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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应慎用/林海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7:33:16  浏览:96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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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淡化理论应慎用

林海涛


商标淡化理论是一种有别于传统商标保护模式而对驰名商标在非竞争类商品或服务上提供强保护的学说,该理论几十年来已经在欧洲和美国法院中得到应用。近年来,这一理论也逐渐开始影响我国的理论和实践,一些大公司也开始尝试着用商标淡化的理论来强化它们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如今年年初,肯德基国际控股公司就抬出了商标淡化的理论,认为“北京爱心自强盲人按摩中心”申请的AKFC商标玷污、污损了自己的KFC商标,对AKFC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由于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反商标淡化的立法,也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对反商标淡化作出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对于权利人提出的要求用商标淡化的理论来保护其驰名商标的要求,只能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来决定是否或者如何运用这一理论。笔者通过考察欧美的反商标淡化的相关立法及其判例,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应慎重使用这一理论。
首先,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没有关于反商标淡化的明确规定。从法理上讲,对于公民、法人及其它民事主体来说,在民事活动中,只要是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他们就可以去做。而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尚找不到关于反商标淡化方面的明文规定,那么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之之法理,以商标淡化的理论来追究民事主体的侵权责任是不公平的,也是有背于法治精神的。当然有人认为我国的法律中有关于反商标淡化方面的规定:如我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的不良影响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议;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 (1)而笔者认为,我国的上述规定与商标淡化的理论尚有一定的差距。首先,商标淡化理论着眼于对驰名商标在非竞争(即非相同或者非近似)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或注册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是传统商标法混淆理论所一贯坚持得做法,而非商标淡化理论的特点。其次,我国法律的上述规定,虽然对驰名商标提供了“跨类”保护,但其着眼点仍在于避免他人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混淆和误导公众,而商标淡化理论却要求,不论他人的商标是否与驰名商标造成假冒、混淆或者误导,只要对驰名商标造成了“淡化”,就被认为是侵权,因而,商标淡化的理论对驰名商标保护要明显强与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的力度。
其次,商标淡化理论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争议性。根据美国商标法第1127条的规定,所谓商标淡化指行为人的行为减低了他人对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力,而无论:(1)行为人与他人是否有竞争关系;(2)是否可能造成假冒或者混淆。但是该条规定在实践中却很不好把握。正如有律师在美国众议院讨论联邦反商标淡化法时的反对证言中所指出的:传统的混淆理论不仅更容易操作,同时也完全能够应付。没有必要去建立一个谁也说不清楚的淡化理论,尤其是这理论正脱离产品本身,朝着类似版权和专利权一样的绝对垄断权发展,这样势必赋予商标所有人太大的保护范围,妨碍正常的商业贸易。 (2)而美国法院在适用这一理论时也出现了明显的分歧,如在Moseley v.V. Secret Catalogue,Inc.案(也即通称的Victoria`s Secret案)中,美国第六巡回法院就明显的排斥了第四巡回法院的见解。而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认识到对于本案和若干先前的判例各巡回法院对于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在见解上已经产生了相当的歧义,所以受理了该案,以图统一此中的法律见解。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关于本类型的案例,原告即商标权人必须举证被告的商业使用已对其驰名商标构成了“事实淡化”方可;仅仅举证显示消费者对在后使用者的使用会与驰名商标产生生意上的关联,并不足以构成淡化,这是因为生意上的关联与对于驰名商标造成模糊、毁损或侵害之间并无一定的因果必然性。据此,最高法院隧判决原告在本案中最多只证明了有人对于被告所使用的名称感到不满,但根本未提出证据来显示被告已让消费者对于其标示有Victoria Secret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能力予以减损,原告(被上诉人)因此败诉。然而,对于什么时“事实淡化”,最高法院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从而给各界留下了许多的疑惑。 (3)笔者举美国的判例,意在说明,商标淡化的理论在美国已存在了近一个世纪,现在仍然具有相当的争议,美国法院在适用这一理论时也是十分谨慎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结果事实上已将商标淡化的应用范围大幅限缩。因此,我国在引进并在实践中应用这一具有相当争议的理论时,也应持谨慎的态度,以避免重复别人已经走过的弯路。
再次,商标淡化理论在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开创了一个新的领域,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之强是前所未有的,当今世界上除了美国以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关于反商标淡化方面的专门立法,因此,我们在实践中运用这一理论时,很自然的要考虑与国情相适应的问题。美国在世界上有那么多的驰名商标,因而强化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自然是对其有利的。而我国自己在国际上驰名的商标又有多少?商标淡化的理论至少在目前可能会更多的保护“洋商标”的利益。这同时也会给我国的企业造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因为商标淡化理论根本就不要求是否与驰名商标造成混淆或误导,只要商标权人认为他人的商标“淡化”了其驰名商标,商标权人就可以把对方送上“被告席”,而对于什么是“商标淡化”,在目前却很难说清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经济实力就在双方的诉讼对抗中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这对于我国的大多数企业来说明显处于不利地位。所以,有的学者指出“美国的著名商标保护制度是一种极端的使“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制度。” (4)
最后,笔者认为,商标就其本来面目而言,是一种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商业标记,以避免消费者在选择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产生混淆和误导,因此商标法所直接保护的是消费者的权益。而商标侵权行为则是一种搭他人“便车”的行为,即通过使用与他人相同和相似的商标来达到混淆或者误导消费者从而牟取不正当的利益的行为。而如果行为人使用的商标不会与他人的商标造成混淆或者误导,那么他实际上既不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不会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那么他的行为就是一种对社会无害的行为,这也就是传统的商标法一贯坚持混淆理论的主要理由。但是商标淡化理论则一反传统商标法以消费者为直接保护对象的做法,转而以保护驰名商标权人为中心。而且不论他人的商标是否与其驰名商标相混淆和误导,都可以以“淡化”为名追究他人的民事责任,这实际上使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拥有了可以吞噬本可以由他人合理使用商标的社会公众利益的空间的权利,在这一点上,商标淡化理论已经走的有些远了!
(英文标题:The theory about trademark dilution should be limited to use)
(1)甘娟 :《商标淡化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2)黄晖著 《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第151页。
(3)该案的详细介绍参见孙远钊 :《美国知识产权法最新发展评析》,载《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第十一届年会论文集》。
(4)唐广良:《美国“反网域霸占法”确立的域名争议规则》,载《环球法律评论》2001.春。

(本文发表于《中华商标》2004年第1期)
作者:林海涛,男,山东青岛人,现为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02级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方面的学习和研究。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见解,如有不同意见请通过shhdxlht@sohu.com与作者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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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已失效)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布置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的工作中,有些单位提出对预算外资金的具体范围不好掌握,希望能给予明确。经商得国家计委、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同意,现就有关问题具体补充说明如下:
一、关于企业主管部门集中所属企业资金是否填报清理检查报表的问题。
企业主管部门(包括具有行业管理性质的总公司、总会)从所属企业税后利润集中形成的专项资金以及所属企业提取上缴的管理费均应在《预算外资金基本情况登记表》中填列。
二、关于已经按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5号文件进行了清理登记的各种基金,这次是否继续清理检查的问题。
1995年虽然对1994年的基金进行了清理登记,但对存在的问题还未处理,如果1995年没有新增项目的,可以按1994年的项目填报1995年的数字,同时对使用情况还要进行清理检查。如果1995年有新增项目的,应对其设立、收取及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一
起填报。
三、关于捐赠收入是否属于清理检查范围的问题。
捐赠收入不属预算外资金,故不在这次清理检查范围。
四、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办班、培训收入是否填报清理检查报表的问题。
行政机关以及代行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各种形式学习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除支付给讲课者报酬部分外,其余都要如实填报;一般事业单位(包括学校)的办班收入不填报清理检查报表。
五、关于体育俱乐部收取的球员转会费是否属于清理检查范围的问题。
体育俱乐部收取的球员转会费属于企业之间的市场行为,故不属这次清理检查范围。
六、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及上缴主管部门的收入是否填报清理检查报表的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其本身的收入不属预算外资金,可以不填报清理检查报表,但其上缴给行政主管部门的收入,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如实填报。
七、关于事业单位用预算外资金抵补预算内拨款不足的部分是否填报清理检查报表的问题。
事业单位按规定用预算外资金抵补预算内拨款不足,是预算外资金使用的一种方式,并不改变资金的性质,因此,用于抵补预算内拨款不足的预算外资金也应填报。




1996年5月6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2年1月17日 财社〔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切实发挥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补助专户”)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
为切实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的规定,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要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国库应根据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补助专户中增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分类明细账,进行账务核算,具体管理要求仍按3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助专户收支季报表也作相应调整,格式见附件一。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纳入补助专户管理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相应增设“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等科目及明细分类账。并按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7号)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社字〔1999〕118号)有关要求进行账务核算。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接收补助专户转入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以及通过其他渠道转入的、用于补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各项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科目。从财政专户拨出时,借记“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期末,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入”科目的贷方余额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支出”科目的借方余额分别转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结余”科目期末余额为财政专户内历年积存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结余,按规定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外的用途。
二、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实行专项调拨,专项管理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要及时拨入补助专户。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结合上级财政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情况,相应安排并按进度将本级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拨入补助专户。对中央财政年初一次下达预算指标,按季拨付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应按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指标文件的要求,在每季开始的10个工作日内根据进度将本季度应转入补助专户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全额转入补助专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年度预算前应拨付的资金,在批准之后连同二季度资金一并拨付。对中央财政执行中追加的社会保障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指标文件和上级补助资金后,根据划拨计划,及时将补助资金全额拨入补助专户。地方上一级财政向下一级财政拨付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38号文要求通过上下级补助专户办理,下一级财政应根据上一级财政下达的补助指标文件核实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二)规范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划拨程序。从国库一般存款户向补助专户划拨资金,各级财政社保部门要按上级补助指标或本级预算指标文件提出补助专户划拨计划,抄送同级财政预算和国库执行部门。国库执行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审核并按计划的进度及时办理资金划拨手续。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根据财政国库部门的拨款凭证办理有关划拨手续,并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资金划拨情况。
为便于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及时准确划拨补助资金进入补助专户,准确统计补助专户收支、监督各项资金划拨情况,财政社保部门提出的划拨计划和财政国库部门填制的拨款凭证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名称及代码,依次填列类、款、项三级科目,并注明资金用途。
三、社会保障补助资金实行定期报表反馈制度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心支行国库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编制《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见附件一),反映省级补助专户的资金收入、支出、季末结余等情况,一式三份,于季后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下同)送同级财政国库部门对账;财政国库部门在2日内核对无误签章确认后,一份留存,一份送财政社保部门,一份退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于季后5日内,将该季报表数据采用通讯联网方式上报总行国库局,有关通讯联网事项将另文通知。省级财政社保部门于季后5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和《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入明细表》、《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支出明细表》(见附件二和附件三)正式上报财政部,并通过电子邮件将报表传送财政部社会保障司。
省级以下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支情况的统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协商确定。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认识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努力调整支出结构,适当增加社会保障支出,加强部门内外的协调配合,切实抓好补助专户资金划拨和管理工作。今后中央财政将根据38号文和本通知的要求对地方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规模进行考核。报表的填报情况将作为考核地方工作努力程度、分配中央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指标之一。对不认真填报的,酌情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本通知与38号文有不一致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一、____年____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专户收支季报表
二、____年____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收入明细表
三、____年____季度财政社会保障补助资金支出明细表