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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需要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7:44:38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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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需要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确保农业生产用种需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农业(农牧)厅(局、委):
种子是特殊的农业生产资料,保障种子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确保种子质量,对促进农业稳产增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春耕生产正在从南到北陆续展开,各地相继进入用种高峰。为做好种子价格稳定和质量监管工作,保护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和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新形势下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工作。种子市场健康发展是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保障。受异常天气多发频发、生产成本上升等因素影响,2010年种子产量下降,收购价格上升,导致今年多数品种种子销售价格呈上涨趋势。做好种子价格稳定和质量监管工作,对于保护农民积极性、推广普及优良品种、继续夺取粮食丰收、促进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增产意义重大。各级价格、农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做好种子价格和质量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加强种子市场和价格监测。各级农业、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种子市场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种子供需总量、品种结构、进货渠道、销售方式等情况,密切跟踪监测种子特别是水稻、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农作物种子市场和价格走势变化,着力加强春耕期间重点地区、重点品种的监测预警,第一时间发现种子供应短缺、价格大幅上涨等异常情况,准确分析原因,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种子市场供应,防止种子价格大幅度波动。
三、做好信息宣传引导工作。各级农业、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种子市场供需、质量评价情况和价格等相关信息,引导农民科学选种用种,稳定市场预期,努力营造良好、稳定的市场环境秩序,保持种子市场基本稳定。
四、切实加强种子价格调控监管。对主要农作物种子收购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测算种子生产、流通成本费用,合理制定种子指导价格;种子价格已经放开由市场调节的地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种子价格应急调控监管预案,必要时可依法采取规定最高限价、限制批零差率等价格干预措施,防止种子价格出现大幅波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种子市场供需信息调度,组织好货源,指导好种子调运和区域间的余缺调剂,确保春耕生产用种需要;加强对主推品种的种子经营企业的规范管理,引导大型种子企业建立种子直销网络,减少种子营销中间环节,降低种子销售成本。
五、加大种子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加大对种子收购、批发、零售等各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规范种子生产企业和经营者价格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价格干预措施以及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恶意囤积等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切实维护种子市场价格秩序。要发挥农村价格监督网络的作用,提高农民群众维权意识,认真受理查处农民对种子等农资价格的举报投诉。
六、进一步加强种子市场质量检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结合“2011种子执法年”活动,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力度、扩大监管范围,重点查处制售和经营假冒伪劣种子、套牌侵权、掺杂使假等不正当竞争和坑农害农的行为,净化种子市场环境,特别是要加强对种子集中交易市场和种子经销户的检查力度,要及时将种子质量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对质量不合格种子要依法进行查处,避免劣质种子流入市场,确保用种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  业  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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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执行《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生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关于贯彻执行《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通知

(卫检空字〔1998〕第62号)

各卫生检疫管理局:

  为贯彻卫生部97年9月颁布的《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使卫生检疫系统开

展的艾滋病检测工作进一步得到规范,经研究决定,现通知如下:

  1、开展艾滋病毒抗体检测工作的各卫生检疫局的领导及实验室人员要认真学习

《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将初筛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人员配备完整;

  2、各卫生检疫局必须使用通过国家批批检定的HIV1/2型抗体检测试剂;

  3、各卫生检疫局对检测出的阳性结果必须及时向国家空港处报告并按月汇报工

作情况;

  4、国家局将组织有关专家以管理局为单位进行实验室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各局

必须按时派员参加。

  此外,国家局将于今年开展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质控工作,请各局做好准备,以迎接检查。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检疫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八日







教唆杀人行为如何定罪

刘成江


〔案 例〕
马某建房时占了张家的地,张家便找马某讲理。马某不但不讲理,反而依仗自己人多势众,声称自己是劳改犯并动手打了张某。张某气愤异常,决心报复。某日,张某见马某的小女儿(13岁)独自一人在地里干活,认为报复的机会来了,但又怕自己伤害小孩会负责任,便叫来自己13岁的儿子和14岁的侄子,说小孩打人不犯罪,叫二人去打死马某的女儿,为自己出气。这两个小孩听了张某的怂恿各拿一把铁锨冲过去,对马某的女儿乱打,将其腿部动脉血管打断,血流不止。张某得知后非常害怕,赶紧将马某的女儿送往医院,但终因流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
〔剖 析〕
张某、张某的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儿子不构成犯罪。本案中,张某首先产生要杀死马某的女儿的犯罪故意,而后教唆其侄子和儿子产生犯意,并安排其侄子和儿子二人动手去杀马某的女儿。其侄子和儿子随后按张某的安排实施了杀人犯罪的实施行为,剥夺了马某女儿的生命权。由于,张某的儿子未满14周岁,对一切犯罪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这一案件中只有张某和张某的侄子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某的儿子不构成犯罪。张某和张某的侄子构成共同犯罪,张某的儿子不是共犯。在这起共同犯罪中,张某是教唆犯,在犯罪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主要作用,再从教唆自己不满14周岁儿子实施杀人行为的角度讲,又称为间接实行犯,所以根据对教唆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张某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侄子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张某的侄子实施杀人犯罪时刚满14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重点把握〕
关于故意杀人罪,还应当掌握,(一)相关法律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刑法》第238条、247条、248条、289条、292条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二)对自杀案件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关于教唆犯,应当掌握,(一)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否则不成立教唆犯,而成立间接正犯。(二)对于间接教唆的也应按照教唆犯处罚。(三)对教唆犯的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北安市人民法院 刘成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