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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部又走上被告席/李艳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22:38:59  浏览:9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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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部又走上被告席
作者:李艳娜
来源:http://www.liaohai.com.cn

2006年8月29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由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谷辽海、王洋律师全权代理的原告上海伦特电子仪表有限公司不服国家卫生部卫生许可行政处罚一案。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1.要求撤销被告2006年3月3日所作出的2006年第4号行政处罚公告;2.要求被告认真审核原告申请的涉水产品换证行政许可材料,并重新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3.要求被告赔偿因其违法行政给原告造成的相应经济损失。
卫生部缘何又当被告
国家卫生部走上被告席已经不是第一回了。这次缘何又当被告呢?我们还是从头说起。
座落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原告,成立于1999年12月22日,是一家生产系列高科技水处理产品的有限责任公司,总投资2000多万元人民币,占地面积8000平方米,专业生产LTS系列多功能水处理器和OXD系列臭氧消毒器等民用环保产品,所开发的多功能水处理器、臭氧消毒器等产品都具有自主独立开发的知识产权,其中获得国家16项专利证书,整体技术水平已与国际先进水平同步。在原告的系列产品中,所生产的绿森牌YSJ(O3)-B1型水处理器,2002年1月11日经国家卫生部批准,文号为卫水字(2002)第0004号,有效期截止2006年1月10日。
有效期限届满之前,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原告提前5个月提出了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按照国家卫生部换证的文件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原先批准的卫生许可批件。由于档案管理人员的变动,原告在早期档案材料中寻找不到被告颁发的卫生许可批件原文,只有该批件的“彩色复印件”。对此,原告如实向管辖地的卫生部监督门如实反映了批件遗失的情况。初审部门认为,原告事实上有批件,因此并未告知应当补充材料或者出具书面声明。2005年9月6日,经过初审,上海市卫生局作出了“同意报卫生部审批”的意见。同年10月31日,被告正式受理了关于延续“绿森牌YSJ(O3)-B1型水处理器”卫生许可批件的申请。 同年11月10日、12月5日,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被告两次向原告发出了《技术审查延期通知书》。根据被告的要求,原告提供了补充的相关材料。在审查过程中,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彩色复印件”,不是卫生部颁发的卫生许可原件,没有防伪标记,认为原告在延续申请中提供了伪造的卫生许可批件原件。此后,原告不断地向被告解释和说明,但始终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今年刚过完春节,原告突然接到一家社会中介机构的电话,自称与被告的承办人员有关系,能够“摆平”争议事件,帮助取得延续申请。在原告再三追问下,打电话的人没有详细说明就挂断了。随后,在没有给原告任何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被告于2006年3月3日在网站上公开发布了对原告的(2006年)第4号公告。其中,实质上包括了三项行政处罚内容:一是警告;二是暂停发证;三是通报批评。公告的具体内容是:近日,我部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审查中发现,原告在申请换发卫生许可批件过程中提供了虚假材料,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我部对该公司申请的相关行政许可未予以批准,并给予警告。原告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行政许可。特此公告。
进行前述三项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被告一直未曾将拟实施行政处罚的内容告诉原告。在众多消费者纷纷提出退货的情况下,原告才从互联网上查找到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知悉其内容后,原告不断地通过电话形式,向被告索要行政处罚文书,被告始终不给予任何答复。在原告的连续数个星期的追问和催索,被告的职能部门才勉强地于2006年4月14日行政处罚的原文给原告发了传真。针对行政处罚内容,原告在法定期间内向被告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同年8月16日,被告作出《复议决定书》,对原告复议的理由均未予以采纳,并认为换证必须提供卫生部原审批文件的原件,原告提供不了原件,所提供“彩色复印件”的批件属于虚假材料,故全部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但《复议决定书》在查明事实部分却是这样描述的:“经查,2002年1月11日,卫生部对绿森牌YSJ(O3)-B1型水处理器向申请人核发了《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卫水字(2002)第0004号),该批件的有效期截止2006年1月10日。”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不能给予原告延续申请的行政许可?为何还要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且还需要公诸于众呢?原告百思不得其解,只得将国家卫生部推上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席。
原告认为,需要说明的是,从2002年1月准予卫生许可证批件之日起,至今年行政争议发生,在原告生产经营的四年时间里,被告编制的书籍、举办的培训班均将原告纳入其中。
行政争议如何解读
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谷辽海在接受采访时说,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首先,被告认定事实不清。在延续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过程中,原告主观方面没有弄虚作假的故意,客观方面也没有实施造假的行为。由于人事变动关系,原告无法找到卫生许可批件的原件,因而只提供了批件的彩色复印件,但这并不能改变原告拥有卫生许可批件原文的事实,且原告并没有隐瞒这一事实。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可见,延续申请是基于合法有效的许可证书。而这个证书被告已经查实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原告提供不了原件。在此情况下,被告应根据原始档案的历史记载,在法定期间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被告仅凭一份批件的“彩色复印件”就认定原告伪造卫生许可批件显然没有依据。其次,被告违反了我国法律一系列强制性规定。被告的通报处罚、暂停许可等处罚行为均严重危及到原告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原告的商誉会造成很大的损害,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被告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司法救济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政处罚无效。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没有依法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值得说明的是,被告作出的暂停一年延续行政许可申请,属于对原告的行为罚,限制原告一定期限的生产经营活动。依照法律,对于行政相对人的重大利益有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之前,举行听证程序是法律对被告设定的强制性义务。被告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处罚无效。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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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法院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的完善

    汤旺河区人民法院褚静

随着形势发展,法院信访举报工作出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集体访、重复访等,已经成为影响法院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一大因素。新形势下如何完善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切实发挥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职能作用,已是当前法院迫在眉睫的问题。为此,本文结合实际对法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当前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及对策,谈些粗浅的认识。
一、法院信访举报的特点
法院信访举报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信访业务的职能性。与一般信访工作相比,在工作的法规依据、任务职责、受理范围和对信访问题的处理程序、要求、手段等方面有很大的不同。二是反映问题的集中性。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绝大多数来源于当事人,一般都跟法院受理的案件有关。三是处理程序的法定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时,应严格遵循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当前法院信访举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从信访举报人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问题:
1、对投诉举报的事实不负责任,有的为达到个人目的编造虚假情况等。
2、当裁判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不接受、不执行,形成重复访、闹访等现象。
3、不遵守信访举报的有关规定,无理缠访,扰乱工作秩序。
(二)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方面来说,主要有以下问题:
1、纪检信访职责的分工不明。法院纪检监察部门主要职责是从司法廉洁的角度来预防和查处违法违纪。实践中,处理涉诉涉法信访问题占了纪检监察部门大量时间。
2、处理信访不够及时,造成群众误解而形成重复访。
3、督办力度不大,信访反映的问题处理不到位。
4、不注重做思想工作,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态度生硬,对信访者不能在思想上有效疏导,化解矛盾。
5、工作程序不够规范,管理不严的问题还时有发生。对集体访还缺乏有效的处理机制和方法,对缠访、闹访和诬告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惩戒规定。
6、纪检监察人员处理信访的能力不够。目前基层法院监察室配备人员少,许多负责信访举报干部身兼数职,真正投入到信访中精力不足;二是对纪检信访的认识不到位,缺乏工作热情和信心;三是有些负责处理信访人员素质不能适应纪检信访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法院信访举报受理处置机制的完善
(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举报
要引导群众逐级举报,署实名举报。对少数妨碍信访秩序的,要协调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宣传信访举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制度,使广大群众明确在信访举报活动中的权力和义务。
(二)进一步完善信访举报规定,提高信访实效
目前指导法院纪检信访工作的规定仍有一定的滞后性,应进一步完善纪检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强化监督机制,保证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转变观念,整合力量。信访举报不仅仅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事,信访问题要得到彻底解决,必须各方面,各部门统筹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四)积极搭建并有效使用举报平台。对于现有举报平台,应当把它利用好,如对于举报电话,应该安排专人接听并记录,举报信箱应该摆在显眼处,并定期整理;除此之外,法院应积极拓宽各种信访举报渠道,详细列出举报方式及方法;同时,应充分利用网络举报的作用。
(五)改进工作作风,化解信访矛盾。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认真倾听来访群众的意见,善于运用说服教育、提供服务等方法疏导群众,化解矛盾。
(六)提高法官的思想觉悟和职业技能水平。要提升法官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驾驭全局和复杂局面的能力,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减少因判决而引起新的矛盾。要加强法官的业务培训,强化判后答疑,缓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和不信任情绪。要结合法院系统开展的“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严格贯彻落实“五个严禁”, 不断加强政治素质的提高,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
四、结语
信访举报工作是法院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由于群众的举报,才能使我们的法院队伍更加纯洁,才能使我们的法院工作日趋进步,对群众的信访举报,我们在思想上不应排斥和拒绝。要树立信心,不断提高纪检监察人员处理信访举报的能力和水平,健全制度,规范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切实保障信访举报人的合法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迈上新台阶,才能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才能真正树立法院的良好形象。

关于对湖南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对湖南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方案的批复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报送的《关于〈湖南省2002年工资增长指导意见〉的请示》(湘劳社
〔2002〕1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200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总体安排及工资分配宏观调控
的总体要求,并结合2002年宏观经济形势预测和你省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经
综合平衡,对你省2002年工资指导线审核意见为:

1.2002年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1%;

2.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上线为17%;

3.企业货币平均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
劳动的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述工资指导线适用于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分配。

二、在工资指导线正式发布之后,根据你省今年工资调控目标,按照分类
调控的原则,引导各类企业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合理安排职
工工资增长。

三、要将工资指导线和企业微观分配办法有机结合起来,引导企业合理确
定工资水平,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作用。

四、请你们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完善办法,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
及时报告我部。工资指导线颁布后一个月内报我部劳动工资司备案。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