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20:26:59  浏览:81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8]12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已经2008年1月10日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二00八年二月二日



嘉峪关市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工业强市”战略,积极扶持名牌产品发展,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增强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参照《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对象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确认的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和经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确认的获得“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
第三条 市经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嘉峪关名牌产品”的组织、申报、评选和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甘肃名牌产品”和“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的表彰奖励工作。
第四条 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除享受《甘肃省获得名牌产品企业奖励办法》中规定的表彰奖励外,并享受嘉峪关市政府的表彰奖励。具体为:
(一)对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二)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60万元;
(三)对获得“甘肃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第五条 对获得“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六条 嘉峪关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程度、出口创汇水平、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税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四)企业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技术和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五)产品按照国内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
(六) 企业计量管理完善并获得相应的确认证书;
(七)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获得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可优先考虑;
(八) 企业具有较完善的产品销售服务体系。
第七条 同一产品同年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甘肃名牌产品”和“嘉峪关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只奖励最高等次的名牌产品。
第八条 获奖名牌产品期满后重新确认的(即复评确认),只予表彰,不再奖励;
第九条 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执行中据实核拨。在每年度的地方优秀企业表彰奖励大会上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条 政府有关部门对获奖企业在享受各类优惠政策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一条 获奖企业可将奖金重点奖励给为争创名牌产品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获奖企业在名牌产品的有效期三年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或其它原因被撤销名牌产品称号的,所受表彰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获奖企业要继续深入开展质量兴企活动,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升产品和企业的品牌形象,努力提高产品的社会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机械部关于加强机械行业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机械部


机械部关于加强机械行业经济法制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
机械部

正文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宪法所确定的目标,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加强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和内在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机械工业法制建设
诸方面的工作,使法制建设更好地保障和推进机械工业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现就机械工业法制建设工作提出若干意见:
—、努力提高法制观念,加深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际上是法制经济的认识
法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法制建设必须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发展。市场经济有发达与不发达、成功与不成功之分,凡是运转效率高的、搞得比较成功的市场经济国家,都是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国家。没有健全的法制,就没有完善成功

的市场经济。更进一步说,市场经济之所以要求法制,一是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要求法制;二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转需要法制,三是市场经济主体的自主性要求法制;四是市场经济的合同性和市场经济往来的信用性要求法制;五是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有序性要求法
制;六是市场经济的统一性要求法制;七是市场经济的国际性要求法制;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行为的规范性要求法制。
因此,机械行业各级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要牢固树立起市场经济的法制观念,要把加强法制工作作为转变政府职能、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开展公平竞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扩大产品出口和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交流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努力提高法制观
念,学会和掌握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二、要重视和搞好法制工作的组织建设
组织建设是搞好法制工作的重要保障和前提。经过十多年的努力,机械行业形成了一支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较高法律知识水平、熟悉行业情况、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富于开拓和敬业精神的法制工作队伍。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生力军,是机械工业法制工作的宝贵财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展,这支队伍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地一定要使这支队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引导法制队伍向市场经济领域的深度和广度进军。机械工业各级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过程中不论具体情况如何,都要有一名主要领导人分管法制工作,并给予法制
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以充分的考虑,使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相适应,首先从组织上保证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进—步明确法制工作的任务
法制工作的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很广,根据机械工业的实际情况和多年的实践经验,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统一指导全行业的法制建设工作。
(2)学习、了解国家重要的法律、法规,用以指导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
(3)为领导的重要决策提供法律可行性分析研究,当好本单位的法律顾问和参谋。
(4)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的立法活动,结合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向立法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整章建制,完善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
(5)定期地、经常性地、有重点地对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在机械行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堵塞漏洞,并向国家有关方面反映法律法规贯彻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
(6)管理和指导机械行业的法律顾问工作。
(7)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培训法律人才。
(8)进行法制工作的调查研究、信息交流和发布、理论联系实际的探索、法制工作经验的总结和交流等。
(9)协调处理行业重大经济技术纠纷以及其他有关的法律事务。
(10)组织本地区机械行业法律服务中心或法律服务网络,为行业提供各项法律咨询服务。
四、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机械行业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一定要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要充分发挥企业法律顾问的积极作用,除坚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清理债权债务外,要让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参与企业改革、股份制改造、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技术引进和产品出口、
对外合资、合作、以及联营、租赁、兼并、国有资产评估、企业集团组建等重要经营决策活动的论证、起草、签约、监督履行,以及纠纷处理的全过程,以便把问题和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领导要主动征求和重视企业法律顾问的意见,把企业行为纳入法制轨道。要为企业法律顾问创造
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其在职称评定、职务待遇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国家尚未正式确立企业法律顾问的职称系列以前,各地可先按经济师系列予以解决,或按法律顾问的原专业予以解决。为了从制度上保证企业法律顾问能够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和相应地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地位,建议各
地积极推广湖北省武汉市机械行业首席法律顾问制度的经验,选择有条件的企业进行首席法律顾问制度的试点。让一些政治素质好、熟悉法律法规、富有管理经验、处理过多项法律事务,并且长期担任法律顾问机构负责人的同志,成为首席法律顾问并享受副厂级待遇,与总工程师、总经济
师、总会计师并列为企业四总师,共同参与企业的重要决策活动,以确保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各省市机械工业厅局、汽车办(公司),要对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进行统一的指导和管理。要注重调查研究,选择典型引路,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积极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工作;要关心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使其安心工作;要积极创造
条件,使企业法律顾问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今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经部批准后由各省市机械厅局、汽车办(公司)自行组织,由部统一发给资格证书。要坚持对法律顾问进行年检注册制度,对法律顾问的工作进行动态的管理,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的表现、业绩、遵纪守法等情况,决定是否年检注册。对
于不称职的、不安心为企业服务的、违法乱纪的、长期不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调出机械行业的,不予注册,收回证书。
五、要长期坚持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工作
提高法制观念,首先要学习、了解和掌握法律知识。国家正在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将会有一大批重要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对我国的经济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机械工业各级管理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把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
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长抓不懈。要使广大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坚持善始善终地、保质保量地搞好“二五”普法工作,要对普法的效果进行考核验收。要在“二五”普法的基础上,

继续把普法宣传教育工作长期坚持下去,推向新的高度、广度和深度。要特别注意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要把法律知识水平的高低,作为衡量考核干部的重要方面。同时,领导干部要自觉地带头学习法律知识,为本地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作好表率。
六、组织好各地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和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网络)的工作
各省市机械工业厅局、汽车办(公司),要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大力加强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的工作。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起来,建立起本地区机械行业的法律服务中心(网络),作为政府的支撑系统。这在当前是客观需要,也是大势所趋。机械工业经济法研究会,是
机械工业部领导下进行机械行业法制建设的理论研究和探索实践的群众性的社会团体。要把机械行业有志于经济法制工作的同志,通过经济法研究会的形式更加密切地组织起来,加强学习研究和信息交流、案例分析、培训提高、咨询服务等活动。市场经济的发展,给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工作
领域。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解放思想,大胆实践,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本地区、本行业的法律服务中心(网络)。其任务,一是为行业的改革开放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协助企业解决经济技术纠纷。开展法律服务,可以更加直接地了解和接触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出现的问题,既
提供了服务,反过来又能更加准确有效地为领导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减少决策的盲目性。这是很有意义的,也是大有可为的工作。
七、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执法监督检查,是法制建设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是政府机关转变职能、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获得较大的自主权以后,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就显得更加重要和必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主要通过一系列的市场经济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和产业政策、行业规划目标的实
现,一方面是要靠企业自身法制观念的增强,自觉地把企业各项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坚持依法治厂;另一方面是要靠政府的监督。立法需要执法,执法需要监督。权力如果没有监督和制约,就会产生官僚主义和腐败现象。各地要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把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作为机
械工业各级机关转变职能和法制工作的重要内容长期坚持下去,不断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新路子,并使之逐步完善。通过执法监督检查,不断提高机械行业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的自觉性和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机制,
提高各级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1994年4月10日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64号 2008年8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审计厅 江苏省民政厅《关于加强抗震救灾款物管理的通知》(苏财社〔2008〕79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是指我市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所安排和捐赠的专项用于支援灾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以及灾民生活安置的各项资金和物资。
  第三条 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筹集和使用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以下简称接收捐赠部门)负责组织和接收捐赠款物,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调度与管理。
第二章 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
  第四条 捐赠款物的募集渠道。救灾捐赠募捐活动由各级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开展,未经民政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各系统、部门只能在内部组织救灾捐赠活动。与慈善机构联合开展募捐活动募集的资金要及时解缴慈善机构。
  第五条 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接收捐赠的单位要制定接收捐赠款物的工作程序,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对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账物相符、对捐赠物资要及时估价入账。每接收一笔款物都要向捐赠人出具省财政统一监制的“江苏省捐赠专用收据”。
  第六条 捐赠款物的集中。上级下达的抗震救灾和对口支援任务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县区接收的捐赠款项全额集中,统筹使用。资金使用缺口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从2008年9月起,各县区统一将社会捐赠的抗震救灾款物(含定向捐赠)按月向市民政部门、慈善总会和市红十字会汇缴,实行全额归集。此前已接收的捐赠款项应及时清理归集。定向捐赠款物尊重捐赠人意向,由各县区列明捐赠的去向、用途、数量和金额,由市对口支援绵竹市绵远镇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汇总并报省备案后统一实施。
  市财政局、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都要分别设立专账专户管理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并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统一调度使用抗震救灾捐赠款物。
  各级接收捐赠的物资存放在当地,按照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统一要求调拨。各部门要将接收的捐赠物资登记造册,合理计价,妥善保管。
  第七条 捐赠款物的统计。各级接收捐赠的部门要按月填写《宿迁市抗震救灾款物收支情况表》于每月末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汇总报市民政局,再由市民政局集中汇总,做到不重不漏。市民政局集中汇总后报省民政厅、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三章 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
  第八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范围。抗震救灾捐赠款物应严格按规定用于组织人员赴灾区抗震救灾、接收医治灾区伤员、生产运输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建设过渡安置房及配套设施支出和其它经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批准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支出,以及上级从我市调拨的抗震救灾物资支出。

  各级民政部门在救灾捐赠工作中,一律不得在捐赠资金中列支管理费用,相关费用由财政部门审核后在财政拨款资金中支付。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开支管理费用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尽可能少提或不提管理费用,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情况要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捐赠款物的申请和拨付。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后,由承担任务的职能部门测算所需款物的明细资料,填写《宿迁市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申请表》并附有关文件资料报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由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批转市财政局初审,市财政局初审后,会同市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提出安排救灾款物的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调拨款物。其中,使用救灾款的,由市财政局、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救灾款拨付市对口支援绵竹市绵远镇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专户使用;使用救灾物资的,由相关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办理法定手续后及时调拨救灾物资。
  第十条 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使用救灾款物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款物的管理制度,明确款物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明确分工和责任。加强财务管理,由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设立银行专户,实行专人专户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对救灾物资采购和援建项目,要保证质量、厉行节约,合理确定开支标准,凡有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避免浪费。同时,由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抗震救灾款物的数量、金额、种类、用途、去向等情况统计,并填写《宿迁市抗震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表》于每月15前报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救灾款物使用安全、合理、有效。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惩处。
  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救灾款物收支管理违规投诉快速受理机制,向社会公开举报渠道。如有举报,要立即受理,快速核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处理,决不姑息。
  第十二条 建立抗震救灾款物信息披露制度。市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每月就抗震救灾款物的筹集、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除国家有关规定外,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一律不得自行向社会各界募集抗震救灾款物,已接收的捐赠款物应于2008年9月底前移交民政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