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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财产保全的种类/宫晓辉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7 20:28:13  浏览:9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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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必要时也可依职权对一定财产采取特殊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有得以实现的物质保障的法律制度。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几乎都规定有财产保全内容,我国也不例外。惟一不同的是财产保全制度在我国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稿中,财产保全是以诉讼保全名称作为一节规定在普通程序里。根据十年的试行经验,新《民事诉讼法》将诉讼保全改为财产保全并从则提到了总则部分设专章加以规定。应当说现存立法例更能显示出立法的科学性和财产保全制度的重要性。财产保全制度有利于主动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也有利于保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彻底执行。
  财产保全制度的动作并不具有随意性。它的发动和动作是有一定条件的。其基本条件是:第一,确有实施财产保全的客观需要。即是说不采取特殊的保全措施,即使今后形成了判决,它也只是一张“空头支票”,缺乏实现的物质基础。这种客观需要的形成或者是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是其他原因。所谓“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是指实际控制着标的物的当事人,有意或无意地对该标的物转移、变卖、处分、隐匿、毁损;如房屋占有人改建房屋;涉外民事经济案件中外国当事人将其船舶或飞行器驶离国外等。所谓“其他原因”是指除当事人行为之外的原因,如风雨侵蚀、日晒雨淋或者标的物本身可能的化学反应等使该物体发生质变。第二,要有人申请实施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权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人民法院。当事人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也应当包括仲裁中的申请和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仅指尚未起诉但准备起诉的人;只有在必要时人民法院才能成为财产保全制度的发动都。我们认为,在民事审判改革的今天,应最大限度地减少法院的职权干预,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权,人民法院最好不要直接去发动财产保全制度。
  实施财产保全时,必须严格遵循其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所谓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保全的对象只能是利害关系人或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或即将起诉后所指身体的某项具体财物。例如,利害疯长系人或当事人双方对一“奥迪”牌汽车实施保全,而不能对其他汽车实行保全。如争议的是金钱则被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在利害人的权利请求或者诉讼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范围之内,不应超出权利请求或诉讼请求的标的价额,二者在数额上应大致相当。所谓“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保全的财产应是利害关系人之间发生争议而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可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尚未起诉而被告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一般适用于情况紧急时。即是说因情况紧急,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法律规定他可以在起诉前身体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实践中常见的有诉讼前扣押船舶等。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当事人已经起诉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后才采取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别。相同之点是,二者均系财产保全法律制度;二者的目的、动因、措施乃至程序几乎都是一样的。不同之处有四:其一,财产保全提起的主体不同。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发动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的主体有二,一是民事诉讼当事人,二是人民法院。其二,财产保全提起的时间有别。诉前财产保全发生在诉讼发生之前;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诉讼系属之后。其三,法律对提供担保的要求不同。《民事诉讼法》第93条和92条规定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从法律的用语看,“应当”与“可以”是有较大区别的。其四,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时限不同。人民法院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情况不紧急的则可以在48小时之外作出裁定。最后,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条件不同。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天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主动解除财产保全;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以被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为条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被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则实施保全措施。

  北安市人民法院—宫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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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今冬明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今冬明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通知

林护发〔2010〕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10年以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和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稳步推进。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当前正值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病的高发期;受强降雨、地震、台风等极端天气影响,受灾地区存在较大的野生动物疫情隐患;国内疫情呈点状、多样、无规律散发态势,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面临严峻挑战;周边国家疫情频发,非洲猪瘟等外来疫病传入风险加大;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疫病防控条件良莠不齐,疫病防控难度较大;监测防控体系不健全,制约监测防控整体效能的发挥。为扎实做好今冬明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现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工作

认真传达学习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培训班精神,按照今后一个时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监测防控形势的严峻性,疫病的多样性,疫情的突发性和任务的艰巨性,切实加强对监测防控工作的领导和组织管理。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在疫病防控大局中的作用要准确定位,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忧患意识,不断探索和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长效机制,着力夯实基础,提升监测防控能力,保障监测防控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认真落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措施

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培训班各项部署。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规范(试行)》要求,组织排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坚持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人员全面到岗到位。进一步优化监测站点布局,科学设置巡查路线,减少监测盲区,特别要强化边境地区、野生动物集中活动等重点区位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流通等重点环节的日常监测和隐患排查,确保第一时间发现,第一现场处置。强化应急值守,做好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结合本辖区实际,科学确定目标,积极推进主动监测、风险评估和趋势预测,促进主动预警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监测防控工作的检查指导

做好驯养繁殖场所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结合今冬明春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对本辖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的疫病(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查疫情隐患,指导其采取科学的监测和卫生防疫防控措施,确保从业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和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群安全。

四、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

针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管理、技术和一线操作等不同工作层面的实际需求,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升监测防控队伍的实战能力和整体水平。结合监测防控工作需要,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科普宣传教育,提升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疫病的防范意识和能力,营造群防群控的良好氛围。加强与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建立健全协调会商机制,确保对突发疫情的有效防控。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



卫农卫发〔2006〕4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是专门用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业务管理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对新农合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和规范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新农合的科学管理水平,保障和促进新农合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建设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和农民方便受益,在2-3年内建立起与新农合制度发展相适应、与建设中的国家卫生信息系统相衔接、较为完备和高效的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在各级新农合管理部门、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间建立计算机网络联接,实现网上在线审核结算、实时监控和信息汇总,实现新农合业务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科学化,提高新农合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建设原则
(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原则和指导意见,负责新农合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协调、指导省级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统一要求分别负责本辖区内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省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对县(市)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督与技术指导。
(二)整合资源,技术适宜。在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中,要充分利用已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和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由于目前各地新农合的组织机构设置、制度设计和实施模式尚不统一,因此,要在系统建设实施前和实施中对业务流程不断调整和完善,用科学的业务流程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利用高效的信息系统使业务流程更加规范。各地要在遵循卫生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基本规范(试行)》(卫办农卫发〔2005〕108号,以下简称《规范》)前提下,充分考虑未来发展需要并结合本地实际,合理选择适宜的技术方案、投资规模和阶段性目标,并探索与当地综合卫生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源共享与信息交流,使相关信息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
(三)统一标准,分步实施。原则上要按照《规范》要求,逐步以省为单位统一合作医疗管理软件。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必须按照《规范》的要求,统一软件标准和数据接口标准。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根据本指导意见及《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补助公共卫生专项资金的通知》(财社〔2006〕12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按照各地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及财力等,组织招标采购,有重点、分步骤地逐年实施完成整个信息系统建设。在信息系统招标采购过程中,要切实选择具有经济实力、技术能力、行业经验和良好服务的合作单位共同进行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四)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国家级和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平台和数据库要建立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如省级以下设立新农合信息平台,可以建立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委托设在经信息产业行政部门认定具有IDC(Internet Dat a Cent er,即互联网数据中心)资格的IT(Information Technol ogy,即信息技术)企业,接受委托的企业负责新农合信息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维护。无论经办机构(含社保部门和保险公司)采取何种模式介入,其与新农合有关的业务信息都必须纳入各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中心数据库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与指导。未经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转移、公布和使用新农合相关信息,更不能用于商业目的。要建立新农合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系统长期、持续和稳定运行。要严格遵守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购买和使用正版软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规定和标准建设、管理新农合信息系统,使之具有安全保护和保密措施以及应对计算机犯罪和计算机病毒的防范能力,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
三、信息系统结构
(一)信息系统框架结构。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要逐步建成以两级平台(国家级、省级)为主,多级业务网络(国家、省、市、县)并存的模式。提倡按照省级建立信息平台,县级建立业务操作网络,市级通过省级平台建立辖区虚拟信息管理网络的方式建立省以下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初期业务网络至少要覆盖到乡镇经办机构和同级的定点医疗机构,并随着业务的发展和管理的需要进行适当扩展。市、县两级是否建立信息平台,由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本着合理、节约、高效的原则确定。
(二)信息系统构成。国家级和省级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构成可分为决策辅助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基层单位管理平台以及门户网站系统四部分。县级业务操作网络以新农合组织、管理与运行的基础信息收集和业务管理为主。要实现以县为单位的在线费用审核、即时结算和实时监控功能。
(三)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建设。新农合国家级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以下简称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是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核心部分,是直接服务于决策和联系各省级新农合信息网络的枢纽。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应具有海量数据存储、实时获取数据、支持数据应用、实现业务监测等多重功能。国家级数据库主要存储以下数据:
1.全国参合、补偿情况的规范化基础数据;
2.各省级单位上报的反映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参合人员费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数据;
3.各地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基础数据;
4.各地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基础数据;
5.全国新农合业务开展情况的统计汇总数据和监测、评估数据;
6.在新农合业务管理、监督和决策中所需要的其他数据。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建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级平台和数据库通过虚拟专用网与省级新农合数据中心实时(或准实时)进行新农合业务数据的交换。同时具备必要时通过虚拟专用网捕获基层新农合管理部门业务数据或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数据的能力。
(四)省级信息平台和省级中心数据库的建设。新农合省级信息平台和中心数据库(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和数据库)是各省(区、市)新农合信息系统的核心部分,是服务于各地新农合决策和联系本辖区各级新农合信息网络的中心平台。省级数据库主要存储以下数据:
1.辖区内社会经济基本情况的基础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2.辖区内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全部详细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3.辖区内参合、实际医药费用发生和构成以及补偿情况的全部详细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4.辖区内新农合管理机构的基础数据和统计、汇总数据;
5.向国家级数据库上报的反映新农合基金筹集和使用、参合人员费用补偿情况的统计汇总数据以及反映社会经济基本情况和新农合运行与管理的各项数据;
6.其他需要收集的数据。省级数据库的数据来源为各基层新农合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在受网络条件限制无法实现基层用户实时在线处理的地区,可以暂时考虑使用统一数据交换接口,由基层单位定时上传数据的模式。省级信息平台还应具备对参合农民在省内异地就诊的信息传输和结算功能。县级通过省级信息平台可接收参合农民省内异地就诊数据信息,完成异地间就诊费用的审核、补偿和结算。
四、建设实施进度
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可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06年-2007年底):在推动县级网络建设与应用的同时,完成国家级和省级信息平台建设,完成国家级和省级中心数据库的规划和初步设计,完成第一期应用系统(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据汇总统计为重点)的开发和实施。首先实现全国第一批试点县新农合系统与省级系统的并网运行。第二阶段(2007年底-2008年底):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国家级和省级中心数据库的设计,完成第二期应用系统(以规范化数据采集、管理为重点)的开发和实施,以省为单位统一各县新农合管理软件系统,实现各县的规范化数据在省级中心数据库的集中存储。第三阶段(2008年底-2010年底):完成全部系统设计和第三期应用系统(以数据综合管理、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为重点)的开发与实施,并随着新农合制度的不断推进,逐步实现全国新农合规范化数据的集中存储和分析。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加快推进新农合工作中,要切实加强对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农合信息化的管理协调机制,加强技术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规范》和《通知》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卫生部将组织有关专家检查、指导各地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
(二)做好规划。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指导意见提出的原则,在2007年2月底前,制定出本省(区、市)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方案。要充分考虑系统的整体性、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性,采取充分论证、试点运行、分步实施、全面推广的方法,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务求实效。
(三)加大投入。完善分级负担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保障机制,兼顾建设和日常维护。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省级平台建设给予补助,各地要落实信息系统建设投入并保障信息系统运转,发挥信息系统的效益,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依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管理制度,实施对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追踪问效。
(四)加强培训。加强对新农合信息系统有关人员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信息系统管理和操作人员队伍的素质,形成科学管理团队,提高各级管理部门的应用能力。在确保系统安全性和核心技术自主性的前提下,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全国新农合信息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