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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0:58:19  浏览:86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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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通知

交水发﹝201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管理信息化水平,规范水运建设市场行为,维护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运建设又好又快发展,我部先后印发了《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交水发〔2008〕511号)(以下简称《认定标准》),组织开发了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部级平台),于2010年8月15日正式上网运行,并开展了相关的培训工作。为进一步加快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快省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简称省级平台)建设
  省级平台是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省级平台与部级平台互联互通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的关键环节。目前,已有江苏、浙江、重庆、安徽、广东、广西、黑龙江、湖南等8省(区、市)省级平台实现了与部级平台互联互通,还有部分省完成了省级平台建设,但尚未与部级平台联通,还有一些省级平台正在建设中。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省级平台建设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快进度,确保2011年3月底前实现与部级平台互联互通。
  二、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细则
  制定省级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是落实《管理办法》和《认定标准》两个文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广西、山东、辽宁、福建、浙江等省(区)已制定了本省(区)实施细则,但还有部分省(区、市)的实施细则正在制定中。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本省(区、市)水运建设市场实际,按照部统一要求,抓紧制定本省(区、市)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于2011年6月底前报部备案。实施细则应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认定标准》两个文件确定的原则、方法,在已有框架内对有关规定进行细化或补充,并结合本省(区、市)情况,明确工作机制和工作主体,明确工作步骤、环节、责任人员、不良行为处罚等内容。
  三、做好信息录入和审核工作,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各类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数据的准确、完整、真实是信用管理工作的基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办法》和《认定标准》要求,认真做好市场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录入和更新维护。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类责任主体信息的更新维护和动态监管工作由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不得拒绝受理、拖延或疏于监管。
  曝光不良行为是规范市场的重要手段之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认定标准》,切实加强水运建设市场监管,认真做好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处罚相关信息的收集、审核、发布工作,在省级平台上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需上传到部级平台。
  四、加强组织协调,完善保障工作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完善工作保障措施,明确信用体系建设专门机构,落实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维护工作经费,确保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并请尽快明确一名日常工作联系人,于2011年3月31日前将其有关信息按照附表格式报部。部将根据进展情况对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构联系表







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文档附件:

水运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机构联系表.doc
http://www.moc.gov.cn/zhuzhan/zhengwugonggao/jiaotongbu/shuiyungongcheng/201102/P02011021053182685536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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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今冬明春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0〕2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寒冬季节即将来临,流浪乞讨等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处境更加艰难。为及时应对严寒等灾害性气候,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特别是2011年元旦、春节期间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灾害性气候应对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始终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核心理念,时刻注意天气变化和灾害预警,密切关注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安危,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应对工作。要主动适应社会和群众需求,认真履行职责,强化服务意识。要打破常规,对陷入困境、居无定所、流落街头的各种生活无着人员积极施救,帮助其解决临时生活困难,确保其安全过冬。


  二、积极开展“寒冬送暖”专项行动。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要针对灾害性气候,迅速组织开展“寒冬送暖”集中救助专项行动。以车站码头、繁华地区、地下通道、桥梁涵洞等生活无着人员集中活动和露宿区域为重点,加大巡视和救助力度,重点做好夜间巡视救助。要积极劝说、引导街头生活无着人员接受救助,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人要及时安排护送,对精神病人、危重病人要先救治后救助。对不愿到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的人员,要提供必要的御寒物品和详细的求助方式。


  三、不断加强部门协作和社会参与。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卫生、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密切协作,组织多部门工作组和救助小分队,联合开展集中救助专项行动。要建立健全街道、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群防群助网络,多开辟一些临时避寒场所。要充分调动公益慈善组织、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参与救助服务的积极性,开展形式多样的街头主动救助。要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救助渠道、办法和电话,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


  四、认真做好站内服务和管理。各救助管理机构要不断创新救助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完善内部管理,加强规范化建设。要全面落实工作值班制、领导带班制、首接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和跟踪检查制。实行24小时服务接待,对求助人员和电话,要热情对待,及时办理。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辟专门区域,开放服务设施,实行开放式救助服务,方便求助人员受助。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落实民生放在突出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将救助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研究具体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完善救助服务网络,保障救助经费落实到位,强化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基本权益。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告。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关于对贵州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贵州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报送〈贵州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的请示》(黔劳社呈
〔2002〕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6%;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你省要根据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
类调控的原则,指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
职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要将工资指导线文本报我部劳动工
资司备案。


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