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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是谁写的”的问题应当由谁判定/于朝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58:13  浏览:80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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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是谁写的”的问题应当由谁判定

于朝

关键词:证据 司法鉴定 文检 笔迹鉴定

案例:《检察日报》2002年4月17日第8版,以《打工妹被“鉴定”为小偷》为题,报道了湖北打工妹李钱英的一段不平常经历:1999年7月,李钱英同寝室工友的存折被人三次盗取现金,公安机关对三张取款凭条的字迹进行了笔迹鉴定,鉴定结论为“送检三张取款凭条上的字迹是李钱英所写”。公安机关依据该结论决定将其劳动教养一年半。李钱英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供了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律师也就公安机关提取检材的程序提出置疑,法院组织笔迹鉴定专家进行了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条与原告填写的一张万事顺卡取款凭条为一人所写”。法院作出维持复议决定的判决。后李钱英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组织公、检、法共同组成5人专家小组再次进行重新鉴定,结论为“送检的三张取款凭条上的的字迹不是李钱英所书写”,据此,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法院再审,撤销了公安机关的决定和一审判决。
这一案例涉及到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问题,此类鉴定争议案件媒体曾作过不少报道。一些专家也从改革我国鉴定体制角度,对如何防止和处理这类争议作过一些探讨。但笔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似乎不完全是鉴定水平和鉴定机制问题,而是“字是谁写的”问题能否作为专门性问题交由笔迹鉴定专家解决。这个问题既涉及到笔迹鉴定原理,也涉及到诉讼的科学性,更重要的是如何防止因错误结论误导错案而给诉讼机关案件、当事人带来的麻烦。

一、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

任何司法鉴定结论都是科学推断的结果,因而任何司法鉴定都有其特定的科学依据。书写习惯同一认定,是以书写习惯特征为基础一种技术鉴定原理。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中有以下两个基本假定:
一是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人通过长期的书写活动会形成一定的书写习惯,这种书写习惯在字迹中所能够现出的一些较为固定的特征,被称谓书写习惯特征。如:起笔特征、运笔特征、止笔特征、整体字形特征等等。由于不同的书写习惯所形成的字迹具有不同的特征,因而笔迹鉴定专家可以根据这些特征来确认特定的书写习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基础就在于书写习惯的特定性。
二是书写习惯具有相对稳定性。人的书写习惯一旦形成后便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这是由人的习惯性思维和习惯性动作而所致。书写习惯的相对稳定性是笔迹鉴定专家能够进行书写痕迹鉴定的客观条件。
书写痕迹的同一认定就是根据上述书写习惯特征及假定,分别检验出检材(送交鉴定的字迹材料)和样本(被怀疑人书写字迹的材料)中的笔迹特征,通过特征的比对,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相同的情况下,认定为符合同一的书写习惯,在两者反映的书写痕迹特征不同的情况下,确认不符合同一书写习惯。这就是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及操作过程。
书写习惯同一认定的原理的科学性,还在于利用这一原理进行鉴定时,笔迹鉴定专家不需要借助于检材以外的证据,即可作出鉴定结论。因为笔迹鉴定专家确认书写特征,可以直接根据对检材的检验结果获取,必要时也可以借助于文检设备对检材中的特征进行进一步的验证。这使得笔迹鉴定专家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完全是科学推断的结果,符合证据学中对鉴定结论的特殊要求。众所周知,鉴定结论不同与证人证言之处就在于它不是鉴定人五官直接感受的结果,不是对案情的复述,而是对特定的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具有科学性的结论性意见。

二、“字是谁写的”判定原理

在诉讼中向笔迹鉴定专家提出“字是谁写的”问题,就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确认某人书写了或没有书写某一字迹或是否系一人所写的问题,即证明案件所涉及的书写事实。
从证据学角度讲,认定书写事实需要有认定书写习惯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时间的证据(证言、口供、书证)、证明书写人具有书写工具的证据(物证、证言)、证明书写人具有写能力的证据(证言、书证)等。也就是说,证明“字是谁写的”这一事实所需要的证据不仅仅是笔迹鉴定所需要的检材和样本,还包括其他证据材料。其中,较为直观的证据,只能是在书写现场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证人)的陈述或视听资料证据。因为书写事实是一个过程,没有亲眼看到的人是不能作证的。因此,如果由笔迹鉴定专家回答这一问题的话,那他只能是根据书写习惯相同这一鉴定结论,对书写事实的一种推测,而根据司法鉴定的一般原理,推测的结果是不能出具鉴定结论的。因此,从证据学角度讲,笔迹鉴定专家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
再从笔迹鉴定原理看,确定“字是谁书写的”,显然仅有前述的书写痕迹同一认定原理还不够,还需要增加假定:即不同人的书写习惯肯定不同,即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的字。根据这一假定,只要字迹所表现出的书写痕迹相同,便肯定是同一人所为,笔迹鉴定专家也就可以判定“字是谁写的”。这个假定是否能成立呢?回答是否定的。首先,书写习惯的形成并非是一个非常自然的过程,是人们对他人的书写痕迹进行模仿的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带有个性的习惯,因此,人们如果初期模仿的笔迹相同,且有比较接近的书写环境和条件,其书写习惯也会十分接近,例如:如果多人都在长时间临摹练巍体且又不是作为书法家对巍体进行个性改进的话,那么这些人的(巍体)书写习惯就会十分接近;其次,长期刻意的模仿他人的笔迹,久而久之会形成相同的书写习惯。举出上述两种情形,笔者认为已经足以否定“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而这一假定不能成立,从司法鉴定原理上讲,也就意味着笔迹鉴定专家不能回答“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事实问题。
也许有人不同意上述对鉴定原理分析,认为前述书写习惯同一认定原理中的两个假定在实践中也有不成立的例子。既然“字是谁写的”假定可以举例否定,那么,书写习惯同一认定中的两个假定也可以举例推翻。这里有一点需要明确,任何司法鉴定的假定在实践中都有不具备的情形。比如,所谓“字不成型”时(较稳定的书写习惯尚未形成时),其字迹特征也就缺乏特定性;人们在长期的书写中也会改变一些书写习惯。但是,在鉴定实践中,对“字不成型”的情形笔迹鉴定专家可以从样本检材的字迹中分析得出,从而以不具备鉴定(假定)条件为由拒绝鉴定;为了避免因书写习惯的改变而可能造成的鉴定失误,笔迹鉴定专家也会要求送检人提供相同时期的比对样本,没有同时样本的,笔迹鉴定专家也会拒绝鉴定。这说明虽然实际工作中会出现违反假定的情形,但这种情形是可以被笔迹鉴定专家所认识,并对不具备假定条件的情形不予鉴定,所以,这些情形的存在并不影响书写习惯假定的设定和笔迹鉴定的科学性。但是,“字谁写的”问题鉴定原理中所追加的“不同人不会写出相同字”的假定就不同了,笔迹鉴定专家在实际工作中是无法利用检验技术来普遍排除书写人无长期临摹的情形,因而这一假定不具有普遍性的前提,所以不能成立。

三、“字是谁写的”问题的判定归属

根据前述笔迹鉴定技术及证据学原理,笔迹鉴定专家可以解决案件所涉及的“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问题,但不能回答“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所写”的问题。司法实际工作中,诉讼机关大都不是将“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这一专门性问题交由笔迹鉴定专家来解决,而是要求笔迹鉴定专家解决“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书写的”问题。实践中,从笔迹鉴定权威,到一般笔迹鉴定专家对“字是谁写的”或“是否是同一人书写”的鉴定要求来着一概不拒,统统给予解决。为什么?这里有两个原因:
一则,从科研情况看,笔迹鉴定问题实务理论方面的研究成果很多,但基本理论的研究成果却不多见。可见,笔迹专业的学者们对基本理论的研究投入不多,因而对实践中常见的一些作法的科学性和合法性缺乏研究,很容易承认实践中的一些尚未进行理论推敲的做法。
二则,受传统诉讼观念和做法的影响,把“字是谁写的”这一本应由案件承办人(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下同)研究的法律事实问题作为专门性问题看待,似乎不解决“字是谁写的”问题,案件承办人员就无法断案。
从证明书写事实的证据来源看,笔迹鉴定专家可以提供认定书写习惯同一(或不同一)的笔迹鉴定结论,其他证明书写事实的证据(非结论性证据)则应当由证人、书证资料和视听资料的保管人提供,只有当笔迹鉴定结论及非结论性证据均被提供后,才能证实“字是谁书写的”这一书写事实;从证据获取途径看,笔迹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一样都是必须由案件承办人员获取,且均由案件承办人员对各类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后,才可以根据这些证据确认书写事实。因此,书写事实的认定需要一系列诉讼权力的行使才能得出结论,而笔迹鉴定专家作为诉讼参与人依法只能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只有案件承办人员才能依法行使诉讼权力。所以,无论是从证据的形成还是法定诉讼程序看,“字谁写的”问题都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确认,笔迹鉴定专家无权确认。换句话说,从诉讼权力角度讲,书写事实的判定是行使诉讼权力的范畴,笔迹鉴定专家作为诉讼参与人是不能行使这一权力的。
司法实践中,由于笔迹鉴定专家的越俎代庖,案件承办人员在涉及到“字是谁写的”问题时常常出现一些诉讼错误。例如:侦查人员会因笔迹鉴定专家已经解决了“字是谁写的”问题而不再注意收集被怀疑人有无书写时间、书写工具和书写能力方面的证据;而法官也会不刻意要求检察官或当事人提供这类证据,甚至即使当事人提供了这类证据也不予理睬(如开篇提到的案例)。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形还是普遍存在的。过分依赖此类鉴定结论来判断案件,是部分涉及书写事实案件产生错案的重要原因。
综上所述,笔迹鉴定专家在诉讼中回答“字是谁写的”问题,既缺乏科学依据也不符合诉讼法律关系,应当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予以纠正。笔迹鉴定专家可以回答“笔迹是否符合同一人的书写习惯”问题,至于“字是谁写的”问题当由案件承办人根据笔迹鉴定结论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定。


作者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25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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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政办发〔2004〕56号
关于转发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制定的《二○○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七日


  二OO四年自治区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OO四年三月)


  一、2003年地质灾害概况及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1.2003年地质灾害概况我区地质灾害的发生除人为因素影响外,主要与降水、融雪和地震等自然因素有关。2003年我区气候变化异常,北疆伊犁、南疆西部等地区降水偏多,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地区等地山区积雪创近13年来记载之最。四月下旬,全疆各地气温逐渐回升,降水频繁,大部分地区河流来水量偏多,受融雪和持续降水的影响,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塔城、乌鲁木齐、哈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南部、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喀什等地、州、市相继发生由融雪、暴雨、洪水引发的不同程度的地质灾害。特别是伊犁州直属新源、巩留、特克斯县,自1月7日—6月10日连续发生多次山体滑坡、泥石流,造成22人死亡和失踪。
  2003年全疆共发生有一定规模的地质灾害50起,造成23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252.13万元。滑坡、泥石流造成的地质灾害起数占灾害总数的82%,死亡人数占总死亡人数的95.65%,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年经济损失的52.31%。有47起发生在4月—7月的春汛和夏汛降雨时节,占灾害总数的94%。有25起地质灾害发生在伊犁谷地新源、巩留、特克斯、霍城县及伊宁市,占灾害总数的50%,有10起发生在天山北麓的乌苏、沙湾、玛纳斯、乌鲁木齐、阜康等地,占灾害总数的20%;有11起发生在天山南麓的和硕、轮台等地,占灾害总数的22%;其余发生在阿勒泰、吐鲁番、哈密地区。
  2003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及直接经济损失大幅度减少。与2002年相比灾害发生起数减少了156起,直接经济损失减少了8522.87万元。伊犁地区地质灾害发生起数大幅下降,但其它地区如天山南北麓地质灾害发生起数有所增加。
  2003年是1998年以来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最多的一年,人员伤亡比2002年增加9人。主要是部分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方案落实不及时,部分农牧民存在侥幸心理,避让搬迁后又回迁或不按防灾要求的转场时间转场,造成人员伤亡较重。
  2.上年度地质灾害预报评价
  2003年伊犁谷地、天山南北麓地区、阿勒泰地区、吐鲁番地区等地所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95%都在2003年防灾方案所预测的地质灾害易发区(段)内。2003年1月—7月,伊犁州发生的25起突发性地质灾害,其中有23起在2003年防灾方案预测的范围内。2003年成功预报了10起地质灾害,避免了125人伤亡和159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二、2004年突发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
  根据2004年我区降水、地震和洪水发生趋势预报以及2003年全区地质灾害发生情况分析,2004年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将可能在以下地区发生。
  伊犁谷地
  2003年12月1日昭苏县境内发生了6.2级地震,强烈地震使伊犁谷地山区不稳定斜坡的危险性进一步加大,如巩留县吉尔格郎乡沙尕村后山坡因受地震影响,原有山体裂缝加深加长,并新形成一条长80m、可探深度1.5m、宽0.15m的裂缝,产生了新的地质灾害隐患区(段)。2003年末至2004年初,该地区连降大雪,积雪厚达20—40厘米,发生多起雪崩事件。2004年气象预报该地区年降水量仍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也是历年地质灾害多发严重区。重点防治区:
  巩留县西南部山区伊里格代沟、吉尔格郎乡南部中低山黄土覆盖区、莫乎尔乡—莫乎尔农场南部冰水砾质台地、特克斯山口引水枢纽西南龙口—莫乎尔乡公路两侧、巩留县东部乌勒肯库勒德沟、沙特布拉克沟、协大德沟、博图沟等河谷地段及野生核桃林自然保护区。
  新源县南、北山区的阿吾拉勒山和那拉提山中低山区黄土发育区,特别是则克台镇、阿热勒托别乡、阿勒玛勒乡、吐尔根乡、那拉提镇、别斯托别乡的中低山区段以及恰普河石灰岩矿区段。
  特克斯县沿特克斯河以北的乎吉尔图蒙古乡特克斯达坂、喀拉塔拉乡及牧场,齐勒乌泽克乡的苏阿苏—吾尔塔米斯林场以北中低山丘陵区,特克斯河谷南侧科克苏河谷地带及科克布拉克地区。尼勒克县喀什河谷两侧中低山丘陵区、315省道山区段、乌拉斯台乡、种蜂场、乎吉尔乡、博尔博松牧场、苏布台乡北部、217国道独—库公路山区段、吉林台牧场、科蒙乡及71团、72团煤矿采空区。
  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北部哈力哈图、察汗乌苏乡南部中低山区,切特米斯沟、查尔布拉克沟、乌宗布拉克沟、米子德萨依沟、阿克牙子沟及木扎特沟等中上游地段。
  伊宁市北部中低山丘陵区的巴彦岱镇北部苏勒阿勒玛塔村、英也尔乡的南台子沟和界梁子牧场、干沟、铁厂沟、喀拉巴斯套沟煤矿采空区。
  伊宁县北部里其沟、吉尔格朗沟、曲鲁海沟、博尔博松沟、库鲁斯台沟及阿西—潘津布拉克沟山间河谷两侧。
  察布查尔县南部加格斯台乡、琼博勒乡小博勒沟、坎乡南部苏阿苏沟、阿勒玛特沟矿区及扎格斯台矿区、察—昭公路山区段。
  霍城县界梁子牧场、大西沟乡、萨尔布拉克沟以北中低山丘陵区及312国道果子沟路段。
  预防灾种:巩留、新源、尼勒克、特克斯、昭苏以滑坡、泥石流为主,崩塌、地面塌陷次之,伊宁县、察布查尔县、伊宁市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滑坡、泥石流次之。霍城县以崩塌、滑坡、泥石流为主,地面塌陷次之。
  防范期:伊犁谷地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4—6月,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天山北麓精河—木垒低山丘陵区该地区2003年末—2004年初连续降雪,有一定积雪量。2004年气象趋势预测该地区降水量属偏多年份。该地区也是地质灾害的多发严重区。重点防治区主要在天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四棵树河、奎屯河、玛纳斯河、头屯河等河谷山口段、217国道山区段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大河流出山口段以滑坡、泥石流灾害为主,崩塌次之。交通沿线、矿山开采区以崩塌、地面塌陷为主。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在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天山南麓阿克苏—库尔勒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入冬以来山区连续普降大雪,山上积雪比往年有所增加,水利部门预测2004年河流来水量以偏丰为主。重点防治区主要在天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的和硕县那音克乡牧区及河谷出山口段,温宿县、库车县、轮台县、库尔勒市北部各河流山口段及煤矿分布区,拜城北部山区的铁热克矿区及库车县、和静县216、217、218国道山区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
  防范期:各河流出山口滑坡、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地面塌陷灾害全年都有发生的可能。
  昆仑山与天山的复合部位包括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和喀什地区,2003年末—2004年初,该地区降雪与往年降雪量相当。但该地区气温变化异常,暴雨及融雪洪水时有发生,是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重点防治区在疏附县乌帕尔乡,叶城县南部阿卡子达坂盘山公路两侧、219国道山区段、西河休乡、柯克亚乡,阿克陶县南部山区农牧业居住区以及314国道山区段,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以及各大河流出山口段。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昆仑山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整体降水量少,但常有局部性暴雨及融雪性洪水发生。重点防治区主要在杜瓦河、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瓦石峡河等出山口段,315国道山区段以及矿山开采区。
  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阿尔泰山南麓中低山丘陵区
  该地区冬季降雪量大,2004年气象趋势预测该地区降水量属偏多年份。2004年春季的积雪融化和汛期降雨都将诱发地质灾害的发生。主要防治区在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山区旅游景区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预防灾种:崩塌、泥石流。防范期:各河流山口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7—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吐鲁番—哈密盆地
  该地区虽然降雨稀少,但在山区常有暴雨发生,春季的冰雪融化水也常形成春洪,在山前低山丘陵区各沟谷引发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重点防治区在吐鲁番北部山前各沟谷及煤矿开采区、巴里坤山区公路沿线等地段。
  预防灾种:崩塌、滑坡、泥石流。
  防范期:各河流山区段泥石流灾害主要发生在6—8月,交通沿线及矿山开采区崩塌、滑坡灾害全年都有可能发生。
  三、2004年重要地质灾害隐患区(段、点)防治建议
  伊犁州直属八县一市
  巩留县吉尔格郎乡、巩留牛场、莫乎尔乡南部中低山区,塔斯托别乡、阿尕尔森乡南部山区及沟谷地带;新源县那拉提镇、坎苏乡、阿热勒托别镇、阿勒玛勒乡南北中山区,则克台镇、吐尔根乡北部中低山区,别斯托别乡、塔勒德镇南部中低山区等地;尼勒克县苏布台乡北部山区段、苏布台乡博尔博松村学校东南山坡、科克浩特浩尔蒙古乡、吉林台牧场、乌拉斯台乡、胡吉尔台乡、萨尔布拉克军马场中低山区等地;特克斯县科克苏乡、喀拉达拉乡低山区,齐勒乌泽克乡、呼吉尔特蒙古乡西北中低山区,喀拉托海乡、喀拉达拉牧场南部低山区、托曼斯牧场北部特克斯达坂以及科克铁热克乡东南部中低山区及沟谷等地,是滑坡、泥石流、崩塌灾害的易发区。
  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
  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的情况下,要加强农牧民自测、自救的意识,在雨季要随时注意河谷水流量变化,如发现河水流量减少或断流,应尽快撤到地势较高处,并上报有关部门及时组织疏通河道,避免发生溃坝性泥石流。对山体裂缝设置监测标志,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特别是巩留县吉尔格郎乡沙尕村后山坡滑坡隐患直接威胁下方21户居民及114.33万元财产的安全,1月份以前,该区危险区内的人员、财产已撤离搬迁,有牲畜的住户每户留一人看护牲畜,到3月份地温回升,积雪逐渐消融,是地质灾害高发期,人员和财产要全部撤离,要严格落实防灾方案,保证不留一人一户。新源县则克台萨依滑坡—泥石流堆积形成的堰塞湖,直接威胁着居住在下游地区20970人的生命安全和2.53亿元的财产安全。防治措施:要力争早日开展治理工作,在未进行治理前,要组织专人对危险区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尤其是在汛期要加密监测,责任落实到人,险情来临之前能及时撤离。
  尼勒克县315省道K175公里处,是崩塌灾害的多发区。威胁对象: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在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在雨天快速通过或绕行,并严禁雨天车辆及行人在危险区内停留。
  尼勒克县境内七十一团、七十二团煤矿开采区及其他煤矿开采区,是地面塌陷、崩塌灾害的易发区。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设置防护栏、警示牌,避免误入。
  伊宁市英也尔乡、界梁子牧场;伊宁县磨扎乡、阿吾利亚乡、潘津乡北部中低山丘陵区;察布查尔县坎乡、扎格斯台乡、阔洪齐乡、琼博拉乡;昭苏县乌尊布拉克乡、萨尔阔布乡、胡松图哈尔逊乡阿卡沟、霍城县大西沟乡南部中低山区等地,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
  伊宁市、伊宁县、昭苏县内的煤矿开采区,特别是73团煤矿开采区,潜在崩塌、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设置防护栏、警示牌,避免误入。
  霍城县312国道果子沟路段、伊宁县阿西金矿及矿区公路,边坡极不稳定,极易产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防治措施:及时处理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在危险地段设置警示牌,严禁车辆雨天在危险地段停留。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及喀什地区
  乌恰县托帕口岸隐患:位于托帕道班上游及恰克孜河右岸,口岸上游的大型冲沟直对口岸,汛期潜在洪水泥石流灾害隐患。防治措施: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314国道中—巴公路盖孜段、阿图什—八盘水磨段,219国道山区段,乌恰县309、212省道山区段、莎车县达木斯乡公路沿线,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段)。威胁对象:过往车辆及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阿克陶县南部山区恰尔隆乡、塔尔乡、阿克塔拉牧场、县煤矿、克孜勒陶乡、库斯拉普乡、木吉乡、布仑口乡,疏附县乌帕尔乡,叶城县南部西河休乡、柯克亚乡,阿图什市吐古买提乡、上阿图什乡及各大河流出山口段,是泥石流灾害多发区。威胁对象:居住在山区内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及时落实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中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在雨季要随时注意河谷水流量变化,如发现河水流量减少或断流,应尽快撤到地势较高处,并上报有关部门及时预警、预报,撤离避险,避免人员伤亡。
  乌鲁木齐市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红山嘴崩塌隐患:该陡崖处于活动构造断裂带上,节理裂隙发育,岩体处于不稳定状态,对山上、山下游客及河滩公路过往车辆构成威胁。防治措施: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黑甲山滑坡:威胁居住在滑坡下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该滑坡目前仍有下滑趋势。防治措施:由于滑坡体体积不大,建议采取工程措施进行治理,在未进行治理前,要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工作。
  乌鲁木齐县西南中低山区的小渠子乡、干沟乡、萨尔达坂乡、板房沟乡、永丰乡及萨尔乔克牧场,位于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
  312国道后沟段、216国道南台子—后峡段及南山艾维尔沟石灰岩矿区,潜在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及行人以及矿区人员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乌鲁木齐市东山区、水磨沟区各煤矿采空区,潜在地面塌陷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避免误入。
  昌吉回族自治州
  昌吉市阿什里乡、庙尔沟乡学校;玛纳斯县南部中低山区的玛纳斯河肯斯瓦特水文站等地,潜在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居住在灾害隐患点下方及河谷内居民和学校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该搬迁的尽快搬迁,在未搬迁的情况下,对山体裂缝及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米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吉木萨尔县南部低山丘陵煤矿开采区以及昌吉市硫磺沟、玛纳斯县芦草沟、木垒县北部老君庙等煤矿采空区,潜在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避免误入。特别是米泉铁厂沟煤矿采空区,由于旅游路线通过此处,威胁过往行人的安全,应加强预防、预测,避免人员伤亡。
  塔城地区
  乌苏市巴音沟牧场;沙湾县宁家河、金沟河、大南沟河、巴音沟河;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特别是乌苏市四棵树河三级电站上游河谷段滑坡隐患,潜在危险较大,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沙湾县南部煤矿区、额敏县喇嘛昭煤矿、托里县铁厂沟煤矿、布克赛尔县和什托洛盖煤矿等地,潜在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避免车辆、行人误入。乌苏市217国道巴音沟牧场十三道班、沙湾县石灰岩矿区水沟、及东大塘旅游区,潜在崩塌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游客及矿区人员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阿勒泰地区
  阿勒泰市将军沟、乌拉斯台沟,富蕴县特克措拉沟、什根特沟、乌恰沟、喀拉通克沟、旅游景区的山区公路沿线,哈巴河县生塔斯山、布尔津县冲乎尔乡、阔斯特克乡,福海县北部山区新金沟、老金沟等地,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阿尔泰市以及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城市居民及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特别是阿勒泰市将军沟泥石流隐患,直接威胁到区、市政府办公场所、家属区、金山街沿街商场及农贸市场,要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在未治理前,要加强监测,及时预警、预报。
  吐鲁番地区
  吐鲁番市大河沿沟、塔尔郎沟、煤窑沟、黑沟;鄯善县二塘沟、柯柯亚沟、吐峪沟支渠、色尔克普河、坎尔其沟;托克逊县乌斯通沟、祖鲁木台沟、布尔碱沟等地,潜在泥石流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加强汛前巡查、检查,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314国道干沟段和312国道后沟段,潜在崩塌、滑坡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吐鲁番市七泉湖煤矿、小热泉子铜矿区,托克逊县布尔碱、克尔碱煤矿区,鄯善县柯柯亚煤矿区,潜在崩塌、地面塌陷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
  哈密地区
  哈密地区北部山区的石城子河、二道河、伊吾河、西黑沟山区河谷段,为地质灾害的中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对山体裂缝、危险边坡及泥石流沟河水流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哈密—巴里坤公路沿线,为地质灾害的中—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防治措施:采取工程措施处理危岩边坡,设立警示牌,提醒行人及过往车辆注意安全,雨天禁止车辆在危险地段停留。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硕县北部山区那音克乡牧区、清水河、曲惠沟、乌什塔拉河出山口段,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根据县(市)级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每一个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具体要求进行落实,加强汛前巡查、检查,及时预警、预报,避免人员伤亡。
  和静县217、218国道、轮台县314国道、若羌县315国道山区段,潜在崩塌、滑坡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危险地段停留。
  轮台县北部、库尔勒市东、北部中低山煤矿及其他矿山开采区,潜在地面塌陷、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及时清理不稳定边坡危岩体;清除矿区沟谷内的矿山堆积物,保持泄洪畅通。
  阿克苏地区
  库车县217国道山区段、旅游景区公路沿线山区段、克其克库孜拜依河天山林场渡假村以及通往矿区的山区公路,为地质灾害的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过往车辆、行人、游客及矿区人员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修筑护坡墙,并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雨天在此停留。
  库车县、拜城县、温宿县北部中低山区的煤矿及其他矿山开采区,潜在地面塌陷、崩塌、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矿区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过往行人及车辆安全。防治措施:在采空区周围设立防护栏和警示牌或对采空区进行回填。
  乌什县城燕子山陡坡,潜在崩塌灾害隐患,威胁对象:陡坡下方居民及行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治措施: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禁止车辆、行人在此停留。
  和田地区
  和田地区杜瓦河及杜瓦煤矿、216省道及布雅煤矿公路段、喀拉喀什河、玉龙喀什河出山口段,为地质灾害高易发区,潜在崩塌、泥石流、滑坡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车辆、行人的安全。防治措施:汛期做好巡查工作,及时处理边坡上松动的危岩,削减坡度,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牌,做好预警、预报工作。
  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博乐市小营盘镇、哈日布呼镇查干屯格乡、种畜场、安格里格乡、阿热勒托海牧场、乌图布拉格镇山区段;温泉县卡赞北达巴特一带及四台段;精河县南部山区,潜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灾害隐患。威胁对象:沟谷内、边坡处居住的农牧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312国道车辆、行人安全。防治措施:汛期加强监测,做好预警、预报工作,及时清除沟谷内人为堆积物,对危险地段设立警示牌,避免人员伤亡。
  四、地质灾害防治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制度,采取有力措施,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春季由于连降暴雪,积雪量达到多年高值,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特别重视和切实做好4—8月主汛期期间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2.编制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及时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州、市、县(市)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每年2月底前要完成。
  3.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各部门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各项工作。
  4.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群测群防”体系的建设力度将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工作落实到县、乡(镇)、村及责任人以及交通沿线养路工,水利部门河流、库区监测员、重大工程安检人及旅游景区的安全护卫人,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提高监测预警水平。5.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调查、灾情速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汛前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对各地贯彻执行地质灾害汛前和汛期的险情巡查、应急调查和灾情速报等制度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级建设、水利、交通、旅游等其他有关部门要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通报各自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地质灾害情况。
  6.加强部门合作,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建设、水利、交通、铁路、旅游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合作,分工负责,切实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重大工程、交通沿线、风景名胜旅游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加强科普知识宣传,落实责任制,提高干部群众的防灾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地质灾害易发区设立警示标志,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自测、自报、自防、自救的防御能力。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县(市)要逐级建立防灾责任制,将防灾责任层层落实到乡、镇、村或单位,并对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做好群测群防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 57 号

  2001年4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


            2001年4月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并负责组织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对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第二章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水土治理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网、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八条 国家或者自治区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九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条 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性和专业性强,国内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超过十家的;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提供贷款方要求进行邀请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经过以下主要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二)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举行有关招标会议;
  (五)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举行开标会议;
  (七)评标并确定中标人;
  (八)签定承发包合同等。
  第十五条 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国务院规定,分别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和中标人收取服务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并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含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准。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参加国家或者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为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性,必须有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参加,还可以委托公证机构对整个开标过程依法进行公证。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是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办法由招标人拟订,经评标委员会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字的;
  (三)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和要求填写的;
  (四)投标书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投标人在一份投标书中,对同一个项目报有两个以上报价的;
  (六)投标人递两份内容不同的投标书,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七)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参加开标仪式的;
  (八)投标人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九)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三十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三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签定书面合同时,中标人应当向招标人送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证金证书。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规格、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三)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报告;
  (四)中标结果。
  其中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