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暂行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加快现代化国际性城市建设,保证建筑物的合理建筑间距和日照间距,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我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和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新区开发多层(七层以下,下同)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旧区改造的居住小区和较大面积的街坊(组团)改造,多层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5。插建的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7。
第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不考虑建筑日照间距:
(一)办公楼、写字楼、商店和工厂等各类公共建筑。
(二)保持原日照间距系数和原建筑高度翻建的建筑。
(三)距离住宅6米以外的烟囱,12米以外的水塔,宽度不超过12米的电梯机房、楼梯间、水箱间,突出墙面的楼梯间、封闭阳台等。
(四)临时性建筑和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以及违章、非法建筑。
(五)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在特殊地段和商业繁华区、主要道路交叉口建设的城市标志性高层建筑。
前款第(五)项所列建筑确需考虑日照间距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在原有住宅后侧(非主要采光面,下同)建设住宅或需要考虑日照的其他建筑(以下简称住宅建筑),其建筑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提高度的1.5倍。新建建筑的短边与原有需要考虑日照建筑的建筑长边。
第六条 新建建筑对原有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卧室、中小学教室、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及敬老院的住房等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
在原有建筑后侧新建前款所列的各类建筑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原有建筑位置拟建建筑规划高度的1.5倍。
第七条 在道路红线28米以上的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不考虑与道路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同侧建筑的短边对短边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及长边对短边的间距,不得小于短边的长度。
(二)在南北向主次干道两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主要采光面住宅建筑的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
(三)在东西向主次干道的北侧布置多层建筑时,建筑的长边对道路同侧后面住宅的长边,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不得不于1.5。
第八条 在道路红线小于28米的三级路布置多层建筑时,短边对短边,长边对短边不考虑日照间距,但应满足消防和管线布置要求。短边对长边,日照间距系数不得小于0.75,并且不得小于6米,如短边超过12米时,短边增加1米,间距也相应增加1米。
第九条 沿主次干道两侧布置高层建筑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南北向的主次干道(具体街路名称列后,见附表一):沿道路红线外临街布置高层建筑时,不考虑建筑的日照间距,但间距不得小于20米。
(二)东西向的主次干道(见附表二):沿道路南侧布置高层建筑不考虑与对侧建筑的日照间距,沿道路北侧布置的高层建筑对后侧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按附件三规定执行。
(三)两栋以上高层建筑主体山墙间距,按附件四执行。
(四)高层建筑不超过24米的多层裙房的日照间距按本规定第三条执行。
第十条 对不符合本规定日照间距要求的住宅建筑的使用人应按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规定予以安置,原有建筑除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以外,应一律拆除。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布置任何建筑,均应符合消防、环保、人防、防灾、市政基础设施等专业规范对建筑间距的要求。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名词按附件五的解释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长春市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一九八二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的《长春市建筑日照间距的暂行规定》同废止。
附件一: 南北向主干道走向一览表
序号 索引号 路名 起止点 与Y坐标轴夹角
1 40.41.42.43.44 斯大林大街 长春火车站-沈哈公路 ≈90°
2 47 安达街 西安大路-解放大路 ≈60°
3 48 开运街 解放大路-云南大街 ≈60°
4 46 辽宁路 西三条-西安大路 ≈60°
5 57 惠工路 建材公司-东环城路 ≈48°
6 72 南岭大街 全安广场-磐石路 ≈70°
7 73 南岭小街 磐石路-南环东路 ≈70°
8 78 延安大路 新民广场-南湖广场 ≈45°
9 79 前进大街 南湖广场-南环西路 ≈90°
10 5 工农大路 建设街-新民广场 ≈45°
11 82 电台街 孟家屯火车站-卫星路 ≈55°
12 86 春城大街 西安大路-东风大街 ≈90°
13 88 青州路 北环路-西安大路 70°-90°
14 22.91 青年路 西安大路-北环西路 ≈85°
15 94 凯旋路 西道口-北环西路 ≈90°
16 98 东五条 上海路-长白路 60°-90°
17 99 兴业街 东道口-小南街 40°-90°
18 101 小南街 兴业街-北环东路 ≈55°
19 102 河堤路 惠工路-北环东路 ≈90°
20 104 远达大街 惠工路-北环东路 ≈90°
21 108.109 临河街 阜丰路-南环城路 ≈90°
22 115 北京大街 西广场-上海路 ≈55°
23 119 大经路 上海路-全安广场 ≈55°
序号 索引号 路名 起止点 与Y坐标轴夹角
24 120 新民大街 解放大路-新民广场 ≈90°
25 124 上海路 大经路-永长路 ≈45°
26 31外 东环南路 长双公路-吉林大路 80°-90°
27 32外 东环北路 吉林大路-远达大街 50°-90°
28 33外 西环东路 远大达街-小南站 45°-50°
29 35外 西环北路 景阳大街-花莲路 60°-85°
30 36外 西环南路 景阳大街-创业大街 ≈85°
31 37外 飞跃路 创业大街-长沈铁路 ≈55°
32 30 沈哈公路 南环东路-长双公路 ≈50°
33 23中.24中 普阳街 西安大路-春城大街 35°-70°
34 25中 春城大街 东风大街-宽平大桥 ≈45°
35 26中、27中 宽平大路 宽平大桥-南湖广场 ≈45°
36 16中 东盛大路 四通路-南湖大路东段 ≈0°
37 3内、4内 建设街 白菊路-工农大路 65°-90°
38 1内 汉口路 长春站-西广场 ≈47°
39 2内 白菊路 西广场-建设街 18°-40°
40 12内 永长路 上海路-永安桥 70°-90°
注:索引号中注脚“内”指内环路,“中”指中环路,“外”指外环路。
南北向次干道走向一览表
序号 索引号 路名 起止点 与Y坐标轴夹角
1 126 康平街 北安路-东民主大街 ≈65°
2 127 东民主大街 康平街-解放大路 ≈90°
3 128 西民主大街 康平街-解放大路 ≈90°
4 133 同志街 西安大路-工农大路 45°-90°
5 134 工农大路 工农广场-新民广场 ≈45°
6 135 湖西路 延安大路-开运街 ≈45°
7 137 红旗街 万宝街-抚松路 ≈45°
8 139 辉南街 抚松路-南湖广场 ≈90°
9 140 桦甸街 南湖广场-繁荣路 ≈90°
10 146 滨湖路 南湖大路-南环西路 ≈90°
11 148 万宝街 解放大路-红旗街 45°-90°
12 149 清华路 红旗街-虎林路 ≈45°
13 150 平泉路 平阳街-大经路 ≈40°
14 151 平阳街 民康路-平泉路 45°-90°
15 152 西三道街 大马路-民康路 ≈40°
16 154 桃源路 永长路-桃源路胡同 ≈40°
17 155 东天街 永长路-东大桥广场 45°-90°
18 158 东菜街 吉长铁路-永宁路 ≈90°
19 160 团山街 铁北四路-小南街 ≈90°
20 162 东十条 永宁路-团山街 ≈90°
21 169 乐群街 四通路-岭东路 ≈90°
22 182 正阳街 西安广场-宽平大路 ≈90°
23 184 基隆路 西安广场-北环西路 ≈90°
序号 索引号 路名 起止点 与Y坐标轴夹角
24 188 越野路 东风大街-创业大街 ≈55°
25 190 和平大路 西安大路-创业大街 ≈90°
26 191 昆仑一路 创业大街-东风大街 ≈55°
27 192 昆仑二路 创业大街-东风大街 ≈55°
28 194 翔云街 青荫路-春城大街 ≈60°
29 196 铁西路 青荫路-青林路 ≈60°
30 197 青石路 青林路-青冈路 ≈90°
31 198 富丰路 青冈路-柳影路 ≈90°
32 199 南京大街 北京大街-东广场 ≈55°
附件二: 东西向主干道走向一览表
序号 索引号 路名 起止点 与Y坐标轴夹角
1 1 辽宁路 长春站-西三条 ≈0°
2 52 西安大路 人民广场-西环城路 0°-25°
3 54 迎宾路 西环城路-机场 ≈0°
4 55 长春大街 人民广场-东大桥广场 ≈25°
5 56 四通路 东大桥广场-东盛大街 0°-20°
6 57 惠工路 四通路-建材公司 0°-35°
7 61 景阳大街 开运街-西环南路 0°-30°
8 63 解放大路 开运街-全安广场 0°-28°
9 66 吉林大路 南关大桥-东环城路 ≈0°
10 6内、7内、8内 自由大路 新民广场-自由大桥 ≈0°
11 66.69 自由大路 自由大桥-沈哈高速公路 ≈0°
12 75.71 卫星路 靖宇广场-东环城路 ≈0°
13 76 靖宇路 靖宇广场-南环城路 ≈35°
14 15.28.33 南湖大路 东盛大街-孟家屯站 ≈0°
15 84.85 东风大街 宽平大路-二厂区 ≈35°
16 89 花莲路 花莲广场-西环北路 0°-30°
17 18中、19中 东荣大路 东荣大桥-东环北路 0°
18 106 柳影路 凯旋路-北环西路 ≈25°
19 113 东新路 通安街-东盛大街 ≈0°
20 19中 铁北路 东荣大桥-兴业街 ≈0°
21 20中 台北大路 兴业街-凯旋路 0°-30°
22 21中 青冈路 凯旋路-青年路 ≈0°
23 14内 长白路 东广场-长春站 0°-18°
东西向次干道走向一览表
序号 索引号 路名 起止点 与Y坐标轴夹角
1 121 嫩江路 西三条-斯大林大街 ≈0°
2 122 青荫路 青年路-铁西街 ≈20°
3 123 新竹路 青年路-青州路 ≈25°
4 125 新发路 康平街-大经路 ≈0°
5 129 西朝阳路 西民主大街-安达街 0°-25°
6 131 西郊路 翔云街-霍林河路 0°-25°
7 141 海龙路 繁荣路-南环西路 ≈35°
8 142 繁荣路 海龙路-南岭小街 ≈0°
9 双辽路 桦甸街-西环南路 ≈35°
10 149 清华路 虎林路-斯大林大街 ≈0°
11 150 平泉路 斯大林大街-平阳街 0°-20°
12 154 桃源路 桃源路胡同-东天街 ≈0°
13 156 长通路 东大桥广场-永长路 ≈20°
14 157 东大桥街 长通路-吉长铁路 ≈25°
15 164 黑水路 东广场-东八条 ≈0°
16 165 永宁路 东八条-伊通河堤 ≈0°
17 167 四通路 东盛大街-东环北路 ≈0°
18 170.171 荣光路 临河街-乐群街 ≈0°
19 172 岭东路 临河街-乐群街 ≈0°
20 180 创业大街 正阳街-二厂区 ≈35°
21 187 南阳路 春城大街-乙12 ≈0°
22 193 迎春路 东风大街-春城大街 ≈0°
23 199 青林路 基隆路-青厂路 0°-20°
序号 索引号 路名 起止点 与Y坐标轴夹角
24 200 铁北二路 青厂路-兴业街 ≈0°
25 202 柳州路 北环西路-富丰街 25°
26 204 一匡街 凯旋路-兴业街 0°一25°
27 206 民康路 人民广场-解放大路 ≈30°
28 166 河东路 河堤路-东环北路 ≈0°
附件三 高层建筑日照间距表
阴面宽度 日照间距(M)
a(M) L1 L2 L3
24.50 15.97 21.22 29.57
25.70 16.75 22.26 31.02
26.90 17.53 23.30 32.47
28.10 18.31 24.34 33.92
29.30 19.10 25.38 35.37
30.50 19.87 26.41 36.82
31.70 20.66 27.45 38.27
32.90 21.44 28.49 39.71
34.10 22.22 29.53 41.16
35.30 23.00 30.57 42.61
36.50 23.78 31.61 44.05
37.70 24.57 32.65 45.51
38.90 25.35 33.69 46.96
40.10 26.13 34.73 48.41
41.30 26.91 35.77 49.85
42.50 27.69 36.81 51.30
43.70 28.48 37.85 52.75
44.90 29.36 38.89 54.20
46.10 30.04 39.92 55.65
47.30 30.82 40.96 57.10
48.50 31.60 42.00 58.55
49.70 32.39 43.04 59.99
50.90 33.17 44.08 61.44
52.10 33.95 45.12 62.89
53.30 34.73 46.16 64.34
54.50 35.51 47.20 65.79
55.70 36.29 48.24 67.24
56.90 37.08 49.28 68.68
58.10 37.86 50.32 70.13
59.30 38.64 51.36 71.58
60.50 39.42 52.40 73.03
61.70 40.20 53.43 74.48
1994年6月6日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政府
文府〔2006〕105号
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暂行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5月10日第十二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希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保护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品牌,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和专用标志的使用,保证文昌鸡的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法》和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文昌鸡及其产品的保护,文昌鸡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监督管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名称及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是指使用经过提纯复壮的文昌鸡苗、采用传统型的、生态型的饲养方法,在文昌市范围内饲养的,符合文昌鸡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要求的产品。
第四条 受保护的文昌鸡产品为文昌鸡的鸡蛋、鸡苗、活鸡、冰冻鸡、冰鲜鸡、熟鸡以及鸡加工制品。
第五条 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的文昌鸡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文昌市行政区域的全部区域,共计2488平方公里。即东经110度28分至111度03分,北纬19度21分至20度01分。
第六条 不符合文昌鸡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和质量要求的鸡及其鸡产品,不得借用、冒用和盗用“文昌鸡”的名称。
第七条 文昌市畜牧兽医局为本市文昌鸡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受理和核准文昌鸡专用标志使用者的申请;
(二) 对文昌鸡的生产、经营、加工以及销售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文昌鸡的质量情况作出综合评定;
(三) 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订购文昌鸡专用标志;
(四) 发放文昌鸡专用标志;
(五) 对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的保护工作进行协调;
(六) 了解掌握市场经销情况,发现冒牌情况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检验检疫监督机构报告处理;
(七) 收集有关地理标志的资料和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
(八) 宣传地理标志有关知识,对养殖、加工、销售等方面的知识进行组织培训。
第八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统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各自的管辖范围内,依法对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实施保护。对于擅自使用或伪造地理标志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文昌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在其职能范围内,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专用标志,统一采用以下形式和种类:
(一)标志图案:CIQ--Origin
标志图案的图形为椭圆形,底色为瓷兰色,字体为白色,同时在图案下面标注“文昌鸡”字样。标志的材质为纸质,有耐热要求时为铝箔。
文昌鸡
标志的规格分为5号,各种规格的外围尺寸见下表:
标志规格 1号 2号 3号 4号 5号
直径(MM) 60 45 30 20 10
标志图案的长、短半径为1.5:1。
(二) 证书
1、原产地标记注册证。
2、原产地标记证明。
(三) 卡扣
卡扣用塑料制造,卡线与卡座连为一体,一旦卡座与卡线并连扣在鸡脚上,就不能无损退出。卡座的正面印有“文昌鸡专用标志”,背面印有可查真伪的文昌鸡身份号码和查询电话。
第十一条 文昌鸡专用标志的标示方法:
(一) 鸡蛋在蛋壳上印染符号。
(二) 活鸡在鸡脚上吊挂卡扣。
(三) 熟鸡、冻鸡、冰鲜鸡在内包装袋和外包装箱上加贴文昌鸡专用标志。
(四) 鸡罐头产品直接将图案大规模在金属包装物上。
(五) 文昌鸡及其产品的批发市场、经销点、饭店、加工厂、饲养场等生产经营场所,经市畜牧兽医局登记备案后,悬挂文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文昌鸡原产地标记证明。
第十二条 文昌鸡饲养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饲养和用药,控制疫病发生;保证饲养文昌鸡质量安全;推广生态饲养,保护饲养环境。
第十三条 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坚持自愿申请购买的原则。
第十四条 凡是以文昌鸡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都应当申请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申请人应当填写《文昌鸡标志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一) 文昌鸡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明;
(二) 文昌鸡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文昌鸡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三) 工厂平面图与工艺流程图;
(四) 销售场所环境平面图;
(五) 生产、加工、销售产品的质量资料;
第十五条 市畜牧兽医局对已获准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的文昌鸡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实行监督管理,发现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不符合要求的,有权决定其暂停使用或停止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对暂停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经整改合格后,可核准恢复使用;对停止使用的单位或个人,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擅自使用文昌鸡名称及专用标志的;不符合文昌鸡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而使用文昌鸡名称的;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标识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文昌鸡的;以及对假冒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的行为,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可向文昌市畜牧兽医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检验检疫机构举报。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从事地理标志产品文昌鸡管理和保护的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技术秘密。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行政纪律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使用文昌鸡专用标志以及实施相关检疫、检验、化验等项目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文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