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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组合商标部分内容侵权的认定标准/赵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0:22:26  浏览:83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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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组合商标部分内容侵权的认定标准
             ——重庆五中院判决慈溪公牛电器公司诉谢丰光等商标侵权案


裁判要旨

行为人具有攀附商标权人商誉的主观故意,仅使用组合商标中的部分内容,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

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慈溪公牛公司)于1995年成立,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力器具、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接插件等。1997年2月7日,慈溪公牛公司取得了“公牛GONGNIU及图”组合商标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器插头(触点),插头,插座,高低压开关板,该商标于2006年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茂名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茂名公牛公司)于2009年成立,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电线。2009年7月,茂名公牛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粤西公牛Yue xi bull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部分驳回,商标局驳回了其在“插座、插头和其他连接物(电器连接)、电锁”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慈溪公牛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公牛”商标近似。

谢丰光系电器批发部经营者,在谢丰光销售的插座、转换器产品上及外包装袋、包装盒上均有“粤西公牛Yue xi bull及图”字样,包装盒上还标有“粤西公牛电器 中国有名商标”字样和“粤西公牛插座、转换器 专业缔造安全”、“茂名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字样。谢丰光所售涉案产品均系从茂名公牛公司购买而来。

慈溪公牛公司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谢丰光和茂名公牛公司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万元。

裁判

渝中区法院认为,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GONGNIU及图”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被诉侵权产品在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来自慈溪公牛公司或与慈溪公牛公司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的企业,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和市场主体产生混淆。谢丰光作为专门从事家用电器、插座、转换器销售的经营者,应当知晓慈溪公牛公司在行业内的知名度,并具有识别所售产品是否为慈溪公牛公司产品的市场辨别力。由于谢丰光所售涉案产品来源于茂名公牛公司,后者对该事实也未予以否认,可免除谢丰光的赔偿责任。

渝中区法院判决:茂名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谢丰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茂名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

茂名公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2012年5月31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仅使用组合商标中部分内容的行为如何定性,如何界定商品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

1.对商标的使用不能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我国采取的是分类注册制度,商标权的范围仅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超过商品核定范围的使用则有可能进入他人的商标权利范围,侵犯他人的商标权。本案中,商标局并未核准茂名公牛公司的“粤西公牛Yue xi bull及图”商标在插座、插头上使用,原因正是担心与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商标相混淆。因此,茂名公牛公司不能在插座、插头等商品上使用“粤西公牛Yue xi bull及图” 商标,这也是保证商标基本功能得以发挥的当然要求。

2.茂名公牛公司对“公牛”的使用侵犯了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通说认为,“混淆可能性”标准是判断是否侵犯商标权的标准。慈溪公牛公司注册取得了“公牛GONGNIU及图”的商标专用权,使用与此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当无异议。茂名公牛公司仅使用了“公牛”二字是否构成侵权,要结合权利人的商标特点和混淆标准综合来考察。“公牛”二字作为通用词汇,本身显著性较低,但慈溪公牛公司通过大范围的宣传使用使其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公牛”二字和插座、插头相联系就有了较高的显著性。同时,就慈溪公牛公司的“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而言,其核心在于“公牛”二字,而非图形,消费者注意得更多的也是“公牛”文字。茂名公牛公司使用“公牛”文字的行为具有攀附慈溪公牛公司商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茂名公牛公司生产的产品来源于慈溪公牛公司或与慈溪公牛公司有某种联系,足以引起消费者混淆。因此,茂名公牛公司对“公牛”的使用侵犯了慈溪公牛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3.商品销售者的合理注意义务应结合其自身情况、商标知名度综合考量。我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条是为了保护善意销售者,但并非是只要证明了合法来源的销售者都是尽了合理注意义务,都无须担责。该条款不能成为那些怠于审查所售商品知识产权状况的销售者摆脱责任的避风港。合理注意义务的大小和销售者的自身情况及商标知名度密不可分。通常来说,专业销售商的注意义务要高于一般销售者,对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注意义务则要高于一般商标。本案中,法院认为作为专业销售商的谢丰光应该知道所售产品并非慈溪公牛公司生产,但鉴于茂名公牛公司也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且承认了谢丰光销售的涉案商品来自于茂名公牛公司,法院判决免除了谢丰光的赔偿责任。

本案案号:(2011)渝中知民初字第79号;(2012)渝五中法民终字第1432号

案例编写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赵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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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通知

许政办〔2003〕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许昌市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精神,改革城市规划行政审批方式,健全城市规划社会监督机制,特决定在我市实行城市规划公示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城市规划公示的原则
  我市城市规划公示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河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精神为指导,以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众参与、规范高效、廉洁公正、强化监督、务求实效为原则,以实现城市规划工作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为目标,全面开展城市规划的公示工作,转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方式,由被动管理向主动管理转变,由封闭管理向公众参与转变,由自由裁量为主向依法行政转变,确保城市规划工作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
  二、城市规划公示的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实行城市规划批前公示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重点地段城市设计、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公共绿地规划、广场规划、旧城改造的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以及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等在编制期间,应当向社会公示规划方案,广泛征求意见,保证广大市民和群众有效行使对城市规划的知情权、建议权和参与权,使社会各界及时了解城市规划建设的动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使规划更加科学、合理和公正。
  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内容应包括规划编制的依据、方案的平面规划图、立面效果图、规划立意、规划目标、规划措施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的说明。
  (二)实行城市规划批后公示
  各项规划设计成果按法定程序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应当予以公示,使广大市民和群众能够了解城市规划,自觉遵守城市规划,并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内容包括有关部门的批复,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和规划文本、平面规划图、立面效果图以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
  (三)实行城市规划变更、调整的公示制度
对已经批准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变更或调整必须按程序实施。在向市建设委员会申请变更或调整规划前,应当先就变更、调整的规划意向进行公示,并按规划由市建委规划技术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同时吸纳相关人员参加听证。经批准对规划变更或调整,其规划变更或调整方案应按城市规划批前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前公示。变更或调整后的规划经市规划审查委员会批准后,应当按城市规划批后公示的规定进行批后公示。
  (四)实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
对城市布局和城市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重点工程和市民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选址方案。
对申请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段公示用地项目名称、用地单位、用地性质、用地规划总平面方案(包括相邻关系),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对建设工程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要公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等内容。
  (五)实行建设项目批后公示
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工程总平面图、主要立面图或效果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号、规划监督部门举报电话,便于群众随时监督工程建设情况。
  (六)实行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建委以行业或街道办事处为单位,聘请社会各界知名人士、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担任城市规划社会监督员,参加重要城市规划听证会,了解规划审批情况,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并将社会各界对城市规划建设的意见、建议和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情况反馈给市建委规划监督部门。
  三、城市规划公示的方式和期限
  (一)城市规划需公示的项目,市建设委员会拟在春秋广场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如有必要,可以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其中,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方案,批前公示期为15日。
重要的详细规划、旧城区改造详细规划、居住小区规划,大型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绿地规划、广场规划、城市设计等方案的批前、批后、变更的公示期为10日。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经批准后,分别在铁东区、铁西区和东城区进行长期公示。
  (二)建设项目批前公示一般在建设项目用地上设立公示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其中大型或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工业及城市大型雕塑等公示期为10日。
  (三)建设项目批后公示,采取在建设工程工地醒目位置竖立建设工程批后公示牌方式公示。建设项目批后公示牌在建设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后方可拆除。
四、城市规划公示的组织和实施
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由市建委具体组织实施。建设项目批前、批后公示工具如公示栏等由市建委统一监制,有关制作费用由建设项目业主承担并由业主负责公示栏的维护和保管。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要求进行公示,否则,市建委可以暂停办理该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相关手续。
  本《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在许昌市区范围内试行。各县级市和县城应在2004年7月1日起试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5〕126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函

河南、安徽、山东、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监察部、司法部、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办公厅,国务院法制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我局将主要工作进行了分类,现征求你们意见,请将意见于3月21日前函告我局。按《通知》要求,我局会同监察部将于2005年底对《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国务院作出报告。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控司李雪

  电话:(010)66556261

  传真:(010)66556264

  

  附件: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分工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五年三月七日

  主题词:环保 淮河 水 污染 函



附件: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
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分工意见
(征求意见稿)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3号文)(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有关部门要将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有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为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明确责任和要求,具体任务如下:
  一、统筹协调,综合治理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
  工作任务:沿淮各地依据水环境容量、水域纳污能力和水资源承载能力,合理制订和实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不得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产品,严格控制限制类工艺和产品。禁止转移或引进重污染项目。
  负责单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江苏、河南、安徽、山东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四省人民政府”)。
  (二)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目标。
  工作任务:沿淮各地根据流域、区域水资源承载能力,制订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严格控制人口的过快增长,认真解决人口增长带来的环境问题。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环境容量,认真制(修)订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城市定位和规模,调整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和空间布局。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建设部
  (三)创建节水型社会。
  工作任务:认真做好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加快城镇供水管网的更新改造,加强生活用水管理,推行定额管理办法,鼓励发展节水高效产业,降低工业耗水量。推广使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大力发展节水型农业。加强污水的资源化利用,鼓励使用中水。
  负责单位: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发改委及四省人民政府
  (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工作任务:积极推进清洁生产,促进企业由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转变,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鼓励企业自律守法,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争创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和环境友好企业。提倡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推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沿淮各地应从实际出发,积极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和环境优美乡镇。
  负责单位: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及四省人民政府
  (五)加快转变水资源利用模式。
  工作任务:抓紧对淮河流域现有闸坝运行管理情况进行评估,正确处理闸坝调度、水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的关系。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用水,同时采取措施保证必要的生态用水。
  负责单位:水利部、四省人民政府
  二、突出重点,防治结合
  (一)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
  工作任务:进—步加强对造纸、酿造、制药、制革、印染、化工等污染严重行业的治理,沿淮四省在2005年底前关停现有石灰法制浆生产线、年制浆能力3.4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年生产能力2万吨以下黄板纸企业、l万吨以下废纸造纸企业、1万吨以下酒精生产线、1万吨以下淀粉生产线。对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律停产整治;对虽能达标排放、但污染物排放总量仍然较高的企业,要实行技术改造,推行清洁生产,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治理项目,尤其是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实现污染物减排的项目,国家适当给予补助。
  负责单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保总局及四省人民政府
  (二)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工作任务:2005年年底前,沿淮四省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全部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实行市场化运营。城镇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实行厂网并举,管网先行,加强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快配套管网的建设,保证投入运行后的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实际处理负荷在第一年达到设计负荷的60%,第三年起达到设计负荷的75%。未配套建设脱氮设施的,应在2006年年底前完成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配套建设脱氮设施。湖泊、水库周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同时建设除磷设施。自2007年起,对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排水中氨氮含量超标的,加倍征收排污费。积极推行产业化、市场化,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国家视情况适当给予支持。地方财政要重点支持城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国家将继续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收费达到每吨0.8元以上的给予支持。2005年年底前,沿淮各地要优先将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提高到保本微利水平。对“十五”以来建设的污水处理项目进行清理检查。
  负责单位:建设部、四省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
  (三)加快城镇垃圾处理场及配套设施建设。
  工作任务:加强沿河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逐步实现建制镇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各级财政继续支持垃圾处理场建设,积极推进垃圾处理产业化、投资多元化和建设运营规范化。沿淮各地应在2005年年底前全面开征城市垃圾处理费,并积极促进城镇垃圾处理场的企业化改制。
  负责单位: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四省人民政府
  (四)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工作任务:在2006年6月底前,选择一批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示范工程。规范渔业养殖行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水污染严重超标地区禁止建设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减量使用农药、化肥,控制使用农膜、生长调节素。加快农村改水改厕进程。
  负责单位:农业部、财政部、环保总局
  (五)保障饮水安全
  工作任务:实施流域内因水污染造成疾病发作、严重影响健康地方的农村改水工程,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查处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的违法排污行为。
  负责单位:水利部、环保总局

  三、强化管理,严格执法
  (一)实行排污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
  工作任务:沿淮各地抓紧完成水环境容量测算工作。经审核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向社会公布。依据水环境容量和水资源保证能力,对排污量进行指标核定和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排污总量。自2005年起,凡是没有水环境容量的地区,禁止新上增加排污量的项目。抓紧起草《排污许可证条例》,严格实行排污许可证管理。在2005年年底前,完成所有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自2006年起实行持证排污。在2006年年底前。重点排污企业和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在指定位置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等部门联网。
  负责单位:环保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及四省人民政府
  (二)加强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工作任务: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和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必要的资金需要。加快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和水质监测站建设,特别是河流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统—组建并完善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和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网络。环保部门统—发布水环境信息。
  负责单位:环保总局、四省人民政府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督。
  工作任务:建立和完善环境违法案件移送、通报和考核制度。环保部门定期通报环境违法案件的立案、移送、督办等情况。继续深入开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专项行动。严厉查办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惩处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为水污染事故受害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建立环境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尽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修订的建议。
  负责单位:环保总局、监察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四)建立水污染事故应急机制。
  工作任务:在2005年6月底前,制定《淮河流域敏感区域水环境应急预案》,建立水污染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和信息通报制度。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防止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发生,确保敏感区域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负责单位:环保总局、水利部、农业部及四省人民政府
  (五)开展治污评估工作。
  工作任务:完成淮河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目标完成情况评估体系;每年对沿淮四省治污计划实施、排污总量控制及跨省界断面水质达标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在向国务院报告后向全国通报。出省界断面水质在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仍不能达标的省份,要向国务院作专题报告。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分别组织对下一级政府的水污染防治计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通报。
  负责单位:环保总局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四省人民政府
  (六)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
  工作任务:自2006年起,沿淮四省人民政府每年对省辖市的万元工业增加值废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排序,并向社会公告。环保部门公告没有达到水质目标、排污总量超过环境容量的城市,并暂停审批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环保总局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落实领导责任制。
  工作任务:落实各级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应负的责任,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沿淮四省各级人民政府分别与下—级政府签订治污工作目标责任书,并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四省人民政府
  (二)加大资全投入。
  工作任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事权财权划分的原则,将治污所需经费分别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对沿淮各地因执行《通知》第九条规定,关停《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实施前开办企业而减少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央财政在分配—般性财政转移支付时统筹考虑。国家水质自动监测站、环境信息平台及远程数据传输设备等监测设施建设,由中央安排投资。
  负责单位:四省人民政府,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保总局
  (三)实行跨界断面水质考核和奖惩制度。
  工作任务:自2006年起。对跨省界断面水质按年度目标进行考核和评定。对治污成绩突出、工作完成情况好的省份,有关部门在中央资金安排、排污费使用等方面给予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务和污染反弹严重的省份,暂停在该省安排国家支持的项目。停止审批和核准该省需增加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直至出境水质达到目标要求。上下游之间污染事故的赔付补偿办法由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征求沿淮四省人民政府意见后另行制定。
  负责单位: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及四省人民政府
  (四)完善公众的环保参与和监督机制。
  工作任务:开展多种形式的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提高公众的环境权益意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和环保验收等,应采用听证会、论证会或公示等形式,接受群众监督。进一步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及时查处群众关心的环境热点、难点问题,并公布污染单位和处理结果。
  负责单位:环保总局
  环保总局会同监察部监督检查《通知》的贯彻执行情况,按国务院要求,每年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