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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42:55  浏览:89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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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14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
会,各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现将《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印
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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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管理,根
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境内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
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
收入的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下简称“政府性捐
赠收入”),是指以各级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
捐赠货币收入。
政府性捐赠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
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
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第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党派和社会团体接收捐赠资
产的管理,依据《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性捐赠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严格按照政
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和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要求,全额纳
入财政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必须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接
受政府性捐赠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财政票据管理暂
行办法》的有关规定领取、使用和核销捐赠收入票据。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政府性捐赠收入票据的发放管理,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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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接受政府性捐赠职能的单位不得发放捐赠收入票据。
第七条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原则上采取直接缴款方式,使
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直接缴入同级财
政。对部分政府性捐赠收入的收取确有特殊管理要求需要使用捐
赠专用收据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可采取集中汇缴方
式,并使用《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接受捐赠专用)按月汇
缴同级财政。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备查台帐,登
记捐赠收支情况,由专人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
督检查。
第八条 政府性捐赠收入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
用途,专款专用。政府性捐赠收入已纳入当年财政部门预算的,
按项目支出内容使用。未纳入当年部门预算的,由接受部门单位
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会同接受部门单位统筹安排使
用,并依法履行相关预算管理程序。
重要捐赠收入的使用,必须按程序报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一)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应严格履行基
本建设程序,项目管理执行《临沂市政府公共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采购物资、商品的,必须按规定
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 政府性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
派或变相摊派。
第十条 接受政府性捐赠收入的部门单位,禁止下列行为:
(一)私分、隐瞒、滞留、截留、坐支、挪用、冒领以及其
他形式占有捐赠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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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经批准,将捐赠收入存入私自开设的账户,或以私
人名义存入银行,或将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
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
管理;
(三)违规对捐赠收入提取管理费;
(四)政府性捐赠收入用于投资建设项目或采购物资、商品,
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政府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或未实行政府采购;
(五)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
(六)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十一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政府性捐赠
收入管理的检查监督。对在政府性捐赠收入管理中有违规违纪行
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对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或处罚。构成行政过错或违
纪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问责责任或政纪责任,需要给予
党纪处分的,建议纪检机关或主管机关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接受的抗震救灾、重大灾害等政府性捐赠收入
的使用和管理,执行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 年9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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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的通知
闽发改政策[2006]571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发展计划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全社会创新积极性,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中把福建建设成为创新型省份,增强福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对《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二○○六年六月十七日

《福建省促进项目成果转化扶持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推进项目带动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升福建产业整体技术水平,把福建建设成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的创新型省份,增强福建经济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后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是指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成熟、先进、实用、可以应用和推广并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项目成果转化,是指企业、个人投资者或成果持有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首次对项目成果实施转化,形成产业项目并组织实施的活动。转化方式包括:

  (一)项目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办企业实施转化;

  (二)项目成果持有者向企业、个人转让该项目成果,由受让的企业投资实施转化或个人投资办企业实施转化;

  (三)项目成果持有者许可企业、个人使用该项目成果,由使用该项目成果的企业投资实施转化或个人投资办企业实施转化;

  (四)项目成果持有者以该项目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企业合作实施转化;

  (五)项目成果持有者以该项目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与企业、个人共同投资办企业实施转化。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从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安排一定金额的促进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用于扶持实施项目成果转化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落地形成的项目(以下简称转化项目)。同时,组织做好项目成果的征集、推介和信息引导等服务。

  省财政厅根据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实施财政财务管理,负责下达支出预算,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第四条 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并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平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扶持对象及方式

  第五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扶持的转化项目范围:

  (一)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市场前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二)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加强本省产业链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建设,填补本省产业链发展中的产品、技术空白,加速本省电子信息、石油化工、机械制造等主导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明显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项目;

  (三)有利于本省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防治环境污染以及防灾减灾的项目;

  (四)可促进本省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

  (五)小发明、小创造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转化项目。

  第六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对实施下列项目成果的转化而形成的项目给予重点扶持:

  (一)经省部级认定、属于国际国内领先技术、能明显提高本省产业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项目成果;

  (二)技术先进适用、可形成产业规模、填补本省产业链发展空白、对本省产业链的延伸、产业群的壮大具有重大带动促进作用的高新技术项目成果;

  (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关键技术的项目成果;

  (四)实施转化后可迅速带动当地广大农户增产增收、明显提升特色产业发展优势的项目成果。

  第七条 申请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转化项目,应当有项目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在本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已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工作方案(包括实施进度计划),且已按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评价良好,可以自行筹措解决按国家规定所需的占项目总投资相应比例的项目资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前需要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的项目成果,须取得具有法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和评估证明。

  第八条 下列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产品市场准入的转化项目,须取得有效的产品市场准入证明:

  (一)新药,须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

  (二)保健食品,须取得保健食品注册批件和生产许可证;

  (三)医疗器械,须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须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五)兽药,须取得新兽药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六)农药,须取得农药证书和生产许可证;

  (七)肥料,须取得肥料登记证;

  (八)软件产品,须取得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九)通信、信息安全等产品,须取得市场准入文件。

  第九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转化项目的资金扶持,采用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确定扶持的转化项目有使用银行贷款投资的,一般给予贷款贴息扶持;未使用银行贷款投资的,一般给予投资补助扶持。

  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开支范围:

  (一)投资补助:用于转化项目建设期间的建安投资、设备购置和技术研发支出等与项目建设主要内容相关的支出等。不得用于购置小汽车、招待费等消费性质的支出;

  (二)贷款贴息:用于支付转化项目向县级以上商业银行的贷款所负担的利息支出,支出总额不超过项目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总额,不得用于非转化项目的贷款利息支出或其他支出。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向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广泛征集适合福建省产业发展的项目成果,向省内各类企业广泛征集技术需求,并通过建立完善网上交易系统和承办好项目成果交易会,及时发布有关产业技术政策和项目成果信息,包括重点扶持领域指南,引导、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与技术需求的解决。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安排程序

  第十条 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申报及安排程序为:

  (一)申请。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其中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申请,也可向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在市(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二)转报。有关部门接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应当在20〔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核。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材料,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或省直有关部门,转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辖区发展改革部门受理的,经市发展改革部门转报);

  (三)评审。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评审;

  (四)复核。对评审的项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通过实地考察予以核实;

  (五)审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专家项目评审意见和复核情况,按《福建省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安排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批研究审定下达。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申请省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的,须提交项目资金申请表及有关附件(具体要求见附件一)。申请表上必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前需要进行检测和价值评估,以及实行产品市场准入的转化项目,还须提交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明附件。

  已获得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的企业,再次申请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还须提交上一次扶持资金项目的验收表(具体要求见附件二)。

  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得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省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项目业主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转报时应如实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材料,应当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要求项目业主补正,或退回项目业主。

  第十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立由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管理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通过召开项目评审会,对申报项目所采用技术的先进性、成熟性、可行性进行评审,形成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扶持项目范围以及是否技术领先、带动性大的专家评审意见。项目评审会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对国家和企业负责的态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进行审查;

  (二)对审查项目所属的技术领域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和所涉及经济领域、市场状况有较深的了解,具有权威性;

  (三)具有相应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硕士以上学位(特殊情况下可邀请少数具有较高行政职务或中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但不得超过专家人数的三分之一)。

  为保证专家评审的公正性,项目评审会中评审某一具体项目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专家应当回避:

  (一)专家在申请企业工作;

  (二)专家家庭成员或亲属为申请企业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

  (三)专家与申请企业有利益关系或直接隶属关系。

  第十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每批经过规定程序研究审定的转化项目,省发展和改革〔计划〕委员会应将项目及业主名单通过“6·18”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告,实行公告异议期制度(异议期7〔10〕天),对于经公告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缺乏充分依据的转化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正式下达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计划和部门预算及细化预算要求下达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支出预算,按照国库直接支付管理规定办理资金拨款。其中:省直有关部门受理的转化项目,支出预算下达给省直有关部门,资金由省直有关部门向省财政厅请领;市县受理的转化项目,支出预算下达给市县级财政,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

  项目业主使用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应当从资金计划下达后的下一个季度起,在每季度头10日之内将上季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和财务报表报送受理其资金申请的部门,其中重点扶持的转化项目还应同时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建成投产后,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组织验收。

  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财务处理方法:

  (一)投资补助:可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在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经核实投资补助总额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转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根据有关规定和各投资主体实际到位额重新确定项目各方出资比例,由省财政厅根据有关规定指定有关机构依法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或出资人的权利。

  (二)贷款贴息:项目单位收到贴息资金后,必须专款专用,其中,在建工程冲减工程成本,竣工项目冲减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对于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将其纳入省级预算内投资动态跟踪系统,建立分级跟踪管理制度,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对重点扶持的项目应定期检查,加强监督,促进项目尽快建成投产,也可从项目评审专家委员会中组织未参加该项目评审会的一批专家进行中期评估,根据专家中期评估意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的项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派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对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稽察监督,对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该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该资金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福建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

  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其受理并获得资金扶持的转化项目加强检查监督,确保项目落实,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十八条 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对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业主如需要对转化项目的进度计划和投资等进行调整,或企业投资方变更,或项目撤销、中止的,应当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书面报告。对因故撤销或中止的转化项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下达取消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财政部门应当根据资金使用的不同情况调整支出预算。其中:资金未拨付到项目单位的应当收回支出预算并停止拨付资金;资金已拨付到项目单位的,项目业主应当进行清算并报财政部门核定。已按本办法规定用途使用的资金作核销处理。未使用的资金应当缴回财政部门,相应收回支出预算。

  项目业主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骗取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除收回该资金外,按照有关规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从省级预算内基建资金中申请一定的资金,用作开展促进项目成果转化工作的业务经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投产或基本建成的转化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已安排使用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对某一行业或领域建设项目另有资金扶持规定的,该行业或领域的转化项目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福建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福建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申请表(略)

  附件二:福建省项目成果转化资金扶持项目验收表(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惩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全国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及时依法惩处了一大批各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前不久,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紧紧抓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以开展食品卫生专项整治、打击“血头血霸”和非法采血供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等为重点,扎扎实实推进今年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5月13日国务院召开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审理好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案件,依法惩处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是人民法院当前一项重要的审判工作。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审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不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而且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年以来,安徽省阜阳市发生的劣质奶粉致多名婴儿死亡事件和广东省广州市发生的有毒白酒致死人命事件,一再提醒我们,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必须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抓紧抓好,常抓不懈。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把依法及时审理好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安排得力审判力量,保证起诉到法院的生产、销售伪劣食品、药品等犯罪案件及时依法审结,有力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食品安全等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突出重点,依法惩处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

各级法院要坚定不移地贯彻依法从严惩处的方针,对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严格依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判刑。当前,要重点打击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的犯罪;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械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以及其他伪劣产品的犯罪;强迫卖血、非法组织卖血和非法采集、制作、供应血液及血液制品犯罪;假冒注册商标、销售侵权复制品以及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对起诉到法院的走私、偷税、抗税、骗税、合同诈骗、金融诈骗、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要继续依法从严惩处。各地法院要根据实际确定打击重点,注重实效。要把犯罪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危害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案件,特别是有国家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包庇纵容的案件,作为大案要案,抓紧及时审理,依法从严判处。依法应当重判的,要坚决重判。在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必须充分适用财产刑。法律规定应当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要坚决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规定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一般也要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要依法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其用于犯罪的本人财物要依法予以没收。

三、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众多受害人的案件

对于涉及大量受害群众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严格依法办事,妥善慎重处理;做好群众工作,确保社会稳定。被害人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立案并审理;如果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或者受害群众较多的,应当依靠当地党委并与有关部门及时协调,依法通过公诉案件审理程序处理。要重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注意最大限度依法挽回受害人和受害单位的损失。被告人和被告单位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和受害单位损失的,可以酌情、适当从轻处罚。

四、通过审判活动积极参与市场经济秩序的综合治理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治标和治本上都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各级法院要精心做好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通过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庭审直播等形式,扩大审判的社会效果;在办案的同时,要注意发现在市场管理制度和环节上存在漏洞和隐患,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健全制度,加强管理,防止发生犯罪;要注意选择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到案发当地公开宣判,并通过新闻媒体,采取就案说法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全体公民运用法律保障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要注意通过审判活动,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诚信观念,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和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商业道德风尚。

近年来,最高法院在指导各级法院审理好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有关案件的同时,选择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各高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有关督办案件的指导,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通知的要求,确定联络员,加强信息沟通,随时了解审理进度,及时报送审判信息,对最高法院挂牌督办的案件和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旦起诉到法院即应将受理情况层报最高法院。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宣传报道的案件,有关法院要积极配合最高法院搞好大要案件督办和通过中央新闻媒体公布判决结果的工作。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