
(五)经考核评价,当年如没有达标单位的,该奖项可空缺。

(六)对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的奖励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每年在阜新金融年会上颁发。

六、评价操作

(一) 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1、 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市长直接领导金融机构业绩评价工作。

2、 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依据职能负责评价活动的组织及有关工作。金融办有关科室负责业绩评价的统计、复核、检查、复查等具体工作。

3、 市财政局、经委、农委、审计局、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根据评价工作需要,按各自职能配合相关工作。

(二) 评价工作的开展步骤

1、各经营性银行(含政策性经营银行)作为第一批参评单位,自2006年起参加业绩评价。

2、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第二批参评单位,自2007年起参加业绩评价。

3、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参评时间另定。

(三) 业绩报告单的填制要求

1、 金融机构业绩评价使用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统一印制的业绩报告单。

2、 各单位业绩报告单应按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的统一说明与要求填报。

3、填报时间:季度业绩报告单于每季后第5天报送;年度业绩报告单于每年年终后第15天报送。

4、金融机构业绩报告必须及时、真实、准确。并以文件形式作出自我评价的说明。

七、评价工作纪律

(一)整个评价过程要在规定范围内贯彻公开的原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评价。评价对象、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分标准和评价结果,要向所有参评单位公布。对评价对象、评价内容及评价结果要通过媒体公示,便于社会及企业监督。

  (二)参与评价的工作机构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