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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5:12:22  浏览:98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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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

民办函〔2008〕1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配合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活动的开展,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健全制度、规范操作、提高素质、改善条件、促进公开”的活动目标,民政部制定了《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评估各地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开展情况时遵照执行。


  附件:


  1.《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2.《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3.《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1: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县、市、区)
类别 名称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基础保障类 制度保障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各项制度建设情况,是否作到有章可循,内容是否具体,程序是否清楚 1 县(区、市)政府制定了实施低保制度的办法、细则或规程(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2 低保资金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3 有家庭收入核查的具体办法或措施(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4 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5 分类施保方面的政策规定(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6 低保档案管理办法(也可执行省级或市级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
7 有低保工作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
8 有低保工作方面的开拓创新举措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基层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9 有专门的低保工作机构
10 有专门的低保办公场所
11 每2000名城市低保对象或每5000名农村低保对象至少配备1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
12 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20元
13 低保工作机构配备独立使用的计算机,并具备上网条件
资金保障 主要考察低保资金安排情况 14 本级财政有低保资金投入
15 资金拨付及时
16 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领导重视 主要考察当地政府对低保工作的重视程度 17 将低保工作纳入县(区、市)政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18 建立低保方面的跨部门协调机构,并定期召开会议
组织管理类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19 低保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20 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低保法规政策
21 及时组织街道、乡镇及社区低保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
政务公开 主要考察低保政策宣传情况 22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网络、电台等媒体及时公布低保政策和低保工作情况
23 免费提供低保政策宣传材料
24 设立咨询投诉电话,及时办理群众投诉、上访事宜
信息化建设 主要考察低保信息化建设情况 25 有符合要求的低保专用软件
26 有人员负责信息化工作,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
27 低保数据完整,能够通过网络上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档案管理 主要考察低保档案的管理情况 28 有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29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30 低保档案存放集中、安全
操作规范类 低保标准 主要考察低保标准制定及调整情况 31 低保标准的制定科学合理
32 根据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适时调整低保标准
33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低保审批 主要考察低保审批的办理情况 34 低保申请审批材料样式统一
35 指导基层工作人员及时上报低保申请材料
36 对上报的低保申请进行抽查,抽查数量城市不少于三分之一,农村不少于十分之一
37 按规定时限办结低保审批手续
38 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申请人及时予以书面告知
39 对批准的低保家庭通过社区或村委会予以公示
资金发放 主要考察低保金发放情况 40 城市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农村低保金按月或按季度足额发放
41 低保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
应保尽保 主要考察是否做到应保尽保 42 未出现因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引发的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等事件
43 未出现经查实的错保、漏保现象
动态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情况 44 对城市低保家庭每半年至少核查一次,对农村低保家庭每一年至少核查一次
45 一年内低保对象的动态率(累计全年进出低保总人次除全年月平均低保对象数)城市不低于10%,农村不低于5%
46 根据定期核查情况及时办理低保金的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
分类施保 主要考察分类施保政策实施情况 47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有规范的分类标准
48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按规定增发低保金
49 对特殊困难低保对象有专门记录
统计报表 主要考察低保统计工作是否规范 50 低保台帐记录完整
51 统计报表规范,上报及时,数据准确
52 低保业务数据与财务统计数据一致
监督检查类 规范监督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是否遵循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 53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54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55 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无违规违纪现象

附件2: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街道、乡镇)
类别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街道、乡镇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1 将低保工作纳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任目标考核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低保专职工作人员
3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有低保办公场所
4 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0元(含上级补助)
5 有可用于低保工作的计算机,且具备数据传输条件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6 低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低保政策法规
7 低保工作人员参加过业务知识培训
低保受理 主要考察低保申请受理情况 8 及时受理低保申请
9 家庭收入核实细致,无明显疏漏
10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11 通过社区或村委会及时张榜公示审核结果,对群众有异议的再次核实并予以说明
12 按规定时限办结低保审核手续
日常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 13 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14 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15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16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
17 及时办理群众的投诉、上访
监督检查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是否遵循有关法规政策 18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19 未发现低保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附件3:
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社区、村委会)
类别 评估目标 序号 评估内容
工作保障 主要考察社区、村委会低保能力建设情况 1 每个城市社区至少配备1名低保专职工作人员,每个村委会至少配备1名专责低保协管人员
2 有明确的低保办理场所
3 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15元(含上级补助)
4 有固定的低保公示栏
业务素质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情况 5 低保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掌握低保政策
6 低保工作人员参加过业务知识培训
低保初审 主要考察接受委托初步审核低保申请的情况 7 接受并及时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转达低保申请
8 指导申请人准确填写各种申请表格及材料
9 及时组织对低保申请人的入户调查
10 组织入户调查时至少有2名工作人员同行
11 家庭收入核实细致,无明显疏漏
12 及时组织民主评议,记录规范
13 低保金计算准确、合理,符合政策规定
14 及时公示民主评议结果以及拟上报的低保申请人名单
15 低保初步审核时限符合有关规定
16 低保初步审核结果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日常管理 主要考察对低保对象的日常服务管理情况 17 对低保对象家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18 组织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且有劳动条件的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公益劳动
19 定期走访低保家庭,帮助解决有关问题
20 各类低保材料按期整理,并及时归档
21 通过固定公开栏或其他方式向群众宣传低保政策
监督检查 主要考察低保工作人员是否遵循有关政策规定 22 未发现低保工作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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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管理规定

国家建材局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管理规定
(一九九一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建材流通机制,稳定和完善建材工业供销体制,促进建材工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工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县以上的全民所有制建材工业供销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工业供销公司”)。
第三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是与建材工业紧密联系的建材流通企业,是建材生产大循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任务是为建材工业生产服务,保证国家建材工业生产计划的完成,同时积极参与市场调节,为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服务。
第四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领导,创造条件,理顺关系,发挥其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下的主导作用以及在流通领域中的主渠道作用。
第五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组织
第六条 设立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必须经当地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才能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第七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情况,创造条件实现同级建材工业供销公司机构的适当集中,避免业务分散和多头设置。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机构变动,应事先征求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的意见并在变动后备案。其他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机构变动,应在事先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变动后备案。
第九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实行经理负责制。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建立高效、精简的组织机构,明确科室的职责范围和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确保有一支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能艰苦创业、作风廉洁的职工队伍。

第三章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职责
第十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组织货源,健全销售网络,开展配套服务等多种形工的销售服务,加速资金周转,搞好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一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职责是:
(一)负责或协助供应本地区建材企业和有关事业单位生产、基建、技改、科研所需的原燃材料、专业或通用设备、运输设备和备品备件;
(二)负责督促国家上调的指令性、指导性建材产品计划的执行,对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完成国家计划后的部分自有资源实行导向销售并组织实施;
(三)积极开展新材料、新产品的推广使用。开展联营代销,组织订货会、展销会、协调会,扩大产品影响,沟通销售渠道并协助组织运输;
(四)经常搜集、分析建材商品信息,按期报送各种物资统计报表,积极参加全国建材信息网络服务;
(五)积极参与或配合各种材料消耗定额的制定以及节能降耗的评比审定,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督促贯彻实施;
(六)积极参与建材产品的包装改革,推广应用散装水泥和其他新型包装,做好包装质量检查评比工作;
(七)协助重点企业编制储备定额,严格物资管理制度,开展节约代用,修旧利废,组织物资余缺调剂,在保证供应的前提下压缩库存,用活资金;
(八)积极组成建材产品出口资源,协助企业及有关部门搞好出口创汇工作。
(九)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上级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对下级建材工业供销公司或本地区建材工业企业供销部门具有业务指导关系,应定期召开上述有关单位负责人会议,交流经验,加强业务指导和联系。

第四章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全体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对于尚未达到专业要求的人员,应分期分批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四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必须根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加强运输、装卸、仓储、微机管理等设施的建设,增加自有资金,并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或组建企业集团。
第十五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不断深化改革,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不同形式的内部承包,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效挂钩和奖励销售人员等有关制度,调动全体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上等级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建材工业供销公司要严格执行奖惩制度。对职工中积极进取,不断开拓,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者要给予奖励;对以权谋私,违法乱纪者要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扶植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的发展。对流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要纳入各级基建、技改计划,并在财政部门支持下,提取企业发展必需的专项基金,增强其为生产服务的实力。
第十八条 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重视对建材工业供销公司经理和业务骨干的培训,组织他们学习、交流国内先进经验,了解国外现代化物资管理现状,以适应物资供销工作的需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中国红十字总会归口管理报刊的复函

新闻出版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关于对中国红十字总会归口管理报刊的复函》

新出报刊〔2000〕894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红报刊字〔2000〕63号、卫办新发〔2000〕第132号均已收悉。
  根据中编办《关于理顺中国红十字会管理体制的通知》(中编办字〔1999〕136号)的精神,同意原由你会主办、卫生部主管的《中国红十字报》和《博爱》杂志由你会主管主办。卫生部不再做其主管单位。其它登记项目不变。
  请到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办理变更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
200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