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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两极分化,基于理想供需模型的法律调控/杨松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59:39  浏览:8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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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制两极分化,基于房地产理想供需模型的法律调控

一、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与法理依据 1
1.1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背景 1
1.1.1、基尼指数高企,社会两极分化明显且存在继续扩大趋势 1
1.1.2、“按劳分配”丧失主体地位,按 “土地等资本要素”分配渐成主流 2
1.1.3、房地产的财富分配机制,正在放大我国的收入差距,使两极分化雪上加霜 2
1.2、中国房地产调控的法理依据 3
1.2.1、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理想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原则及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念 3
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条、第15条及第33条 6
二、基于理想的房地产供需模型下的房价合理性预测 6
2.1、理想的房地产供需竞争模型 6
2.2、理想房地产供需竞争模型下,各收入人群的需求呈梯度横向竞争形态 7
2.2.1、各收入人群的需求呈梯度横向竞争形态 7
2.2.2、随着各收入人群所处的收入层级的提高,形成相关住房市场的梯度退出机制 8
三、基于非理想的房地产供需模型下的当前房价的非理性上涨分析 8
3.1、非理想房地产供需竞争模型 9
3.2、非理想房地产供需竞争模型下,各收入人群的需求呈梯度纵向竞争形态 9
四、如何避免非理想房地产供需模型下的住房需求非理性竞争,促进住房价格回归合理水平 10
五、非理想的房地产供需模型下的房价非理性上涨的六种动力分析 10
5.1、动力1——货币流动性泛滥,货币贬值加剧,房地产市场成为大众实现自身财富保值增值的最佳选择 11
5.1.1、货币流动性泛滥,货币资产贬值加剧 11
5.1.2、CPI先是超过了1年期利率,很快又超过了5年期利率,中国正全面进入实际负利率时代 12
5.1.3、CPI居高不下,M2水涨船高的背景下,投资正逐步取代储蓄成为大众理财的第一选择 13
5.1.4、房地产战胜基金、股票等,成为大众投资首选 13
5.2、动力2——房市收益率惊人,热钱趋之若鹜 14
5.2.1、关于热钱的规模 14
5.2.2、热钱进入中国的原因——套利套汇投资(房地产)获利 15
5.3、动力3——国内购买力惊人,房地产消费、投资需求旺盛 17
5.3.1、改革开放三十余载,我国居民理论购买力显著提高 17
5.3.2、中国购买力的绝对不均衡分布,是中国的理论购买力最大化的转化为现实购买力的奥秘 17
5.4、动力4——刚性的消费需求为投机投资需求托底 18
5.4.1、城市化逐年加剧,城市人口逐年增加 19
5.4.2、家庭小型化加剧,家庭数量增加 20
5.4.3、中国首次购买房产人群年龄小龄化 20
5.4.4、婴儿潮跨入中年,改善性需求增加 21
六、抑制或延缓住房需求,减少住房的当期需求,防止住房需求的集中爆发,消解住房价格上涨动力 24


抑制两极分化,基于理想房地产市场供需模型的法律调控
一、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背景与法理依据
1.1中国房地产调控的背景
1.1.1、基尼指数高企,社会两极分化明显且存在继续扩大趋势
图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形态变迁及趋势预测走势图

如图1所示,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基尼指数基本保持在0.2一下,收入水平绝对平均,是典型的一字型社会,但是谁也不富裕,是典型的共同贫穷;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进入8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分配制度的改革,我国的基尼指数不断提高,并在上世纪末突破了0.4的国际警戒线,收入差距逐年拉大,截至2010年,联合国《人文发展报告》中指出我国的基尼指数超过0.5,达到0.52,排在美日欧等众多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后,位列全球倒数第4,略好于三个最贫穷的南非国家。据国家统计局统计,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单个行业中,证券业、其他金融业和航空业的平均工资分别达到全国平均水平的6倍、5.1倍和2.6倍,具体工资分别为年薪17.21万、8.767万和7.58万。而金融、保险、石油、电力、电信、烟草等国有垄断企业的职工不足全国职工总数的8%,但工资及工资外收入总额却相当于全国职工总额的55%. 世界银行报告显示,美国的5%的最富家庭掌握了60%的财富,而中国则是1%的家庭掌握了全国41.4%的财富。据招商银行与贝恩管理顾问公司联合调查发布的《2009中国私人财富报告》显示,2008年,中国可投资资产1000万元人民币(不包括房产和企业价值)以上的高净值人群达到30万人,共持有可投资资产8.8万亿元。而当年全国城乡居民储蓄余额是21.8万元,千万富豪的财富占比为40.37%。2009年预计高净值人群将达32万人,可投资产超过9万亿元。
显然,社会主义中国跨入了“收入差距悬殊”的国家之列,并且呈现出L型社会的典型特征,极少数的人占有绝大部分的社会财富,与此同时,绝大部分的人分享极少分布的社会财富,具体表现为两极分化严重并呈加剧趋势。
1.1.2、“按劳分配”丧失主体地位,按 “土地等资本要素”分配渐成主流
全国总工会2010年4月发布的一个调研显示,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从1997年的55.4%降到了2007年的39.7%,降幅高达15.7个百分点,而企业盈余的占比则从21.2%升至31.29%的高水平。这无疑对我国“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构成了严重挑战。
据WIND资讯不完全统计,2010年上市的340多只新股中,持股市值上亿元的个人股东高达824位,且主要集中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相当于平均每只新股上市就有2.4位亿万富翁产生。在《2009福布斯中国富豪榜》榜单中,前10位超级富豪中有5人从事房地产投资,其中3人的财富完全来自房地产领域;前40位巨富中,有19人从事房地产投资。“房地产业确实是中国富豪们的主要财富来源,”而在《胡润百富榜》上榜的行业中,房地产超过制造业、金融与投资业,高居第一。(12月28日《南方日报》)《2010中国亿万富豪调查报告》显示:”2010中国各省市亿万富豪排行榜”中广东有323亿万富豪上榜,其中101人涉足房地产;浙江308位亿万富豪上榜,其中105人涉足房地产;江苏有185位亿万富豪上榜, 其中37人涉足房地产。各地上榜的亿万富豪中,除北京之外,无一例外地涉及房地产的最多,累计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强。这表明资本市场,尤其是房地产市场已经成了社会财富分配的主要场所,按资本要素与土地要素分配则是该市场的主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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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3]92号
2003-7-17 


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贯彻落实工作。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本办法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积极协调、沟通信息、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各地可以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反映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报告总局。

附件: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定内容与标准
第四条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内容为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接受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的情况,具体指标为:
(一)税务登记情况
1.开业登记;
2.扣缴税款登记;
3.税务变更登记;
4.登记证件使用;
5.年检和换证;
6.银行账号报告;
7.纳税认定情况(包括一般纳税人认定等)。
(二)纳税申报情况
1.按期纳税申报率;
2.按期纳税申报准确率;
3.代扣代缴按期申报率;
4.代扣代缴按期申报准确率;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三)账簿、凭证管理情况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发票的保管、开具、使用、取得;
4.税控装置及防伪税控系统的安装、保管、使用。
(四)税款缴纳情况
1.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
2.欠缴税款情况;
3.代扣代缴税款按期入库率。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3.其他税收违法行为记录。
前款指标累计值为100分,具体分值为:税务登记情况15分;纳税申报情况25分;账簿凭证管理情况15分;税款缴纳情况25分;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20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各项内容分值进行分解细化。
第五条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按照第四条的评定内容分指标计分,设置A、B、C、D四级。
第六条 考评分在95分以上的,为A级。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A级:
(一)具有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至评定日仍未结案或已结案但未按照税务机关处理决定改正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新发生欠缴税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
(四)评定期前两年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的;
(五)不能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或者不能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的。
第七条
考评分在6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B级。至评定日为止有新发生欠缴税款5万元以上的(自评定日起向前推算两年内发生,至评定日尚未清缴的),不具备评定为B级纳税人的资格。对办理税务登记不满两年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视为B级管理。
第八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上60分以下的,为C级。考评分超过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一律定为C级:
(一)依法应当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
(二)评定期内同时具备按期纳税申报率在90%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
70%以下,应纳税款按期入库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在80%以下,代扣代缴税款入库率90%以下的;
(三)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且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
(四)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一年内两次不能按期抄报税的;
(五)应税收入、应税所得核算混乱,有关凭证、账簿、报表不完整、不真实的。
第九条 考评分在20分以下的,为D级。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进行计分考评,一律定为D级:
(一)具有涉税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尚未结案的;
(二)两年内(指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信用等级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犯罪行为记录的;
(三)骗取税收优惠政策、骗取多缴税款退回的。
第三章 激励与监控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以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十一条 对A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
(一)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
(二)对税务登记证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采取即时办理办法: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相关资料后,当场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三)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
(五)各地可以根据当地情况采取激励办税的服务措施。
第十二条
对B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除在税务登记、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款退免、税务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常规税收征管外,重点是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宣传等纳税服务工作,帮助其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对C级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管理,并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严肃追究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列入年度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对象;
(三)对验证、年检等报送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实地复核;
(四)发票的供应实行收(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等办法;
(五)增值税实行专用发票和税款先比对、后抵扣;
(六)纳税人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从严审核、审批;
(七)各地根据情况依法采取其他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对D级纳税人,除可采取上述C类纳税人的监管措施外,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强化管理,并可实施以下措施:
(一)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二)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权。
第四章 评定组织与程序
第十五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其所管辖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两个年度评定一次。
第十六条
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的内容和标准,以日常纳税评估和税源监控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考评,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和验审,初步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加强本项工作的协作,对各自初步确定的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税收征管改革后,纳税人的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设置不一致的,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
第十八条
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各自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按照从低原则共同核定。
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的,分别由主管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有异议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研究后予以确定并告知有关各方。
第二十条
省一级或者市(地)一级或者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可以选择适当方式将A级纳税人的名单予以公告。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向社会提供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查询。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A、B、C级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即降低为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评定完毕,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将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情况和有关评定资料向社会公布或泄露给他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下”均不含本数,所称“以上”、“日内”、“年内”均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致使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确定开展此项工作的范围和进程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2004年)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营口开发区管委会,营口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四年八月十八日

营口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一、第十三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法治政府。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组成人员及其职责
   五、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
   市长助理参加市政府组成人员的会议和活动。
   六、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市长助理协助市长或副市长工作。
   七、市长(市政府党组书记)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工作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对分管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副市长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对分管工作作出决定。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十、市长出国访问和出市执行公务期间,由负责市政府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以下简称常务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十一、市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办公室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行政措施。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三、健全宏观调控体系,主要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
   十四、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十八、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充分听取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充分研究论证。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可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市政府应加强法制工作,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及国家、省、市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报市政府备案,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二十五、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
   二十六、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本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
   二十七、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八、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
   二十九、市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对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认真解决。
   三十三、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市政府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要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
第七章 工作效能
   三十四、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全市形势和工作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年度安排,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适时进行通报。
   三十六、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运行高效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属于各位副市长分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全权负责;涉及跨分管范围的重点工作,市政府原则上明确由一位副市长牵头负责,相关副市长配合。属于市政府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各部门应当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办理;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明确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三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对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各阶段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业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党组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党组书记或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方针、政策和指示,讨论研究贯彻实施意见;
   (二)推荐、提名、奖惩重要干部;
   (三)开展党内民主生活;
   (四)需要由市政府党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市政府党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每季度初,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非中共党员副市长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二)讨论经济形势、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直属机构及中省直驻营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审定。
   四十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部署和决定,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省政府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需要报告市委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代会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重要报告;
   (五)研究部署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
   (六)讨论决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重大投资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和财政预算、决算等;
   (七)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重要行政措施;
   (八)分析经济形势,讨论研究市政府全面工作;
   (九)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市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能界定和市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成立、调整、撤销;
   (十一)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授予集体、个人荣誉称号和表彰决定;
   (十二)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其他重要工作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列席会议。根据需要请有关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县(市)区政府及部门名单,由秘书长审定。
   四十二、市政府业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主持召开,布置市政府有关工作,研究、处理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特殊情况,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主持召开市政府业务会议。
   市政府业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可根据会议内容安排有关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
   四十三、市政府党组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党组书记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提出,市政府办公室收集、汇总,经秘书长审核,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特殊情况由市长直接决定会议议题。
   市政府党组会议、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确定后,由提出议题的县(市)区政府、部门和单位准备汇报材料,并于会前3天按要求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于会前1—2天分送市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
   市政府业务会议议题由主持会议的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确定,会务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四十四、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均作会议记录。
   市政府党组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提请党组书记或副书记签发。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秘书长审核,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业务会议确须发纪要的,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报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由主持市政府业务会议的领导同志签发。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的市政府业务会议确须发纪要的,会议纪要经副秘书长审核后,由委托的市长、副市长签发。
   会议讨论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一般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十五、市政府党组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业务会议的议定事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督促检查。
   四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准时参加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需要参加的市政府其他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会议,须事前向召集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请假。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一般不得带随员参加,有关部门要做好会场的安全保密工作。
   四十七、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各部门建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工作会议,除特殊紧急情况外,须提前7天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秘书长审阅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承接全国、全省性会议,应提前5天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秘书长并分管副市长审阅,由常务副市长或市长审定。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县(市)区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本系统范围内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参加。
   四十八、市政府召开的各类会议和以市政府名义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会议承办单位要在会议结束1周内将会议材料整理立卷,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档案室)存档。
第九章 公文审批
   四十九、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公文处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公文报送的有关规定,报送市政府的公文,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得将需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越级行文。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的公文,均应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注明签发人。
   五十、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上报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报,涉及重大事项的公文,由常务副市长审阅后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分工和权限审批公文。
   五十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请求解决具体问题的公文,属市政府权限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涉及有关部门,且部门间有分歧意见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根据,提出办理建议。属市政府部门职权的,应按部门职权范围直接报送有关主管部门解决。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请求部门协商研究解决意见。
   五十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市政府交办的各类公文,一般要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办理结果;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应及时说明原因并通报进展情况。
   五十三、市政府各部门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凡涉及其他地区或部门的问题,主办部门应事先与有关地区或部门会签,并将会签意见及其采纳情况说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有关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会签文件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属于部门职权范围的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属于几个部门的事务,应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五十四、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省政府报送的请示、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审签,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审签。向市人大报告某一方面的工作由分管副市长审定。
   市政府报送市委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签发。
   五十五、以市政府名义下发的文件,经副市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涉及市政府工作的,由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须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的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送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公函,一般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工作的,应经有关副市长签署意见,重要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七、凡需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需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行文的各类议题,须事先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按公文送审程序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文件,由市长或会议指定的领导同志签发。
   五十八、市政府各部门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要以正式文件连同有关材料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同意或经分管副市长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会议讨论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修改后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复核后报请秘书长审阅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
   五十九、市政府文件宜于公布的,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以市政府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在《营口日报》等媒体上公布。
   六十、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第十章 作风纪律
   六十一、市政府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省内及全市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社会、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的知识。
   六十二、市政府及其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坚持调查研究制度,通过深入基层、考察调研,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搞迎送,不吃请,不收礼。
   六十三、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议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
   六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省、市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六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按组织程序提出,在市政府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对外发表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或者发表未经市政府研究的重大或敏感问题意见,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六十七、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离营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离营出访、出差应事先报告分管副市长或秘书长。
   六十八、市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下属的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贻误工作并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附则
   六十九、受省政府工作部门和市政府双重领导的机构,比照市政府工作部门执行本规则。
   七十、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