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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4:49:21  浏览:91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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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8年9月11日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登记申请书》。
(二)办公和服务场所证明。自有场所,应当提交房产证明;租赁场所,
应当提交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
(三)资产证明。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必备经费的出
资验资证明文件。
(四)不少于5名专职工作人员的相关材料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
职证明。
(五)健全可行的工作规则。包括开展服务的方式、方法和内部管理规章
及工作制度。
(六)服务内容、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市、区、县人事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三条 市、区、县人事局应在接到有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
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市人事局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
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
单位说明理由。
第四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
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第五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到原审批机关或者登
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已取得《许可证》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每年按期向市人事局申报核验,
参加年审。
禁止涂改、转借、伪造、出租《许可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予以处罚:
(一)伪造《许可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二)年审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年审,仍继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
的。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在本办法实
施后3个月内重新办理《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的,不得继续从事人才市场中
介服务活动。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5日起施行。



1998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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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家计委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计委《“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已经国务院
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家计委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
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下发以来,我国服务业稳定发展,结构不
断改善,就业岗位大幅度增加。但从总体上看,服务业供给不足、比重偏低、结
构落后、质量不高、竞争力差等问题仍很突出,已经成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
制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我国已经进入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时期,必须充分认识新阶段、新形
势、新体制下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加快发展服务业,是国民经济持续快
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提高国际竞争力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有力措施,是
缓解就业压力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迫切需要。服务业的兴旺发
达是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特征,加快发展服务业,对于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深
远的战略意义。
  加快发展服务业,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市场
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方向,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拓宽领域、扩大就业。要进
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真正把服务业作为产业对待。要有步骤地扩大开放,
在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政策引导,加大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促进
全国服务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根据“十五”计划纲要的要求,“十五”期间
服务业发展的目标是:服务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适当快于国民经济的增长速度,
争取达到7.5%左右,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由2000年的33.2%提高
到2005年的36%;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均增长4%以上,累计新增就业人数
争取达到4500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由2000年的27.5%提高
到2005年的33%。为此,要采取以下政策措施:
  一、优化服务业行业结构
  (一)以市场为取向,以企业为主体,以技术进步为支撑,大力调整和优化
服务业行业结构,提高服务业的整体素质和国际竞争力。强化对交通运输、商贸
流通、餐饮、公用事业、农业服务等行业的改组改造,推进连锁经营、特许经营、
物流配送、代理制、多式联运、电子商务等组织形式和服务方式的发展,提高服
务质量和经营效益。积极发展房地产、物业管理、旅游、社区服务、教育培训、
文化、体育等需求潜力大的行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大力发展信息、金融、
保险以及会计、咨询、法律服务、科技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业,提高服务水平和技
术含量,促进服务业行业结构及经济结构的优化。
  (二)各地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发挥优势,突出重点,发展各具特色的服
务业。中心城市及沿海地区的部分城市,要按照城市功能定位,在改组改造传统
服务业的同时,着重发展现代服务业和新兴服务业;具有交通、商贸、旅游等特
定优势和服务功能的中小城市和城镇,要进一步强化优势,突出特色,提高优势
行业的竞争力;其他城镇和农村,要适应当地市场需求,因地制宜地发展有优势
的行业。
  二、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
  (三)服务业是今后我国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
统一认识,高度重视,采取积极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挖掘服务业安置就
业的巨大潜力,发挥其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作用。
  (四)积极支持服务业各行业拓宽服务领域,开拓新的就业渠道。对就业潜
力大的行业,尤其是社区服务、农业服务等,要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大张旗鼓
地鼓励发展。各地区、各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政策措施,鼓励下岗职工、乡镇
转岗干部和复转军人创办社区服务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
  (五)积极引导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就业,取消各种限制劳动力合理流动的
政策规定。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规范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准确及时的就业信息,避
免盲目流动。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劳动事务代理等就业
服务制度和标准,规范劳动者、企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市场行为。鼓励服务业推
行非全日制、临时性、弹性工作时间等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为服务业扩大就业
创造良好的环境。引导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积极从事服务业工作。
  三、加快企业改革和重组
  (六)加快服务业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
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服务业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有进有退,有
所为有所不为。国有经济比重较高的对外贸易、公用事业、旅游、文化、电信、
金融、保险等行业,要逐步放宽对非国有经济的准入限制和扩大对外开放。
  (七)对国有服务业大中型企业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除少数企业外,要
通过规范上市、中外合资、相互参股等形式,逐步改制为多元持股的股份有限公
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改革。
  (八)尽快改变部分行业经营方式陈旧、缺乏服务品牌和过度竞争等状况,
促进服务业的集团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依托有竞争力的企业,通过兼并、
联合、上市、重组等方式,形成一批拥有著名服务品牌、多元投资主体的大型服
务业企业。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
业依法实施破产。
  (九)国家从授权经营、跨业经营、上市融资、项目审批等方面促进形成少
数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和企业集团。各地区、各部门要鼓励企业跨地区
发展,并在经营场所、工商登记、劳动用工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服务业中小企业,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
承包经营、出售等多种形式进行产权制度和经营机制改革。各地区可根据不同行
业的特点,采取更加灵活的方式,加大力度,加快服务业中小企业的改革。
  四、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十一)改变服务业部分行业垄断经营严重、市场准入限制过严和透明度低
的状况,按市场主体资质和服务标准,逐步形成公开透明、管理规范和全行业统
一的市场准入制度。积极鼓励非国有经济在更广泛的领域参与服务业发展,在市
场准入、土地使用、信贷、税收、上市融资等方面,对非国有经济实行与国有经
济同等的待遇。
  (十二)加快铁路、民航、通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管理体制的改革,放宽外
贸、教育、文化、中介服务等行业市场准入的资质条件。凡鼓励和允许外资进入
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国内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
等方式进入,鼓励和允许上市公司以资产重组或增发新股方式进入服务业。
  (十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有关规定
进行认真清理,改革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制度,大幅度减少行政性审批,需要保
留的也要按照区别情况、简化手续、公开透明、管理和监督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
  (十四)加强对服务业市场准入的规范化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
并公示有条件准入的领域、准入条件、审批确认等准入程序以及管理监督办法。
加强对服务市场的依法监管,整顿和规范服务市场秩序,严肃查处不正当竞争行
为,对违法违规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清除出市场,创造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五、有步骤地扩大对外开放
  (十五)抓住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新机遇,积极有序地扩大服务业
对外开放。要通过扩大开放,促进服务业管理体制、企业机制、组织形式以及服
务品种的创新;促进先进服务技术和标准的引进,带动服务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促进和培育服务业比较优势的形成,增强国际竞争力,减少服务贸易逆差。
  (十六)根据我国经济发展需要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有步骤地进
一步开放银行、保险、证券、电信、外贸、商业、文化、旅游、医疗、会计、审
计、资产评估、国际货运代理等领域。
  (十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实行“走出去”战略,发展服务业的跨国公司。
鼓励开展设计咨询、对外工程和技术承包、劳务合作。有关部门要在金融、保险、
外汇、财税、人才、法律、信息服务、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扩大市场份额、提高国际竞争力创造必要条件。
  六、推进部分服务领域的产业化
  (十八)以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
机构分开为原则,加快推进适宜产业化经营领域的产业化进程。国务院有关部门
和地方各级政府要尽快完成适宜产业化领域由“政府办”向“社会办”的转变。
各级政府要做好有关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以外的领域都要实行产
业化经营。
  (十九)将各类事业单位划分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机构。营利性事业单位都
要改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逐步减
少直至取消政府投资和事业经费。挂靠政府部门的营利性机构要与原部门脱钩。
非营利性机构也要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市场提供服务。
  七、促进后勤服务的社会化
  (二十)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条件的机关后勤服务设施都要
面向社会开放。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学校、医院和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党政机关营利性的后勤服务机构都要改制为独立法人企业。新组建并由国
家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立后勤服务机构,所需服务由社会提
供。鼓励民间投资兴办面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推广“大学生公寓”
等社会化服务的各种组织形式。
  (二十一)在对后勤服务机构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和评估后,
允许将其中一部分以国有资本金的形式注入改制后的后勤服务机构。有关部门要
抓紧制定促进并规范后勤服务机构转制的具体规定。
  八、鼓励中心城市“退二进三”
  (二十二)调整城市市区用地结构,减少工业企业用地比重,提高服务业用
地比重,即“退二进三”。这是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
活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城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任务。目前,大部分中
心城市已经进入必须对城市市区用地结构进行调整的阶段。要采取切实措施,逐
步加大力度,把一些城市行之有效的“退二进三”措施,推广到更多城市。
(二十三)中心城市要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逐步迁出或关闭市区污染大、占
地多等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服务
业。城市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帮助迁出或关闭企业做好人员安置、资金筹措等
工作。鼓励外资投向与“退二进三”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及回报率高、成长性好、
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项目。
  九、加快服务业人才培养
  (二十四)加快培养服务业所需各类人才,特别要加快培养社会急需的信息
服务、金融、保险、各类中介服务、服务业政策与管理以及熟悉国际服务贸易规
则等方面的人才。有计划地在现有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的专
业,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增加紧缺专业招生规模。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积
极吸引和聘用海外高级人才。
  (二十五)加强岗位职业培训,提高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质量意识、
竞争意识和业务水平,增强其就业、创业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全面推进职业
资格证书制度,建立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有序扩大实施范围和领域,提高
服务业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
  十、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
  (二十六)发展服务业主要依靠市场机制配置资源,同时也要注意发挥政府
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要适当安排一定数量的投资,
作为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国家鼓励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贴息或
补助,以更多地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投入。
  (二十七)银行要适当增加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在独立审贷基础上积极向
符合贷款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及其建设项目发放贷款。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银行的沟
通,积极向银行推荐有效益的服务业项目。
  (二十八)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通过股票上市、
企业债券、项目融资、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创造条件,逐步解
决某些服务行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不合理问题。
  十一、扩大城乡居民的服务消费
  (二十九)改善服务消费环境,完善消费政策,提倡健康、文明的消费方式,
引导城乡居民增加服务消费,营造有利于扩大服务消费的社会氛围。
  (三十)提高城乡居民的服务消费能力,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不断增加城乡
居民特别是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的收入。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完善消费信贷办法,
提高信贷服务水平。加强服务业各类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布局和结构,特别要注
意扩大农村基础设施的覆盖面,促进农民增加服务消费。
  (三十一)把加快发展服务业与实施城镇化战略结合起来,积极稳妥地推进
城镇化,调整城镇规模结构,扩大城市服务消费群体。
  (三十二)推行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二、加强服务业的组织领导
  (三十三)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服
务业摆到与农业、工业同等重要的位置。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加快发展
服务业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十四)计划部门负责服务业总体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衔接平衡各行业
规划与政策工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行业的规划编制、政策制定和组
织实施工作。鼓励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发展,发挥其在市场保护、行业自律、沟通
企业与政府等方面的作用。
(三十五)强化服务业统计工作,按照国际惯例和通行规则,改进统计制度
和方法,做好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建立和完善服务业的经常性调查。有关
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的监测、预警、预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发挥信息导向
作用。
  (三十六)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服务业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
为服务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完善服务业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三十七)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和实施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
具体政策措施,确保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国务院责成国家计委对落实本意见的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报告。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哈尔滨市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信贷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哈尔滨市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信贷管理办法》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哈尔滨市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信贷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农户和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区、县(市)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小额信贷是整合各区、县(市)政府组织优势、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担保中心的风险分担优势,向各区、县(市)农户和中小企业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以帮助农户和中小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信贷方式。
 
  第三条  小额信贷以区、县(市)域经济为重点,以农户和中小企业为对象,金融系统及财政、发展改革、农业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小额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开展。
  
  第二章  组织推进机构与职责
 
  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负责协调推进全市小额信贷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市商业银行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要成立相应的推进小额信贷业务的机构,配备人员,确保业务上的协调与配合。
 
  第五条  市金融办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全市小额信贷总体实施方案,拟订小额信贷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二)组织对小额信贷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

  (三)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按季度通报区、县(市)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推荐及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监督检查担保基金的使用情况。
 
  第六条  各区、县(市)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将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存入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作为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担保基金来源之一。各区、县(市)的担保金统一“打捆”使用,不受担保金出资额度限制,综合使用扩大倍数后的担保金,不单独核算各区、县(市)的担保金额度。各区、县(市)承担本区、县(市)小额信贷担保净损失额的50%。

  (二)负责组建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作为区、县(市)政府小额信贷的融资平台,依法提供农户及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的资源、信息及资金需求,建立企业、乡(镇)、村与市商业银行及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联系,并负责协助市商业银行开展本区域内农贷信息员队伍的组建和管理。

  (三)负责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组织、融资中心推荐及贷款全过程的跟踪监督。区、县(市)融资服务中心对正常的中小企业贷款每3个月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报给银行及担保中心;对逾期贷款每1个月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书面通报给银行及担保中心。

  (四)利用各种媒体对小额信贷进行宣传,使农户及中小企业了解小额信贷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五)在农户、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组织、推荐及贷款全过程中,不得收取服务费用。
 
  第七条  市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市担保能力和信用情况,授予一定期限的小额信贷综合授信额度。

  (二)按照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及中小企业提供小额信贷融资服务。其中,对大额农户贷款按照专户存储担保基金的6倍发放贷款,对中小企业贷款按照专户存储担保基金的5倍发放贷款。

  (三)负责确定小额信贷业务的经办行。其中,农贷经办行为阿城管辖行和利民管辖行,中小企业贷款经办行为霞曼支行。

  (四)为农户及中小企业提供项目融资、财务咨询和市场营销策划增值服务。
 
  第八条  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覆盖各区、县(市)的担保网络体系,为市商业银行发放的大额农户贷款和区、县(市)推荐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二)提高担保基金的放大倍数。其中,对大额农户贷款的担保按担保金的6倍予以担保;对中小企业的担保按担保金的5倍予以担保。

  (三)承担小额信贷担保净损失额的50%。

  (四)负责将各区、县(市)的担保金及市政府的配比资金存入指定账户,并保证上述担保金专项用于本办法规定的项目。
  
  第三章 农户贷款
 
  第九条  农户贷款是指以农户为借款对象,针对农户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提供的快速人民币贷款。贷款可用于满足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户服务业和购买农机具、农业科技项目等与农业相关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资金需求。按照贷款金额划分,农户贷款分为贷款额超过1000元、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农户贷款和贷款额超过5万元、不超过50万元的大额农户贷款。
 
  第十条  借款人的基本条件:

  (一)在贷款发放地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二)年龄在18周岁以上,借款人年龄加借款人期限不超过65岁(含)。

  (三)具有一定的种植、养殖和农户服务经验。

  (四)无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五)收入稳定,具有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家庭和睦、劳动能力较强。
 
  第十一条  小额农户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小额农户贷款额度起点为1000元(含),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含)。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根据农户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贷款期限。

  (三)贷款利率:小额农户贷款利率根据市场情况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贷款的担保方式:小额农户贷款采取5户农户联保的担保形式,不需要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提供担保。

  (五)贷款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取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或根据农户实际需要选择其他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需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
 
  第十二条  大额农户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及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对于从事各种特色小作坊的大额农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对于从事大规模种植、形成规模小庄园的大额农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对于从事小区养殖、集中养殖的大额农户,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对于从事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经营的能手及公司,视其经营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含),根据农户所需资金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贷款期限。

  (三)贷款利率:农户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0%。

  (四)贷款的担保方式:大额农户贷款由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费费率为1%/年。农户向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形式包括:5户联保;土地抵押;房产抵押;“五荒地”抵押;土地经营权质押等。

  (五)贷款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取利随本清的还款方式或根据农户实际需要选择其他的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需采取分期还款的方式。
 
  第十三条  小额农户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市商业银行指定专业支行,派驻工作人员
  市商业银行下设农贷中心负责农贷业务,并向各区、县(市)派驻专门的工作人员,与当地政府共同合作开展农贷业务。

  (二)确定贷款发放的乡(镇)、村(屯)
  由各区、县(市)政府配合市商业银行确定发放贷款的乡(镇)、村(屯),并明确各乡(镇)、村(屯)的农贷负责人,配合市商业银行开展农贷业务。

  (三)贷前调查
  在各村农贷业务具体负责人的配合下,市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开展贷前调查工作。主要了解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担保情况、还款能力等方面的信息,确定贷款的发放额度。

  (四)贷款发放
  贷款审批后,市商业银行与各地农贷负责人确定贷款发放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现场统一发放贷款。

  (五)贷款的归还
  各乡(镇)、村(屯)的农贷负责人根据市商业银行的通知,组织农户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归还贷款。
 
  第十四条  大额农户贷款的操作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向区、县(市)融资服务中心提出担保申请。

  (二)区、县(市)融资服务中心每月定期汇总大额农户需求后,统一报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

  (三)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在落实反担保措施的基础上,向市商业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

  (四)市商业银行对大额农户贷款实行“即保即贷”模式,凡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出具担保函的,随即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  
  第四章 中小企业贷款
 
  第十五条  中小企业贷款是指以各区、县(市)的中小企业为借款对象,针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求而提供的贷款。贷款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和临时性周转资金贷款。
 
  第十六条  借款人的条件。借款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年检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应提供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原则上总资产在5000万元以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持续正常经营能力。

  (二)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

  (三)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大于零。

  (四)经营活动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商业银行信贷支持原则,最近2年没有违法违约经营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五)主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

  (六)具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 
  第十七条  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一)贷款金额:中小企业贷款额度起点为50万元,上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元)。

  (二)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含1年)以内,临时周转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三)贷款利率: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40%。

  第十八条  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的书面文件:

  (一)借款申请书和借款担保申请书(包括借款用途、金额、期限、还款来源、还款方式、反担保措施、借款人声明等)。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特殊行业需提供特殊许可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户口复印件和个人简历。

  (五)借款企业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联营协议。

  (六)财务报表、验资报告。

  (七)反担保有关证件。

  (八)市商业银行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贷款的担保: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向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担保费率1%-1.5%/年之间。

  第二十条  反担保种类:包括房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通用设备抵押、企业(第三者)信用保证、股权质押、股权联保质押等。以股权、股权联保质押方式提供反担保的贷款采取以下操作流程:

  (一)贷款企业(含联保企业)与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签订“反担保质押合同”后,出质方所在企业将全部股权在哈尔滨股权登记托管中心集中登记托管,同时申请办理股权质押。

  (二)登记托管中心受理委托,完成股权登记托管后,为企业出具股东名册并发放股权证持有卡,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出质人股权及所在企业情况,确定符合质押要求后,对所质押股权予以锁定。

  (三)托管中心向质押双方出具《股权质押锁定通知书》,并向市或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送达《股权质押通知书》,工商局受理后予以备案,并出具《股权质押备案通知书》。

  (四)股权质押担保合同自在登记托管中心质押锁定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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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中小企业贷款操作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向所在区、县(市)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申请担保、贷款推荐函。

  (二)各区、县(市)组建的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负责中小企业贷款项目的组织筛选和推荐。

  (三)各区、县(市)融资服务中心经过筛选同意的贷款,向企业开具“担保、贷款推荐函”。

  (四)借款人持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开具的“担保、贷款推荐函”分别向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和市商业银行霞曼支行提出担保、借款申请。

  (五)市商业银行霞曼支行与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根据“担保、贷款推荐函”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并对企业进行联合贷款调查。

  (六)贷款经分别审批同意后,由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向市商业银行出具担保函,市商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七)贷款经审批未通过的,由受理方及时向各区、县(市)融资中心和企业进行反馈。
  
  第五章 风险管理及代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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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小额信贷实行“通报制”和“备案制”。

  (一)市金融办按季度将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的发放情况、贷款质量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等通报至各区、县(市)。

  (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每月将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的担保数据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区、县(市)政府,予以备案。

  (三)各区、县(市)发放的农户和中小企业贷款不良率超过一定比率后,停止在该地区发放新的农户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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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市)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应协助市商业银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加强贷后管理,对企业生产经营出现异常或潜在风险的,要及时向市商业银行、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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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当贷款出现逾期时,市商业银行应在贷款逾期的7日内,通知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各区、县(市)小额信贷融资服务中心,三方共同催收,直至问题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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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不良贷款的代偿方式、方法及时限按照市商业银行与市民营企业担保中心签订的《贷款担保合作协议》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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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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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建立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目标管理与贷款发放规模、还款率、回收再贷率和贷款的效益挂钩,实行市对各区、县(市),各区、县(市)对乡(镇)、村的层层量化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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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对实施小额信贷目标管理责任制成效显著的区、县(市)、乡镇,市政府将给予一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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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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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