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21:28:29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115号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已经2007年3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届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广东省扶助残疾人办法




  第一条 为帮助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且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按照本办法获得扶助;户籍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获得扶助。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制度和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纳入城乡医疗和社会保障范围,帮助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加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条件的地区,残疾人联合会可以给予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缴费适当补助,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医疗康复救助,对重症入院的贫困残疾人实施特别救助。

  第四条 民政部门对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应当优先安排进福利院、敬老院供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确保纳入低保救助范围。

  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白内障复明手术、精神病人治疗、肢体残疾人(偏瘫、截瘫、脑瘫、截肢、小儿麻痹后遗症、骨关节病)治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范围;贫困残疾人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以上公办医院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第六条 残疾人联合会对贫困残疾人、有困难的学龄前残疾儿童、残疾孤儿和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实施康复救助。

  第七条 残疾人申办残疾人证,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认定属于贫困残疾人的,可以给予适当的残疾鉴定费补助。

  医疗机构对残疾人实行免费婚前检查。

  第八条 公办康复机构对接受康复训练的聋、脑瘫和智残等贫困残疾儿童,免收康复训练费。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不得拒绝招收达到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残疾考生。

  第十条 各类公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接受符合相应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减免培训费用;减免的费用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开支。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将当地有求职愿望的残疾人登记造册,免费办理求职登记或者失业登记,免费进行职业指导,优先提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保管和推荐就业等服务。

  第十二条 有条件的公办医疗机构应当安排具备执业资格的盲人专业按摩人员就业;对个体开业的盲人按摩所,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申办私营企业的,应当优先给予办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准予登记,具备条件的可以当场核发营业执照。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符合办医条件的,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证照。

  第十四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当地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当优先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并主要以实物配租的方式安排住房。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的,在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可以给予残疾人适当照顾。

  第十五条 农村残疾人申请宅基地时,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对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申请户口迁移,符合迁移条件的,应当优先办理,并免收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对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抚恤金,办理司法鉴定、公证等法律事务,应当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优先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减收有关费用。

  第十八条 盲人和重度(一级)肢残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其他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享受免费或者减半缴费优惠。

  第十九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科技活动中心、公园、动物园、旅游风景区等公共场所;对盲人、智力残疾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可以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或者减半缴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办理图书馆借书证、阅览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给予残疾人扶助而未给予的,或者滥用职权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贫困残疾人是指持有由当地乡镇(街道)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残疾人贫困证明的残疾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星火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实施,面向农村经济主战场的指导性科技开发计划,是我国国民经济计划和科技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科教兴农的重要措施。为促进星火计划管理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火计划的宗旨是:把先进适用的科学技术引向农村,引导亿万农民依靠科技发展农村经济,促进乡镇企业科技进步,提高农村劳动生产率,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星火计划的主要任务是:引导农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农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引导农民改变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建设一批以科技为先导的星火技术密集区和区域性支柱产业;推动乡镇企业重点行业的科技进步;推动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实施东西合作工程;培养农村适用技术和管理人才,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
  
  第四条 星火计划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为战略重点,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动力,把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摆在首位,着重解决农村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与地方各级政府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保持一致,引导、促进农村走向市场经济,提高质量和效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 星火计划实行国家、省(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家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省、部)、地、县四级管理,分级组织实施。各级科委都要建立和完善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国家有关部门要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管理。要保持星火计划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六条 国家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科委星火办)归口管理星火计划,负责制定全国星火计划有关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指导、协调全国星火计划实施工作。
  
  第七条 省、部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星火计划有关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评审、申报并管理、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编制省、区、市及部门星火计划,指导、协调本地区或部门的星火计划工作。
  
  第八条 地、县星火计划管理机构主要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家和省级星火项目及其申报和初审工作,编制和管理本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
  
  第三章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
  
  第九条 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以下简称支柱产业项目)是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以当地资源优势为基础,以科技开发为先导,引导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占有主导作用的星火项目。实施支柱产业项目是星火计划项目开发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密集区形成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星火计划深入实施的核心环节。
  
  第十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以科技开发为主要动力,坚持市场需求导向,从转化本地资源优势出发,加强技术、人才、资金、管理集成,必须体现鲜明的科技特色和有效带动产业结构调整的综合效果。
  
  第十一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有利于解决农村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立足于市场需求,坚持产前、产中、产后的衔接,以龙头企业带动基地、基地连接农户的规模经营方式,合理配置各类资源和生产要素,减少农户的市场风险,促进农民收入提高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
  
  第十二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形成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专业化分工与整体发展相协调,促进行业科技进步,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物耗、能耗,大幅度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的良好发展机制。
  第十三条 实施支柱产业项目要具有支撑产业不断发展和壮大的产前、产中、产后相互配套的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向规模化、集体化方向发展。
  
  第十四条 支柱产业项目的具体申报、实施和认定程序见星火区域性支柱产业项目实施细则(附件3)。
  
  第四章 星火技术密集区
  
  第十五条 星火技术密集区(以下简称密集区)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一定的经济区域内,以科学技术进步为主要动力,技术、人才、资金、管理等要素科学组合、优化配置,形成产业结构与布局合理,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经济、科技、社会全面进步的农村区域经济综合发展示范区。
  
  第十六条 密集区建设要按照现代化、社会化和城镇化方向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形成与当地经济基础、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文化背景相适应的新型小城镇。在相应的经济区域中,对依靠科技进步促进农村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密集区内的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贡献率以及劳动者素质明显高于当地及同等条件地区。
  
  第十七条 密集区布局必须符合国家对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要求,根据不同经济发展地区科技、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的需求,在避免重复、突出特色、强调示范的原则下进行安排和布局。
  
  第十八条 支柱产业项目是密集区形成的基础和前提。密集区内必须具有一个以上对区内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主导作用的支柱产业项目,以及相应的具有科技开发实力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密集区的区域范围根据引导示范需求和相应条件确定,星火产业带是星火技术密集区的形式之一,在一般情况下,应主要在县级区域内进行。
  
  第二十条 密集区建设以地方为主,由当地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必须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有切实措施,保证实现密集区发展的目标规划。国家对密集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协助地方政府为密集区的发展创造环境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密集区建设由地方政府申报,实行先实施、后认定。在地方组织实施的基础上,达到密集区建设标准的,由国家科委评审、认定。具体申报、实施、认定程序见国家级星火技术密集区实施细则(附件2)。
  
  第五章 星火项目管理
  
  一、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二条 项目是星火计划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推动星火计划不断发展,形成支柱产业项目和密集区的最基本的结构单元。
  
  星火项目管理的基本目标是有利于形成和促进支柱产业项目的实施和密集区的发展壮大。
  
  第二十三条 国家级项目实行国家、省、地、县四级管理。申报国家级项目由各省科委统一组织评审论证后,报国家科委星火计划办公室审核认定。省、地、县级星火计划项目由各级所属科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技术和产业政策,符合本地区域性支柱产业发展规划和密集区建设的需要,或有可能成为支柱产业项目的生长点。
  
  2.技术先进适用,成熟可靠,注重采用高新技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所开发的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3.短期内投产并能达到一定的经济规模。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和明确的促进产业发展的目标,并能带动周围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具有较强的引导示范作用。
  
  4.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承贷信誉,同时必须具备银行所规定的信贷条件。
  
  5.项目承担单位管理水平高,经营机制先进灵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应用能力,有可靠的技术依托单位,并具有相关的承担项目条件。
  
  第二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实行自下而上申报和自上而下下达相结合的方式编制,并逐渐加强自上而下项目的比例和支持力度。自上而下项目主要根据农村经济发展需求,选择带动行业性、全局性发展的重大关键技术,经过组装配套,达到生产开发标准,以择优或招标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并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重点推动乡镇企业、行业科技进步。自下而上申报项目实行指标控制,由各省科委组织。
  
  第二十六条 申报材料
  
  凡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申请单位填写《星火计划项目申报书》和《一九九年国家级星火项目计划申报表》。申请国家专项贷款支持的项目,还须填报贷款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七条 申报程序
  
  申报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科委申报,经初审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科委筛选、评审,上报国家科委认定。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由部门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评审上报,同时抄送项目所在省科委。
  
  国家级星火项目,在各级科委评审上报的同时,必须加强与各级银行和金融单位的结合,农业银行开户的项目要双向申报。
  
  第二十八条 申报时间
  
  各省科委及有关部门须于每年10月1日前将申报下一年度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的材料一式二份报至国家科委星火办。基层科委报至省科委的时间由省科委确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评审
  
  国家级星火项目由省科委负责评审,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或评审组,进行综合评审。根据立项条件,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技术先进性。技术先进成熟,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注重选用高新技术和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
  
  (二)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合理性。以经济效益为核心,对经济效益显著,能够带动当地农民共同富裕的优先安排;
  
  (三)项目可行性。生产要素配置优化,有利于农村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充分开发利用当地资源优势,易于形成新兴产业。
  
  各省科委根据国家级星火项目年度立项控制指标,对经过评审的项目择优排序,由国家科委星火办认定。
  
  第三十条 项目认定
  
  国家科委根据当年已确定的项目控制数、信贷规模及国家宏观调控的指导原则,对各省科委评审上报的项目进行认定,编制年度计划。
  
  认定优先原则
  
  1.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
  
  2.有利于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东西合作的项目;
  
  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同类地区居同行业领先水平;
  
  4.出口创汇外向型产业开发;
  
  5.有利于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及开发新兴产业。
  
  第三十一条 计划下达
  
  国家科委将认定的项目编制成年度计划,于每年二月份前下达到各省科委及有关部门。信贷计划与银行联合下达。
  
  第三十二条 申报国家专项贷款支持的项目,由国家科委根据年度信贷规模,综合平衡后向有关银行推荐。
  
  二、项目实施
  
  第三十三条 各省科委收到国家科委下达的国家级年度计划后,须立即转发到地、县科委和项目承担单位,并根据具体情况,下达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签定星火计划项目合同书,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工作。部分重大项目由国家科委会同地方科委共同组织实施,强化协调管理。
  
  第三十四条 各级科委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服务工作,并及时帮助项目承担单位总结、交流、推广。国家科委和省科委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要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监督工作,并及时研究有关方针、政策、战略及对策。
  
  第三十五条 国家级星火项目由于出现不可预见或人力难以抗拒等原因需修改或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省科委进行调整,报国家科委备案。
  
  第三十六条 为加强全国星火计划的实施管理,促进星火计划不断提高管理层次和水平,各级科委要认真执行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制度。
  
  1.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包括:本省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密集区年度执行报告和支柱产业项目年度执行报告。
  
  2.年度执行报告由国家科委制定统一的内容提纲。各省科委星火计划主管部门负责完成本省的年度执行报告。实施密集区的地方政府、支柱产业项目的龙头企业,负责填报相应的年度执行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科委。
  
  3.各省科委负责将本省星火计划、密集区、支柱产业项目年度执行报告于每年1月15日前汇总报送国家科委星火办。国家科委星火办于每年一季度前汇总、编印全国星火计划年度执行报告。
  
  三、项目验收
  
  第三十七条 国家级星火项目验收由省科委星火计划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并组织验收。重大项目可申请由国家科委参加或组织验收。
  
  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现场验收的方式,由七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参与项目实施的专家不得作为验收组成员。
  
  验收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首先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当地科委的指导下组织自查,并做好验收文件资料及现场的准备工作。
  
  2.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文件资料,经所在地科委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由省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3.项目通过验收后,由省科委将验收报告连同《星火计划验收项目报表》报国家科委星火办审核备案。
  4.列入国家级的星火项目,经国家科委核准后,发给《项目验收合格证书》。省、地、县项目根据各自情况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八条 星火计划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技术成果的鉴定,按《国家科委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项目完成验收后,继续进行跟踪管理,并及时总结、指导,提高和扩大其实施效果。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星火计划的投资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和承担项目的各类经济实体,企业是星火计划的投资主体。国家通过各金融机构有针对性地支持部分信贷资金,仅起宏观引导作用。各地要逐步建立星火发展基金,有偿使用,流动发展。星火计划大力提倡多渠道筹资和集资,逐步发展壮大。
  
  星火计划要建立起以企业自筹为主、银行贷款、社会集资、吸引外资和政府引导相结合的稳定的投资体系。
  
  第四十一条 银行贷款当年新增规模以切块下达为主,部分作为专项贷款下达,同时要做好历年回收再贷工作,主要用于支持国家级重大星火项目。借贷的偿还按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拨款主要用于支持各级星火计划的管理与实施、人才培训及国家级重大星火项目。
  
  第四十二条 国家科委用于星火计划的拨款,由各省星火管理机构进行管理,负责资金的监督、使用和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章 人才培训
  
  第四十三条 星火培训主要围绕星火计划的实施与扩散组织进行。星火培训包括技术培训、管理培训和师资培训三大类。采取面授、函授和岗位培训等多种方式进行。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有利于扩散星火技术,提高管理、经营水平,努力提高农村劳动者整体素质。
  
  第四十四条 星火培训坚持“实际、实用、实效”的原则,培养农村技术和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的重点是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农民企业家、技术人才和技术能手。
  
  第四十五条 国家科委根据星火计划需求与发展,建立若干国家星火培训基地,进行高层次的技术、管理和师资培训。培训基地要立足自我发展、以学养学,向培养、咨询、服务、开发等多功能方向发展。
  
  第四十六条 鼓励各地组织建立星火企业家合作组织,以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原则,成立星火企业发展促进会或星火企业家协会等组织。
  
  第四十七条 加强农村社会化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培育各类农村技术协会、研究会和农民协会,开展种养加、技工贸、农工商等社会化服务,促进农村市场体系发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重点培训任务以招标形式下达给星火培训基地。国家科委通过对受训学员进行考核和调查跟踪,评价培训基地的培训效果,重点扶持承担国家培训任务的国家级培训基地。
  
  第八章 表彰与奖励
  
  第四十九条 国家对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取得优异成绩并做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给予多种形式的表彰与奖励。
  
  第五十条 各省要加强和完善星火奖励制度,并设立省级星火奖,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或奖励细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省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星火计划管理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国家科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3]7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