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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02:44:19  浏览:83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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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追究领导干部在扫除“黄、赌、毒”工作中失职、渎职责任的暂行规定
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坚决扫除卖淫嫖娼、色情活动和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以及赌博、吸毒贩毒(以下简称“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中央五
部委《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若干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扫除“黄、赌、毒”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卫生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扫除“黄、赌、毒”的日常工作由县(市、区)、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落实,党政主要负责
人为第一责任人,公安局长、派出所长为第二责任人。凡辖区内“黄、赌、毒”活动情况严重,长期未能解决的,要追究市、县(区)有关领导的责任;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其中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负责的地区、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度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一)贯彻上级扫除“黄、赌、毒”活动的措施不力,致使扫除“黄、赌、毒”工作的各项措施不落实,经上级批评仍无明显改变的;
(二)对本辖区扫除“黄、赌、毒”工作重视不够,领导不力,致使有关职能部门机构不健全,力量不足,互相推诿扯皮,影响扫除“黄、赌、毒”工作有效开展的;
(三)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不正确,宏观管理不力,致使辖区内“黄、赌、毒”活动严重或发展蔓延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上级责令查处的“黄、赌、毒”活动,不及时部署查处,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对本辖区严重的“黄、赌、毒”案件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工作便利,为被查处的“黄、赌、毒”行为人或者经营者说情,干扰、阻挠案件查处工作的;
(七)对单位开办或者出租的经营场所的“黄、赌、毒”活动放任不管,甚至包庇、纵容、提供方便、通风报信的;
(八)本人参与或者支持、庇护亲友经营“黄、赌、毒”活动场所的。
第四条 各级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卫生等职能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对所管辖的经营场所,不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严格审批和监管,致使经营场所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违法经营;对辖区内发生的“黄、赌、毒”活动失察,情况
不明;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该报告的不报告,该查处的不查处,该取缔的不取缔;甚至利用职权参与、支持、纵容、庇护“黄、赌、毒”活动,干扰、妨碍查处“黄、赌、毒”活动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者和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不适合原岗位工作的要进
行调整,并不得易地任职。
第五条 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工商、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旅游、卫生等职能部门,要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1998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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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0年8月22日)



建建[200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对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进行了修订,并将修订后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更名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现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并推行。

  附件:《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附件: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⒈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⒉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__年;

  ⒊装修工程为________年;

  ⒋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年;

  ⒌供热与供冷系统为________个采暖期、供冷期;

  ⒍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年;

  ⒎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⒈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⒉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⒊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⒋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印发河源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府办〔2006〕49号


印发河源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河源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源市档案馆开放档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开放档案的方针,大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档案局《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源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一般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提前开放;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0年开放。上述所有档案,如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档案馆应继续延期开放。
第三条 河源市档案馆对所有到开放期限的档案,应组织鉴定小组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鉴定。凡按国家有关规定无需继续保密或控制使用的,报市档案局批准后开放,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 河源市档案馆的寄存档案是否开放,由寄存者或其合法继承者决定。如无合法继承者,其档案的开放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办理。
第五条 河源市档案馆开放的档案和不宜开放的档案要严格区分,凡属开放的档案,必须经过系统整理,并编有供利用者自行检索的案卷或文件级开放目录;破损或字迹褪变、扩散的档案,均应经过修复保护,古老、珍贵和重要档案应以复制件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第六条 河源市档案馆设开放档案阅览室,并配备必要的阅览和复制设备,为利用者提供方便。
第七条 河源市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手续是:大陆公民持有效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可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台、港、澳同胞和华侨如查取本人及其亲属历史证明,可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直接到档案馆利用;利用其它开放档案,须经大陆邀请单位、合作单位或接待单位介绍,提前30天向国家档案局或省档案局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身份和利用档案的目的与范围以及其它有关情况。外国组织和个人的利用手续按《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办理。
第八条 利用者到河源市档案馆利用开放的档案,须服从档案馆的安排,遵守有关规定。对违反者档案馆可视情况给予劝告或进行其它处置。必须爱护档案,不得损毁、丢失、涂改和销毁档案,违者,档案馆可根据档案价值责令利用者进行赔偿,或给予其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利用者如需复制开放的档案,必须填写复制申请单,经馆长批准,并由档案馆负责办理。可复制档案的内容、数量,由档案馆酌情决定。
第十条 河源市档案馆提供利用档案时,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河源市档案馆保存的档案,其公布权属于该馆以及国家授权的有关单位。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公布。利用者在著述中节引档案内容,应注明档案的收藏单位和档号;如需全文公布,应征得档案馆同意,如需汇编出版,应与档案馆签订出版合同。档案馆鼓励利用者向其赠送利用档案撰写的著述或其它学术成果。
第十二条 河源市档案馆采取自编、与有关单位合编、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辑等形式,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纂出版工作,有计划地配合社会需要和各种纪念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公布档案。
第十三条 河源市档案馆不得擅自公布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或归属管理权不属于该馆的历史档案。公布上级机关文件,需经文件制发机关所在行政区域的国家档案馆同意;公布归属管理权不属于该馆的历史档案,需经对该档案有归属管理权的档案馆的同意。
第十四条 河源市档案馆应于每年年终将本年度开放档案的全宗目录、档案数量和利用后产生的重大效益等情况报送本级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市档案馆工作人员应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热情为利用者服务。
第十六条 利用未开放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6年8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