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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标注种子标签 减少种子质量纠纷/武合讲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46:13  浏览:991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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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标注种子标签 减少种子质量纠纷

武合讲 武敏


农作物种子标签,不但是明示种子质量信息的重要载体,也是明确种子质量责任的主要证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颁布和实施,除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的标注、制作与使用行为外,对于保护种子使用者、种子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以下简称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合格的种子标签,不仅可以减少甚至避免种子纠纷,而且能够在发生种子纠纷时明确种子质量责任,保护种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合格的种子标签,容易引起种子纠纷,不易明确种子质量责任,使种子经营者“含冤受屈”。《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颁布实施不久,部分种子经营者还未充分认识其作用,仍在生产、经营标签不合格的农作物种子,这不仅不利于明确种子质量责任,还会给种子经营者带来巨大风险。作者通过最近承办的一起种子纠纷群体诉讼案,谈谈规范种子标签对减少种子纠纷以及在纠纷发生后明确种子质量责任的重要性。
案情是:2006年春天,住所地在山西省的某种子公司,委托河北省的一个体工商户在当地代销了“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110000kg。2006年8月下旬,该玉米大量倒伏,造成严重减产。现已有2812户农民委托我诉至法院,要求某种子公司赔偿损失700余万元;另有部分农民仍在要求起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作者发现,种子标签不正确,是致某种子公司承担责任的重要原因。
1种子标签标注的内容不合法,生产的种子被认定为假种子。
《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4.2规定,“种子标签标注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满足相应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其标签存在多处违法、违规。
1.1品种名称标注不合法。将“掖单22号”标注为“精品掖单22号”,属于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种子法》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属于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某种子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外标签和内标签上,标注的是“掖单22号”玉米杂交种的品种审定编号;但在种子标签上,对“精品掖单22号”玉米主要性状描述与审定公告公告的“掖单22号”的主要性状相差悬殊,证明它们不是同一品种。即使某种子公司,在庭审中也不得不承认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内容与“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不一致。
1.2生产商标注不合法。将他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在自己的种子标签上,属于以非种子冒充种子。
《种子法》第二十条规定,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标签上标注的生产商是某种子公司,标注的种子生产许可证号是(鲁)农种生字(2004)第0006号,该证的合法持有人应是山东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某种子公司将他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标注在自己的种子标签上,证明其没有领取“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法律禁止其生产“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庭审时,原告据此指责某种子公司销售的不是“种子”,是以非种子冒充种子的假种子。某种子公司当庭辩称其是借用山东某某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种子;即使真是如此,其也违反了《种子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规定,该行为也是违法的。
1.3产地标注不合法。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与种子实际产地不符,属于假种子。
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标签上标注的产地是“山东”,标注的植物检疫证书编号为鲁(莱)植检登字(015)号,证明该种子是在山东省生产的。但是,某种子公司的住所地和经营范围是山西省,不应在山东省生产种子。某种子公司调运“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所附的植物检疫证书中载明的种子产地是山西“忻州”,证明该种子不是在山东省生产的。种子生产所在地隶属的行政区域与标签标注的产地不符,按《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为假种子。
1.4标签标注的种子处理方法与种子实物不符。标签标注系包衣种子,实际种子并未经药剂处理,属于假种子。
《种子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 某种子公司生产的种子,其内、外标签上标注了药剂名称(种衣剂名称:黑虫双全),有效成分及含量(种衣剂有效成份:克百威7%+戊唑醇0.5%),并附红色骷髅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证明该种子是经药剂处理的包衣种子;但事实上该种子并未经药剂处理。该种子为内、外不符的假种子。
2品种特性标注不正确,导致丧失免责条件。
种植密度过大以及暴雨和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是造成农作物生育后期倒伏的重要原因,是种子经营者主张免责的重要理由。但是,如果种子标签标注某品种具有根系发达、抗倒伏的特性,或者对品种的适宜密度、千粒重、播量等标注不当,就会丧失该免责理由。
2.1特性标注不正确,丧失了不可抗力免责事由。
暴雨可使土壤松软,造成玉米根倒伏;大风能将玉米吹断,造成茎倒伏。暴雨和大风可是造成玉米倒伏的重要原因。河北省东光县的气象资料证明,2006年8月下旬,当地下了暴雨和雷暴雨,并伴有四级风。既然某种子公司在其标签上标注该玉米根系发达(抗根倒伏)、抗倒伏(抗茎倒伏)、适宜在河北省种植,在该玉米发生倒伏时,就不得再以雷雨和大风等不可抗力因素为由主张免责。
“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并没有公告其具有抗倒伏的特性。如果某种子公司的品种说明与“掖单22号”的审定公告一致,不超出审定公告范围标注其有抗倒伏特性,就可以倒伏是因自然灾害所造成为由予以抗辩,主张免责。
2.2特征标注不正确,丧失了受害人过错免责事由。
种植密度过大,农作物植株生长过高、茎秆空软,容易造成倒伏。因种子使用者种植密度过大造成农作物倒伏,种子经营者不应担责。“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标签上标注的是其“千粒重400g、合理密植每亩3500~4000株左右”。点播按每穴2~4粒种子、每亩3500~4000株计,需种子2.8~6.4kg;条播需种量更多。原告的平均亩播量是3~3.5kg,依此推算,玉米种植未超出合理密植的范围。种植密度过大,不再是种子经营者抗辩的理由。经田间现场测定,“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的千粒重是320g。如果种子标签真实地标注了种子的千粒重,某种子公司就可以种子使用者的播种量推算出其种植密度过大,以种植密度过大是造成玉米倒伏的原因为由主张免责。
3产量性状标注不正确,遭受巨额索赔。
“掖单22号”玉米杂交种的审定公告注明其平均单产为7581 kg/hm2~7701kg/hm2;某种子公司在其生产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平均单产为10012.5kg/hm2,最高单产为12900kg/hm2以上;种子标签标注的产量指标明显高于审定公告。经专家鉴定组田间现场测产,农民种植的“精品掖单22号”玉米平均单产是3994.5kg/hm2。原告依据某种子公司在种子标签上标注的平均单产(标注单产减去实测单产,等于单位面积的减产损失;单位面积的减产损失乘以受灾面积,等于总损失额),向某种子公司提出了巨额索赔。
由于种子标签上标注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是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诺的明示担保;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指标和审定公告公告的产量指标,是法律规定的种子经营者应当向种子使用者承诺的默示担保。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依据种子经营者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种子经营者就很难抗辩。所以,种子标签上标注的质量指标和产量指标,一定要真实,千万不可“吹牛”。


作者简介:
武合讲,男,1954-,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菏泽学院资源与环境系教师;主要研究方向:种子法规和种子纠纷;地址: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南路15号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邮编:274000,电话: 0530-5501515、13605306590,传真: 0530-5500505, E-Mail: whj148@yahoo.com.cn http://www.ny148.cn
武敏,女,1982-,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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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国资〔2004〕83号


各监管企业:
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个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订了《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国资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七日 

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国资委等部门〈建立健全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11文件的通知》精神,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一、考核原则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和主营业务的不同特点等,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二、考核对象

省属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和不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厂长)、副总经理(副总裁、副厂长)、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二)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不含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三)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四)独资或控股的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总裁)。

三、考核方式

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四、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利润总额。

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以前年度潜亏;划拨土地转让净收入按30%计算;税费返还、出口退税、各种政府财政补贴等政府政策性扶持所得要予以剔除。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平均净资产=(期初净资产+期末净资产)÷2

2、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3、确定军工企业、主要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1、预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年11月底前,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2、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3、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名称、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考核与奖惩;

(5)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考核程序。

1、每年4月底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年度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2、省国资委依据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年度总结分析报告、述职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1),形成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3、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控。

1、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签订后,企业负责人于每年8月底以前将经营业绩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及相关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月度财务快报、季度经济运行调度分析和企业重要情况报告等手段对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控。

2、企业发生重大事项时,企业负责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资委。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五)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期间,企业因发生重大事件,影响责任书正常执行,需变更、解除或终止责任书的,由企业负责人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决定。

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省国资委决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

1、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国家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省国资委根据财政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财统字〔2000〕2号)的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以省国资委确认的结果为准。

(2)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http://zwgk.hunan.gov.cn/hnzb/szfbmwj/200507270072_1521.gif


2、分类指标由省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和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及核心竞争力等因素,确定1—2个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3、确定军工企业、主要承担国家和省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明确。

(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

1、预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考核期初,企业负责人按照省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省国资委。

2、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省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运营环境,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3、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负责人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双方的名称、姓名;

(2)考核内容及指标;

(3)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4)考核与奖惩;

(5)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6)其它需要规定的事项。

(三)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考核程序。

1、考核期末,企业负责人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总结分析报告报省国资委。

2、省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省国资委确定的中介机构审计的并经审核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具体办法见附件2),形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3、省国资委将最终确认的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企业负责人对考核与奖惩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可向省国资委反映。

(四)省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行动态监控。

六、奖惩

(一)根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得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最终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完成考核目标值为C级进级点。省国资委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二)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奖惩。

1、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分为基薪、绩效年薪两个部分。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

考核结果为E级时,绩效年薪为0;

考核结果为D级时,绩效年薪=基薪×(考核分数—D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D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C级时,绩效年薪=基薪×[1+(考核分数—C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C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B级时,绩效年薪=基薪×[2+(考核分数 —B级起点分数)/(A级起点分数—B级起点分数)];

考核结果为A级时,绩效年薪=基薪×[3+(考核分数—A级起点分数)/(A级平均分数—A级起点分数)]。

2、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等因素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

3、被考核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数为1;不是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其分配系数可为1或小于1;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数为0.6至0.8,根据各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贡献,由企业确定,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4、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不得调任其他企业相应的领导岗位。对于年度经营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原则上不再适宜继续任职。

(三)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奖惩。

1、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A级和B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外,给予中长期激励。

2、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C级的企业负责人,按期兑现全部延期绩效年薪。

3、对于任期经营考核结果为D级和E级的企业负责人,除根据考核分数扣减延期绩效年薪外,将根据具体情况,可不再对其任命、续聘或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具体扣减绩效年薪的公式为:

扣减延期绩效年薪=任期内积累的延期绩效年薪×(C级起点分数—实得分数)/C级起点分数。

(四)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负责人,省国资委设立特别贡献奖励。特别贡献奖励当期兑现。

(五)企业负责人基薪、特别贡献奖励和中长期激励等办法由省国资委另行制定。

七、责任追究

(一)企业虚报、瞒报财务状况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外,省国资委酌情扣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负责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质量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重大违纪事件等,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或对企业造成其他重大不良影响的,除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外,酌情扣发其绩效年薪或延期绩效年薪;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其他

(一)由于清产核资、工作调动等原因导致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省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工会主席的考核及其奖惩依照本办法执行。

(三)国有参股企业以及实施被兼并破产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法人单位等企业中,由省国资委党委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具体经营业绩考核事项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四)本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属省国资委。



附件1: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年度利润总额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年度利润总额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3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3%,加1分,最多加9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3%,扣1分,最多扣6分。

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分类指标只设一项指标的该指标的基本分为30分;若设两项指标,则每个指标的基本分为15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和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根据企业总资产、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在册职工平均人数、离退休人员占在册职工人数的比重等因素加权计算,分类确定。

总资产难度系数:Y1=0.9764X10.0179

净资产难度系数:Y2=0.9897X20.0188

主营业务收入难度系数:Y3=0.9938X30.0171

利润总额难度系数:Y4=1.0401X40.0126

职工平均人数难度系数:Y5=1.0562X50.0164

离退休人员占职工人数比重难度系数:

Y6=0.972X60.0336

企业经营难度系数:Y=0.2×(Y1+Y2+Y3+Y4)+0.1×(Y5+Y6)

X1-X6为考核年度当年每项指标的实际值。

X1-X4的计量单位为百万元;X5的计量单位为人;X6的计量单位为%。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对于减亏但仍然处于亏损状态的企业,考核得分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附件2: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计分办法

  

  一、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计分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三年主管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经营难度系数。

上述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若某项指标没有达到基本分,则该项指标不乘以经营难度系数。

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各指标计分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的基本分为4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12分。低于目标值但大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4分;低于100%时,每低于目标值0.5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8分。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指标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20分;高于目标值时,每高于1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6分。低于目标值时,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4分。

任期内三年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的基本分为20分。企业负责人三年内的年度经营业绩综合考核结果每得一次A级的得8分;每得一次B级的得7分;每得一次C级的得6分;每得一次D级的得5分;每得一次E级的得4分。

分类指标20分。分类指标加分与扣分的上限与下限分别为该项指标基本分的30%和20%。

三、经营难度系数

经营难度系数的计算同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中的难度系数。

四、考核分级

根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综合得分,考核结果分为A、B、C、D、E五个级别。

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时,考核得分级别不超过C级最高限。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白山政办发[2002]3号


白山政办发〔2002〕3号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的 《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 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事业单位,中省直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制定的《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白山市市区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 补充保险暂行办法(试行)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参保人患大病医疗费用支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以上的问题,根据《白山市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白山政办发〔2000〕3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第三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是指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支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重、特病医疗补助。 第四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内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市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原则上由个人缴纳。医疗水平较高的单位,可从已建立的补充保险费中缴纳。每年1月份由参保人一次性缴纳给所在单位,再由单位统一上缴市医保经办中心,或由职工所在单位直接代扣代缴。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原则上由个人直接缴纳,也可由社保经办机构从委托银行和邮局代发的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第六条 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都应参加市区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 第七条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别管理、单独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出现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支时,由市政府调剂保付。 第八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费的支付: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医药费超过最高限额(封顶线)以上部分,方可进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参保人缴费满1年的可支付到5万元、参保满 2年可支付到10万元、参保满3年继续参保的可支付到15万元(含个人负担部分),最高限额为15万元。参保人缴费满3年后继续缴费可继续执行15万元最高限额。如发生中断停保,即停止支付。 (二)参保人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以及门诊治疗的慢性病和特殊病病种项目,大额医疗保险资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异地治疗的,大额医疗保险资金支付70%,个人负担30%。大额医疗保险资金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数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 大额医疗费用补充保险的支付范围、费用结算以及参保人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等均按照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办理。大额医疗费用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第十条 参保人调入未参保单位或调往外地的,停止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的新增未参保人员须体检后,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方可参保,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大额医疗保险费,不得中断。因特殊原因发生中断的,即停止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大额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参保人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除外)或未经批准到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保险资金不予支付。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办公室, 市法院、检察院,白山军分区,各人民团体、民主 党派。 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1月14日印发 (共印1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