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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院法律文书公开的基本前提 ——可阅读性/余秀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2:45:50  浏览:93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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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院法律文书公开的基本前提 ——可阅读性

作者:余秀才[1]


摘要:

以法言法语写就的法律文书,尤其是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判决书即使说理充分、论证严密、结果正确,当事人也难以理解,这使得法律文书公开难以取到应有的公开效果。在不降低法律文书水平的前提下,重视法律文书的实用性和通俗性、提高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来增强法律文书的大众阅读性是法院法律文书公开的基本前提。

关键词:

法言法语;可阅读性;公开的实效

引言:

西方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Justice must not only be done,but must be seen to be done)。[2]这句话的意思是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们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3]。而不告不理原则、居中裁判原则使法官在庭审中无法过多地表示自己的想法和看法,更不便对当事人的对错进行直接的评价,否则极易使当事人认为法官偏袒另一方,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因此,法律文书,特别是判决书,就成了法官表现其想法和观点的最重要载体,也是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集中体现,只有让当事人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才能算得上是“看得见的正义”,法律文书公开的实际意义才能落到实处。

一、 公开与可阅读性的辩证关系

当今世界绝大多数知识和理论都已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各大书店汗牛充栋的书籍就是最好的例证,但却鲜有人能够全面掌握、了解并运用之。原因不一而足,有人们兴趣、爱好、需要方面的内在动因的影响,但笔者认为,最根本的应该是书籍本身的原因——可阅读性的问题。

(一)书籍是知识层次分工的结果。就拿我们的教科书来说,二年级的书必然以一年级的为基础,也必然比一年级的更上一层楼,如此层层叠叠、循序渐进、相互依托,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知识系统体系。这种体系、这种分层,不能随意打乱,特别是数理化,让小学生去学高中、大学的知识是拔苗助长、异想天开,在高中、大学的课本中再重复小学的知识是无谓的浪费。所以,当今世界每一本书都不可能照顾到所有的读者,所以每一本书都有它的适用人群,这个适用人群由其知识层次决定,越是高深、越是专业的理论,其适用人群的范围越窄。这就是知识的阶梯。

(二)法学知识体系的庞杂性。法学是一个非常庞大、复杂的知识体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中外法学理论界分类结果亦不相同。例如英国《牛津法律指南》中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具体分为七个部门:①法律理论和哲学;②法律史和各种法律制度史;③比较法研究;④国际法;⑤超国家法(如欧盟法律);⑥国内法;⑦附属学科,如法医学、法律精神病学等;①-③属于理论法学,④-⑥属于应用法学,⑦本身并不研究法律问题,但同发生的法律问题有联系。[4]日本《万有百科大辞典》中将法学分为四大部类:①公法,包括宪法、行政法和国际法;②私法,包括民法、商法、民诉法、劳动法、国际私法;③刑事学,包括刑法、刑诉法和刑事政策学;④基础法学,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5]。在我国,沈宗灵认为,法学有九个独立分科:国内法学、国际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理论法学、法学的边缘学科;每一个独立分科又可再分为较低层次的分科,如国内法可再分为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等第二层次分科,民法学又可再分为合同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婚姻法学、继承法学等第三层次分科。[6]不一而足,相信普通人仅仅看这个分类就已经头大,更不用说去学习它、了解它、应用它。哪怕是已经作为基层法院法官的我们,也只不过略知一二而已。

(三)法律文书公开对象的无差别性。案件的当事人有连自己名字都不会写的目不识丁者,也有才高八斗、学富五车的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导师及各种专家学者,甚至这些不同知识层次的人可能出现在同一个案件中。这就意味着我们法院的法律文书的阅读者在知识层次方面具有其他任何一本书籍、任何一份材料都不可能具有的相关性(关乎切身利益甚至生命)、广泛性和普遍性。这就为我们法院法律文书的制作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既要能够让普通老百姓看得懂,或者至少能听得懂,又要能经得起高端知识分子的挑剔和检验。所以,写好法律文书,绝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四)形式公开与实质公开。生效法律文书本身就具有公示和对抗效力。依照民诉法第五十五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之规定,法律文书甚至具有参照适用的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四)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之规定,法律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因此,将法律文书予以公开,是法律规定的应有之意。但我们不能忘记,公开不是目的,达到法律文书的预期效果才是目的,为了公开而公开,充其量只是形式的公开。

综上,我国人口众多,知识结构参差不齐,但总的来说人民群众的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欲提高法律文书公开的效果,必须提高其可阅读性。

二、 法律文书的历史沿革与界定

(一)法律文书的历史沿革、定义和种类

法律文书是参与法律活动的主体——国家机关、法人、公民在处理各项法律事务中,为其规定的权利或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7]法律文书在我国已经有二千多年的历史,早在周代我国就已经有了法律文书,并将之作为处罚的凭证。[8]法律文书按制作的主体可分为两大类:1、专属性法律文书,是指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为实现其特定职能而制作的法律文书,如公诉书、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2、一般性法律文书,是指司法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法人、公民在运用法律手段处理法律事务过程中所制作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代理词。[9]

(二)各法律文书作用和地位比较

1、刑事方面。我国刑诉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一法条决定了到达法院之前的刑事法律文书,如公安机关的立案报告、破案报告、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通缉令,检察机关的批准逮捕决定书、起诉书、抗诉书、公诉词等法律文书对当事人的影响都将是有限的和暂时的,依照刑诉法第一百七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之规定,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书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也无法对当事人形成终局影响。律师的辩护词、诉讼代理词在实务中可有可无,影响和作用更低。

2、民事方面。在实务操作中,当事人可以口头立案,甚至有时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时,没有起诉状法院亦受理并调处案件,只有调解不成时才会让当事人写起诉状起诉,当事人可以当庭口头答辩,所以答辩状作用降低了。

3、行政方面。之所以会有行政诉讼案件,本身就是因为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制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不服,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撤销或部分撤销,对行政处罚甚至可以直接变更。

4、法院法律文书的重要性。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律师、法人及自然人在三大诉讼中所制作的法律文书,都有可能被法院确认、变更、撤销或宣布无效,所以我们得出“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结论,弗朗西斯·培根甚至认为:“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冒犯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10],这一名言十分精辟地说明了法院工作的重要性。“法院不能拒绝裁判”,故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才是任何一个诉讼案件都必不可少的。而在法院的所有法律文书中,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有重大影响的判决书更是至关重要,是整个法律文书体系的至高点,处于法律文书金字塔的顶端,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笔者在此仅以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例论述让当事人读懂法律文书的重要意义。

三、 当事人读懂法律文书的重要性

当事人读懂法律文书,实质上即法律实施的一部分。以法律实施的主体和法的内容为标准,法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三种: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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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

(2008年1月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8年2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公布 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跨设区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编制。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变化,需要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控制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控制规模;


(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控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第八条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二)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害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第九条每年自7月1日至8月15日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为可采期。


因防洪、河势改变、水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一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


第十二条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安全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线;


(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五)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河道采砂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河道采砂申请。


河道采砂申请书按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河道采砂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初审意见。


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属于省级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审核。


属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系管理机构自收到设区的市审查意见之日起5日内应当提出审核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河系管理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当于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许可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自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意见函以后,应当于10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因征求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的期限内。


法律、法规对河道采砂审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行政许可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批准后,向申请人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告知同级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河道采砂申请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有两个以上申请人对同一河段提出河道采砂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作出实施河道采砂许可的决定。其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期限、范围、深度、作业方式采砂;


(二)随时转运、清除或者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汛期不得在河床堆放砂石料;


(三)运输砂石的车辆按指定进出场路线行驶;


(四)不得损坏水利工程、堤顶路面、水文观测设施、照明设施、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和河道生物防护等工程设施;


(五)在禁采期、临时禁采期、临时禁采区内,应当停止河道采砂活动,并将采砂作业设备撤出河道管理范围;


(六)将河道采砂许可证正本悬挂在采砂现场或者采砂设备上明显的位置,副本留存备查。


第二十条在通航航道进行河道采砂活动必须服从航道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通航安全要求,并在作业区域设立明显作业标志,保证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


第二十一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涂改或者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河道采砂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四章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3日内按许可的年度开采总量一次性依标准向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足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以后,应当于次日按上解比例、数额、级次,一次性缴入财政征管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河道采砂管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河道采砂管理费用于河道与堤防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单位的管理费。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条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标准、使用管理办法及上解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河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缴费人有权拒绝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第二十七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河道清障保证金,采砂活动结束后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清障合格后,将清障保证金全额退还采砂单位和个人。采砂单位和个人不予清障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清除,所需费用从河道清障保证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采砂单位和个人负责补足。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采砂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情况,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河道采砂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采砂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二)要求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如实提供与河道采砂有关的资料;


(三)责令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法采砂行为。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定期进行执法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业主信誉制度,对河道采砂业主的采砂活动情况建立档案,并作为下一个可采期河道采砂申请审查及日常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已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


(二)违反本规定审批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不按规定征收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五)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最高限额依照有关法规规定执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的,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阻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河道采砂的行政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89年8月24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的通知
  
工信部原[2009]664号


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省工业主管部门,中国石化集团、中国化工集团、武钢集团、中铝集团、中国五矿集团、中国黄金集团、中国建材集团、中国中材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09年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作要点的通知》(发改地区[2009]819号)的相关要求,我部组织拟订了《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国家开发银行。
  
  
  
  
   促进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方案
  
  
  中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原材料工业基地,原材料工业在中部六省经济社会发展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为贯彻落实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巩固和提升原材料工业基地地位,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实施,特提出本方案。方案实施期为2010-2011年。

  一、现状与形势

  中部地区矿产资源丰富,产业基础较好,经过多年发展,钢铁、有色、石化、化工、建材等原材料工业已成为中部地区的支柱产业。2008年,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增加值超过8000亿元,占中部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超过30%,形成了一批实力比较雄厚、布局比较合理、优势比较突出的原材料工业基地。

  ——优势明显的有色金属工业基地。中部地区铝矾土、铜、锑、镁、钨、稀土等矿产资源丰富,已形成与资源优势相匹配的产业基地。2008年中部地区十种有色金属产量1053.5万吨,占全国的41.8%。稀有金属和铜、铝、铅、锌、镁等冶炼和加工工业在全国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独具特色的钢铁工业基地。钢铁是中部地区各省的支柱产业,总体规模较大。2008年粗钢产量10835万吨,占全国的21.7%。钢铁产品门类比较齐全,满足全国需求,部分产品在国际上具有较强竞争力。硅钢、不锈钢、球墨铸管、高速车轮轮毂等产品优势突出。

  ——基础较好的化学工业基地。中部地区煤、盐、磷等矿产资源储量较大,化学工业体系比较完整,化肥、农药及煤化工优势明显,石油化工、盐化工、氟化工、磷化工等行业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和技术基础。2008年化肥、农药、甲醇、硫酸、焦化等产品产量分别占全国的34.9%、29.3%、26.8%、28.9%和39.7%。

  ——快速发展的建材工业基地。中部地区非金属矿产资源丰富,建材工业发展迅速,已形成水泥、玻璃及深加工、建筑陶瓷、耐火材料、新型建材等门类较为齐全、技术装备比较先进的建材工业体系。2008年中部地区水泥产量占全国25.5%,新型干法水泥比重超过70%,比全国平均水平高7个百分点,玻璃深加工技术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但是,由于多年粗放式发展,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也积累了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产业集中度较低,企业规模偏小,产业布局不合理,如江西稀土冶炼企业平均规模不足2000吨,河南规模以上氮肥企业平均产量不足10万吨,湖北磷肥企业平均产量不足4万吨;落后产能比重较大,湖南新型干法水泥比重仅37%,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技术装备水平不高,河南48条轧钢生产线中仅有4条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创新能力亟需增强,企业研发投入少,多数企业不具备自主研发能力;产业链条短,产品结构比较单一,高附加值产品少,多数产品位于价值链低端;节能减排压力大,山西每年仍有40亿立方米焦炉煤气直接燃烧排放;资源保障程度越来越低,中部地区油气资源贫乏,铁矿石自给率不足20%,安徽铜精矿90%以上依赖进口,河南铝土矿保有储量仅能维持企业6-7年正常生产需要。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这些深层次的、结构性矛盾进一步暴露,给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紧紧抓住当前有利的市场环境,加大结构调整力度,加快推动产业升级,为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在后金融危机时代赢得发展的先机和空间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和保增长、调结构的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坚决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加快转变原材料工业发展方式,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技术改造、兼并重组、淘汰落后、节能减排降耗为重点,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升级步伐,不断提高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的整体素质和竞争力。

  (二) 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加强组织协调、注重政策引导、改善市场环境,发挥政府部门在抑制产能扩张、整合社会资源、推动跨区域合作中的重要作用。
  坚持兼并重组与体制创新相结合。扶优扶强,支持企业通过联合重组整合产业资源,提高产业集中度,优化资源配置。通过深化改革,加快构建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和机制。

  坚持技术改造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创新的主体功能,积极采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大力开发新材料,培育新的增长点。

  坚持发挥本地优势与区域产业互补相结合。根据各地区资源环境、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合理调整产业布局,加快整合上下游产业,充分发挥区域比较优势,推动产业集聚发展,提高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整体竞争力。

  (三) 调整目标

  1.兼并重组取得重大进展。有色金属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突破,重点培育1-2家具有国际竞争力、5-8家在国内领先的大型企业集团;钢铁冶炼企业数量得到较大幅度压缩,培育1家具有国际竞争力、2-3家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的钢铁企业集团;建材企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取得新进展,培育1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综合性建材企业集团,初步形成8家以上年产能超千万吨的区域性水泥企业集团;化工行业兼并重组取得积极成效,年销售收入超百亿企业达到10家以上。

  2.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金属和非金属深加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比重进一步提高,为新能源、电子信息、装备、航空航天、国防军工等高新技术产业提供新材料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玻璃深加工率达到45%,中高档建筑陶瓷占陶瓷比例达到40%,高端石化产品自给率明显提高,高浓度化肥比重提高到80%。

  3.落后产能按期淘汰。全面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高炉,30吨及以下的转炉和电炉,逐步淘汰160KA及以下铝电解槽,限期淘汰年产5万吨以下铅锌冶炼厂、年产1万吨以下金属镁等“小有色”企业,争取全面淘汰中部地区落后水泥和玻璃产能,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重的8万吨以下合成氨装置。

  4.技术进步明显加快。力争在关键工艺技术、节能减排技术,以及高端产品研发、生产和应用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60%以上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采用富氧底吹等先进技术的铅冶炼能力达70%,无铬高档碱性耐火材料实现产业化,新型自主创新煤气化技术取得成功并推广应用。

  5.产业布局更加合理。符合主体功能区定位、与资源禀赋、市场规模、环境承载能力等相协调的原材料工业布局进一步优化,沿江、沿主要交通干线和能源、资源产地的原材料工业基地进一步壮大,逐步形成一批具有区域特色、比较优势明显、竞争力强的产业集群。

  6.节能减排取得积极成效。原材料工业单位增加值能耗比“十五”末明显下降,能源消耗达到国家限额标准,基本实现余热余能100%回收利用,硫利用率达到97%以上,废渣100%无害化处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达标,重金属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清洁生产水平显著提升。

  三、主要任务

  巩固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现有优势,进一步调整优化产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技术工艺装备结构和区域产业布局,形成若干由大型企业集团主导、产业链完整、技术水平高、配套设施完善、具有循环经济功能的产业基地,构筑符合国家区域战略定位、满足市场需求、优势互补的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新格局。

  (一) 扶优扶强,加快推进企业兼并重组

  充分利用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市场倒逼机制,引导企业联合重组或建立战略联盟,鼓励生产要素向武钢等大型企业集团集中,支持武钢集团积极开展区域内和跨区域的联合重组,努力打造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钢铁企业,推动马钢、太钢、华菱等与省内外企业联合重组,形成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集团,推动安钢、新钢等与特大型钢铁企业集团跨区域重组,努力减少区内钢铁企业数量。

  加快区域内外有色金属矿产、冶炼、加工资源的整合,充分发挥中铝、五矿、江铜、铜陵有色、湖南有色、豫光金铅、大冶有色等大型企业集团在整合中部地区有色金属产业中的主导作用,提高资源控制力,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煤、电、铝”企业联姻重组,实现一体化发展。大力推动镁、钨、锡、锑、钼、稀土、黄金等产业集约化发展,支持重点骨干企业横向并购,实现资源高效利用。

  按照煤化一体化原则,依托山西晋煤、阳煤、太化、河南煤化、中平能化、淮化等骨干企业,加速整合省内外煤化工上下游产业,打造大型煤化工企业集团。依托宜化、兴发、洋丰、铜化、中盐、沙隆达等大型企业,推进磷、盐、农药等特色化工企业的兼并重组。积极发挥中石化、中国化工、中海油、中石油等战略投资者在中部地区化工产业重组中的引领作用。

  进一步发挥海螺、中国建材、中材、华新、天瑞、三峡新材、长利玻璃等龙头企业的带动作用,推动水泥、玻璃、耐火材料、新型建材等行业的兼并联合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二) 做精做深,调整和优化产品结构

  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为龙头,充分发挥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优势,严格控制初级资源类产品产能的盲目扩张,着力增加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比重,不断优化产品结构。

  钢铁工业:重点发展高磁感低铁损取向硅钢、高牌号不锈钢、高速车轮轮箍、高档汽车面板、高强级管线板、高附加值油井管、高压锅炉管、核电用管及特厚板等产品,不断开发市场适销的新产品。加快推广使用强度400MPa及以上钢筋,促进建筑钢材的升级换代。

  有色金属工业:重点发展高精度高性能板带材、箔材等精深加工产品,大力发展合金制品和新材料,加快向产业链高端环节转移。合理控制稀有金属发展规模,提高深加工能力。加快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有色金属资源综合回收利用体系,发展再生有色金属产业。
  化学工业:重点发展高附加值精细化工等产品,严格限制产能过剩的传统化工产品发展。延伸焦化、磷、氟、盐化工产业链。发展高浓度基础性肥料和高效复合肥,积极开发新型农药中间体和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提高农资保障能力。以满足中部地区市场需求为主,提高原油深加工能力,增加高品质石化产品生产。

  建材工业:重点发展新型干法水泥、绿色耐火材料、超薄超厚超白优质浮法玻璃及LOW-E、ITO导电膜玻璃等深加工产品,全面提高建筑卫生陶瓷产品档次和技术含量,大力发展节能环保新型建材。

  (三) 加强技术改造,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坚持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原材料工业,大力开展节能减排降耗,推行清洁生产,淘汰落后产能,加快产业升级步伐。

  支持关键钢材品种和有色金属新材料生产工艺技术研发,大力发展高温高压干熄焦、烧结余热利用、高炉余压发电、铜铅锌冶炼短流程工艺、烟气脱硫、高性能专用铜铝材生产工艺、吨铝直流电耗低于12500千瓦时的电解铝关键工艺、低品位和难选冶矿产高效利用、尾矿和赤泥综合利用、再生金属保持性能等技术;支持油品质量升级改造,煤焦油综合利用,氮肥原料路线和动力结构调整,磷肥资源优化配置,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生产和废弃物处置能力建设;支持新型干法水泥企业推广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粉磨节能、利用水泥窑处置废弃物等技术,推进玻璃窑炉全氧燃烧技术产业化。

  加快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产品质量差、安全隐患大、能源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产能。全面淘汰落后钢铁产能,重点企业和地区要加快淘汰1000立方米以下高炉及相应的炼钢产能;按期淘汰反射炉及鼓风炉、电炉炼铜产能、烧结锅炼铅产能、落后锌冶炼产能和落后小型预焙槽电解铝产能,逐步淘汰落后烧结机铅冶炼产能;淘汰12500千伏安以下电石炉、间歇蒸馏煤焦油加工装置、单套能力低于10万吨/年的焦油连续加工装置、酸洗法粗苯精制装置、高毒高风险农药以及小炼油、小合成氨、小二硫化碳等落后产能;全面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的落后水泥产能及“格法”、“小平拉”等落后玻璃产能。

  (四) 优化产业布局,促进产业集聚

  积极推动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配置,统筹规划、突出重点、优势互补、合理布局,把促进产业集聚作为优化原材料工业布局的重要途径,推动产业规模化、集约化、园区化发展,进一步发挥中部地区原材料工业基地的整体优势。

  结合钢铁企业兼并重组、淘汰落后和技术改造,在总量控制的基础上加快布局调整,重点发展武钢、马钢沿江沿海钢铁基地,推进合钢等城市钢厂搬迁改造,进一步巩固太钢、舞钢、华菱等特色钢铁基地地位,加快安钢、新钢等产业基地结构调整步伐。充分发挥中部地区能源和有色金属资源优势,进一步推动资源向优势企业和重点地区配置,建设中铝、鲁能晋北、新安等铝工业基地,发展江铜、铜陵、大冶有色铜工业基地,优化河南和湖南铅锌生产加工基地、赣南及湘中南钨锑稀土等稀有金属基地建设。

  调整优化中部地区石油化工产业布局,加快建设武汉乙烯生产基地,有序建设山西和河南煤化工基地、湖北磷化工基地,进一步突出提升和壮大化肥产业,发展精细化工园区。支持河南、湖北、安徽形成大型、优质、高档浮法玻璃原片生产及深加工基地,促进河南、山西耐火材料加工园区集约化发展,抓住沿海产业转移机遇,利用原料优势,进一步发展江西、湖北陶瓷基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政策合力

  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原材料工业的行业管理、政策引导和协调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原材料工业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原[2009]294号),认真研究本地区原材料工业结构调整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实施措施。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充分利用财税、投资、信贷、法规等手段,统筹做好各项政策措施衔接落实,适时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

  (二)深化改革,消除制约结构调整的体制性障碍

  探索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途径和各种方式,妥善解决人员安置、资产划转、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等关键问题,促进各种资源向优势企业配置。根据即将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兼并重组的意见、加快钢铁企业联合重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抓紧研究制定区域内原材料行业联合重组规划。认真贯彻《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结合有关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严格实行节能减排、淘汰落后问责制,强化环保、能耗和电价、水价等制约手段,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

  (三)突出低碳经济理念,落实减排目标

  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进一步转变增长方式,在2020年以前,大幅度减少单位GDP能耗的战略目标,以节能降耗、治污减排、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为重点,抓紧制定出台原材料行业贯彻落实的计划、指标和政策措施,将相关计划目标细化和落实到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确保中部地区各省“十二五”期间各项节能减排指标的完成。

  (四)强化行业标准管理,严格市场准入

  从更加关注民生、更加关注节能减排、更加关注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的大局出发,进一步修订完善准入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要以技术创新和质量品种为重点,抓紧修订完善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和稀土行业标准。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已经出台的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对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实施定期公布、动态管理,同时接受社会的支持和监督。

  (五)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充分利用国家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加大地方配套资金投入,根据各地原材料工业特点,着力向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产业基地倾斜。拓宽融资渠道,加强信贷资金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优先支持符合结构调整方向和重点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资本市场、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筹集资金。扩大社会投资渠道,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广泛参与产业整合,推动结构调整工作。

  (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

  进一步发挥技术创新对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引领和支撑作用。要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提升产业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依托重点原材料工业基地,建立产学研用一体化的协调机制,形成区域创新联盟,构建多层次多功能的创新平台。大力开发影响行业技术进步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加快高新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七)开辟多元化资源渠道,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加强对中部地区重点矿产资源的保护,充分发挥稀有金属部际协调机制作用。合理规划资源开发规模,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促进矿产资源能源优先向产业基地和重点企业配置,制止无照开采和违章经营。加大短缺资源的地质勘探力度,增加资源储量。积极树立“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一盘棋概念,进一步实施“走出去”战略,加大境外资源开发力度,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拓展国际化经营,建立长期稳定的资源供应渠道。不断完善国内原材料资源和产品的收储制度。

  (八)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发挥信息引导作用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协会,建立信息联合发布制度,加强行业统计、市场行情、技术动态、产业预警等信息交流,为企业经营和行业管理提供有力支撑。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行业发展、加强行业自律、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